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名称:包头铝业有限公司部分资产(电解铝生产线及相关设备资产4987项)项目编号:GR2026SH1000970转让价格(万元):43522.74标的所属行业:机械设备标的所在地区: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信息披露起始日期:2026-07-24信息披露期满日期:2026-08-21受托机构:受托机构名称:中铝资本控股有限公司 受托机构
联系人:李经理 联系电话:18618472041交易机构:业务
联系人:詹其港 联系电话:021-62657272-113 负责人:王凌智 联系电话:-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







包头铝业有限公司部分资产(电解铝生产线及相关设备资产4987项)
实物资产正式披露
项目编号:GR2026SH1000970
转让底价:43522.74万元
公告开始
2026-07-24
披露中
2026-07-25
公告截止
2026-08-21
标的所在地区内蒙古自治区 包头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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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受托机构 | 中铝资本控股有限公司李经理18618472041|
| 交易机构 | 项目联系人詹其港021-62657272-113、17798857221|
| 项目负责人王凌智
转让方承诺资产公告信息标的基本信息周边环境转让方简况交易条件与受让方资格条件信息披露其他事项项目附件
转让方承诺
我方拟转让所持有标的资产,并通过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以下简称“联交所”)公开披露资产转让信息和组织交易活动,依照公开、公平、公正和诚信的原则作如下承诺:
(1)本次转让是我方真实意思表示,转让标的权属清晰,除已披露的事项外,我方对该资产拥有完全的处置权且不存在法律法规禁止或限制交易的情形;对于设定担保物权的资产转让,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2)本次转让已履行了相应程序,经过有效的内部决策,并获得相应批准;
(3)我方所提交的转让申请及相关材料真实、完整、准确、合法、有效,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4)我方在交易过程中自愿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联交所相关交易规则及规定,恪守转让公告约定,按照相关要求履行我方义务;
(5)我方已认真考虑本次转让行为可能导致的企业经营、行业、市场、政策以及其他不可预计的各项风险因素,愿意自行承担可能存在的一切交易风险。
我方保证遵守以上承诺,如违反上述承诺或有违规行为,给交易相关方及联交所造成损失的,我方愿意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及其他法律责任。
资产公告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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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资产描述 | 机器设备、电子设备及按照拆除处置的房屋建筑物(不含土地),共计4987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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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机械设备|
| 名称 | 电解槽、整流机组等 | 规格型号 | 无|
| 计量单位 | 项 | 数量 | 4987|
| 现状分析 | 闲置固定资产由各属地单位负责日常管理工作,主要资产状况完好。
标的基本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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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抵债、租赁等他项权利情况 | 无|
| 重要信息披露 | 1、本项目标的设备数量和性能状态以现场实物踏勘为准,本次转让资产不包含地下管网、线路等其他设施物资。2、评估报告评估价值不包含增值税,转让底价为含税价。本项目标的资产转让价格为含税价格,转让方收到全部交易价款后,根据财税【2009】9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低税率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57号《关于简并增值税征收率政策的通知》的相关规定,按照资产购置年限分别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其中2009年1月1日前购置的设备占59%,开具税率为3%的增值税专用发票;2008年12月31日后购置的设备占41%,开具税率为13%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如本次交易以网络竞价成交,溢价部分需要缴纳的税费由受让方承担。3、本项目资产数量是在本次评估报告期内的数量范围内,评估价格与数量相符,具体详见《资产评估报告》。4、其他详见《资产评估报告》,《资产评估报告》为上海联交所备查文件。5、提请意向受让方注意,特种设备可能无法重新注册启用,意向受让方需自行了解相关情况并承担风险。6、本次评估的房屋建筑物均未办理产权证,委托人出具相关资产的权属声明,该部分资产为委托人所有,无权属纠纷,提请报告使用者注意。|
| 其他披露内容 | 详见《资产评估报告》
周边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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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公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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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让方简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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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转让方信息|
| 转让方名称 | 包头铝业有限公司|
| 注册地(住所) | 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东河区毛其来|
| 经济类型 | 国有控股企业|
| 国资监管机构 | 国务院国资委监管中央企业|
| 所属集团或主管部门名称 | 中国铝业集团有限公司|
| 批准单位名称 | 中国铝业集团有限公司
交易条件与受让方资格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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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交易价款支付方式 | 一次性付款|
| 与转让相关的其他条件 | 1、信息发布期满,如只征集到一个符合条件的竞买人递交保证金的,采用协议方式转让。竞买人应当以不低于挂牌价格的价格受让物权,并按照产权交易机构的通知要求在规定时限内通过产权交易系统进行报价,报价高于或等于挂牌价格的,则该报价成为受让价格。竞买人被确定为受让方后,应在5个工作日内与转让方签《产权交易合同》。信息发布期满,如征集到两个及以上符合条件的竞买人的,采取网络竞价-多次报价方式确定受让方和受让价格。竞人被确定为受让方后,应按照竞价实施方案的要求签订《产权交易合同》。2、意向受让方在充分了解产权标的情况,于挂牌期内递交受让申请,并在挂牌截止日前(以交易所银行账户到账为准),按产权转让公告的约定递交交易保证金(详见保证金设定)到产权交易机构指定银行账户,即为意向受让方在《物权受让申请书》中对转让方作出接受交易条件并以不低于挂牌价格受让产权标的承诺的确认,成为产权标的的竞买人。意向受让方逾期未交纳保证金的,视为放弃受让资格。交易各方签订《产权交易合同》后,受让方交纳的交易保证金即转为交易价款的一部分。竞买人未被确定为受让方且不存在违规违约情形的,其交纳的保证金在确定受让方后,3个工作日内全额无息返还。3、意向受让方在被确认为最终受让方后,须在5个工作日内与转让方签订《产权交易合同》,并在合同签订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付清剩余交易价款至产权交易机构指定的银行账户,同意产权交易机构在出具《交易凭证》经转让方申请后的3个工作日内将全部转让价款划转到转让方指定账户。4、为保护交易各方合法利益,转让方在此做出特别提示,意向受让方一旦递交受让申请且交纳保证金,即成为竞买人并对如下内容作出承诺:如竞买人存在以下任何一种情形,将承担缔约过失责任,转让方有权扣除意向受让方已支付的保证金或保证金等额的交易价款,作为对转让方的补偿金:
(1)只征集到一个符合条件的竞买人①在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通知的规定时限内,竞买人未通过产权交易系统进行有效报价的;②在被确定为受让方后,未在5个工作日内签订《产权交易合同》的;③签订产权交易合同后,未按规定和约定时间支付交易价款、税费和交易手续费的。
(2)征集到两个及以上符合条件的竞买人①在网络竞价中竞买人未提交竞买文件的;②在网络竞价中各竞买人均未有效报价的;③竞买人被确定为受让方后,未按照产权交易有关规则签订《产权交易合同》的;④签订产权交易合同后,未按规定和约定时间支付产权交易价款、税费和交易手续费的。
(3)违反产权交易保证金的有关规定或其他违规违约情形的。5、本项目公告期即为尽职调查期,意向受让方在挂牌公告期间有权利和义务自行对标的资产进行全面了解,标的资产具体情况均以现状及现场踏勘为准,《资产评估报告》中资产名称、规格型号、数量等相关参数仅作参考,转让方不保证该标的相关文本描述的资产与现场实物完全一致。一经交纳交易保证金,即视为已完成对本项目的全部尽职调查,并已详细阅读且完全认可本项目所涉及的产权交易所备查文件的全部内容,已充分了解并自愿完全接受本项目转让公告内容及转让标的的现状及瑕疵,并视为承诺自身已具备为完成本项目标的资产的受让、储存、使用、运输、拆除所需的国家及标的所在地法律法规规定的资质、条件和限制,依法承担交易风险。已充分考虑了与标的资产相关的经营、行业、市场、政策以及其他不可预计的各项风险因素并愿承担一切责任与风险,不得以不了解标的状况及资产质量、数量、重量、规格、材质、尺寸、完整性、功能、性能及质量证明文件等方面的瑕疵为由退还转让标的或拒付交易价款,或对本次交易提出疑义,否则将视为违约。若发生以不了解转让标的的现状及瑕疵等为由发生逾期或拒绝签订产权交易合同、拒付交易价款及交易服务费、放弃受让或退还转让标的等情形的,即可视为违约和欺诈行为,应承担全部经济责任与风险,转让方有权按本项目交易条件的有关约定扣除其交纳的交易保证金或等额转让价款,并将转让标的重新挂牌。6、意向受让方须详细阅读本项目所公示的相关附件,在提交受让申请时,须向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递交挂牌附件所列的《现场踏勘确认书》、《承诺函》。7、意向受让方在被确认为受让方后,须在5个工作日内与转让方签订《产权交易合同》、《安全环保协议》、《保廉合同》等文件,在《产权交易合同》签订后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支付除交易保证金外的剩余价款及交易服务费至产权交易所指定的账户,受让方须同意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在出具交易凭证后的3个工作日内将全部转让价款划转到转让方指定账户。8、意向受让方须按照《现场踏勘管理办法》及挂牌公示条件的相关规定向转让方提交踏勘申请,提交踏勘申请时需向转让方提交如下相关证明材料:
(1)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2)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
(3)企业“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查询结果。以上由转让方进行确认后,可开展现场踏勘。意向受让方完成现场踏勘后签订《现场踏勘确认书》,踏勘期间产生的费用由意向受让方自行承担。如意向受让方自身不具备本项目所需拆除、运输、环保等要求的,则须提供与具有本项目资质的第三方订立的委托拆除施工协议或合同及相关资质。
联系人:1.郝经理:15104720724;2.李经理:186184720419、在《产权交易合同》生效后5个工作日内,受让方须向转让方指定银行账户支付项目安全环保履约金900万元以及廉洁履约金50万元,项目安全环保履约金待正常拆除清理完毕并经转让方验收合格,结清相关费用后10个工作日内将余额无息退还受让方。合同执行过程中无违约及违反廉洁的情况,经转让方验收合格后10个工作日内,转让方无息退还廉洁履约金。(开户名称:包头铝业有限公司;银行账户:0603032329200001960;开户银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包头铝厂支行)。10、全部交易价款及项目安全环保履约金、廉洁履约金支付完毕后,受让方须在5个工作日内赴现场与转让方进行资产移交,并签订《实物资产移交确认书》。11、《实物资产移交确认书》签订后,受让方应按照转让方通知至现场准备施工,《实物资产移交确认书》签署后6个月内拆除完毕。受让方进场后资产的保养、保管、拆除、运输、清理的责任与费用均由受让方承担。如因受让方原因发生超期现象,未经转让方书面确认的,每逾期一日向转让方支付交易总价款0.5%作为违约金。逾期15天,视为受让方自动放弃,转让方可以自行处置未搬运资产,且不退还转让价款。若转让方因自行处置未搬运的资产产生的费用,则有权另行向受让方追偿。12、受让方在实施拆解清运工作须按照,经转让方确认的区域与范围内进行施工。受让方在拆除过程中严格遵守国家相关安全环保法规制度、转让方安全环保管理规定及按照受让方提供的《安全拆除施工方案》实施,拆迁过程中的技术与安全、环境保护方面的责任和费用由受让方依法承担。如需转让方提供施工用水、用电等,应向转让方办理用能申请,并支付相关费用。受让方在进场施工前应制定《安全拆除施工方案》,应组织专家论证,报转让方备案认可后实施,该方案的内容应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行业规程、规范、标准,以及国家、行业、地方对安全环保施工的各种规定。受让方不得以《安全拆除施工方案》经转让方审查为由,要求转让方承担在拆除施工方案中的任何责任和风险。电解槽内衬及附着耐火材料为危险废物全部由转让方清理、清运,由转让方负责处置,相关人工、清运成本由转让方全额承担。受让方在拆除过程中产生的危险废物(参照《危险废物名录2025版》)清运至转让方指定的区域或渣场堆放。受让方拆除过程中产生的危险废物归转让方所有,受让方不得擅自处理。13、转让方不提供本次转让资产中涉及的特种设备资料,该批特种设备已不具备原使用功能,且转让方已经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履行注销、脱检等合规手续。受让方若擅自违法使用,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由受让方自行承担。14、本项目受让方需按成交金额的0.2%向上海联交所支付交易服务费。|
| 受让方资格条件 | 1、意向受让方应为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企业法人、其他经济组织。2、意向受让方须具有良好的财务状况和支付能力。3、意向受让方须具有良好的商业信用、无不良经营记录。4、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 是否交纳保证金 | 是|
| 保证金金额(万元) | 10,000.000000|
| 交纳时间 | 信息披露期满前交纳
信息披露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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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信息披露期 | 20个工作日|
| 交易方式 | 网络竞价|
| 展示时间 | 挂牌公示期内|
| 展示地点 | 标的所在地|
| 联系人 | 王经理|
| 联系电话 | 15210427833
项目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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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示附件 | 安全环保协议.pdf廉政合同.pdf实物资产移交确认书.pdf现场踏勘管理办法.pdf承诺函【最终版】 (1).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