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双鸭山市大地城市建设开发投资有限公司1处房地产转让交易公告(国资监测编号GR2026HL2004750)
项目详情
| 项目名称 | 双鸭山市大地城市建设开发投资有限公司1处房地产转让 | 项目编号 | N0129FC261245 |
| 挂牌起始日期 | 2026-07-30 | 挂牌截止日期 | 2026-08-05 |
| 挂牌期满,如未征集到意向受让方 | 不延期。 |
| 标的 |
| 标的坐落 | 双鸭山市尖山区铭人居小区4-1-1601住宅 |
| 基本属性 | 房屋建筑面积约(㎡) | 280.73 | 套内建筑面积(㎡) | 以实际为准 |
| 土地使用权面积(㎡) | - | 使用期限 | - |
| 权利性质 | - | 房产类型 | 住宅 |
| 房屋结构 | 以实际为准 | 所在层数 | 16层 |
| 房屋户型 | 以实际为准 | 房屋朝向 | 以实际为准 |
| 房屋现状 | 租赁情况 | 闲置 | 装修情况 | 以实际为准 |
| 抵押情况 | 无 | 配备电梯 | 以实际为准 |
| 欠费情况 | 由意向受让方自行查实 |
| 配套、环境、交通、亮点 | 以实际为准 |
| 其他情况 | 1、转让标的无任何证照,转让方承诺拥有该标的所有权及处置权,转让方承诺标的成交后配合受让方尽快办理不动产证,转让标的涉及的无房产证、土地证的资产,如发生纠纷由转让方和受让方自行协商处理,交易机构不承担任何费用及法律责任。 |
1、本次产权转让是我方真实意愿表示,转让的产权权属清晰,我方对该产权拥有完全的处置权且实施不存在任何限制条件;
2、我方转让产权的相关行为已履行了相应程序,经过有效的内部决策,并获得相应批准;
3、我方所提交的材料内容真实、完整、合法、有效,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4、我方在转让过程中遵守法律法规规定和产权交易市场以及黑龙江联合产权交易所的相关规则,按照有关要求履行我方义务。我方保证遵守以上承诺,如违反上述承诺或其他有违规行为,给交易相关方造成损失的,我方愿意承担法律责任及相应的经济赔偿责任。
| 特别 |
| 交易 | 资金缴纳方式 | 钱包支付 |
| 交易价款支付方式 | 一次性支付 |
| 受让方资格条件 | 依法注册并有效存续的企业法人、其他组织或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
| 标的交割 | 1、 转让标的交割事宜由交易双方在《产权转让合同》中约定。 |
| 与转让相关的其他条件 | 1、 受让方(即出价最高者)应在成交之次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成交价款、交易服务费全额汇入交易机构指定银行账户,并持身份证明材料(自然人携带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法人单位携带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单位公章、授权委托书、经办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到交易机构签署成交确认书等成交手续。 |
| 联系 | 咨询联系人 | 那先生0451-87200139,李女士0451-87200195 |
| 举报投诉电话 | 0451-87200259 |
| 咨询时间 | 公告期内(节假日除外) |
| 咨询地址 |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长江路28-8号,黑龙江联合产权交易所 |
| 交易机构 | 黑龙江联合产权交易所:www.huaee.net |
1、转让标的无任何证照,转让方承诺拥有该标的所有权及处置权,转让方承诺标的成交后配合受让方尽快办理不动产证,转让标的涉及的无房产证、土地证的资产,如发生纠纷由转让方和受让方自行协商处理,交易机构不承担任何费用及法律责任。
2、转让标的目前可能存在欠费,所欠费用(包括已知的和未知的)由受让方自行查实并全部承担。
3、转让标的按现状进行转让,具体情况以现场实物为准。
(以公告内容为准)
依法注册并有效存续的企业法人、其他组织或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以公告内容为准)
1、 受让方(即出价最高者)应在成交之次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成交价款、交易服务费全额汇入交易机构指定银行账户,并持身份证明材料(自然人携带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法人单位携带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单位公章、授权委托书、经办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到交易机构签署成交确认书等成交手续。
2、 受让方应在竞价成交之次日起 10个工作日内持成交确认书与转让方签订《产权转让合同》。交易机构在收到交易双方签订的《产权转让合同》后5个工作日内将转让标的成交价款汇入转让方指定的银行账户。
(以公告内容为准)
1、 转让标的按现状(不包括设备、家具、装饰等)进行转让。交易机构将转让方提供的资料进行了全面如实披露,并不表明能够对转让标的所有瑕疵,特别是隐蔽的瑕疵进行了全部揭示;交易机构、转让方提供的转让标的相关资料及所作的陈述仅供参考,不作为交易机构、转让方对标的品质和数量的任何担保,也不作为转让标的现状的法律依据和转让标的移交的凭据。
2、 除本公告披露的瑕疵外,转让标的还可能存在潜在或隐蔽的瑕疵,潜在或隐蔽的瑕疵包括欠缴税费(如水、电、气、供暖、物业费等)、权证缺陷(如不能办理产权、未做产权变更或不能办理产权过户等)以及其他瑕疵等。
3、 意向受让方务必在交纳保证金前对转让标的物的法律及自然现状进行深入而全面地了解,包括亲自查验转让标的物、向相关管理部门了解标的现状或聘请专家鉴定等。意向受让方交纳保证金即表明意向受让方对转让标的现况、瑕疵以及本公告(包含交易须知等所有附件)全部内容的认可和接受,由此产生的任何法律与经济责任由意向受让方全部承担。
4、 转让标的虽已经评估机构进行评估,但房产建筑面积、土地使用权面积等数据可能与实际有误差,仅供参考,具体数据以不动产登记部门为准;如确有误差,成交价款、交易服务费不作调整。
5、 转让标的物的移交、房屋所有权、土地使用权及其他一切相关财产权利的登记、变更、补办、分割等手续,均由受让方自行办理,办理产权登记及变更手续所需缴纳的相关税费(包括已知的和未知的)由受让方承担。
6、 转让成交后,若因国家政策调整或不可抗力因素导致转让标的不能正常办理交割手续的,交易双方解除合同,转让方、受让方及交易机构均不承担责任,受让方支付的成交价款、交易服务费全额退还。
7、 受让方无正当理由不签署或未按期签署成交确认书或《产权转让合同》、不支付或未按期支付成交价款及交易服务费,黑龙江联交所或转让方有权视作受让方放弃标的。受让方放弃或视作放弃转让标的的,转让标的可再次转让;如再次转让时的成交价款低于本次成交价款的,转让方保留追诉违约受让方补足差额的权利。
8、 本公告转让房产信息由转让方提供,若实际情况与公告不符或故意隐瞒重大应披露事项,由此产生的法律问题及相关责任由转让方承担。 本项目为重新挂牌。
(以公告内容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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