项目名称:华融金融租赁股份有限公司27133.7787万股股份(占总股本的2.1597%)项目编号:G32025SH1000383-5转让价格(万元):37300标的所属行业:货币金融服务标的所在地区:浙江省杭州市信息披露起始日期:2026-07-24信息披露期满日期:2026-07-31受托机构:受托机构名称:无 受托机构
联系人:无 联系电话:无交易机构:业务
联系人:汪思维 联系电话:021-62657272-102 负责人:王凌智 联系电话:-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



华融金融租赁股份有限公司27133.7787万股股份(占总股本的2.1597%)
产权转让正式披露
项目编号:G32025SH1000383-5
转让底价:37300 万元
披露开始
2026-07-24
披露中
2026-07-25
披露结束
2026-07-31
所属行业货币金融服务
所在地区浙江省杭州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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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交易机构 | 项目联系人汪思维021-62657272-102、19512345772|
| 项目负责人王凌智
转让方承诺标的基本信息转让方简况交易条件与受让方资格条件信息披露项目附件
转让方承诺
我方拟转让所持有标的企业产权,并通过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以下简称“联交所”)公开披露产权转让信息和组织交易活动,依照公开、公平、公正和诚信的原则作如下承诺:
(1)本次转让是我方真实意思表示,转让标的权属清晰,除已披露的事项外,我方对该产权拥有完全的处置权且不存在法律法规禁止或限制交易的情形;对于设定担保物权的产权转让,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涉及政府社会公共管理事项的,已依法报政府有关部门履行相关审核、备案等程序;
(2)本次转让已履行了相应程序,经过有效的内部决策,并获得相应批准;
(3)我方所提交的转让申请及相关材料真实、完整、准确、合法、有效,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4)我方在交易过程中自愿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联交所相关交易规则及规定,恪守转让公告约定,按照相关要求履行我方义务;
(5)我方已认真考虑本次转让行为可能导致的企业经营、行业、市场、政策以及其他不可预计的各项风险因素,愿意自行承担可能存在的一切交易风险。
我方保证遵守以上承诺,如违反上述承诺或有违规行为,给交易相关方及联交所造成损失的,我方愿意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及其他法律责任。
标的基本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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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标的企业基本情况|
| 标的企业名称 | 华融金融租赁股份有限公司 | 注册地(住所) | 浙江省杭州市上城区四季青街道江锦路60号-96号祝锦大厦B楼13-22层|
| 法定代表人 | 顾剑飞 | 企业类型 | 股份有限公司(其他内资)|
| 成立日期 | 2001-12-28 | 注册资本(万元) | 1,256,370.427900|
| 注册资本币种 | 人民币 | 经济类型 | 国有控股企业|
| 经营规模 | 大型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组织机构代码 | 91330000734521665X|
| 职工人数(人) | 278|
| 经营范围 | 开展经银监会批准的金融租赁业务及其他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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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股东名称 | 持股比例(%)|
| 中国中信集团有限公司 | 60|
| 中国中信金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19.9207|
| 绍兴市柯桥区天圣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 8.2598|
| 浙江国信控股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 2.6996|
| 正大兴业投资有限公司 | 2.6405|
| 中船财务有限责任公司 | 2.1597|
| 宁波禾元控股有限公司 | 1.3876|
| 中信证券投资有限公司 | 0.8099|
| 浙江数昊控股有限公司 | 0.6414|
| 北京市国通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 0.5399|
| 其余
(6)位股东 | 0.9409|
| 2024年度审计报告数据|
| 营业收入(万元) | 利润总额(万元) | 净利润(万元)|
| 642092.604254 | 192456.746310 | 150237.989962|
| 资产总计(万元) | 负债总计(万元) | 所有者权益(万元)|
| 13961085.916869 | 11835710.379337 | 2125375.537532|
| 审计机构 | 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 2025-06-30财务报表|
| 营业收入(万元) | 利润总额(万元) | 净利润(万元)|
| 361345.892388 | 118292.747752 | 90493.061401|
| 资产总计(万元) | 负债总计(万元) | 所有者权益(万元)|
| 15891492.612584 | 13739369.587806 | 2152123.02477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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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资产评估情况|
| 评估机构 | 中联资产评估集团有限公司|
| 核准(备案)机构 | 中国船舶集团有限公司|
| 核准备案日期 | 2025-06-30|
| 评估基准日 | 2024-1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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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项目 | 账面价值(万元) | 评估价值(万元)|
| 资产总额 | 13,961,085.920000 | -|
| 负债总额 | 11,835,710.380000 | -|
| 净资产 | 2,125,375.540000 | 2,364,480.290000|
| 转让标的对应评估值 | | 51,065.6808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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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重要信息披露|
| 其他披露内容 | 1、意向受让方须自行了解监管机构的监管要求,对自身的资格条件进行核查,并自行判断是否符合本项目的受让资格,决定是否申请受让转让标的,并自行承担由此产生的全部后果,包括但不限于费用、风险和损失。2、提请意向受让方注意,本项目产权交易合同的生效条件需满足:双方完成本项目产权交易合同的签署,且受让方成为标的公司股东获得监管部门审批通过。3、其他详见联交所备查文件。4、转让原因: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原中国银保监会)于2022年10月出台《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管理办法》,明确财务公司不得向金融机构和企业投资,因此转让方对外转让标的。|
| 重大债权债务事项 | 无。|
| 提示提醒等内容 | 评估报告特别事项说明详见公示附件。|
| 管理层拟参与受让意向 | 否
转让方简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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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转让方名称 | 中船财务有限责任公司|
| 注册地(住所) |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浦东大道1号2层、3层、6层|
| 经济类型 | 国有控股企业|
| 持有产(股)权比例 | 2.1597%|
| 拟转让产(股)权比例 | 2.1597%|
| 国资监管机构 | 国务院国资委监管中央企业|
| 所属集团或主管部门名称 | 中国船舶集团有限公司|
| 批准单位名称 | 中国船舶集团有限公司
交易条件与受让方资格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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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交易价款支付方式 | 一次性支付|
| 与转让相关其他条件 | 1、意向受让方在充分了解产权标的情况,按产权转让公告规定时间内交纳交易保证金(详见保证金金额设定)到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有限公司指定银行账户,即为意向受让方在《产权受让申请书》中对转让方作出接受交易条件并以不低于挂牌价格受让产权标的承诺的确认,成为产权标的的竞买人。意向受让方逾期未交纳保证金的,视为放弃受让资格。交易各方签订《产权交易合同》后,受让方交纳的交易保证金即转为交易价款的一部分。竞买人未被确定为受让方且不存在违规违约情形的,其交纳的保证金在确定受让方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全额返还。2、信息发布期满,如只征集到一个符合条件的竞买人递交保证金的,将采用协议方式转让。竞买人应当以不低于挂牌价格的价格受让产权标的,并按照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有限公司的通知要求在规定时限内通过产权交易系统进行报价,报价高于或等于挂牌价格的,则该报价成为受让价格。竞买人被确定为受让方后,应在5个工作日内与转让方签订产权交易合同。 信息发布期满,如征集到两个及两个以上符合条件的竞买人,则采用网络竞价—多次报价方式确定受让方和受让价格。受让方被确定后,应按照竞价实施方案的要求签订产权交易合同。 3、本次产权交易价款采用一次性支付。受让方应当在产权交易合同生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合同生效条件:双方完成本项目产权交易合同的签署,且受让方成为标的公司股东获得监管部门审批通过),将除交易保证金外的其余产权交易价款一次性支付至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有限公司指定银行账户。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有限公司在出具产权交易凭证且收到转让方申请后3个工作日内将全部交易价款划转至转让方指定银行账户。4、为保护交易各方合法利益,转让方在此做出特别提示,如意向受让方存在以下任一情形,转让方可以以意向方交纳的交易保证金为限,在扣除上海联交所组织交易的相关服务费用后,依法依规向意向方主张相应的赔偿责任,上海联交所将按照交易保证金相关规则处理。如只征集到一个符合条件的竞买人:①在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通知的规定时限内,竞买人未通过产权交易系统进行有效报价的; ②竞买人在被确定为受让方后,未在规定时间内签订《产权交易合同》的; ③竞买人违反产权交易保证金的有关规定或存在其他违规违约情形的。 如征集到两个及以上符合条件的竞买人: ①在网络竞价中竞买人未提交竞买文件的; ②在网络竞价中各竞买人均未有效报价的; ③竞买人未按照有关规定签订《产权交易合同》的; ④竞买人违反产权交易保证金的有关规定或存在其他违规违约情形的。5、意向受让方通过资格确认并且交纳保证金后,即视为已详细阅读并完全认可本产权转让项目所涉及的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及该等报告所披露内容以及已完成对本项目的全部尽职调查,同意接受本项目标的所包含或可能包含的瑕疵,并依据该等内容以其独立判断决定自愿全部接受产权转让公告之内容。6、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行业管理规范规定,若意向受让方拟成为标的企业股东须通过相关机构或部门审查的,意向受让方须自行了解相关法律法规及行业管理规范的要求,并在咨询专业人士、相关方和相关部门的基础上自行判断是否符合作为标的企业股东的条件,自行决定是否参与受让本项目转让标的。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对意向受让方是否符合特定条件不作审核,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出具的任何文件均不表示意向受让方符合标的企业股东特定条件,并且不代表意向受让方必然通过相关机构或部门的审查。意向受让方须自行承担报名受让本项目转让标的所产生的全部责任及后果,包括但不限于经济损失与法律责任。 7、意向受让方在提交受让申请同时,须对以下事项进行书面承诺:
(1)本方同意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向意向受让方出具的《交易保证金交纳和交易安排通知》不代表产权交易所及转让方对本方符合监管机构的要求作出任何明示或暗示的保证及承诺,本方被确定为受让方不代表产权交易所及转让方对本方符合作为标的企业股东的全部条件作出任何明示或暗示的保证及承诺,产权交易所及转让方亦不对本方的股东资格能获得监管机构的同意或核准作出任何明示或暗示的保证及承诺;即使意向受让方成为受让方亦不必然能获得监管部门的审批或备案并作为标的股权的持股股东。若由于本方自身原因在本项目交易过程的任一环节出现的任何风险,本方均放弃对转让方和交易机构进行追责和索赔的权利。
(2)本方同意在被确定为受让方后5个工作日内与转让方签署产权交易合同,并于产权交易合同生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交易价款一次性支付至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有限公司指定银行账户。
(3)本方已自行对照并了解包括但不限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非银行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对自身资格进行核查,并在自行咨询专业人士、相关方和监管机构的基础上已判断符合本项目投资人资格,不存在因受限于法律法规及监管机构有关股东资格的规定或要求而不能受让本项目股权的情形,并承担由此产生的全部后果、费用、风险及损失。
(4)本方同意如因自身原因导致本次产权交易未能获得有关监管机构的审查批准或未能全部完成股权变更登记的,转让方有权解除《产权交易合同》并将转让标的另行处置。
(5)本方同意一旦通过资格确认并交纳交易保证金,则承诺自身已符合作为本次股权转让行为的受让方所应当符合的全部条件,包括不限于具有合法存续的主体资格、良好的商业信誉及支付能力、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等,并符合国家及标的所在地相关监管部门对获得标的企业股东资格及标的企业所在行业所制定的相关政策要求。
(6)本方已经充分知晓、理解和接受本次产权转让信息披露及所有披露之文件,包括但不限于《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等内容,已经了解转让标的状况及相关约定,自愿接受转让标的的全部现状,在递交意向受让申请后,不以不了解标的情况或标的有瑕疵为由撤销受让申请、退还标的或拒付交易价款及交易服务费。
(7)本方已知晓并同意本项目产权交易合同生效条件需满足:双方完成本项目产权交易合同的签署,且受让方成为标的公司股东获得监管部门审批通过。|
| 受让方资格条件 | 1、意向受让方应为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企业法人。2、意向受让方应具有良好的商业信用、财务状况和支付能力,无不良经营记录。3、项目不接受联合受让,也不得采用委托或信托方式举牌。4、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 是否交纳保证金 | 是|
| 交纳金额(万元) | 10,000.000000|
| 保证金交纳时间 | 意向受让方经资格确认后3个工作日内交纳
信息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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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信息披露期 | 自公告之日起5个工作日|
| 交易方式 | 信息披露期满,如征集到两个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选择以下交易方式:(多次报价)
项目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