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名称:北京市昌平区百善镇东沙屯村北地上建筑物5年租赁权项目编号:
L32026SH1000487挂牌价格:
670344元/年租赁面积:8077.74㎡租赁期限:5年支付要求:一次性付款地址:北京市辖区业务
联系人:联系人
联系电话:业务负责人:范星楠负责人
联系电话:-信息披露起始日期:2026-05-25信息披露期满日期:2026-06-15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












北京市昌平区百善镇东沙屯村北地上建筑物5年租赁权
不动产租赁
项目编号:L32026SH1000487
出租底价:670344元/年
租赁面积:8077.74㎡
披露开始
2026-05-25
披露中
2026-05-25
披露结束
2026-06-15
租赁期限5年
所在地区北京市辖区
出租方承诺招租不动产概况周边环境出租方基本情况招租条件与承租方资格条件信息披露其他事项项目附件
出租方承诺
我方拟对所持有的标的资产进行招租,并通过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以下简称“联交所”)官方网站及指定的媒介上公开发布招租信息和组织交易活动,依照公开、公平、公正和诚信的原则作如下承诺:
(1)本次招租是我方真实意思表示,标的资产权属清晰,我方有权对外发布招租信息,除已披露的事项外,我方对标的资产租赁权拥有完全的处置权且不存在法律法规禁止或限制交易的情形。
(2)本次招租已履行了相应程序,经过有效的内部决策,并获得相应批准。
(3)我方所提交的招租信息披露申请及附件材料内容真实、完整、准确、合法、有效,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我方同意联交所按上述材料内容发布招租公告,并对招租公告内容和上述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合法性和有效性承担法律责任。
(4)本次交易不对意向承租方设置限制竞争的歧视性条件,我方自愿承担相关风险与责任。
(5)我方在交易过程中自愿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联交所相关交易规则及规定,恪守招租公告约定,按照相关要求履行我方义务。
(6)我方在联交所组织交易期间不通过其他渠道进行交易。
(7)我方已如实、完整地披露标的资产状况,并在标的资产出租后积极协助承租方办理资产 交接手续,若发生资产交接纠纷,由我方负责解决。
(8)我方将在招租公告发布期间接受并配合意向承租方了解、查勘标的资产及查阅与之相关的文件。
(9)若标的资产存在优先承租权人的,我方将履行通知义务,包括但不限于通知并要求原承租人按招租公告的要求办理承租意向登记手续并参与交易等。
(10)在确认承租方后,我方将按照招租公告及交易凭证要求与承租方签订《租赁合同》,否则应承担相应法律和经济责任。
(11)在本次招租活动、《租赁合同》签订及后续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一切纠纷,均由我方自行解决,与联交所无关。
我方保证遵守以上承诺,如违反上述承诺或有违规行为,给本次招租活动的相关方或联交所造成损失的,我方愿意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及其他法律责任。
招租不动产概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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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招租不动产名称 | 北京市昌平区百善镇东沙屯村北地上建筑物5年租赁权|
| 权利人名称 |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机关服务中心|
| 权证类型 | 使用权|
| 用途 | 库房 5886㎡,西侧平房 1556.3㎡,东侧平房 635.44㎡,合计 8077.74㎡。【空置】标的资产尚未办理产权证,租赁面积以出租方测量为准,若该标的资产的建筑面积经任何测量机构测量存在差异的,不影响本次招租确定的租金价格。|
| 权证面积(㎡) | 8077.74|
| 权证地址 | 北京市昌平区百善镇东沙屯村北|
| 实际地址 | 北京市昌平区百善镇东沙屯村北南百路与纪流路交叉口东南方向240米左右
周边环境

确定
1 公里
所在位置交通设施医疗机构商场超市教育机构餐饮休闲公园景点
出租方基本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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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出租方名称 |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机关服务中心|
| 所属集团/主管部门 |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 受委托进行招租活动 | 是
招租条件与承租方资格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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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招租条件|
| 租赁期限 | 5年|
| 出租底价 | 670344元/年|
| 租赁面积(㎡) | 8077.74|
| 租金调整方式 | 涉及|
| 租金调整方式说明 | 每两年递增5%,按3个月为一期支付租金,首期租金应在签订租赁合同的同时支付,之后每期租金于当期开始前支付。|
| 免租期 | 免租期时间3个月,租赁期限含免租期|
| 租赁用途 | 其他|
| 租赁用途其他说明 | 设施农业用地|
| 租赁用途说明 | 库房 5886㎡,西侧平房 1556.3㎡,东侧平房 635.44㎡,合计 8077.74㎡|
| 是否允许装修改造 | 是|
| 装修改造说明 | 经出租方同意|
| 是否可转租 | 否|
| 承租方需承担的其他费用|
| 物业管理费 | 无物业管理费|
| 水电气热等费用 | 承租方直接支付|
| 押金及租金支付要求|
| 是否支付押金 | 是,具体为:3个月租金,按照租赁合同约定支付。|
| 租金支付要求 | 按季度|
| 其他说明事项|
| 抵押情况 | 不存在|
| 是否存在优先承租权人 | 否|
| 房屋状态 | 本标的房屋状态为空置。|
| 其他招租条件 | 1、意向承租方递交承租申请即视为已经详细阅读并完全认可本项目公示信息所披露的内容,已经完成对本项目的全部尽职调查,对本次出租房屋现状情况已完全知悉且认可,并已完成对该出租房屋的实地踏勘。依据该等内容以其独立判断决定自愿全部接受本出租房屋的租赁公告,自愿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风险、责任、经济损失及后果。承租方不得以此向出租方及联交所追究责任或其他主张。2、意向承租方在充分了解出租标的情况下,于挂牌公告期间完成以下事项:
(1)向联交所递交承租申请;
(2)在挂牌公告截止日前向联交所指定账户支付交易保证金(具体金额详见保证金设定)。意向承租方完成上述事项即视为已完全了解与认可出租方的所有出租条件,自愿接受出租房屋的全部现状及瑕疵,并愿承担一切责任与风险,成为承租方后不得以不了解出租房屋状况及瑕疵为由主张退还出租房屋或拒付租金。意向承租方逾期未交纳保证金的,视为放弃承租资格。3、挂牌期满后,如征集到一个合格意向承租方,则采取协议出租方式,意向承租方应当以不低于挂牌价格的价格进行承租,并按照产权交易机构的通知要求在规定时限内通过产权交易系统进行报价,报价高于或等于挂牌价格的,则该报价成为承租价格;如征集到两家或以上意向承租方,则选择网络竞价方式确定承租方和承租价格。承租方交纳的交易保证金在租赁合同签订且承租方支付押金后,原额原路返还给承租方。竞买人未被确定为受让方且不存在违规违约情形的,其交纳的交易保证金在确定承租方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原额原路返还。4、承租方须在被确定为最终承租方后30个工作日内与出租方签署《租赁合同》,在租赁合同签订后按照合同约定将首期租金、押金支付至出租方指定账户,后续租金按照租赁合同约定执行,租赁合同见附件。5、为保护租赁各方合法利益,出租方在此做出特别提示,意向承租方一旦提交有效材料经联交所确认,且已经交纳保证金的,即获得交易资格,意向承租方需遵守联交所关于保证金的相关规则,其对如下内容作出承诺:如意向承租方存在以下任何一种情形,将承担缔约过失责任或其他法律责任,出租方可以以意向承租方交纳的交易保证金为限,在扣除联交所组织交易的相关服务费用后,依法依规向意向承租方主张相应的赔偿责任,联交所将按照交易保证金相关规则处理。出租方同时承诺,如因出租方原因,导致项目无法正常推进或者发生其他违规违约行为时,以对竞买人(承租方)设定的承诺条件承担同等损害赔偿责任:
(1)意向承租方提供虚假、失实材料造成出租方或联交所损失的;
(2)意向承租方通过获取出租方的商业秘密,侵害出租方合法权益的;
(3)意向承租方之间相互串通,影响公平竞争,侵害出租方合法权益的;
(4)竞价期内,各意向承租方均未有效报价的;
(5)意向承租方违反法律法规或相关规定给出租方造成损失的。6、意向承租方须书面承诺:
(1)承租方须按照本项目公告约定的时间支付租金及押金;
(2)承租方须自行办理生产经营所需各项行政许可等政府批准手续并承担全部费用;
(3)同意因生产经营而产生的税费和责任由承租方自行承担;
(4)租赁期限内,标的资产内涉及的水、电、暖等设备由承租方自行维护、维修,并承担相关费用;
(5)租赁期限内,经出租方书面同意并征得所有必要的政府有关部门的书面同意或批准后方可装修改造,费用自行承担;
(6)意向承租方在项目挂牌期间已充分了解并认可标的资产现状,并同意以现状进行租赁;
(7)租赁期内,承租方禁止将本项目部分或全部转租,不得以包括但不限于合作经营、承包经营、股权转让、内部招商等任何方式变相转租;
(8)承租方必须确保标的资产的使用安全和消防安全,遵守有关规定,不得从事国家法律法规和北京市明令禁止的行业,并在任何情况下,承担承租使用期间的一切安全责任,如因承租方原因造成水、电、火、气等事故,承租方负全部责任,并赔偿出租方或第三方由此产生的全部损失。承租方应积极配合出租方和其他政府职能部门对标的资产进行不定期消防安全检查;
(9)在被确定为承租方后,同意在30个工作日内与出租方签订租赁合同,按照合同约定支付租金及押金,并在签订合同后3个工作日内向联交所支付交易服务费;
(10)在被确定为承租方后,承租方应按照租赁合同约定承担水、电、暖、物业管理等相关费用;
(11)承租方将该房屋作为注册地址的,应于离开后 30日内将注册地进行变更登记。7、意向承租方承租标的资产的用途须符合最新版《北京市新增产业的禁止和限制目录》的要求,不得配置与本项目租赁用途无关联的或者与政府法规、政策相抵触的其他业态。 8、联交所确认承租方应支付的首期租金、押金、交易服务费到账后,出具本项目交易凭证。9、本项目承租方应向联交所支付年平均租金2%的交易服务费|
| 意向承租方范围 | 依法设立并有效续存的企业法人;其他经济组织|
| 承租资格条件 | 1、意向承租方应为中国境内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企业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2、意向承租方应具有良好的财务状况和支付能力,须提供不低于人民币270万元的银行存款证明,存款证明的开具日期和账户余额截止日期均在信息披露期内。(若不同银行出具存款证明的,账户余额截止日期应为同一日期)3、意向承租方应具有良好商业信用,无不良经营记录,未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严重违法失信名单(黑名单)”,以“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网站或“信用中国”网站查询的结果为准;未被人民法院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以全国法院失信执行人名单信息公布为准。4、符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5、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承租。|
| 招租流程 | 1. 本项目公告时间:2026.05.25-2026.06.15
2. 交易流程
2.1 参与报名
意向承租方应在项目公告期内至本网站注册并实名认证,登录账号后进入“我要报名”,填写“意向承租申请”并上传相应材料;同时,按照公告要求在本项目挂牌期满前交纳保证金至联交所指定账户。意向承租方递交受让申请但逾期未交纳保证金的,视为放弃申请意向承租资格。
2.2 参与交易
2.2.1 信息发布期满后,只产生一家符合条件且交纳保证金的意向承租方,则采取协议招租的方式确定最终承租方,承租方应按照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的通知要求在规定时限内通过产权交易系统进行报价,报价高于或等于挂牌价格的,则该报价成为承租价格。
2.2.2 信息发布期满后,如征集到两家及以上符合条件且交纳保证金的意向承租方,则采取以下方式确定承租方:
网络竞价-多次报价(无优先权)
意向承租方参与竞价前需详细了解并确认竞价方案的内容。
2.3完成交易
报价/竞价完成后,联交所向交易各方发送结果通知,并在收取交易方支付的交易服务费后出具交易证明。租赁双方应及时按照本项目公告内容及交易证明内容签订租赁合同。|
| 其他说明 | 1、标的资产尚未办理产权证,租赁面积以出租方测量为准,若该标的资产的建筑面积经任何测量机构测量存在差异的,不影响本次招租确定的租金价格。2、库房和西侧平房能正常使用;东侧平房砖木结构,年久失修,屋顶大部分坍塌,门窗破损,承租方在使用前需自行修缮达到正常使用状态后方可进入,修缮费用由承租方承担。3、标的资产出租后,由承租方负责标的资产所在土地的日常维护与使用,并且须符合国家、地方政府对于土地使用的有关规定。4、信息披露期内,意向承租方须提前与出租方踏勘联系人电话预约,并携带盖章后的《现场踏勘确认书》赴现场踏勘,踏勘后出租方盖章确认。意向承租方在递交承租申请时须向联交所提交《现场踏勘确认书》作为报名的先决条件,内容详见附件。踏勘
联系人:邵经理,
联系电话:18511590935。5、租金为含税价,不含物业费、采暖、能源费等费用。6、其他详见资产评估报告。|
| 交易服务费付费主体 | 双方各付|
| 交易服务费 | 双方各向联交所支付年平均租金2%的交易服务费|
| 保证金事项 | 1.交纳金额:200000元
2.交纳时间:招租信息披露日起至披露期满日前交纳至联交所指定银行账户,实际以联交所到账时间为准。意向承租方逾期未交纳保证金的,视为放弃意向承租资格。
3.交纳方式:线上缴纳保证金收款银行及账号
4.退还方式:
(1)意向承租方被确定为承租方且不存在违规违约的情形的,其缴纳的保证金在联交所出具交易凭证后全额返还;
(2)其他意向承租方未被确定为承租方且不存在违规违约情形的,其交纳的保证金在竞价完成后及时全额返还;
(3)如出租方未确认意向承租方承租资格的,其缴纳的保证金在未被确认资格后的1个工作日内全额返还。
5.为保护租赁各方合法利益,出租方在此做出特别提示,意向承租方一旦提交有效材料经联交所确认,且已经交纳保证金的,即获得交易资格,意向承租方需遵守联交所关于保证金的相关规则,其对如下内容作出承诺:如意向承租方存在以下任何一种情形,将承担缔约过失责任或其他法律责任,出租方及交易机构可扣除该意向承租方的保证金,作为对相关方的补偿;如该保证金不足以补偿相关方损失的,相关方可按实际损失继续追偿。
(1)意向承租方提供虚假、失实材料造成出租方或联交所损失的;
(2)意向承租方通过获取出租方的商业秘密,侵害出租方合法权益的;
(3)意向承租方之间相互串通,影响公平竞争,侵害出租方合法权益的;
(4)竞价期内,各意向承租方均未有效报价的;
(5)意向承租方违反法律法规或相关规定给出租方造成损失的;
(6)其他依据联交所有关保证金的规则有权扣除保证金的情形。
信息披露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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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信息披露期 | 15个工作日|
| 披露期满未征集到意向方 | 延长信息发布,不变更挂牌条件,按照5个工作日为一个周期,直至征集到承租方。|
| 交易方式 | 网络竞价
项目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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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示附件 | 公示附件-《租赁合同》.pdf公示附件-《现场踏勘确认书》.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