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东方市营商环境建设局(东方市行政审批服务局)关于行政执法主体、人员、职责、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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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方市营商环境建设局(东方市行政审批服务局)
关于行政执法主体、人员、职责、权限、依据、程序、救济渠道等的公示
一、行政执法主体
1.主体名称:东方市营商环境建设局(东方市行政审批服务局);
2.执法主体性质:法定行政执法机关;
3.执法区域:海南省东方市;
4.办公地址:海南省东方市东海路东2巷1-1号东方市体育馆一楼;
5.联系方式:项目建设审批室(0898-2556325)、环境资源审批室(0898-25521986)、市场和社会事务审批室(0898-25510911)。
二、行政执法人员名单
见附件:《东方市营商环境建设局(东方市行政审批服务局)行政执法持证人员名单》
三、行政执法职责及权限
根据“一枚印章管审批”改革部署及机构职能配置规定,集中承接全市19个部门457项行政许可事项,严格实行审管分离制度,具体权限如下:
1.职责权限:依法行使划转的各类行政许可事项的许可、变更、注销、延续等行政执法职责及权限;负责行政许可事项全过程审查、现场踏勘、专家评审、听证组织、法制审核、结果公示、证件送达及档案归档等工作;配合行业主管、综合行政执法等部门做好审管联动工作。
2.权责边界:无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职权,相关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行政强制工作,由行业监管、综合行政执法等部门实施。
四、行政执法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共海南省委办公厅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入推进市县“一枚印章管审批”改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东方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方市推进“一枚印章管审批”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等以及住建、卫健、市场监管、交通运输、文化旅游、应急管理、农业农村等各行业专项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各事项具体法定依据详见海南政务服务网(东方站点)权责清单及办事指南。
五、行政执法程序
1.申请与收件:申请人通过线上政务服务平台或线下政务大厅窗口提交申请材料,工作人员核对材料,对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收件;材料不齐或不符合要求的,一次性告知补正内容;
2.受理审核:对符合受理条件的事项依法受理,出具受理凭证;不符合受理条件的,书面告知不予受理理由。根据事项类型,开展书面审查、现场踏勘、专家评审、公示公告等审查工作;
3.听证告知(按需):作出重大行政审批决定前,依法需要听证的,提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利;当事人申请听证的,严格按照法定程序组织听证,充分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意见;
4.法制审核:对重大行政执法事项,由法制审核人员进行合法性、合规性审核,未经法制审核或审核不合格的,不得作出执法决定;
5.审批决定:根据审查结果、法制审核意见及听证情况,依法作出准予许可、不予许可、变更、注销、撤销许可等书面决定;
6.送达公示:依法制作行政许可决定书、审批证件,通过线上或线下方式送达当事人;按照规定对审批结果进行事后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7.立卷归档:对执法全过程材料统一整理归档,实现行政执法全过程可追溯、可查询。
六、救济渠道
1.陈述申辩与听证:在行政许可决定作出前,当事人可就案件事实、适用依据、处理理由等进行陈述和申辩;符合法定听证条件的,可依法申请举行听证,依法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成立的予以采纳,不得因当事人申辩加重处理;
2.行政复议:当事人自知道或应当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可向东方市人民政府依法申请行政复议;
3.行政诉讼:当事人自知道或应当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个月内,可依法向东方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4.投诉监督:当事人认为行政执法行为存在违法违规、不作为、乱作为、服务不规范等问题,可通过12345政务服务便民热线、政务大厅监督渠道投诉举报。
七、监督投诉渠道
1.12345热线;
2.东方市行政执法协调监督办公室投诉电话:0898-25692943。
本公示未尽事宜,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执行。
附件:东方市营商环境建设局(东方市行政审批服务局)行政执法持证人员名单
关于行政执法主体、人员、职责、权限、依据、程序、救济渠道等的公示
一、行政执法主体
1.主体名称:东方市营商环境建设局(东方市行政审批服务局);
2.执法主体性质:法定行政执法机关;
3.执法区域:海南省东方市;
4.办公地址:海南省东方市东海路东2巷1-1号东方市体育馆一楼;
5.联系方式:项目建设审批室(0898-2556325)、环境资源审批室(0898-25521986)、市场和社会事务审批室(0898-25510911)。
二、行政执法人员名单
见附件:《东方市营商环境建设局(东方市行政审批服务局)行政执法持证人员名单》
三、行政执法职责及权限
根据“一枚印章管审批”改革部署及机构职能配置规定,集中承接全市19个部门457项行政许可事项,严格实行审管分离制度,具体权限如下:
1.职责权限:依法行使划转的各类行政许可事项的许可、变更、注销、延续等行政执法职责及权限;负责行政许可事项全过程审查、现场踏勘、专家评审、听证组织、法制审核、结果公示、证件送达及档案归档等工作;配合行业主管、综合行政执法等部门做好审管联动工作。
2.权责边界:无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职权,相关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行政强制工作,由行业监管、综合行政执法等部门实施。
四、行政执法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共海南省委办公厅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入推进市县“一枚印章管审批”改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东方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方市推进“一枚印章管审批”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等以及住建、卫健、市场监管、交通运输、文化旅游、应急管理、农业农村等各行业专项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各事项具体法定依据详见海南政务服务网(东方站点)权责清单及办事指南。
五、行政执法程序
1.申请与收件:申请人通过线上政务服务平台或线下政务大厅窗口提交申请材料,工作人员核对材料,对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收件;材料不齐或不符合要求的,一次性告知补正内容;
2.受理审核:对符合受理条件的事项依法受理,出具受理凭证;不符合受理条件的,书面告知不予受理理由。根据事项类型,开展书面审查、现场踏勘、专家评审、公示公告等审查工作;
3.听证告知(按需):作出重大行政审批决定前,依法需要听证的,提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利;当事人申请听证的,严格按照法定程序组织听证,充分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意见;
4.法制审核:对重大行政执法事项,由法制审核人员进行合法性、合规性审核,未经法制审核或审核不合格的,不得作出执法决定;
5.审批决定:根据审查结果、法制审核意见及听证情况,依法作出准予许可、不予许可、变更、注销、撤销许可等书面决定;
6.送达公示:依法制作行政许可决定书、审批证件,通过线上或线下方式送达当事人;按照规定对审批结果进行事后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7.立卷归档:对执法全过程材料统一整理归档,实现行政执法全过程可追溯、可查询。
六、救济渠道
1.陈述申辩与听证:在行政许可决定作出前,当事人可就案件事实、适用依据、处理理由等进行陈述和申辩;符合法定听证条件的,可依法申请举行听证,依法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成立的予以采纳,不得因当事人申辩加重处理;
2.行政复议:当事人自知道或应当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可向东方市人民政府依法申请行政复议;
3.行政诉讼:当事人自知道或应当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个月内,可依法向东方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4.投诉监督:当事人认为行政执法行为存在违法违规、不作为、乱作为、服务不规范等问题,可通过12345政务服务便民热线、政务大厅监督渠道投诉举报。
七、监督投诉渠道
1.12345热线;
2.东方市行政执法协调监督办公室投诉电话:0898-25692943。
本公示未尽事宜,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执行。
附件:东方市营商环境建设局(东方市行政审批服务局)行政执法持证人员名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