雍锦花园1、2、22幢屋面外墙维修项目候选人公示
项目详情
雍锦花园1、2、22幢屋面外墙维修项目候选人公示
一、项目相关情况
项目名称: 雍锦花园1、2、22幢屋面外墙维修项目
项目编号:STDL-2026-022号
招标方式:公开招标
招标公告发布日期: 2026 年 07 月 07 日
开标日期: 2026 年 07 月 30 日
雍锦花园1、2、22幢屋面外墙维修项目中标候选人结果公示如下:
第一中标候选人名称: 安徽苍龙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地址: 安徽省合肥市长丰县杜集镇朱张路中段北侧2号
投标报价:人民币壹佰万零捌佰贰拾捌元贰角捌分(¥1000828.28元)
质量:合格
交货及安装周期:90日历天
备注:其他详见附件。
招标人: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长宁社区服务中心永和社区居民委员会
地 址:合肥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雍锦花园
邮 编:230001
联系人:祁先生
电 话:18225547370
招标代理机构:盛唐工程咨询集团有限公司
地 址:合肥市包河区福州路3436号千城大厦7楼
邮 编:230001
联系人:温志超、宋太风、朱国庆
电 话:18326652987、0551—67896985
公示期:2026 年 07 月 30日至 2026 年 08 月 02 日
若投标人对上述结果有异议,可在公示期内,可通过电子交易系统在线提出或以其他书面形式向招标人或代理机构提出异议,异议材料递交地址:合肥市包河区福州路 3436 号千城大厦 7 楼,
联系人:温志超,
联系电话:18326652987。
二、异议提起的条件及不予受理的情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现将异议提起的条件及不予受理的情形告知如下:
(一)异议应通过电子交易系统在线提出或以其他书面形式实名提出,异议材料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异议人的名称、地址、有效联系方式;
2、项目名称、项目编号、标段号(如有);
3、被异议人名称;
4、具体的异议事项、基本事实及必要的证明材料;
5、明确的请求及主张;
6、提起异议的日期。
异议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需有委托授权书)签字并加盖公章。
异议人需要修改、补充异议材料的,应当在异议期内提交修改或补充材料。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
l、提起异议的主体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
2、提起异议的时间超过规定时限的;
3、异议材料不完整的;
4、异议事项含有主观猜测等内容且未提供有效线索、难以查证的;
5、对其他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详细内容异议,无法提供合法来源渠道的;
6、异议事项已进入投诉处理、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程序的。
特此公告。
2026 年 07 月 30日
一、项目相关情况
项目名称: 雍锦花园1、2、22幢屋面外墙维修项目
项目编号:STDL-2026-022号
招标方式:公开招标
招标公告发布日期: 2026 年 07 月 07 日
开标日期: 2026 年 07 月 30 日
雍锦花园1、2、22幢屋面外墙维修项目中标候选人结果公示如下:
第一中标候选人名称: 安徽苍龙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地址: 安徽省合肥市长丰县杜集镇朱张路中段北侧2号
投标报价:人民币壹佰万零捌佰贰拾捌元贰角捌分(¥1000828.28元)
质量:合格
交货及安装周期:90日历天
备注:其他详见附件。
招标人: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长宁社区服务中心永和社区居民委员会
地 址:合肥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雍锦花园
邮 编:230001
联系人:祁先生
电 话:18225547370
招标代理机构:盛唐工程咨询集团有限公司
地 址:合肥市包河区福州路3436号千城大厦7楼
邮 编:230001
联系人:温志超、宋太风、朱国庆
电 话:18326652987、0551—67896985
公示期:2026 年 07 月 30日至 2026 年 08 月 02 日
若投标人对上述结果有异议,可在公示期内,可通过电子交易系统在线提出或以其他书面形式向招标人或代理机构提出异议,异议材料递交地址:合肥市包河区福州路 3436 号千城大厦 7 楼,
联系人:温志超,
联系电话:18326652987。
二、异议提起的条件及不予受理的情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现将异议提起的条件及不予受理的情形告知如下:
(一)异议应通过电子交易系统在线提出或以其他书面形式实名提出,异议材料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异议人的名称、地址、有效联系方式;
2、项目名称、项目编号、标段号(如有);
3、被异议人名称;
4、具体的异议事项、基本事实及必要的证明材料;
5、明确的请求及主张;
6、提起异议的日期。
异议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需有委托授权书)签字并加盖公章。
异议人需要修改、补充异议材料的,应当在异议期内提交修改或补充材料。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
l、提起异议的主体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
2、提起异议的时间超过规定时限的;
3、异议材料不完整的;
4、异议事项含有主观猜测等内容且未提供有效线索、难以查证的;
5、对其他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详细内容异议,无法提供合法来源渠道的;
6、异议事项已进入投诉处理、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程序的。
特此公告。
2026 年 07 月 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