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三明闽有壮【NH-2026】招字第6号宁化县城南镇G356线新能源光储充建设项目
项目详情
宁化县国有资产电子招投标平台 发布日期:2026-09-14服务热线:400-870-5191
竞争性磋商采购公告
宁化县城南镇鱼龙村村民委员会已依据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经相应程序确定采用 竞争性磋商 方式组织宁化县城南镇G356线新能源光储充建设项目(以下简称:“本项目”)的政府采购活动,现欢迎国内合格的供应商前来参加。本项目由采购人委托福建省有壮工程监理有限公司开展竞争性磋商活动。
1.项目名称:宁化县城南镇G356线新能源光储充建设项目
2.项目编号:闽有壮【NH-2026】招字第6号
3.采购内容及要求:
采购包1:
采购包预算金额(元): 996897.70
采购包最高限价(元): 996897.70
采购包保证金金额(元): 19000.00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
| 序号 | 品目号 | 品目名称 | 数量 | 标的金额 (元) | 计量单位 | 所属行业 | 是否允许进口产品 |
| 1 | 1-1 | 宁化县城南镇G356线新能源光储充建设项目 | 1.00 | 996897.70 | 批 | 工业 | 否 |
无
采购项目需要落实的政府采购政策
进口产品:不适用
节能产品:不适用
环境标志产品:不适用
促进中小企业的相关政策:
采购包1:不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
5.供应商的资格要求:
5.1法定条件: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条件。
5.2特定条件:
包:1
| 明细 | 描述 |
| 资格承诺函 | ①本采购包允许供应商采用资格承诺制。采用资格承诺制的供应商,应当根据投标(响应)格式文件要求提供资格承诺函,无需提供《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一般资格条件证明材料;资格承诺函不符合采购文件要求的,视为未按照采购文件规定提交供应商的资格及资信文件,按资格审查不合格处理。②采购项目有特殊资格要求的,供应商还应按要求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 |
| 授权书 | 法定代表人参加投标时需随身携带本人身份证原件及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并加盖公章,授权代表参加投标时需随身携带本人身份证原件及法定代表人授权书。 |
※根据上述资格要求,供应商响应文件中应提交的“资格证明文件”相关规定和资料要求,详见竞争性磋商须知前附表和磋商文件第五章。
6.竞争性磋商文件获取期限:
6.1供应商报名期限:2026年9月14日至 2026年9月18日,每天上午8:00至12:00,下午14:30至17:30(北京时间,公休、节假日除外),到福建省有壮工程监理有限公司(宁化县九洲骏豪2栋118)采用记名方式购买招标文件。未报名将导致响应文件被拒收。
7.获取采购文件时间、地点、方式:
7.1获取地点及方式:2026年9月14日至 2026年9月18日,每天上午8:00-12:00,下午14:30至17:30(北京时间,下同)到福建省有壮工程监理有限公司(宁化县九洲骏豪2栋118)采用记名方式购买招标文件。招标文件的购买现金与转账购买均可。未经购买招标文件并登记备案的潜在投标人均无资格参加本次投标。递交响应文件时投标人的名称要与购买招标文件的名称相一致,除能提供工商管理部门出具的单位名称变更证明外,否则代理机构将拒绝接收响应文件。报名时提供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章。
8.采购文件售价:300元。
9.首次响应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及地点:
投标文件应于2026年9月28日15时30分(北京时间)之前提交到宁化县翠江镇南大街222号翠源大厦2楼开标室,逾期送达的或不符合规定的响应文件将被拒绝接收。
10.磋商时间及地点:
2026年9月28日15时30分(北京时间)之前提交到宁化县翠江镇南大街222号翠源大厦2楼开标室。
11.竞争性磋商公告期限:
自宁化县国有资产电子招投标平台https://nhgzpt.enjoy5191.com/home最先发布公告之日起3个工作日。
12.采购人:宁化县城南镇鱼龙村村民委员会
地址:宁化县城南镇鱼龙村伍家坊106号
联系人: 张先生
电话: 15159145813
13.代理机构:福建省有壮工程监理有限公司
地址:宁化县九洲骏豪2栋118
联系人:小王
联系方法:18759899038
另:竞争性磋商保证金:人民币壹万玖仟元整。
保证金及代理服务费专户:
开户名:福建省有壮工程监理有限公司宁化分公司
账号:9030610010010000089876
开户行: 宁化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营业部
投标保证金于2026年9月28日15时30分(北京时间)前从投标单位账户以银行转帐或电汇形式提交到投标保证金指定账户(投标保证金转账单或电汇单上必须注明所投标项目的采购编号),不接受个人名义汇款。未按规定时间缴纳投标保证金的投标文件将被拒绝。(以款到指定账户时间为准)
公告附件: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