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中国银河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拥有的佛山品讯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等2户不良债权
项目详情
| 标的基本信息 | |||
| 项目编号 | GZ2026CD1012489-2 | ||
| 标的名称 | 中国银河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拥有的佛山品讯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等2户不良债权 | 挂牌价 | 39,500,000.00元 |
| 资产概述 | - | ||
| 债权基本信息 | |||
| 标的状态 | 其他 | ||
| 其他情况说明 | |||
| 交易条件 | |||||||||||
| 挂牌开始日期 | 2026-07-30 | ||||||||||
| 挂牌公告期 | 6个工作日 | ||||||||||
| 延牌规则 | 如果公告期结束时征集到的意向受让方不足2个,不变更挂牌条件,按照 (3)个工作日为一个延长周期,最多延长 (1)个周期 | ||||||||||
| 价款支付方式 | 一次性付清 受让方应在签订《资产转让协议》(见附件)次日起10个工作日内一次性付清全部受让价款及相关费用。 | ||||||||||
| 优先权人是否放弃优先购买权 | 是(放弃或不涉及) | ||||||||||
| 与交易相关的其他条件 | 1.转让方按交易标的现状转让。 2.受让方按交易标的现状受让。 3.意向方的报价不含广州产权交易所有限公司交易服务费。 4.意向方注册报名则视同其同意在成交后与转让方签订《资产转让协议》,并按约定享有和行使权利、承担和履行义务。 5.信息公告期内,只征集到一家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报名参加交易的,将按照转让方要求,延长信息披露公告的时间,公告时间为3个工作日,如在延长公告时间内最终仍仅征集到一家意向方,则以转让方底价或对方报价(如高于底价)成交,如该意向受让方不履行签署合同义务,转让方可全额扣除保证金。如有两家以上意向受让方报名,且所有意向受让方均不出价,转让方可扣除所有意向受让方缴纳的全额保证金。如竞拍成功后,中标方未能按挂牌通知支付剩余款项,保证金将不予退还。 6.本项目信息披露期间产生两家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则采取网络竞价的转让方式。 7.报价最高的意向方如被确认为交易标的成交方,应当于报价活动结束并收到广州产权交易所有限公司出具的《成交通知书》起10个工作日内与转让方签订《资产转让协议》,并在签订《资产转让协议》次日起10个工作日内一次性付清剩余交易价款(前期交易保证金已转为交易价款一部分)。否则,该意向方前期已交纳交易价款不予退回,作为违约金由转让方依法处置。转让方有权依法将交易标的再次转让,再次转让交易标的所产生的费用及其成交差价由该报价最高的意向方承担赔偿责任。该意向方交纳的交易保证金不足以支付交易费用以及补偿因其行为而使广州产权交易所有限公司和转让方遭受的损失(包括但不限于再次转让交易标的所产生的费用及其成交差价)的,应按差额承担赔偿责任。 8.意向方需承诺并同意:于转让项目成交(以《成交通知书》发出为准)当日按竞买须知的约定向广州产权交易所有限公司支付服务费。在转让项目成交且意向方已向广州产权交易所有限公司足额支付交易服务费(以该款项到达广州产权交易所有限公司指定账户为准)后,意向方所交纳的交易保证金即转为交易价款的一部分,由广州产权交易所有限公司在满足发出《成交通知书》及足额收取交易服务费后划付至中国银河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 ||||||||||
| 重大事项及其他披露内容 | 标 的 具 体 信 息 本次拟转让的标的为中国银河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拥有的佛山品讯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等2户不良债权(下称“标的债权”或“交易标的”)。截至2026年2月20日(下称“基准日”),标的债权本金余额5,930.00万元,利息798.66 万元,费用18.05万元,债权总额合计6,746.70万元(以上金额最终以法院认可的计算金额为准))。 标的债权项下的担保人和担保方式包括:详见债权清单 截至基准日,标的债权的司法催收进程为: □未起诉/未申请仲裁 □诉讼中/仲裁中,未判决/未裁决 □已判决/已裁决(未生效) □已判决/已裁决(已生效),未执行 ?已判决/已裁决(已生效),执行中(包括本次执行终结) 交易标的具体情况详见委托方另行提供的资产明细表及相关资料(如有)。 其他披露信息 转让方按现状转让标的债权,对标的债权瑕疵不承担任何责任,具体风险揭示详见附件《资产转让协议》相关条款。 | ||||||||||
| 处置方案 | |||||||||||
| 组织交易方式 | 挂牌期满后,如征集到1家符合资格且缴纳保证金(如有)的意向方,采用协议交易;如征集到2家及以上符合资格且缴纳保证金(如有)的意向方,采用网络多次报价。 | ||||||||||
| 报价方式 | |||||||||||
| 处置方案 | 1.若意向方未被确认为交易标的成交方的,在竞价活动结束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银行转账方式下)广州产权交易所有限公司按规定将其支付的保证金不计利息地原路退回;(电子钱包方式下)广州产权交易所有限公司按规定将其保证金进行解冻。 2.意向方被确认为交易标的成交方后,如出现违反保证内容的任一事项的,其交纳的交易保证金不予退回,由广州产权交易所有限公司扣除其应付给广州产权交易所有限公司的交易服务费后,余额划归转让方所有。 3.在广州产权交易所有限公司发出《成交通知书》并向广州产权交易所有限公司足额交纳交易服务费后,成交方交纳的交易保证金转为交易价款的一部分。 | ||||||||||
| 评审规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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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受让资格及审核方式 | |||||||||||
| 是否需要登记审核 | 是 | ||||||||||
| 是否允许联合受让 | 不允许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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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保证金缴纳规则 | |||||||||||
| 保证金收取方案 | 本次标的处置保证金收取方式为固定保证金,保证金金额为10,900,000元。 | ||||||||||
| 交纳时间 | 交易机构受让登记后交纳 | ||||||||||
| 保证金交纳截止时间要求 | 挂牌截止日17:00前 | ||||||||||
| 保证金交纳方式 | 银行转账 | ||||||||||
| 保证金交纳账号 | 收款单位:广州产权交易所有限公司,账号:800208860302026,开户行:广州银行海珠支行 | ||||||||||
| 保证内容 | 1. 意向方被确认为交易标的成交方后,该成交方应按交易公告、交易须知、《成交通知书》等要求履行后续交易流程。 2.成交方应在广州产权交易所有限公司出具《成交通知书》当天按照《网络多次报价须知》规定向广州产权交易所有限公司支付交易服务费。 | ||||||||||
| 处置方法 | 1.若意向方未被确认为交易标的成交方的,在竞价活动结束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银行转账方式下)广州产权交易所有限公司按规定将其支付的保证金不计利息地原路退回;(电子钱包方式下)广州产权交易所有限公司按规定将其保证金进行解冻。 2.意向方被确认为交易标的成交方后,如出现违反保证内容的任一事项的,其交纳的交易保证金不予退回,由广州产权交易所有限公司扣除其应付给广州产权交易所有限公司的交易服务费后,余额划归转让方所有。 3.在广州产权交易所有限公司发出《成交通知书》并向广州产权交易所有限公司足额交纳交易服务费后,成交方交纳的交易保证金转为交易价款的一部分。 | ||||||||||
| 委托方信息 | |||
| 委托方名称 | 中国银河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 ||
| 委托方申请与承诺 | 广州产权交易所有限公司: 本委托方提出申请,将合法持有的该项目进行公开交易。本委托方同意由贵所按公告的内容在网站及相关媒体公开发布交易信息并由贵所组织实施交易。本委托方依照公开、公平、公正、诚信的原则,作如下承诺: 1、本次交易是本委托方的真实意愿表示,权属清晰,本委托方对该资产拥有完全的处置权且处置权的实施不存在任何限制; 2、本次交易已依法获得必需的决定、批准和同意; 3、本委托方保证填写的内容及提交贵所的材料(包括原件、复印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承担责任,同意贵所依法对上述所填写的内容及提交的材料予以披露。 本委托方保证遵守以上承诺,如因违反上述承诺,给交易相关方(包括但不限于贵所、意向方和第三方)造成损失的,本委托方愿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及相应的经济赔偿责任。 | ||
| 经办人联系方式 | |||
| 交易机构联系人 | 周先生、黄小姐 | ||
| 交易机构联系方式 | 96100转分机号612、13430380652 | ||
| 公开附件材料 | |||
| 公开附件材料 | 资产转让协议(模板)-佛山品讯.pdf 资产清单-佛山品讯.pdf | ||
| 特别声明 | |||
| 1、根据我国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委托方应按规定如实披露项目信息,并对其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负责。广州产权交易所对委托方披露的信息及其后果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2、广州产权交易所有限公司通过自身网站及相关媒体发布的项目信息并不构成广州产权交易所有限公司对任何项目的任何交易建议。意向方应仔细阅读并充分了解交易标的信息公告披露的相关事项,不依赖于已披露的上述信息并自行对项目的相关情况进行必要和适当的独立调查和分析,对是否参与项目及参与项目后可能发生的费用和存在的风险自行作出充分评估。交易各方应在调查和了解的基础上独立、自愿作出参与交易的决定,并自行承担所涉风险,广州产权交易所有限公司对此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3、意向方如对广州产权交易所网站披露的项目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交易条件、资格条件、对项目交易有重大影响的相关信息等)的理解存在歧义的,应以交易各方最终签定的交易合同的相关内容为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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