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合肥南岗畅园1#101房屋委托运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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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岗畅园1#101房屋委托运营
合肥蜀山公共资源交易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2026年6月27日
图一:标的所在位置(仅供参考,以实地踏勘为准)
图二:标的外观(仅供参考,以实地踏勘为准)
附件1:
网络连续竞价须知
1.本项目采取网络连续竞价、项目最高报价者得的方式确定成交人。本项目所称网络连续竞价是指获得竞价资格的意向方依据公告约定通过电子竞价系统进行多次报价,并最终确定成交人。
2.网络连续竞价方式适用于1家及1家以上合格意向方参与的竞价项目。
3.意向方进入竞价系统进行报价,即视为接受合肥蜀山公共资源交易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就本项目发布的公告(包括附件及变更公告)、《产权交易操作手册》及其他形式通知的全部内容并无异议。
4.本次竞价活动由自由报价期和延时竞价期组成。
5.报价具体流程如下:
(1)公告发出后即进入自由报价期。自由报价期意向方可以对意向标的充分报价,有效报价不得低于公告底价和现有最高有效报价。下一轮报价应在前轮报价的基础上增加一个或几个加价幅度。意向方一经报价,不得撤回,当其他意向方有更高报价时,其报价即丧失约束力。
(2)自由报价期结束后,进入延时竞价期。本项目延时竞价周期为180秒。延时竞价期内如无人加价,则自由报价期最高出价者即为成交人,该标的竞价活动结束;延时竞价周期内如出现有效报价,则进入新的延时竞价周期;在一个延时竞价周期内如未出现有效报价,则报价结束,当前最高有效报价者即成为成交人,该标的竞价活动结束。
(3)根据有关规定享有优先权的意向方,在竞价过程中,可通过行使优先权将当前最高报价确认为自己的最新报价,使自己成为当前最高报价人。电子竞价系统界面的报价历史中最高报价将变为优先权人的报价,优先权人成为当前最高报价人,此时其他意向方的前次报价自动失效,其他意向方应决定是否再次报价。没有更高报价的,交易标的由优先权人竞得。如优先权人未及时行使优先权,则视为放弃优先权。
6.结果确认。竞价结束后状态变为“竞价结束”,本次报价结束,可以通过电子竞价系统查看报价结果。竞价结束且无异常情况,合肥蜀山公共资源交易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将对本次竞价结果进行核查,竞价结果仅作为成交依据,最终成交结果以成交公告为准。
7. 意向方应认真填写注册、登记信息并应及时修改初始密码(若有),对自己的账户信息保密。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意向方自行承担责任。
(1)如因意向方所填写的信息不真实、不准确或不完整而造成其无法参与竞价或无法行使优先权;
(2)因意向方原因导致其账户信息泄露而造成的不良后果;
(3)因意向方自身终端设备和网络异常等原因导致无法正常竞价。
8.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合肥蜀山公共资源交易项目管理有限公司有权中止项目。由此产生的网络报价结果,合肥蜀山公共资源交易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将不予确认,且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1)因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电子竞价系统无法正常运行的;
(2)由于电子竞价系统服务器受到攻击、通讯网络故障、系统设备故障等原因而造成的服务中断或延迟;
(3)因合肥蜀山公共资源交易项目管理有限公司操作失误导致起始价、加价幅度、自由竞价阶段结束时间、限时竞价阶段结束时间、优先权人行权时间等设置错误的;
(4)《合肥市产权交易中止和终结交易操作细则》规定中止交易的其他情形;
(5)需要中止网络竞价活动的其他情形。
9.异常情况处理
如因系统故障导致合肥蜀山公共资源交易项目管理有限公司未能及时暂停报价而出现报价结束的,或因系统故障导致项目信息需要重建的,合肥蜀山公共资源交易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将中止报价活动。中止报价活动时系统显示的最高报价仅为当前最高报价,非成交价格;最高报价者仅为当前最高报价的意向方。
采取中止报价活动的,待影响报价正常进行的事项消除后,合肥蜀山公共资源交易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将按照委托方要求的时间和方式继续报价或重新组织报价,规则如下:
(1)竞价记录可以恢复的,已获得竞价资格的意向方继续报价。继续报价时按暂停报价时的最高报价者及其报价作为起始状态并设置一定时间的自由报价期及延时报价期继续组织报价。
(2)如继续报价无人应价时,则确认起始状态的价格为成交价格,起始状态的最高报价者为报价最高的意向方。按照本须知第6条的规定确认成交人。
(3)竞价记录无法恢复的,重新组织竞价,确认成交人。
10.其他未尽事项详见《合肥市产权交易电子竞价交易规则》(合公法【2020】15号)
11.本须知最终解释权归合肥蜀山公共资源交易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合肥蜀山公共资源交易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附件2:
房屋运营合同
房屋委托方(甲方):
房屋运营方(乙方):
合同签订地点:
合同签订时间: 年 月 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有关规定,为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经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委托运营房屋的坐落、面积、用途
1-1、房屋坐落 ,建筑面积为 m²。
1-2、乙方向甲方承诺,委托运营该房屋仅用作 使用。
1-3、在委托运营期限内,未事前征得甲方的书面同意,乙方不得擅自改变该房屋使用用途。
1-4、乙方使用委托运营房屋必须符合房屋设计用途及《合肥市服务业环境保护管理办法》等相关要求,若由此造成乙方不能按预想的方案使用房屋并导致委托运营合同不能履约的,责任由乙方承担。
第二条:委托运营期限
该房屋委托运营期共 个月,房屋委托运营期限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第三条:履约保证金
3-1、房屋履约保证金为人民币 中标租金的3-6个月 (¥ 元),乙方应在接收房屋之前将履约保证金交付给甲方。如乙方承租期间无违约情况发生,该保证金在委托运营期满后退还乙方(不计息);如乙方发生违约行为,则违约金将直接从履约保证金中扣除,不足部分由乙方另行补足。
3-2、合同期满或合同解除后,乙方应及时结清承租期间应承担的租金及各项费用(含违约金),否则此类款项将直接从履约保证金中扣除。
第四条:房屋租金、交纳方式、交纳时间
4-1首年委托运营时间为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双方同意因乙方经营需要对该房屋进行装修改造,年租金为 (¥ 元)。
4-2、第二年委托运营时间为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年租金为 (¥ 元)。
递增情况 。
4-3、第三年委托运营时间为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年租金为 (¥ 元)。
4-4、第四年委托运营时间为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年租金为 (¥ 元)。
4-5、第五年委托运营时间为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年租金为 (¥ 元)。
4-6、第六年委托运营时间为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年租金为 (¥ 元)。
4-7、乙方将租金缴至甲方指定的账号,或按双方书面商定的方式进行支付。合同期内如甲方需要变更租金结算账户,应及时将变更后的账户书面通知乙方。
4-8、乙方须在合同签订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向甲方缴纳首期租金,合计: (¥ 元),租金每三个月支付一次,先支付后使用,每期租金应在下一个使用期开始15日前向甲方支付。
租金缴付账户信息:
户名:
开户行:
账号:
第五条:房屋交付
5-1、甲方收到乙方履约保证金及首期租金后,应于 3 日内将委托运营房屋交付给乙方。乙方未及时付清应付款项的,甲方有权拒绝交付房屋且不承担违约责任,实际委托运营期不进行顺延,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全部由乙方自行承担;
5-2、甲方原因推迟交房,可将委托运营终止时间进行等长时段顺延,实际委托运营保持不变。
5-3、甲方应于交付时确保委托运营房屋及附属设施、设备符合招租约定状态(招租时另有约定的除外),具体交接范围以《委托运营房屋现场交接清单》载明的房屋本体、附属设施及设备等实物现状为准。双方应通过现场共同核验确认实际状况,经签署交接清单并完成钥匙移交后,即视为甲方已履行完毕房屋交付义务。
第六条:房屋收回
6-1、委托运营期满或委托运营合同解除后,乙方必须在委托运营期满或委托运营合同解除后 10 日内无条件将房屋归还甲方。逾期超过 15日的,视为乙方放弃房屋内物品所有权,甲方有权自行清退、处置物品,且不免除乙方违约责任。
6-2、乙方交还房屋时应保证房屋本身及附属设施、设备处于完好状态,委托运营期内乙方添置的可移动的物品可自行收回,但对于装修、改造后不可移动的建筑和设施设备,须按照当时的状况完好无偿地移交给甲方。
6-3、对于该房屋内乙方未经甲方同意遗留的物品,甲方有权自行处置。
6-4、甲乙双方现场验收交接后在《委托运营房屋现场交接清单》上签字,甲方收回房屋。
第七条:装修改造
7-1、房屋委托运营期间,乙方因经营需要对委托运营房屋进行装修的,所需全部费用由乙方承担;房屋进行装修前必须以书面形式征得甲方同意,乙方在装修中应确保不会破坏房屋主体结构并不得破坏或改变甲方与相邻产权人的产权界限,否则所造成的经济损失和引起的产权纠纷责任全部由乙方承担;甲方有权监督装修施工过程,并有权提出必要的整改意见。
7-2、如乙方因经营需要对安全、消防、水、电、通讯等基础设施、设备进行改造或升级的,须事先征得甲方的同意方可进行,改造升级的施工由乙方负责,所需各项费用均由乙方承担;设施改造升级后不可移动的部分应在委托运营结束后完好无偿地移交给甲方。
7-3、在房屋装修及设施、设备改造过程中,乙方必须加强施工现场管理,施工
过程中造成的安全事故责任及经济损失由乙方承担,甲方对乙方进行房屋装修或设施改造施工中造成的安全事故及经济损失不承担任何责任。
第八条:甲方的权利义务
8-1、甲方向乙方收取房租等,提供真实合规的税务发票。
8-2、甲方应为乙方提供办理经营证照所需委托运营证明等相关材料。
8-3、甲方对房屋主体结构的安全负责,并负责房屋主体结构日常的维修、维护。
8-4、甲方按现状提供委托运营房屋现有的附属设施、设备供乙方使用,但不承担合同期内此类设备的检测、维修、使用、监管等义务,委托运营期内此类设备发生安全责任事故,甲方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8-5、在委托运营期限内,甲方如以出售、赠予、互易、出资或其他方式全部或部分变更委托运营房屋的产权,应提前三十日书面通知乙方。
第九条:乙方的权利义务
9-1、乙方须接受甲方运营管理相关条例。
9-2、乙方经营项目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并根据主管部门的要求办妥相关环评、消防备案及经营证照等相关手续。
9-3、乙方应按照本合同约定按时支付租金及承担各项费用,委托运营期间(含装修期)该房屋产生的水费、电费、卫生费、电话(网络)费、物业管理费、电视收视费、供暖费等各项费用均由乙方自行承担。
9-4、乙方负责合同履行期内房屋日常维护管理、安全、消防、门前三包等事项并承担产生的相应费用。
9-5、乙方负责房屋附属设施、设备使用期间的安全检测、维护保养、故障维修
等事宜,所需费用由乙方自行承担。如因乙方对设施、设备使用不当或监管不当所造成的安全责任事故,其责任及损失由乙方承担。
9-6、乙方应按照消防部门要求配备齐全并及时更新消防设施设备,应保证消防通道畅通。甲方及上级部门对委托运营房屋内安全消防设施进行工作检查时,乙方应予以配合,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隐患等问题应及时整改。
9-7、如房屋主体结构需要维修、维护的,乙方须书面告知甲方。
9-8、乙方在日常经营时应协调好与其他业主以及物业公司之间的关系,同时应避免损害甲方的权益。
9-9、委托运营期内如甲方出售房屋产权,则同等条件下乙方有优先购买权;委托运营期内该房屋所有权发生变动的,本合同在乙方与新所有权人之间仍具有法律效力。
9-10、合同到期前,乙方有意继续承租的,按照《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合肥市国有(集体)资产租赁交易管理办法的通知》执行。
第十条:合同的解除
10-1、甲、乙双方必须严格按照项目公告及有关承诺签订合同,不得擅自变更。甲、乙双方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对任何因双方擅自变更合同引起的问题和合同风险由双方自行承担。
10-2、因甲方单方面要求而提前解除合同,甲方应对乙方自有投入资金装修部分在进行专项评估后进行补偿。
10-3、因乙方单方面要求而提前解除合同以及委托运营到期合同自然解除的,乙方承租期间因经营需要所实施的装修改造部分,甲方不做任何形式的补偿。
10-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合同解除,按乙方实际承租时间结算租金及各项费用,甲乙双方互不承担违约责任,互不进行任何经济补偿,甲方对于乙方承租期间的装修部分不进行任何形式的补偿。
(1)该房屋因城市建设需要被依法列入房屋拆迁范围的。政府部门或拆迁单位针对装修部分的专项补偿,以权属登记或甲乙双方书面确认的装修投入清单为分配依据:甲方原有的不可移动装修物、设施设备等,对应补偿款归甲方;乙方独立出资的可移动装修部分,对应补偿款归乙方所有;经甲方同意改造的不可移动装修部分,相关补偿由乙方享有,否则该部分补偿归甲方所有。
(2)因房屋所在地段整体性商业开发等需要拆除该房屋的。
(3)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致使房屋毁损、灭失或造成其他相关损失的。
(4)其他不可预见的因素导致合同无法履行的。
10-5、乙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甲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收回房屋,责令乙方限期清场搬离,此类情形甲方不承担违约责任,对于乙方承租期间所实施的装修改造部分不进行任何补偿:
(1)乙方在委托运营合同履约期限内,擅自转租的。
(2)不支付或者不按照约定支付租金或履约保证金达 60 日的。
(3)欠缴水电物业等各项费用达 60日 的。
(4)擅自拆改变动或损坏房屋主体结构的。
(5)利用该房屋从事违法活动的。
(6)因乙方自身原因,未能处理好邻里关系导致甲方被投诉、起诉或陷入其他争议、纠纷的,以及有其他损害甲方利益行为的。
第十一条:甲方违约责任
11-1、甲方未按约定时间交付该房屋,可将委托运营终止时间进行等长时段顺延,实际租期保持不变。乙方若不能接受甲方将委托运营终止时间进行等长时段顺延,可以在收到甲方的通知后3日内向甲方书面申请解除本合同,此种情况下,双方互不承担违约责任。
11-2、委托运营期内,甲方因单方面原因需提前解除合同的,应提前 60 日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并向乙方支付违约金 (履约保证金金额)。
第十二条:乙方违约责任
12-1、乙方有本合同第十条第五款所列行为之一的,应承担违约责任,并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履约保证金金额)。
12-2、未经甲方同意,乙方擅自对该房屋进行装修或在施工中破坏房屋结构、附属设施设备、产权界限的,甲方除有权要求损失赔偿外,乙方还须对损坏部分进行维修复原。
12-3、委托运营期内,乙方因单方面原因需提前解除合同的,应提前 60 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并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履约保证金金额)。
12-4、委托运营期内乙方未按约定时间支付租金,除须补交租金外,每迟付一天应按
合同期内首年中标总租金*10%/365日(取整)元/天标准承担违约金。
12-5、委托运营到期或合同解除后,乙方未按约定时间清场并返还甲方房屋的,除须按最后一期租金标准补交延迟交房时间段内的租金外,每延迟一天还应按 合同期内最后一年总租金*24%/365日(取整)元/天标准承担违约金。
12-6、乙方承租期内发生的违约金均直接从乙方履约保证金中扣除,委托运营期内欠缴的租金及其他各项费用也可在履约保证金内扣除,不足部分由乙方另行缴纳。
第十三条:安全及消防约定
13-1 乙方接收房屋后,该处委托运营房屋、附属设施及所存放物品的全部安全及消防责任均由乙方完全承担。租期内如果发生因乙方经营违反安全消防规定、消防器材配备不齐全、安全管理混乱且不予整改的或对于突发安全消防事件处置操作失当而造成经济财产损失的,则视为乙方重大违约行为,乙方须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及法律后果,同时甲方有权单方面解除本合同。
13-2 根据“谁使用,谁负责”的安全管理责任原则,甲方将本公司委托运营给乙方使用房屋范围的安全工作分割交给乙方自己负责。即委托运营房屋交付给乙方使用后,委托运营房屋范围内的安全工作及安全管理责任由乙方自行承担。
13-3承租期限内,乙方及乙方来访人员及其他乙方有关人员的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均由乙方自行负责,与甲方无关;乙方应当特别注意承租房屋的用火、用电、用气、抛物、坠落及其他安全事项的管理,如发生火灾、摔倒、电击、盗窃等事件造成的任何人的人身伤害、财产损失,均与甲方无关,全部责任和损失由乙方自行承担。如因乙方原因,造成甲方经济损失的,乙方应给予甲方相应补偿;甲方有权要求乙方限期整改,并有权终止《房屋委托运营合同》。
第十四条:特别约定
14-1本合同生效后,如任何一方违约,除按约定支付违约金及承担违约责任外,守约方为维护权益所支出的律师费、公证费、鉴定费、保全费、诉讼费、评估费等一切追偿费用,均由违约方承担。
14-2 、在合同期内,不得以任何理由减免租金。
14-3 经甲、乙双方确认,以下地址为文书视同送达地址:
甲方:
乙方:
14-4 其他(根据项目特殊情况给予约定填写):
第十五条:争议的解决方式
如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将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六条:合同签订
16-1本合同经甲、乙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加注合同签订日期)、盖章后生效,按相关规定报市、区公共资源监督管理局备案。
16-2合同签订地点: 。
16-3本合同一式 陆 份,其中甲方执 贰份,乙方执 贰 份,相关部门备案 贰 份。
出租方(盖章): 承租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章): 法定代表人(签章):
(个人身份证号码):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特别提醒:潜在投标人查阅招标文件后,如参与投标,则需按招标文件获取时间内通过相应电子交易系统完成投标信息的填写。)
附件:
产权交易操作手册2022.01.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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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岗畅园1#101房屋委托运营
合肥蜀山公共资源交易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2026年6月27日
图一:标的所在位置(仅供参考,以实地踏勘为准)
图二:标的外观(仅供参考,以实地踏勘为准)
附件1:
网络连续竞价须知
1.本项目采取网络连续竞价、项目最高报价者得的方式确定成交人。本项目所称网络连续竞价是指获得竞价资格的意向方依据公告约定通过电子竞价系统进行多次报价,并最终确定成交人。
2.网络连续竞价方式适用于1家及1家以上合格意向方参与的竞价项目。
3.意向方进入竞价系统进行报价,即视为接受合肥蜀山公共资源交易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就本项目发布的公告(包括附件及变更公告)、《产权交易操作手册》及其他形式通知的全部内容并无异议。
4.本次竞价活动由自由报价期和延时竞价期组成。
5.报价具体流程如下:
(1)公告发出后即进入自由报价期。自由报价期意向方可以对意向标的充分报价,有效报价不得低于公告底价和现有最高有效报价。下一轮报价应在前轮报价的基础上增加一个或几个加价幅度。意向方一经报价,不得撤回,当其他意向方有更高报价时,其报价即丧失约束力。
(2)自由报价期结束后,进入延时竞价期。本项目延时竞价周期为180秒。延时竞价期内如无人加价,则自由报价期最高出价者即为成交人,该标的竞价活动结束;延时竞价周期内如出现有效报价,则进入新的延时竞价周期;在一个延时竞价周期内如未出现有效报价,则报价结束,当前最高有效报价者即成为成交人,该标的竞价活动结束。
(3)根据有关规定享有优先权的意向方,在竞价过程中,可通过行使优先权将当前最高报价确认为自己的最新报价,使自己成为当前最高报价人。电子竞价系统界面的报价历史中最高报价将变为优先权人的报价,优先权人成为当前最高报价人,此时其他意向方的前次报价自动失效,其他意向方应决定是否再次报价。没有更高报价的,交易标的由优先权人竞得。如优先权人未及时行使优先权,则视为放弃优先权。
6.结果确认。竞价结束后状态变为“竞价结束”,本次报价结束,可以通过电子竞价系统查看报价结果。竞价结束且无异常情况,合肥蜀山公共资源交易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将对本次竞价结果进行核查,竞价结果仅作为成交依据,最终成交结果以成交公告为准。
7. 意向方应认真填写注册、登记信息并应及时修改初始密码(若有),对自己的账户信息保密。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意向方自行承担责任。
(1)如因意向方所填写的信息不真实、不准确或不完整而造成其无法参与竞价或无法行使优先权;
(2)因意向方原因导致其账户信息泄露而造成的不良后果;
(3)因意向方自身终端设备和网络异常等原因导致无法正常竞价。
8.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合肥蜀山公共资源交易项目管理有限公司有权中止项目。由此产生的网络报价结果,合肥蜀山公共资源交易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将不予确认,且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1)因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电子竞价系统无法正常运行的;
(2)由于电子竞价系统服务器受到攻击、通讯网络故障、系统设备故障等原因而造成的服务中断或延迟;
(3)因合肥蜀山公共资源交易项目管理有限公司操作失误导致起始价、加价幅度、自由竞价阶段结束时间、限时竞价阶段结束时间、优先权人行权时间等设置错误的;
(4)《合肥市产权交易中止和终结交易操作细则》规定中止交易的其他情形;
(5)需要中止网络竞价活动的其他情形。
9.异常情况处理
如因系统故障导致合肥蜀山公共资源交易项目管理有限公司未能及时暂停报价而出现报价结束的,或因系统故障导致项目信息需要重建的,合肥蜀山公共资源交易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将中止报价活动。中止报价活动时系统显示的最高报价仅为当前最高报价,非成交价格;最高报价者仅为当前最高报价的意向方。
采取中止报价活动的,待影响报价正常进行的事项消除后,合肥蜀山公共资源交易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将按照委托方要求的时间和方式继续报价或重新组织报价,规则如下:
(1)竞价记录可以恢复的,已获得竞价资格的意向方继续报价。继续报价时按暂停报价时的最高报价者及其报价作为起始状态并设置一定时间的自由报价期及延时报价期继续组织报价。
(2)如继续报价无人应价时,则确认起始状态的价格为成交价格,起始状态的最高报价者为报价最高的意向方。按照本须知第6条的规定确认成交人。
(3)竞价记录无法恢复的,重新组织竞价,确认成交人。
10.其他未尽事项详见《合肥市产权交易电子竞价交易规则》(合公法【2020】15号)
11.本须知最终解释权归合肥蜀山公共资源交易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合肥蜀山公共资源交易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附件2:
房屋运营合同
房屋委托方(甲方):
房屋运营方(乙方):
合同签订地点:
合同签订时间: 年 月 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有关规定,为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经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委托运营房屋的坐落、面积、用途
1-1、房屋坐落 ,建筑面积为 m²。
1-2、乙方向甲方承诺,委托运营该房屋仅用作 使用。
1-3、在委托运营期限内,未事前征得甲方的书面同意,乙方不得擅自改变该房屋使用用途。
1-4、乙方使用委托运营房屋必须符合房屋设计用途及《合肥市服务业环境保护管理办法》等相关要求,若由此造成乙方不能按预想的方案使用房屋并导致委托运营合同不能履约的,责任由乙方承担。
第二条:委托运营期限
该房屋委托运营期共 个月,房屋委托运营期限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第三条:履约保证金
3-1、房屋履约保证金为人民币 中标租金的3-6个月 (¥ 元),乙方应在接收房屋之前将履约保证金交付给甲方。如乙方承租期间无违约情况发生,该保证金在委托运营期满后退还乙方(不计息);如乙方发生违约行为,则违约金将直接从履约保证金中扣除,不足部分由乙方另行补足。
3-2、合同期满或合同解除后,乙方应及时结清承租期间应承担的租金及各项费用(含违约金),否则此类款项将直接从履约保证金中扣除。
第四条:房屋租金、交纳方式、交纳时间
4-1首年委托运营时间为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双方同意因乙方经营需要对该房屋进行装修改造,年租金为 (¥ 元)。
4-2、第二年委托运营时间为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年租金为 (¥ 元)。
递增情况 。
4-3、第三年委托运营时间为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年租金为 (¥ 元)。
4-4、第四年委托运营时间为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年租金为 (¥ 元)。
4-5、第五年委托运营时间为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年租金为 (¥ 元)。
4-6、第六年委托运营时间为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年租金为 (¥ 元)。
4-7、乙方将租金缴至甲方指定的账号,或按双方书面商定的方式进行支付。合同期内如甲方需要变更租金结算账户,应及时将变更后的账户书面通知乙方。
4-8、乙方须在合同签订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向甲方缴纳首期租金,合计: (¥ 元),租金每三个月支付一次,先支付后使用,每期租金应在下一个使用期开始15日前向甲方支付。
租金缴付账户信息:
户名:
开户行:
账号:
第五条:房屋交付
5-1、甲方收到乙方履约保证金及首期租金后,应于 3 日内将委托运营房屋交付给乙方。乙方未及时付清应付款项的,甲方有权拒绝交付房屋且不承担违约责任,实际委托运营期不进行顺延,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全部由乙方自行承担;
5-2、甲方原因推迟交房,可将委托运营终止时间进行等长时段顺延,实际委托运营保持不变。
5-3、甲方应于交付时确保委托运营房屋及附属设施、设备符合招租约定状态(招租时另有约定的除外),具体交接范围以《委托运营房屋现场交接清单》载明的房屋本体、附属设施及设备等实物现状为准。双方应通过现场共同核验确认实际状况,经签署交接清单并完成钥匙移交后,即视为甲方已履行完毕房屋交付义务。
第六条:房屋收回
6-1、委托运营期满或委托运营合同解除后,乙方必须在委托运营期满或委托运营合同解除后 10 日内无条件将房屋归还甲方。逾期超过 15日的,视为乙方放弃房屋内物品所有权,甲方有权自行清退、处置物品,且不免除乙方违约责任。
6-2、乙方交还房屋时应保证房屋本身及附属设施、设备处于完好状态,委托运营期内乙方添置的可移动的物品可自行收回,但对于装修、改造后不可移动的建筑和设施设备,须按照当时的状况完好无偿地移交给甲方。
6-3、对于该房屋内乙方未经甲方同意遗留的物品,甲方有权自行处置。
6-4、甲乙双方现场验收交接后在《委托运营房屋现场交接清单》上签字,甲方收回房屋。
第七条:装修改造
7-1、房屋委托运营期间,乙方因经营需要对委托运营房屋进行装修的,所需全部费用由乙方承担;房屋进行装修前必须以书面形式征得甲方同意,乙方在装修中应确保不会破坏房屋主体结构并不得破坏或改变甲方与相邻产权人的产权界限,否则所造成的经济损失和引起的产权纠纷责任全部由乙方承担;甲方有权监督装修施工过程,并有权提出必要的整改意见。
7-2、如乙方因经营需要对安全、消防、水、电、通讯等基础设施、设备进行改造或升级的,须事先征得甲方的同意方可进行,改造升级的施工由乙方负责,所需各项费用均由乙方承担;设施改造升级后不可移动的部分应在委托运营结束后完好无偿地移交给甲方。
7-3、在房屋装修及设施、设备改造过程中,乙方必须加强施工现场管理,施工
过程中造成的安全事故责任及经济损失由乙方承担,甲方对乙方进行房屋装修或设施改造施工中造成的安全事故及经济损失不承担任何责任。
第八条:甲方的权利义务
8-1、甲方向乙方收取房租等,提供真实合规的税务发票。
8-2、甲方应为乙方提供办理经营证照所需委托运营证明等相关材料。
8-3、甲方对房屋主体结构的安全负责,并负责房屋主体结构日常的维修、维护。
8-4、甲方按现状提供委托运营房屋现有的附属设施、设备供乙方使用,但不承担合同期内此类设备的检测、维修、使用、监管等义务,委托运营期内此类设备发生安全责任事故,甲方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8-5、在委托运营期限内,甲方如以出售、赠予、互易、出资或其他方式全部或部分变更委托运营房屋的产权,应提前三十日书面通知乙方。
第九条:乙方的权利义务
9-1、乙方须接受甲方运营管理相关条例。
9-2、乙方经营项目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并根据主管部门的要求办妥相关环评、消防备案及经营证照等相关手续。
9-3、乙方应按照本合同约定按时支付租金及承担各项费用,委托运营期间(含装修期)该房屋产生的水费、电费、卫生费、电话(网络)费、物业管理费、电视收视费、供暖费等各项费用均由乙方自行承担。
9-4、乙方负责合同履行期内房屋日常维护管理、安全、消防、门前三包等事项并承担产生的相应费用。
9-5、乙方负责房屋附属设施、设备使用期间的安全检测、维护保养、故障维修
等事宜,所需费用由乙方自行承担。如因乙方对设施、设备使用不当或监管不当所造成的安全责任事故,其责任及损失由乙方承担。
9-6、乙方应按照消防部门要求配备齐全并及时更新消防设施设备,应保证消防通道畅通。甲方及上级部门对委托运营房屋内安全消防设施进行工作检查时,乙方应予以配合,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隐患等问题应及时整改。
9-7、如房屋主体结构需要维修、维护的,乙方须书面告知甲方。
9-8、乙方在日常经营时应协调好与其他业主以及物业公司之间的关系,同时应避免损害甲方的权益。
9-9、委托运营期内如甲方出售房屋产权,则同等条件下乙方有优先购买权;委托运营期内该房屋所有权发生变动的,本合同在乙方与新所有权人之间仍具有法律效力。
9-10、合同到期前,乙方有意继续承租的,按照《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合肥市国有(集体)资产租赁交易管理办法的通知》执行。
第十条:合同的解除
10-1、甲、乙双方必须严格按照项目公告及有关承诺签订合同,不得擅自变更。甲、乙双方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对任何因双方擅自变更合同引起的问题和合同风险由双方自行承担。
10-2、因甲方单方面要求而提前解除合同,甲方应对乙方自有投入资金装修部分在进行专项评估后进行补偿。
10-3、因乙方单方面要求而提前解除合同以及委托运营到期合同自然解除的,乙方承租期间因经营需要所实施的装修改造部分,甲方不做任何形式的补偿。
10-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合同解除,按乙方实际承租时间结算租金及各项费用,甲乙双方互不承担违约责任,互不进行任何经济补偿,甲方对于乙方承租期间的装修部分不进行任何形式的补偿。
(1)该房屋因城市建设需要被依法列入房屋拆迁范围的。政府部门或拆迁单位针对装修部分的专项补偿,以权属登记或甲乙双方书面确认的装修投入清单为分配依据:甲方原有的不可移动装修物、设施设备等,对应补偿款归甲方;乙方独立出资的可移动装修部分,对应补偿款归乙方所有;经甲方同意改造的不可移动装修部分,相关补偿由乙方享有,否则该部分补偿归甲方所有。
(2)因房屋所在地段整体性商业开发等需要拆除该房屋的。
(3)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致使房屋毁损、灭失或造成其他相关损失的。
(4)其他不可预见的因素导致合同无法履行的。
10-5、乙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甲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收回房屋,责令乙方限期清场搬离,此类情形甲方不承担违约责任,对于乙方承租期间所实施的装修改造部分不进行任何补偿:
(1)乙方在委托运营合同履约期限内,擅自转租的。
(2)不支付或者不按照约定支付租金或履约保证金达 60 日的。
(3)欠缴水电物业等各项费用达 60日 的。
(4)擅自拆改变动或损坏房屋主体结构的。
(5)利用该房屋从事违法活动的。
(6)因乙方自身原因,未能处理好邻里关系导致甲方被投诉、起诉或陷入其他争议、纠纷的,以及有其他损害甲方利益行为的。
第十一条:甲方违约责任
11-1、甲方未按约定时间交付该房屋,可将委托运营终止时间进行等长时段顺延,实际租期保持不变。乙方若不能接受甲方将委托运营终止时间进行等长时段顺延,可以在收到甲方的通知后3日内向甲方书面申请解除本合同,此种情况下,双方互不承担违约责任。
11-2、委托运营期内,甲方因单方面原因需提前解除合同的,应提前 60 日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并向乙方支付违约金 (履约保证金金额)。
第十二条:乙方违约责任
12-1、乙方有本合同第十条第五款所列行为之一的,应承担违约责任,并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履约保证金金额)。
12-2、未经甲方同意,乙方擅自对该房屋进行装修或在施工中破坏房屋结构、附属设施设备、产权界限的,甲方除有权要求损失赔偿外,乙方还须对损坏部分进行维修复原。
12-3、委托运营期内,乙方因单方面原因需提前解除合同的,应提前 60 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并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履约保证金金额)。
12-4、委托运营期内乙方未按约定时间支付租金,除须补交租金外,每迟付一天应按
合同期内首年中标总租金*10%/365日(取整)元/天标准承担违约金。
12-5、委托运营到期或合同解除后,乙方未按约定时间清场并返还甲方房屋的,除须按最后一期租金标准补交延迟交房时间段内的租金外,每延迟一天还应按 合同期内最后一年总租金*24%/365日(取整)元/天标准承担违约金。
12-6、乙方承租期内发生的违约金均直接从乙方履约保证金中扣除,委托运营期内欠缴的租金及其他各项费用也可在履约保证金内扣除,不足部分由乙方另行缴纳。
第十三条:安全及消防约定
13-1 乙方接收房屋后,该处委托运营房屋、附属设施及所存放物品的全部安全及消防责任均由乙方完全承担。租期内如果发生因乙方经营违反安全消防规定、消防器材配备不齐全、安全管理混乱且不予整改的或对于突发安全消防事件处置操作失当而造成经济财产损失的,则视为乙方重大违约行为,乙方须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及法律后果,同时甲方有权单方面解除本合同。
13-2 根据“谁使用,谁负责”的安全管理责任原则,甲方将本公司委托运营给乙方使用房屋范围的安全工作分割交给乙方自己负责。即委托运营房屋交付给乙方使用后,委托运营房屋范围内的安全工作及安全管理责任由乙方自行承担。
13-3承租期限内,乙方及乙方来访人员及其他乙方有关人员的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均由乙方自行负责,与甲方无关;乙方应当特别注意承租房屋的用火、用电、用气、抛物、坠落及其他安全事项的管理,如发生火灾、摔倒、电击、盗窃等事件造成的任何人的人身伤害、财产损失,均与甲方无关,全部责任和损失由乙方自行承担。如因乙方原因,造成甲方经济损失的,乙方应给予甲方相应补偿;甲方有权要求乙方限期整改,并有权终止《房屋委托运营合同》。
第十四条:特别约定
14-1本合同生效后,如任何一方违约,除按约定支付违约金及承担违约责任外,守约方为维护权益所支出的律师费、公证费、鉴定费、保全费、诉讼费、评估费等一切追偿费用,均由违约方承担。
14-2 、在合同期内,不得以任何理由减免租金。
14-3 经甲、乙双方确认,以下地址为文书视同送达地址:
甲方:
乙方:
14-4 其他(根据项目特殊情况给予约定填写):
第十五条:争议的解决方式
如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将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六条:合同签订
16-1本合同经甲、乙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加注合同签订日期)、盖章后生效,按相关规定报市、区公共资源监督管理局备案。
16-2合同签订地点: 。
16-3本合同一式 陆 份,其中甲方执 贰份,乙方执 贰 份,相关部门备案 贰 份。
出租方(盖章): 承租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章): 法定代表人(签章):
(个人身份证号码):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特别提醒:潜在投标人查阅招标文件后,如参与投标,则需按招标文件获取时间内通过相应电子交易系统完成投标信息的填写。)
附件:
产权交易操作手册2022.01.doc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