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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东方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东方市东河镇中心卫生院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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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方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东市监处罚〔2026〕19号
当事人:东方市东河镇中心卫生院?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事业单位法人证书?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4688********260L?
住所(住址):海南省东方市东河镇东政街?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卢*飞
身份证件号码:**************0746?
经初步调查,东方市东河镇中心卫生院涉嫌医保价格收费个人支付部分串换项目的价格违法情形,该行为涉嫌违反《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九条第十款的规定,本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四条第二款以及《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建议予以立案。
经查,经查明,2023年1月1日至2025年5月31日,当事人主要存在以下违法事实:共涉及血清高密度脂蛋白胆固醇测定(干化学法)、血清高密度脂蛋白胆固醇测定(干化学法)、血清总胆红素测定(干化学法)、血清甘油三酯测定(干化学法)和血清总胆固醇测定(干化学法)等五个项目,串换项目1151项个人支付703.2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东方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监督一张”移送文件1份,证明案件来源和当事人违法事项;
2.当事人提供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复印件1份(共1页)、执业许可证1份(共1页)和法定代表人卢*飞身份证复印件1份(共1页),被委托人赵日流身份证复印件1份(共1页);证明当事人合法经营资格和主体身份;
3.委托书1份和赵日流《询问笔录》1份;
4.2023年1月1日至2025年5月31日,东方市东河镇中心卫生院国家飞行检查收费类医保问题明细表(部分截取)1份(共1页);
5.现场笔录1份(共3页)和证据提取单1份(共2页)。
上述证据,由东方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法收集,并经当事人签名确认,具有真实性、合法性和与本案案件事实的关联性,可以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当事人存在串换项目收费等违规问题,涉及医疗保障基金个人支付违规金额703.2元的行为,违反了《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2010修订)》第九条第十项的规定。
2026年6月22日,本局向当事人送达了本案《行政处罚告知书》(东市监罚告〔2026〕20号),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任何陈述或申辩。
综上,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经营者不按照规定提供服务而收取费用的行为,依据《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2010修订)》/第九条/第十项经营者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较重的处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十)不按照规定提供服务而收取费用的;的规定,鉴于当事人积极主动配合调查并及时改正,主动开展自查自纠工作。综合本案违法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退回个人违规支付的医疗保障基金。并对当事人予以从轻处罚如下:
对当事人处以罚款人民币703.2元并没收8.67元。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缴纳罚款,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你(单位)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东方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东方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