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河北信达金建投资有限公司100%股权
项目详情
项目名称:河北信达金建投资有限公司100%股权项目编号:G32026SH1000350转让价格(万元):12807.91标的所属行业:房地产业标的所在地区:河北省廊坊市信息披露起始日期:2026-09-10信息披露期满日期:2026-10-14受托机构:受托机构名称:无 受托机构
联系人:无 联系电话:无交易机构:业务
联系人:周淑燕 联系电话:- 负责人:高博 联系电话:010-51915379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


河北信达金建投资有限公司100%股权
正式披露
项目编号:G32026SH1000350
转让底价:12807.91 万元
披露开始
2026-09-10
披露中
2026-09-14
披露结束
2026-10-14
所属行业房地产业
所在地区河北省廊坊市
转让方承诺标的基本信息转让方简况交易条件与受让方资格条件信息披露
转让方承诺
我方拟转让所持有标的企业产权,并通过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以下简称“联交所”)公开披露产权转让信息和组织交易活动,依照公开、公平、公正和诚信的原则作如下承诺:
(1)本次转让是我方真实意思表示,转让标的权属清晰,除已披露的事项外,我方对该产权拥有完全的处置权且不存在法律法规禁止或限制交易的情形;对于设定担保物权的产权转让,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涉及政府社会公共管理事项的,已依法报政府有关部门履行相关审核、备案等程序;
(2)本次转让已履行了相应程序,经过有效的内部决策,并获得相应批准;
(3)我方所提交的转让申请及相关材料真实、完整、准确、合法、有效,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4)我方在交易过程中自愿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联交所相关交易规则及规定,恪守转让公告约定,按照相关要求履行我方义务;
(5)我方已认真考虑本次转让行为可能导致的企业经营、行业、市场、政策以及其他不可预计的各项风险因素,愿意自行承担可能存在的一切交易风险。
我方保证遵守以上承诺,如违反上述承诺或有违规行为,给交易相关方及联交所造成损失的,我方愿意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及其他法律责任。
标的基本信息
转让方简况
交易条件与受让方资格条件
信息披露
联系人:无 联系电话:无交易机构:业务
联系人:周淑燕 联系电话:- 负责人:高博 联系电话:010-51915379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



河北信达金建投资有限公司100%股权
正式披露
项目编号:G32026SH1000350
转让底价:12807.91 万元
披露开始
2026-09-10
披露中
2026-09-14
披露结束
2026-10-14
所属行业房地产业
所在地区河北省廊坊市
| 交易机构 | 项目联系人周淑燕18610806302 |
|---|
| 项目负责人高博010-51915379、13661021105 |
转让方承诺标的基本信息转让方简况交易条件与受让方资格条件信息披露
转让方承诺
我方拟转让所持有标的企业产权,并通过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以下简称“联交所”)公开披露产权转让信息和组织交易活动,依照公开、公平、公正和诚信的原则作如下承诺:
(1)本次转让是我方真实意思表示,转让标的权属清晰,除已披露的事项外,我方对该产权拥有完全的处置权且不存在法律法规禁止或限制交易的情形;对于设定担保物权的产权转让,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涉及政府社会公共管理事项的,已依法报政府有关部门履行相关审核、备案等程序;
(2)本次转让已履行了相应程序,经过有效的内部决策,并获得相应批准;
(3)我方所提交的转让申请及相关材料真实、完整、准确、合法、有效,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4)我方在交易过程中自愿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联交所相关交易规则及规定,恪守转让公告约定,按照相关要求履行我方义务;
(5)我方已认真考虑本次转让行为可能导致的企业经营、行业、市场、政策以及其他不可预计的各项风险因素,愿意自行承担可能存在的一切交易风险。
我方保证遵守以上承诺,如违反上述承诺或有违规行为,给交易相关方及联交所造成损失的,我方愿意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及其他法律责任。
标的基本信息
| 标的企业基本情况 |
| 标的企业名称 | 河北信达金建投资有限公司 | 注册地(住所) | 大厂回族自治县工业园区 |
| 法定代表人 | 王彤贺 | 企业类型 | 有限责任公司(内资) |
| 成立日期 | 1998-11-24 | 注册资本(万元) | 7,600.000000 |
| 注册资本币种 | 人民币 | 经济类型 | 国有控股企业 |
| 经营规模 | 中型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组织机构代码 | 91131028700604163N |
| 是否涉及职工安置 | 否 | 职工人数(人) | 132 |
| 经营范围 | 一般项目:投资、资产受托管理、资产管理、重组(不含涉许可类项目);财务管理咨询、策划;物业管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地热能源开发利用;室内场地租赁、会议服务;日用百货、服装鞋帽、预包装食品销售。许可项目:房地产开发;宾馆、住宿、大型餐馆(含凉菜;含裱花蛋糕;含生食海产品;含冷热饮品制售);理发店、公共浴室、游泳场(馆)、游艺厅(室)、舞厅、体育场(馆);卷烟、雪茄烟、酒类零售;保健食品销售;商厦房屋、宾馆用房屋、餐饮用房屋、商务会展用房屋、其他商业及服务用房屋工程建筑活动。(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
| 标的企业股权结构 |
| 原股东是否放弃优先受让权 | 不涉及 |
| 股东名称 | 持股比例(%) |
| 信达投资有限公司 | 100 |
| 2025年度审计报告数据 |
| 营业收入(万元) | 利润总额(万元) | 净利润(万元) |
| 1472.298554 | -1091.467843 | -1091.467843 |
| 资产总计(万元) | 负债总计(万元) | 所有者权益(万元) |
| 6200.123777 | 1206.978813 | 4993.144964 |
| 审计机构 | 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
| 2026-02-28财务报表 |
| 营业收入(万元) | 利润总额(万元) | 净利润(万元) |
| 324.586539 | -207.696282 | -207.696282 |
| 资产总计(万元) | 负债总计(万元) | 所有者权益(万元) |
| 6000.207483 | 1214.758801 | 4785.448682 |
| 资产评估情况 |
| 评估机构 | 国众联资产评估土地房地产估价有限公司 |
| 核准(备案)机构 | 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 核准备案日期 | 2026-06-25 |
| 基准日审核机构 | 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
| 评估基准日 | 2026-02-28 |
| 项目 | 账面价值(万元) | 评估价值(万元) |
| 资产总额 | 6,000.210000 | 14,022.670000 |
| 负债总额 | 1,214.760000 | 1,214.760000 |
| 净资产 | 4,785.450000 | 12,807.910000 |
| 转让标的对应评估值 | 12,807.910000 |
| 内部审议情况 | 其他 |
| 重要信息披露 |
| 其他披露内容 | 披露事项1:本次河北信达金建投资有限公司股权转让后,可能涉及员工人员安置情况。若涉及,信达投资将严格按照国有股权转让相关规定履行职工安置等相关程序,确保相关流程合法合规,具体可向转让方尽调了解。披露事项2:截至2026年8月31日,标的企业无未决诉讼事项。披露事项3:标的资产证号为[大厂国用(2013)第02054号]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自出让取得后一直未开发,最近一次的土地临时使用期限调整为2022年1月30日至2024年1月29日。目前新的土地延续审批尚未取得,可能存在被政府无偿收回的政策风险。披露事项4:本公告标的企业2025年度审计报告数据出自截至2026年2月28日专项审计报告。 |
| 重大债权债务事项 | 无。 |
| 提示提醒等内容 | 详见《资产评估报告》、《审计报告》(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备查材料)。 |
| 管理层拟参与受让意向 | 否 |
| 转让方信息 |
| 转让方名称 | 信达投资有限公司 |
| 注册地(住所) | 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9号院1号楼 |
| 经济类型 | 国有控股企业 |
| 持有产(股)权比例 | 100% |
| 拟转让产(股)权比例 | 100% |
| 国资监管机构 | 财政部监管的中央金融企业 |
| 所属集团或主管部门名称 | 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 批准单位名称 | 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 交易价款支付方式 | 一次性支付 |
| 与转让相关其他条件 | 1、意向受让方在充分了解转让标的情况下,在披露公告期满前递交受让申请材料并交纳交易保证金人民币2,561.582万元到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指定银行账户(披露公告期满日17:30前,以到账时间为准),即为意向受让方在《产权受让申请书》中对转让方作出接受交易条件受让转让标的承诺的确认,经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会同转让方确认受让资格后成为转让标的的竞买人。意向受让方逾期未交纳交易保证金的,视为放弃受让资格。竞买人被确定为受让方,其交纳的交易保证金在产权交易合同签订后转为部分交易价款。竞买人未被确定为受让方且不存在违规违约情形的,其交纳的交易保证金在确定受让方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原额原路返还。2、 |
| 受让方资格条件 | 1、意向受让方应为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企业法人、其他经济组织或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但不得为国家公务员、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工作人员;不得为该项资产处置工作相关中介机构所属人员;债务人、担保人为自然人的,不得为其本人及其直系亲属;不得为债务企业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股下属公司,担保企业及其控股下属公司,债务企业的其他关联企业;不得为前述主体出资成立的法人机构或特殊目的实体以及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认定的其他不宜受让的主体;2、意向受让方应具有良好的财务状况和支付能力;3、意向受让方应具有良好商业信用; 4、意向受让方应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
| 是否交纳保证金 | 是 |
| 交纳金额(万元) | 2,561.582000 |
| 保证金交纳时间 | 信息披露期满前交纳 |
| 信息披露期 | 自公告之日起20个工作日 |
| 交易方式 | 信息披露期满,如征集到两个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选择以下交易方式:(多次报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