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110000D033010012697北京市朝阳区三间房乡金卫路南水泥构件厂5.6亩场院出租
项目详情
全市统一项目编号 S110000D033010012697 交易程序类型 常规交易程序
项目编码 2026-CY/04-0735 挂牌金额 280,000.00元 挂牌日期 2026-07-27 截止日期 2026-07-31
基本信息
权属信息
拟出让信息
挂牌及公告
信息发布期满后无意向受让方
挂牌期满,一个以上受让方交易方式
交易保证金设定
交易条件
受让方资格条件
其它需要披露的内容
交易所联系方式
项目编码 2026-CY/04-0735 挂牌金额 280,000.00元 挂牌日期 2026-07-27 截止日期 2026-07-31
基本信息
| 标的名称 | 北京市朝阳区三间房乡金卫路南水泥构件厂5.6亩场院出租 | ||||
| 项目编码 | 2026-CY/04-0735 | ||||
| 不动产权证证号 | | 占地面积(平方米) | 0.0 | ||
| 房屋使用现状 | 闲置 | 房屋用途 | | ||
| 细分类别 | 场院 | 附属设施 | 无。 | ||
| 坐落(地址) | 北京市朝阳区金卫路南200米三间房水泥构件厂传达室 | ||||
权属信息
| 是否存在他项权利人 | 否 | 他项权利人 | |
| 他项权利内容 | | 相关权利人是否放弃优先权 | |
| 是否存在影响标的的交易的情形 | 否 | 影响标的的交易的其他情形 | |
拟出让信息
| 拟出让期限(起始日) | | 拟出让期限(终止日) | |
| 拟出让期限(年) | 1年 | 拟出让用途 | 建筑机械材料中转存放 |
| 拟出让方式 | 出租 |
挂牌及公告
| 是否挂牌 | 是 | 披露方式 | 北京农村产权交易网站及北京市公共资源交易服务平台 |
| 挂牌日期 | 2026-07-27 | 截止日期 | 2026-07-31 |
| 挂牌总金额(元) | 280,000.00 | 首次项目信息发布公告期 | 5个工作日 |
信息发布期满后无意向受让方
| 信息发布类型 | 延长信息发布 | 延牌周期(工作日) | 5 |
| 延牌次数 | |
挂牌期满,一个以上受让方交易方式
| 方式 | 网络竞价(多次报价) | 其他方式描述 | |
交易保证金设定
| 交纳金额(元) | 0.00 | 交纳期限(工作日) | |
| 交纳方式 | | 处置方法 | |
| 处置方法说明 | | 其他 | |
交易条件
| 公告价格(元) | 280,000.00 | 合同价款支付方式 | 分期支付 | 合同价款结算方式 | 场外结算 |
| 与出让相关其他条件 | 1.租金单价50000元/亩/年,半年付,提前10天收取租金,先付押金。 2.无免租期。 3.在合同期内,出让项目如遇征地、占地、拆违或其他原因拆除的,受让方将积极配合拆除工作,不享受拆迁补偿 4.合同签订日期不作为起租日期,出让方房屋自交付日期作为受让方房屋起租日期,具体交易条件以合同中约定为准。 5.租赁期内不得进行违法建设。受让方不得将租赁物之全部或者部分转租、转借他人,或与他人调换使用,或以联营等名义变相转租、转借他人,不得在租赁物上设立抵押或其他任何形式的担保,不能从事禁限行业。 6.履约保证金按照总租金的10%收取。 | ||||
受让方资格条件
| 受让方资格条件 | 1.受让方须为北京市依法注册的企业法人或自然人,且注册资本不低于500万元;若为自然人,需承诺半年内在朝阳区成立注册公司。 2.受让方在报名前须取得出让方签字确认并加盖双方公章《现场踏勘确认书》,作为报名受让的先决条件,一并提交农交所; 3.受让方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及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信息中涉及行政处罚、黑名单信息中无不良记录。 | ||||
其它需要披露的内容
| 其它需要披露的内容 | 1.该项目出让标的面积为: 5.6亩,项目用途为建筑机械材料中转存放。 2.该标的项目的土地利用现状为建设用地-商服用地,项目业态为文化传媒、创意设计、商业、现代服务业、现代商贸业、科技研发、生产和服务类、体育场地和设施管理、停车服务、仓储服务。该项目在创建基本无违建区的违法图斑内。该项目在腾退范围,已列入拆迁,在减量地块范围,该项目已纳入棚改。 3.占地四至: 东至:影棚,西至:道路,南至:水泥路,北至:彩钢车间。 4.租赁期间,该标的存在因土地规划用途导致的不确定性风险。受让方需充分评估项目风险,客观研判,审慎决策,租赁期内合理控制资金投入,并自行承担参与交易后的全部风险和责任,不得因土地规划用途不符为事由产生纠纷向出让方提出该项目的投资补偿。 5.如遇国家征地、拆迁等不可抗力,双方互不承担违约责任。 6.受让方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交易保证金将作为违约金不予退还: (1)受让方提供虚假、失实材料造成出让方和农交所损失的; (2)意向受让方之间相互串通,影响公平竞争,侵害出让方合法权益的; (3)意向受让方在缴纳交易保证金后无故不推进交易或无故放弃受让的; (4)意向受让方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和规定给出让方造成损失的。 7.受让方在合同履行期间,不可改变土地现状,不可新增地上物或配套设施。 8.租赁期间,遇国家、市区、乡集体征占土地、规划及产业调整,新农村建设环境整治需用地拆迁时,甲、乙双方必须无条件服从,签订《解除协议》,承租标的范围内的所有地上物、附属物、地上地下所有设施等归出租方所有,承租方不享受任何补偿。 | ||||
交易所联系方式
| 联系人 | 丁武鹏 | 联系电话 | 1369144036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