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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中虹(集团)有限公司部分资产(上海市浦东新区杨高中路266弄16号601室)

公告-招标公告
上海
发布时间:2026-07-24
内容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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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名称:上海中虹(集团)有限公司部分资产(上海市浦东新区杨高中路266弄16号601室)项目编号:GR2026SH1000968转让价格(万元):175.54标的所属行业:不动产标的所在地区:上海浦东新区信息披露起始日期:2026-07-24信息披露期满日期:2026-08-07受托机构:受托机构名称:恒泰鼎盛(上海)企业管理有限公司 受托机构联系人:陆倩雯 联系电话:18017625938交易机构:业务联系人:无 联系电话:无 负责人:张贝希 联系电话:62657272-169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


上海中虹(集团)有限公司部分资产(上海市浦东新区杨高中路266弄16号601室)
实物资产正式披露
项目编号:GR2026SH1000968
转让底价:175.54万元
公告开始
2026-07-24
披露中
2026-07-25
公告截止
2026-08-07
标的所在地区上海 浦东新区

受托机构恒泰鼎盛(上海)企业管理有限公司陆倩雯18017625938
交易机构项目负责人张贝希62657272-169

转让方承诺资产公告信息标的基本信息周边环境转让方简况交易条件与受让方资格条件信息披露其他事项项目附件
转让方承诺
    我方拟转让所持有标的资产,并通过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以下简称“联交所”)公开披露资产转让信息和组织交易活动,依照公开、公平、公正和诚信的原则作如下承诺:
(1)本次转让是我方真实意思表示,转让标的权属清晰,除已披露的事项外,我方对该资产拥有完全的处置权且不存在法律法规禁止或限制交易的情形;对于设定担保物权的资产转让,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2)本次转让已履行了相应程序,经过有效的内部决策,并获得相应批准;
(3)我方所提交的转让申请及相关材料真实、完整、准确、合法、有效,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4)我方在交易过程中自愿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联交所相关交易规则及规定,恪守转让公告约定,按照相关要求履行我方义务;
(5)我方已认真考虑本次转让行为可能导致的企业经营、行业、市场、政策以及其他不可预计的各项风险因素,愿意自行承担可能存在的一切交易风险。
    我方保证遵守以上承诺,如违反上述承诺或有违规行为,给交易相关方及联交所造成损失的,我方愿意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及其他法律责任。
资产公告信息

资产描述上海市浦东新区杨高中路266弄16号601室

不动产
不动产登记号沪房地浦字(2003)第072257号
建筑面积(平方米)56.82
标的基本信息

抵债、租赁等他项权利情况
重要信息披露根据评估报告特别事项说明:详见公示附件。
其他披露内容1.因本标的涉及国有不动产过户,其转让过程中较其他转让方式有所不同,涉及到相关税务部门、土地管理部门的审核,转让时间较长。2.本标的转让价格为含税价(增值税)。3.本次转让的标的房产处于空置状态。4.本项目现场踏勘在公告期内由转让方统一安排。
周边环境


确定
1 公里

所在位置交通设施医疗机构商场超市教育机构餐饮休闲公园景点
转让方简况

转让方信息
转让方名称上海中虹(集团)有限公司
注册地(住所)上海市虹口区四川北路1688号2201-2215(单)2301-2315(单)
经济类型国有独资公司(企业)/国有全资企业
国资监管机构地级市(区县)国资委监管
所属集团或主管部门名称上海北外滩(集团)有限公司
批准单位名称上海市虹口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交易条件与受让方资格条件

交易价款支付方式一次性付款
与转让相关的其他条件1.意向受让方在充分了解产权标的的情况下,于挂牌期内递交受让申请,并在信息披露期满之前按产权转让公告的约定递交交易保证金(详见公告中交易保证金金额)到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指定银行账户,即为意向受让方在《资产受让申请书》中对转让方作出接受交易条件并以不低于挂牌价格受让产权标的承诺的确认。意向受让方逾期未交纳保证金的,视为放弃意向受让资格。竞买人被确定为受让方,交易各方签订《产权交易合同》后,最终受让方交纳的交易保证金即转为交易价款的一部分。竞买人未被确定为受让方且不存在违规违约情形的,其交纳的保证金在确定受让方后的3个工作日内全额返还。2.信息发布期满,如只征集到一个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且递交保证金的,采用协议方式转让。意向受让方应当以不低于挂牌底价的价格受让产权,并按照产权交易机构的通知要求在规定时限内通过产权交易系统进行报价,报价高于或等于挂牌价格的,则该报价成为受让价格。意向受让方完成报价并被确定为受让方后,应在5个工作日内与转让方签订《产权交易合同》。信息发布期满,征集到两个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采取网络竞价-多次报价的竞价方式确定受让方和受让价格。竞买人被确定为受让方后,应按照竞价实施方案的要求签订产权交易合同。3.本次产权交易价款采用一次性支付。(1)无需贷款的:受让方须在签署《产权交易合同》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除保证金以外的交易价款和交易手续费支付到联交所指定账户。待受让方付清全额后,由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有限公司在出具产权交易凭证并经转让方申请后3个工作日内将全部价款支付至转让方指定帐户。若由于受让方的原因未按时支付交易价款,转让方有权暂停后续房屋买卖交易。受让方逾期支付交易价款的,转让方将按购房总价的每日万分之五收取违约金;若超过30个工作日,则视作受让方违约,转让方有权另行公开处置标的,并要求受让方赔偿实际损失。(2)需银行贷款的:符合购房按揭政策的受让方可申请用银行贷款支付首付款以外的剩余价款,受让方首付款(含交易保证金)不得低于产权标的成交价格的20%。首付款(含交易保证金)和交易手续费须由受让方在签署《产权交易合同》后5个工作日内将支付到联交所指定账户。受让方需在30个工作日内办妥银行贷款手续(包括签署贷款抵押合同、支付相关费用等相关手续),将按揭贷款发放至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指定的银行账户。如首付款及银行贷款(包括由于受让方的原因或银行贷款政策等其他非转让方原因导致银行贷款不成或贷款不足等的)之和不足以支付全部交易价款的,受让方应当在《产权交易合同》和《上海市房地产买卖合同》签署之日起35个工作日内将交易价款的不足部分支付至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指定的银行账户。受让方逾期支付交易价款的,转让方将按未支付交易价款金额的每日万分之五收取违约金,若超过30个工作日,则视作受让方违约,转让方有权暂停后续房屋买卖交易,退还首付款(不含保证金)并另行公开处置标的,同时要求受让方赔偿实际损失。受让方须同意,待受让方付清全额后,由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有限公司在出具产权交易凭证并经转让方申请后3个工作日内将全部价款支付至转让方指定帐户。4.为保护交易各方合法利益,转让方在此做出特别提示,意向受让方一旦递交受让申请且交纳保证金,即对如下内容作出承诺:如竞买人存在以下任何一种情形,将承担缔约过失责任,转让方可以以竞买人交纳的交易保证金为限,在扣除上海联交所组织交易的相关服务费用后,依法依规向竞买人主张相应的赔偿责任,上海联交所将按照交易保证金相关规则处理。转让方同时承诺,如因转让方原因,导致项目无法正常推进或者发生其他违规违约行为时,以对竞买人设定的承诺条件承担同等损害赔偿责任。(1)只征集到一个符合条件的竞买人①在产权交易机构通知的规定时限内,竞买人未通过产权交易系统进行有效报价的;②在被确定为受让方后,未在5个工作日内签订《产权交易合同》的。(2)征集到两个及以上符合条件的竞买人①在网络竞价中竞买人未提交竞买文件的;②在网络竞价中各竞买人均未有效报价的;③竞买人通过网络竞价方式被确定为受让方后,未按照产权交易有关规则签订《产权交易合同》的。(3)违反产权交易保证金的有关规定或其他违规违约情形的。政策、法规、规定作出强制性调整,使受让方交易受约无法进行下去,或因其他法律法规认定的不可抗力因素外,受让方均不得以任何理由中止受让交易行为,也不得更换受让方主体,否则均按违约处理。5.本项目公告期即为尽职调查期。标的看房实行统一集中安排,意向受让方如需实地踏勘房屋,须在挂牌公告期间联系联系人预约(看房
联系人:陆倩雯,
联系电话:18017625938)。意向受让方在挂牌公告期间,有权利和义务自行对标的资产进行全面了解,意向受让方一经递交受让申请并全额交纳保证金即表明已完全了解与认可标的状况及相关约定,自愿接受转让标的的全部现状及瑕疵,并愿意承担一切责任与风险。意向受让方成为受让方后,不得以不了解标的状况及资产质量瑕疵等为由,拒绝签署《产权交易合同》和《上海市房地产买卖合同》或拒付价款,否则视为违约。6.受让方资格条件应符合地方关于购房资格规定。意向受让方应当自行对照有关规定和要求,对自身的资格条件进行核查,并在自行咨询专业人士、相关方和监管机关的基础上自行判断是否符合作为本转让项目受让方的资格,决定是否举牌受让转让标的,并自行承担由此产生的全部后果,包括费用、风险和损失。7.意向受让方在竞买成功后,除竞买之日后因政府对房地产交易政策、法规、规定作出强制性调整,使受让方交易受约无法进行下去,或因其他法律法规认定的不可抗力因素外,受让方均不得以任何理由中止受让后的交易行为,也不得更换受让方主体,否则均按违约处理。8.房屋进户相关费用按房屋所在地物业单位设定标准收取;办理过户手续之前物业管理费(空关费)、水电煤由房屋转让方承担,办理过户手续后该费用由受让方承担。9.本次标的转让方按实际交付为准,转让方应于交易双方办理完成房屋过户手续并且在转让方收到全部交易价款后的5个工作日内将房屋交付给受让方。10.转让标的权属变更登记过程中所涉及的税费及手续费按国家法律法规相关规定由转让方和受让方各自承担。11.受让方负责办理产权变更手续,转让方予以配合。本项目若在办理《上海市房地产买卖合同》网签或核税及/或交易的任何过程中,遇到国家税收政策、房地产政策、网签系统变化(包括但不限于)等客观因素变化,导致产权交易、变更手续未能按时办理完成的,或导致无法办理产权交易、变更手续的,受让方需协助转让方与相关部门协调解决,协调解决不成的,转让方可与受让方解除《上海市房地产买卖合同》并退回受让方支付的所有交易价款,且就该等解除方式双方互不承担任何违约责任。12.意向受让方在递交受让申请的同时须书面承诺:(1)我方已自行对照并充分了解国家及地方关于购房资格的规定和要求,对自身的资格条件进行核查,并在自行咨询专业人士、相关方和监管机构的基础上自行判断是否符合作为本转让项目受让方的资格,决定是否参与受让转让标的,并自行承担由此产生的全部后果,包括费用、风险和损失。(2)我方已知晓由于本方不具备购房资格、未按期签署《产权交易合同》、《上海市房地产买卖合同》、变更受让主体名称、或其他违背交易公告和交易规则的行为,同意转让方另行公开处置交易标的,并赔偿转让方实际损失。(3)已充分了解标的资产瑕疵,同意以标的资产展示的现状受让,不得以不了解标的资产状况为由拒绝受让标的资产。(4)标的房产涉及的物业、水、电等相关费用如有欠缴,办理过户手续之前产生的费用由转让方承担,办理过户手续之后产生的费用由受让方承担。(5)同意转让标的权属变更登记过程中所涉及的税费及手续费按国家法律法规相关规定由转让方和受让方各自承担。(6)受让方已对本标的进行过实地查看,并核实不动产权证相关内容,确认没有异议。(7)在受让本项目后至办理房产过户登记前受让方不能变更受让主体。13.本项目受让方需按照成交金额的0.8%向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支付交易手续费。
受让方资格条件1.意向受让方应为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企业法人、其他经济组织或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2.意向受让方应具有良好的财务状况和支付能力。3.意向受让方应具有良好商业信用,无不良经营记录。4.符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是否交纳保证金
保证金金额(万元)36.000000
交纳时间信息披露期满前交纳
信息披露其他事项

信息披露期10个工作日
交易方式网络竞价
展示时间挂牌公示期
展示地点标的物所在地
联系人陆倩雯
联系电话18017625938
项目附件

公示附件中虹特别事项.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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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时间:08:30 ~ 2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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