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关于大连航空有限责任公司机供品库房管理业务服务采购项目公告
项目详情
关于大连航空有限责任公司机供品库房管理业务服务采购项目谈判公告2026-09-14 15:36:17
大连航空有限责任公司就机供品库房管理业务服务项目进行公开采购,诚邀符合条件的供应商报名参加。
一、项目内容:
(一)项目名称:机供品库房管理业务服务采购
(二)项目编号:07-E-2026-058
(三)资金来源:企业自筹
(四)项目地点:大连市
(五)项目需求:
备注:具体业务服务标准可自联系人处获取。
二、供应商资格要求:
(一)供应商必须是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力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含港澳台)注册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具备合法有效的营业执照(能提供最新且有效的营业执照),具有涵盖本项目的经营范围;
(二)具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三)具有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四)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非中航集团黑名单供应商,非中航集团禁止交易企业名单内的供应商,非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供应商;
(五)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供应商,不得参加同一包段的应答或未划分包段的同一项目的应答;
(六)近3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无重大违法记录;
(七)供应商应具备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力、具备合法有效的营业执照(能提供最新且有效的营业执照);具备仓储管理、账务管理能力,具备升降叉车驾驶资质、使用手扶叉车能力,具备搬运货物的体力及细致清点货物的能力;提供至少一份2023年1月1日至今,同等或类似的供应业绩证明(中选通知书或合同关键页、签字页复印件,需能体现具体合作内容)。
(八)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报名。
三、报名要求:
(一)未办理过大连航空有限责任公司供应商准入程序的供应商,应先向邮箱499028445@qq.com发送申请,获取供应商准入材料,邮件主题为“获取供应商准入材料”,供应商准入材料须逐份、逐页加盖供应商公章,未按要求完成供应商准入的供应商将无法获取采购文件。
(二)采购公告发布时间(北京时间):
2026年9月15日-2026年9月21日23时59分。
请有意愿参加本项目竞争性谈判的供应商,务必在采购公告截止时间前,进行报名、递交报名材料,未在公告截止时间前递交或未按公告要求提供报名材料的供应商无法通过报名资格审查、不具备参与项目资格。
(三)报名材料:
1.供应商准入材料(未办理供应商准入的须提供完整准入材料;已完成供应商准入的提供营业执照或同等替代材料)。
2.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3.公司简介、联系人、联系电话,以及供应商认为有必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4.2023年1月1日至今,同等或类似的供应业绩证明(中选通知书或合同关键页、签字页复印件,需能体现具体合作内容),如有请提供不少于1份。
(四)报名方式
1.请供应商严格按照报名时间及报名材料要求递交报名材料,报名材料需为PDF格式,全部报名材料需逐页加盖单位公章,发送至联系人电子邮箱:499028445@qq.com。
2.供应商在提交报名材料时,邮件主题及报名材料名称为“项目名称+供应商全称”。
3.报名材料递交邮箱将作为采购文件接收邮箱,不得更改。
四、采购文件的获取
采购文件将通过邮件发送至报名邮箱,未通过资格审查的供应商不再另行通知。
五、响应文件编制
供应商应严格按照采购文件要求制作、密封响应文件。
六、响应文件递交
供应商应严格按照采购文件规定的时间、地点递交响应文件。
七、谈判相关事宜
供应商按照采购文件规定参加本项目的竞争性谈判,具体谈判流程及要求详见采购文件。
八、发布公告的媒介
官方发布渠道为大连航空官网(http://www.dalianair-china.com)和网络(www.chinabidding.com.cn)。除上述外,在其他任何媒介上转载的以我公司为采购主体的项目公告均为非法转载,我公司不承担责任。
九、联系方式
采购人:大连航空有限责任公司
联系人:戴女士
联系人电话:0411-88123128
联系人电子邮箱:499028445@qq.com
十、关于大连航空有限责任公司“不良行为”供应商认定及处置的须知如下:
根据供应商行为对生产运营、采购活动、我司形象等潜在造成或已造成的负面影响和经济损失程度,将不良行为分为一级不良行为、二级不良行为、三级不良行为及警告行为。
(一)一级不良行为界定范围:
1.与我司投标及履行合同过程中,因我司人员索贿而行贿或主动行贿的,所送钱物价值人民币3万元(含)以上的;
2.不当披露或者泄露双方约定的应该保密的内容,比如合同价格、购买数量、技术图纸、专利、客户信息等重大敏感信息,对我司造成重大损失的;
3.中国政府或相关部门发布的禁止发生交易的企业、团体或组织;
4.上级主管部门通报的涉及重大违法、违规事件的供应商;
5.集团纪检监察机构认定确实存在问题的供应商;
6.引发严重质量事故或生产安全事故的供应商;
7.引发突发环境事件、生态损害赔偿等环保事件的供应商;
8.因供应商责任引发不稳定事件,或因不良事件经新闻媒介曝光,给我司带来负面影响的供应商;
9.我司认定须列入一级不良行为供应商的其他情况。
(二)被列入一级不良行为供应商的,自列入之日起禁止参与我司所有采购项目5年,供应商在参加采购期间发生不良行为的,应取消参与本次采购项目的资格及中选(成交、中标)资格。取消其准入资格,处理期满后,如参与采购项目需再次进行供应商准入。
(三)二级不良行为界定范围:
1.与我司投标及履行合同过程中,因我司人员索贿而行贿的,所送钱物价值在2万元(含)以上不足3万元的;或主动行贿,所送钱物价值在1万元(含)以上不足3万元的;
2.供应商偷工减料,或产品使用劣质原材料、以次充好,造成重大安全隐患或严重影响物资使用寿命的;或供应商产品经检测存在特别严重质量问题,造成我司或者客户商业利益和商业形象受到严重损失的;
3.货物类供应商违法违规转包或违反合同约定分包货物,或工程、服务类供应商违法违规转包或违反合同对主体工程、关键性服务进行分包,造成我司或者客户商业利益和商业形象受到严重损失的;
4.供应商无正当理由不履行合同义务,导致合同终止的;
5.供应商未按合同约定履约,对我司造成严重影响的;
6.我司通过合法途径发现供应商在银行信用、财务状况、产品质量等信息上捏造事实,存在不良信用记录,且对我司存在严重质量、服务及安全隐患的;
7.在采购活动中供应商相互串通或者与采购人及采购相关方串通,妨碍其他供应商竞争,对采购项目造成严重影响的行为,包括但不限于:
(1)相互协商报价、技术方案等实质性内容,不同供应商的响应文件异常一致或者报价呈规律性差异;
(2)不同供应商的响应文件由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编制,不同供应商的响应文件载明的联系人员为同一人,不同供应商委托同一单位或者个人办理相关事宜,不同供应商的保证金从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的账户转出;
(3)不同供应商的响应文件相互混装;
(4)约定中选人,约定部分供应商放弃参加采购或者中选;
(5)属于同一集团、协会、商会等组织成员的供应商按照该组织要求协同参与采购项目;
(6)为谋取中选或者排斥特定供应商而采取联合行动;
(7)非法获知标底或评审委员会成员信息;
(8)其他视为供应商串通的情况。
8.我司认定须列入二级不良行为供应商的其他情况。
(四)被列入二级不良行为供应商的,自列入之日起禁止参与我司范围内所有采购项目3年,供应商在参加采购期间发生不良行为的,应取消参与本次采购项目的资格及中选(成交、中标)资格。取消其准入资格,处理期满后,如参与采购项目需再次进行供应商准入。
(五)三级不良行为界定范围:
1.与我司投标及履行合同过程中,因我司人员索贿而行贿的,所送钱物价值不足2万元的;或主动行贿,所送钱物价值不足1万元的;
2.对采购人或其他供应商进行恶意诋毁、恶意投诉、威胁、欺骗等行为,对采购项目造成一定影响的;
3.供应商恶意扰乱谈判现场等影响采购活动有序进行等行为,对采购项目造成一定影响的;
4.在采购活动中供应商故意以他人名义参加采购,或供应商资格审查、准入等资质材料经核实弄虚作假的,包括但不限于使用伪造变造的许可证件,提供虚假的财务状况或者业绩,提供虚假的项目负责人或者主要技术人员简历、劳动关系证明,提供虚假的信用状况以及与检测单位串通伪造检测结果等行为,对采购项目造成一定影响的;
5.供应商接到中选(成交、中标)通知书后,无正当理由拒绝签署合同、未能按时签订合同、单方面要求放弃中选(成交、中标)资格或不按响应文件及澄清内容承诺签订合同,对采购项目造成一定影响的,其中依据合同要求已扣除履约保证金的情形除外;
6.供应商响应文件内容经查实弄虚作假的,或者恶意修改采购文件明确列明的技术参数并进行响应,对采购项目造成一定影响的;
7.供应商提供虚假材料或者以非法手段获得证明材料进行恶意投诉、恶意质疑,对采购项目造成一定影响的;
8.我司认定须列入三级不良行为供应商的其他情况。
(六)被列入三级不良行为供应商的,自列入之日起暂停公司范围内采购项目中标(成交、中选)资格1年,供应商在参加采购期间发生不良行为的,应取消参与本次采购项目的资格及中选(成交、中标)资格。
被列入三级不良行为供应商的,保留其准入资格。
(七)警告行为界定范围:
1.供应商参与采购项目时,递交响应文件后,无正当理由放弃参与采购项目、无正当理由放弃应标或谈判等,其中依据采购文件要求扣除(不退还)投标/谈判保证金的情形除外;
2.经采购实施部门综合分析,判定为高度疑似围串标行为的;
3.结合供应商日常绩效管理,供应商在履约过程中质量、交货、服务等方面出现问题,未造成直接经济损失和不良影响的;
4.供应商存在其他问题,但不具备判定不良行为供应商的情形。
(八)在采购活动中出现警告行为的供应商,针对发生问题给予其书面警告,应取消参与本次采购项目的资格及中选(成交、中标)资格;在履约过程中出现警告行为的供应商,针对发生问题给予其书面警告,责令其查明问题原因,提高产品质量、交货周期及服务水平,出具书面调查报告,并按合同约定要求供应商承担违约责任,并要求限期整改。
被列入警告行为供应商的,保留其准入资格。
供应商收到警告处罚后,一年内再次被处以警告处罚的,自动升级为三级不良行为供应商。
十
一、其他
质疑人认为公告、资格预审文件、采购文件、中选公示等使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提出质疑。质疑人必须为参与具体采购项目的供应商或利益相关者。质疑须实名制,质疑应当有明确的请求和必要的证明材料。
质疑人应在有效期内,按照规定的质疑渠道提供书面质疑材料进行质疑。质疑时间环节不可逆,超过有效期的质疑无效。质疑期限要求具体如下:
A.采购公告阶段,应在公告截止日前提出质疑;
B.采购文件发放后,应在递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3日前提出质疑;
C.文件开启或谈判阶段,应当场或依据采购文件规定期限提出质疑;
D.中选候选人公示阶段,应在中选候选人公示期内提出质疑。
大连航空有限责任公司就机供品库房管理业务服务项目进行公开采购,诚邀符合条件的供应商报名参加。
一、项目内容:
(一)项目名称:机供品库房管理业务服务采购
(二)项目编号:07-E-2026-058
(三)资金来源:企业自筹
(四)项目地点:大连市
(五)项目需求:
| 一般性要求 | 序号 | 维度 | 标准 |
| 服务要求 | 1 | 业务目标 | 供应商按照大连航空要求,承接大连航空机供品管理相关业务,确保机供品库房仓储管理、机供品出入库、回收、货物整理、卫生清洁等工作规范、有序开展,相关账务处理准确无误,保证库区和人员安全。 |
| 2 | 服务对象和地点 | 大连航空有限责任公司-机供品库房(大连机场国内货运院内) | |
| 3 | 服务内容 | 1.负责机供品的出入库管理。 2.负责掌握所有回收机供品的包装要求和有效期。 3.负责整理《机供品配发回收单》。 4.负责每日机供品入库、出库、回收相关账务处理。 5.负责对回收的机供品进行整理,整理时确认有效期、包装数量、外包装整洁。 6.负责机供品库房的卫生管理,保持工作环境的干净整洁,及时处理废弃物。 7.负责建立管理台帐,负责文档的收集、整理、归纳;对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及时报大连航空相关部门。 | |
| 4 | 参考工作量 | 当前每日最大保障航班量约为14班/日,实际以大连航空运行计划为准。 | |
| 5 | 服务要求 | 1.供应商应采取一切可能的措施,确保向大连航空提供的服务不低于同类服务通常所具有的服务水平。 2.供应商工作人员禁止私拿、私分机供品,严禁监守自盗。 3.供应商需保证库房管理工作规范、有序,满足大连航空业务要求; 4.所有机供品须帐物相符,易耗品要求零误差,单项周转品盘点误差不超出1%,供应商需对误差进行书面说明,因供应商责任造成盘点误差超出1%的部分,由供应商承担差额损失。 5.机供品的出入库过程中不得造成丢失、损坏,因供应商原因造成的丢失或损坏,供应商应负责赔偿。 6.不得擅自将可用机供品作为废物遗弃。 7.不得未经大连航空书面同意将业务擅自转委托给第三方,一经发现大连航空有权拒付服务费并单方解除本合同。 8.应按照大连航空服务需求和标准提供项目工作人员,项目工作人员必须通过供应商约2个月的岗前职业培训,且具备大连航空项目岗位所需要的技能素质和体能素质。大连航空将对项目工作人员进行工作考核,对考核不合格者可要求予以更换。 9.项目工作人员在为大连航空提供服务期间服从大连航空的管理和安排,并按大连航空有关规章制度和作息时间完成相应服务工作,接受大连航空人员的监督和检查,以保障大连航空业务的正常进行,如因违反大连航空管理制度造成人员自身损害的,责任由供应商自行承担。 10.工作人员在项目工作区域内的伤、残、亡等事故由供应商承担相应责任。大连航空有及时协助进行事故现场应急处理,积极配合事故调查取证的义务。 11.供应商应按照国家法律规定,确保劳动用工的合法性和规范性,与项目工作人员之间的产生的劳动用工风险、纠纷和由此引发的劳动用工赔偿责任由供应商自行承担,与大连航空无关。 | |
| 6 | 服务方式 | 严格按照大连航空服务要求和标准组织工作人员到大连航空指定地点提供服务,项目工作人员的工作安排须经大连航空书面同意,在不违反劳动法的前提下,采取倒班工作制,按大连航空要求的工作时间安排提供服务,未经大连航空书面同意项目工作人员不得擅离职守。 | |
| 7 | 机供品管理业务服务标准 | 详见本文档附件1.机供品管理业务服务标准 | |
| 8 | 技术要求及考核验收指标/标准 | 1.保证工作到位,满足大连航空业务要求。 2.保证工作细心,满足大连航空业务要求。 3.保证工作及时、规范,满足大连航空业务要求。 4.如供应商委派的人员不能满足大连航空的业务需求,大连航空有权要求供应商在30天内委派其他人员,以满足大连航空的业务要求。 5.大连航空有权随时对供应商的服务进行监督检查,有权要求供应商对其服务过程中存在的问题进行整改,对服务质量不达标给大连航空造成损失,大连航空有权要求赔偿全部损失; 6.大连航空有权向供应商追诉因其工作人员故意或失职的作为或不作为行为给大连航空造成的全部损失,追诉范围包括但不限于全部损失及维权的必要费用。 7.供应商必须持有有效的营业执照并具有相关合法资质,并在协议有期内始终维持有效。由于供应商违法经营行为对大连航空造成的一切损失与不利后果,均由供应商承担赔偿责任。 | |
| 9 | 售后服务 | 1.供应商未按合同约定标准完成服务项目的,应按上述服务要求标准进行整改。 2.供应商拒绝整改或整改后仍不能达到合同约定标准的,大连航空有权拒付当月服务费,并由供应商赔偿给大连航空造成的全部损失,大连航空有权单独解除合同; | |
| 10 | 费用承担 | 服务费应为含税费用,包含库房工作人员劳保用品、办公用品及其他正常工作所需费用。 | |
| 11 | 账期 | 在收到供应商提供当月服务费正规发票后,大连航空在90日内一次性向供应商支付当月费用。 若账户信息发生变化,供应商应提前5个工作日书面通知大连航空,否则大连航空不对供应商未收到或迟延收到任何款项承担任何责任。 |
备注:具体业务服务标准可自联系人处获取。
二、供应商资格要求:
(一)供应商必须是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力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含港澳台)注册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具备合法有效的营业执照(能提供最新且有效的营业执照),具有涵盖本项目的经营范围;
(二)具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三)具有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四)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非中航集团黑名单供应商,非中航集团禁止交易企业名单内的供应商,非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供应商;
(五)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供应商,不得参加同一包段的应答或未划分包段的同一项目的应答;
(六)近3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无重大违法记录;
(七)供应商应具备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力、具备合法有效的营业执照(能提供最新且有效的营业执照);具备仓储管理、账务管理能力,具备升降叉车驾驶资质、使用手扶叉车能力,具备搬运货物的体力及细致清点货物的能力;提供至少一份2023年1月1日至今,同等或类似的供应业绩证明(中选通知书或合同关键页、签字页复印件,需能体现具体合作内容)。
(八)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报名。
三、报名要求:
(一)未办理过大连航空有限责任公司供应商准入程序的供应商,应先向邮箱499028445@qq.com发送申请,获取供应商准入材料,邮件主题为“获取供应商准入材料”,供应商准入材料须逐份、逐页加盖供应商公章,未按要求完成供应商准入的供应商将无法获取采购文件。
(二)采购公告发布时间(北京时间):
2026年9月15日-2026年9月21日23时59分。
请有意愿参加本项目竞争性谈判的供应商,务必在采购公告截止时间前,进行报名、递交报名材料,未在公告截止时间前递交或未按公告要求提供报名材料的供应商无法通过报名资格审查、不具备参与项目资格。
(三)报名材料:
1.供应商准入材料(未办理供应商准入的须提供完整准入材料;已完成供应商准入的提供营业执照或同等替代材料)。
2.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3.公司简介、联系人、联系电话,以及供应商认为有必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4.2023年1月1日至今,同等或类似的供应业绩证明(中选通知书或合同关键页、签字页复印件,需能体现具体合作内容),如有请提供不少于1份。
(四)报名方式
1.请供应商严格按照报名时间及报名材料要求递交报名材料,报名材料需为PDF格式,全部报名材料需逐页加盖单位公章,发送至联系人电子邮箱:499028445@qq.com。
2.供应商在提交报名材料时,邮件主题及报名材料名称为“项目名称+供应商全称”。
3.报名材料递交邮箱将作为采购文件接收邮箱,不得更改。
四、采购文件的获取
采购文件将通过邮件发送至报名邮箱,未通过资格审查的供应商不再另行通知。
五、响应文件编制
供应商应严格按照采购文件要求制作、密封响应文件。
六、响应文件递交
供应商应严格按照采购文件规定的时间、地点递交响应文件。
七、谈判相关事宜
供应商按照采购文件规定参加本项目的竞争性谈判,具体谈判流程及要求详见采购文件。
八、发布公告的媒介
官方发布渠道为大连航空官网(http://www.dalianair-china.com)和网络(www.chinabidding.com.cn)。除上述外,在其他任何媒介上转载的以我公司为采购主体的项目公告均为非法转载,我公司不承担责任。
九、联系方式
采购人:大连航空有限责任公司
联系人:戴女士
联系人电话:0411-88123128
联系人电子邮箱:499028445@qq.com
十、关于大连航空有限责任公司“不良行为”供应商认定及处置的须知如下:
根据供应商行为对生产运营、采购活动、我司形象等潜在造成或已造成的负面影响和经济损失程度,将不良行为分为一级不良行为、二级不良行为、三级不良行为及警告行为。
(一)一级不良行为界定范围:
1.与我司投标及履行合同过程中,因我司人员索贿而行贿或主动行贿的,所送钱物价值人民币3万元(含)以上的;
2.不当披露或者泄露双方约定的应该保密的内容,比如合同价格、购买数量、技术图纸、专利、客户信息等重大敏感信息,对我司造成重大损失的;
3.中国政府或相关部门发布的禁止发生交易的企业、团体或组织;
4.上级主管部门通报的涉及重大违法、违规事件的供应商;
5.集团纪检监察机构认定确实存在问题的供应商;
6.引发严重质量事故或生产安全事故的供应商;
7.引发突发环境事件、生态损害赔偿等环保事件的供应商;
8.因供应商责任引发不稳定事件,或因不良事件经新闻媒介曝光,给我司带来负面影响的供应商;
9.我司认定须列入一级不良行为供应商的其他情况。
(二)被列入一级不良行为供应商的,自列入之日起禁止参与我司所有采购项目5年,供应商在参加采购期间发生不良行为的,应取消参与本次采购项目的资格及中选(成交、中标)资格。取消其准入资格,处理期满后,如参与采购项目需再次进行供应商准入。
(三)二级不良行为界定范围:
1.与我司投标及履行合同过程中,因我司人员索贿而行贿的,所送钱物价值在2万元(含)以上不足3万元的;或主动行贿,所送钱物价值在1万元(含)以上不足3万元的;
2.供应商偷工减料,或产品使用劣质原材料、以次充好,造成重大安全隐患或严重影响物资使用寿命的;或供应商产品经检测存在特别严重质量问题,造成我司或者客户商业利益和商业形象受到严重损失的;
3.货物类供应商违法违规转包或违反合同约定分包货物,或工程、服务类供应商违法违规转包或违反合同对主体工程、关键性服务进行分包,造成我司或者客户商业利益和商业形象受到严重损失的;
4.供应商无正当理由不履行合同义务,导致合同终止的;
5.供应商未按合同约定履约,对我司造成严重影响的;
6.我司通过合法途径发现供应商在银行信用、财务状况、产品质量等信息上捏造事实,存在不良信用记录,且对我司存在严重质量、服务及安全隐患的;
7.在采购活动中供应商相互串通或者与采购人及采购相关方串通,妨碍其他供应商竞争,对采购项目造成严重影响的行为,包括但不限于:
(1)相互协商报价、技术方案等实质性内容,不同供应商的响应文件异常一致或者报价呈规律性差异;
(2)不同供应商的响应文件由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编制,不同供应商的响应文件载明的联系人员为同一人,不同供应商委托同一单位或者个人办理相关事宜,不同供应商的保证金从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的账户转出;
(3)不同供应商的响应文件相互混装;
(4)约定中选人,约定部分供应商放弃参加采购或者中选;
(5)属于同一集团、协会、商会等组织成员的供应商按照该组织要求协同参与采购项目;
(6)为谋取中选或者排斥特定供应商而采取联合行动;
(7)非法获知标底或评审委员会成员信息;
(8)其他视为供应商串通的情况。
8.我司认定须列入二级不良行为供应商的其他情况。
(四)被列入二级不良行为供应商的,自列入之日起禁止参与我司范围内所有采购项目3年,供应商在参加采购期间发生不良行为的,应取消参与本次采购项目的资格及中选(成交、中标)资格。取消其准入资格,处理期满后,如参与采购项目需再次进行供应商准入。
(五)三级不良行为界定范围:
1.与我司投标及履行合同过程中,因我司人员索贿而行贿的,所送钱物价值不足2万元的;或主动行贿,所送钱物价值不足1万元的;
2.对采购人或其他供应商进行恶意诋毁、恶意投诉、威胁、欺骗等行为,对采购项目造成一定影响的;
3.供应商恶意扰乱谈判现场等影响采购活动有序进行等行为,对采购项目造成一定影响的;
4.在采购活动中供应商故意以他人名义参加采购,或供应商资格审查、准入等资质材料经核实弄虚作假的,包括但不限于使用伪造变造的许可证件,提供虚假的财务状况或者业绩,提供虚假的项目负责人或者主要技术人员简历、劳动关系证明,提供虚假的信用状况以及与检测单位串通伪造检测结果等行为,对采购项目造成一定影响的;
5.供应商接到中选(成交、中标)通知书后,无正当理由拒绝签署合同、未能按时签订合同、单方面要求放弃中选(成交、中标)资格或不按响应文件及澄清内容承诺签订合同,对采购项目造成一定影响的,其中依据合同要求已扣除履约保证金的情形除外;
6.供应商响应文件内容经查实弄虚作假的,或者恶意修改采购文件明确列明的技术参数并进行响应,对采购项目造成一定影响的;
7.供应商提供虚假材料或者以非法手段获得证明材料进行恶意投诉、恶意质疑,对采购项目造成一定影响的;
8.我司认定须列入三级不良行为供应商的其他情况。
(六)被列入三级不良行为供应商的,自列入之日起暂停公司范围内采购项目中标(成交、中选)资格1年,供应商在参加采购期间发生不良行为的,应取消参与本次采购项目的资格及中选(成交、中标)资格。
被列入三级不良行为供应商的,保留其准入资格。
(七)警告行为界定范围:
1.供应商参与采购项目时,递交响应文件后,无正当理由放弃参与采购项目、无正当理由放弃应标或谈判等,其中依据采购文件要求扣除(不退还)投标/谈判保证金的情形除外;
2.经采购实施部门综合分析,判定为高度疑似围串标行为的;
3.结合供应商日常绩效管理,供应商在履约过程中质量、交货、服务等方面出现问题,未造成直接经济损失和不良影响的;
4.供应商存在其他问题,但不具备判定不良行为供应商的情形。
(八)在采购活动中出现警告行为的供应商,针对发生问题给予其书面警告,应取消参与本次采购项目的资格及中选(成交、中标)资格;在履约过程中出现警告行为的供应商,针对发生问题给予其书面警告,责令其查明问题原因,提高产品质量、交货周期及服务水平,出具书面调查报告,并按合同约定要求供应商承担违约责任,并要求限期整改。
被列入警告行为供应商的,保留其准入资格。
供应商收到警告处罚后,一年内再次被处以警告处罚的,自动升级为三级不良行为供应商。
十
一、其他
质疑人认为公告、资格预审文件、采购文件、中选公示等使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提出质疑。质疑人必须为参与具体采购项目的供应商或利益相关者。质疑须实名制,质疑应当有明确的请求和必要的证明材料。
质疑人应在有效期内,按照规定的质疑渠道提供书面质疑材料进行质疑。质疑时间环节不可逆,超过有效期的质疑无效。质疑期限要求具体如下:
A.采购公告阶段,应在公告截止日前提出质疑;
B.采购文件发放后,应在递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3日前提出质疑;
C.文件开启或谈判阶段,应当场或依据采购文件规定期限提出质疑;
D.中选候选人公示阶段,应在中选候选人公示期内提出质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