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雁池新型建材有限公司租赁位于乌鲁木齐市米东区会展中街331号红光山会丰大厦商务办公25层房产(国资监测编号GR2026XJ1001334)
项目详情
| 项目名称 | 新疆雁池新型建材有限公司租赁位于乌鲁木齐市米东区会展中街331号红光山会丰大厦商务办公25层房产 | 项目编号 | N0125FCZZ260470 |
| 挂牌起始日期 | 2026-07-20 | 挂牌截止日期 | 2026-07-31 |
| 挂牌期满,如未征集到意向承租方 | 挂牌期满后如未征集到意向承租方,按 |
| 标的 |
| 标的坐落 | 乌鲁木齐市米东区会展中街331号红光山会丰大厦商务办公2501-2512室 |
| 基本属性 | 标的类型 | 商业用房 | 所在层数 | 第25层/共36层 |
| 租赁面积约(㎡) | 1798.62 | 租赁期限 | 8年 |
| 租金支付方式 | 承租方按照“先支付,后使用”的原则,以提前7天预交的方式每年向出租方交纳租金。 | 租金递增方式 | 租金不递增。 |
| 装修期限 | 6个月(含在租期内) | 承租押金 | 承租方应按年租金的10%向出租方交付承租押金,并于正式移交租赁资产前交清。 |
| 房屋现状 | 标的状态 | 闲置 | 是否设置原承租人优先权 | 否 |
| 配套、环境、交通、亮点 | 交通情况良好。 |
| 其他情况 | 共有宗地面积为44829.69㎡。 |
联系人:何鑫涛
联系电话:18699153414
1. 我方已知晓并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新疆产权交易所交易规则及配套细则,按照有关要求履行我方义务。
2. 本次标的资产出租是我方真实意愿表示,交易标的权属清晰,不存在任何法律法规禁止或限制交易的情形(包括但不限于:涉诉、担保、查封、扣押、冻结、未通知优先权人或其他有关权利人等);对已设定担保物权的国有资产出租,符合民法典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涉及政府社会公共管理事项的,已依法报政府有关部门审核通过。
3. 我方出租标的资产的相关行为已履行了相应程序,经过有效的内部决策,并获得相应批准;如我方作为受托方出租标的资产的,相关委托人、权利人均已对我方出租标的资产的行为进行了充分的授权和认可。
4. 我方所提交的信息披露申请及附件材料内容真实、完整、准确、合法、 有效,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新疆产权交易所有权根据组织交易的实际需要对我方提交的信息和材料内容予以合理披露,我方同意信息发布平台无偿使用披露信息的知识产权,包括但不限于复制权、发行权、信息网络传播权、汇编权以及应当由知识产权所有权人享有的其他可转让权利,我方保证披露信息知识产权不存在权利瑕疵。
5.我方已充分了解并承诺在资产出租过程中遵守法律法规和新疆产权交易所相关交易规则及各项规定,按照有关要求和公告约定履行我方义务。
6.如在项目公告或交易期间发生与我方所提交资料不符的情形,我方即刻书面告知新疆产权交易所并承担由此引发的一切后果。
7.新疆产权交易所向我方发出各类征询意见的通知后,我方承诺根据函件具体要求在规定期限内进行回复,如限期内未回复的,我方自愿按函件内容承担相应的责任后果。
8.如项目出现纠纷情况,我方应积极配合新疆产权交易所组织的相关协商调解工作,并在协商调解无果时及时通过司法途径采取合法措施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我方保证遵守以上承诺, 如有虚假承诺、违反上述承诺或有其他违规行为,均由我方承担相应的后果,给交易相关方及新疆产权交易所造成损失的,我方愿意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及其他法律责任。
| 特别 |
| 交易 | 资金缴纳方式 | 钱包支付 |
| 交易价款支付方式 | 一次性支付 |
| 承租方资格条件 | 1.意向承租方须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 |
| 标的交割 | 以现状为准 |
| 与租赁相关的其他条件 | 1.不存在优先权。 |
| 联系 | 咨询联系人 | 张诺 |
| 咨询电话 | 19999497979 |
| 咨询时间 | 工作日 10:00-14:00 15:00-19:00 |
| 咨询地址 | 新疆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昆仑东街791号金融大厦12楼新疆产权交易所 |
| 技术支持 |
| 其 他 |
详见《资产评估报告》。
(以公告内容为准)
1.意向承租方须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
2.意向承租方须有良好的财务状况和支付能力。
3.意向承租方应为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企业法人、其他经济组织或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4.意向承租方应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以公告内容为准)
1.不存在优先权。 2.接受联合承租。整体租赁。 3.租赁标的以现状进行出租,本项目所列全部照片、表格、文字等描述信息仅供参考。交易所仅就出租方提供的资料负披露义务,不承担瑕疵担保责任,意向承租方须自行去现场详查标的后进行报名登记。项目公告期即可进入尽职调查期,意向承租方通过资格确认并交纳保证金后,即视为已详细阅读并完全认可本资产出租项目涉及资产评估报告所披露内容以及完成对本项目的全部尽职调查;并依据该等内容以其独立判断决定自愿接受资产出租公告之全部内容,且依据其尽职调查结果等内容同意对标的按其现状全部接受,不得以不了解标的为由要求退租。承租方在成交后对标的提出的异议,出租方及新疆产权交易所不承担任何责任。 4.最终承租方一经确定,即视为项目成交且租赁合同成立(按照法律法规需要履行相关批准手续的从其规定),最终承租方应当按新疆产权交易所的提示签署成交确认书。确定最终承租方的方式:
(1)公告期内若只征集到一家符合条件的意向承租方,且采用动态报价的项目中该意向承租方在报价期内通过交易系统进行了有效报价,则由该意向承租方采取协议方式成交,成交价根据挂牌底价与有效报价孰高确定;
(2)公告期内若征集到两家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承租方,采取网络竞价方式由最高报价者作为最终承租方成交,成交价为最高报价金额。 5.本项目最终成交价仅为首年租金价格,租赁期内其余年限租金应当按《租赁方案》约定执行。 6.最终承租方须在报价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与出租方签订《资产租赁合同》,并在合同签订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向新疆产权交易所指定账户支付除已缴纳保证金之外的首期租金及交易服务费。 7.移交标的:承租方应自全额支付首期租金及交易服务费后15个工作日内与出租方共同办理资产移交手续,出租方有特殊要求或交易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8.承租方无正当理由不签署或未按期签署成交确认书或合同文本、不支付或未按期支付租金及交易服务费,视作承租方单方违约解除租赁合同并放弃承租标的,则出租方有权收回标的物并再次出租,且出租方保留追诉违约承租方补足再次出租成交金额的差值的权利。 9.交易双方在履约过程中对部分租赁标的产生争议应就该争议部分协商解决,其余部分继续履行。若合同部分内容被撤销、解除或认定无效,不影响合同其他内容的效力。 10.承租方交易服务费:承租方应当向交易所缴纳的交易服务费,具体按交易所收费标准收取,租赁项目以首年成交租金(按12个月计算,不包含任何形式的租金减免)为计费依据。 11.若最终承租方未能按交易规则、公告或交易合同约定履行支付租金、缴纳交易服务费、配合办理资产移交、与出租方签订书面合同文本等义务,逾期履行超过10个工作日的出租方有权单方终止本次交易、解除双方合同关系并将标的资产重新挂牌出租。
(以公告内容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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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公告内容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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