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安彩能源股份有限公司拥有的部分构筑物和设备及4辆机动车
项目详情
河南安彩能源股份有限公司拥有的部分构筑物和设备及4辆机动车交易机构:河南中原产权交易有限公司
转让方承诺
项目基本信息
资产信息
评估信息
转让方信息
交易条件与受让方资格条件
挂牌公告及联系方式
项目附件
特别声明
1、根据我国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委托方应按规定如实披露项目信息,并对其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有效性负责。河南中原产权交易有限公司对委托方披露的信息及其后果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2、河南中原产权交易有限公司通过自身网站及相关媒体发布的项目信息并不构成河南中原产权交易有限公司对任何项目的任何交易建议。意向方应不依赖于已披露的上述信息并自行对项目的相关情况进行必要的尽职调查和充分了解,对是否受让项目及受让项目后可能发生的费用和存在的风险自行作出充分评估,并独立承担所有风险,河南中原产权交易有限公司对此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3、意向方如对河南中原产权交易有限公司网站披露的项目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交易条件、资格条件、对项目交易有重大影响的相关信息等)的理解存在歧义的,应以交易各方最终签定的交易合同的相关内容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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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让方承诺
| 本转让方拟转让持有标的资产,并委托交易机构公开披露资产转让信息和组织交易活动。依照公开、公平、公正、诚信的原则作如下承诺: 1.本次转让是我方真实意愿表示,转让的实物资产权属清晰,我方对该资产拥有完全的处置权且实施资产转让不存在任何限制条件; 2.我方转让行为已履行了相应程序,经过有效的内部决策,并获得相应批准; 3.我方所提交的转让材料内容真实、完整、合法、有效,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4.我方在转让过程中,遵守法律、法规规定和产权交易机构的相关规则,按照有关要求履行我方义务。我方保证遵守以上承诺,如违反上述承诺或有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给交易相关方造成损失的,我方愿意承担法律责任及相应的经济赔偿责任。 |
项目基本信息
| 项目名称 | 河南安彩能源股份有限公司拥有的部分构筑物和设备及4辆机动车 | ||
|---|---|---|---|
| 项目编号 | HA2026ZC001563 | 监测编号 | GR2026HA1001168 |
| 转让底价 | 4.002811 万元 | ||
| 挂牌开始日期 | 2026-07-29 | 挂牌截止日期 | 2026-08-05 |
| 项目概述 | 河南安彩能源股份有限公司拥有的部分构筑物和设备及4辆机动车 | ||
资产信息
| 项目视频 | |
|---|---|
| 项目vr |
| 详细说明 | |||
|---|---|---|---|
评估信息
| 评估机构名称 | 河南泰明房地产资产评估有限公司 | 核准(备案)机构 | 河南省科技投资有限公司 |
|---|---|---|---|
| 核准(备案)日期 | 2026-07-06 | 评估基准日 | 2026-02-24 |
| 评估价格(万元) | 3.7157 | 账面净值(万元) | 业务无法提供 |
转让方信息
| 转让方名称 | 河南安彩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 ||
|---|---|---|---|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4105007492219803 | 所在地区 | /安阳市 |
| 转让方类型 | 法人(或非法人组织) | ||
| 是否国资 | 是 | 是否联合转让 | 否 |
| 注册地(地址) | 安阳高新区弦歌大道西段科创大厦609室 | 经营规模 | 大型 |
| 企业类型 | 股份有限公司 | 经济类型 | 国有控股企业 |
| 注册资本(万元) | 12035.5772人民币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 杨建新 |
| 所属行业 | 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电力、热力生产和供应业 | 金融分类 | |
| 内部决策情况 | 总经理办公会议决议 | 联系人名称 | 蒋艳丽 | 联系人手机 | 0372-5035220 | 本次拟转让产(股)份数量 |
交易条件与受让方资格条件
| 交易条件 | ||||
|---|---|---|---|---|
| 征集到两个及以上意向方 采用的交易方式 | 网络竞价 | |||
| 交易方式说明 | | |||
| 意向方审核级别 | 需要会同转让方审核 | |||
| 优先权人是否放弃优先购买权 | 不涉及 | 是否允许网上报名 | 是 | |
| 保证金设定 | ||||
| 保证金金额 | 1 万元 | |||
| 保证金交纳时间 | 交易机构受让登记后交纳(交易所初审后) | |||
| 保证金交纳截止时间 | 挂牌截止日17:00前(以银行到账时间为准) | |||
| 保证金处置方式 | | |||
| 价款支付要求 | ||||
| 价款支付方式 | 一次性支付 | |||
| 价款支付要求 | ||||
| 受让方资格条件 | 1、意向受让方应为依照中国法律合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中国境内企业法人、其他经济组织或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2、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 |||
| 与转让相关的其他条件 | 1、信息披露公告期内如征集到两个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则采取网络竞价方式进行转让;如产生一个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则按程序采取协议转让方式进行转让。 2、意向受让方应于公告期内向产权交易机构提出受让申请,提交相关资料,并交纳足额的交易保证金(以银行到账为准)。如受让成功,可将保证金抵作转让标的转让价款及交易费用,超出转让价款及交易费用的保证金则无息全额返还;如受让未成功,则无息全额返还保证金;如因意向受让方恶意竞价造成交易失败的,或因意向受让方原因未能签订股权转让协议,或未能按时支付全部转让价款的,则其原交纳的保证金转为对转让方的违约金,不予退还。3、受让成功后,履行与转让标的有关的一切义务。 4、意向受让方应在被确定为受让方之日起后3个工作日内与转让方签订《资产交易合同》,并于《资产交易合同》生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全部转让价款一次性付至产权交易机构指定账户。5、在取得交易凭证后15个工作日内进行资产移交手续并签署《移交物资清单》,需拆除资产受让方应在签署《移交物资清单》后20日内进行拆除,卫辉LNG-罩棚及卫辉LNG-加护站构筑物砖不锈钢栏杆拆除时应当制定安全拆除方案,确保现场施工安全,避免破坏罩棚下LNG加气设备。因受让方或受让方委托的拆除方的原因,在拆除过程中造成的一切损失,均由受让方负责赔偿。6、过户标准以现有二手车状态为过户标准,在取得交易凭证后15个工作日内进行车辆移交手续并签署《移交物资清单》,受让方应在签署《移交物资清单》后10日内办理过户,转让方提供协助,过户事宜由受让方办理。如逾期未办理过户,车辆产生的一切费用及法律责任,均由受让方承担。7、标的物交割过程中产生的拆除费、装卸费、运输费等费用均由受让方承担。 | |||
| 重大事项及其他披露内容 | 1、处置资产为河南安彩能源股份有限公司拥有的部分构筑物和设备及4辆机动车,转让方不保证该资产的完整性及品质,数量以《资产转让清单》为准。意向受让方在挂牌公告期间有权利和义务自行对标的资产进行全面了解,一经递交受让申请,即表明已完全了解与认可标的状况及相关约定,自愿接受转让标的的全部现状及瑕疵,并愿承担一切责任与风险,成为受让方后不得以不了解标的状况及资产质量、数量方面的瑕疵等为由退还标的物或拒付价款,否则将视为违约。 2、如因非转让方原因,出现下列任何一种情况的,转让方有权将本次转让资产再行挂牌,对意向受让方交纳的全部受让保证金不予退还,扣除为组织此次交易所产生的相关费用后剩余部分归转让方所有,作为对交易机构及转让方的补偿,不予退还的保证金尚不足以弥补转让方损失的,意向受让方还应当另行承担赔偿责任。再行转让的价格低于本次转让价的,前述受让方须补足差额。 (1)意向受让方提出交易申请交纳保证金后单方撤回受让申请的; (2)产生两家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时未参加竞价程序的; (3)在竞价过程中以挂牌价格为起始价格,各意向受让方报价均低于挂牌价的(只要有意向受让方在竞价会上出价达到或超过挂牌价,此条款不再有约束力); (4)在被确定为受让方后未按约定时限与转让方签署《资产交易合同》的; (5)在被确定为受让方后未及时付清交易价款、产权交易服务费、安全保证金等相关费用的; (6)故意提供虚假、失实材料造成转让方和产权交易机构损失的; (7)意向受让方之间相互串通,影响公平竞争,侵害转让方合法权益的; (8)违反法律法规或相关规定给转让方造成损失的; (9)获取转让方的商业秘密,侵害转让方合法权益的; 3、以上内容与《资产交易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请受让方严格遵守相关约定,如有违反将按照《资产交易合同》相关条款处理。4、本次转让部分构筑物和设备按13%的税率开具增值税发票,报废车辆按3%的税率征收增值税。其中,13%的发票金额=成交价格(含税)-3%的发票金额 。3%发票金额=评估报告中报废车辆价值占总价值的比例(52.73%)*成交价格(含税)5、车辆转让过程中产生的相关手续费、交易过户费用等一切费用均由受让方承担。6、受让方应详细了解并确认自身符合国家、二手车入户现行有效相关政策,同时应承担二手车入户政策变化所导致的相关风险。7、其他事项见附件《资产交易合同》及《资产转让清单》注:《资产转让清单》中第1、2项(卫辉LNG-罩棚及卫辉LNG-加护站构筑物砖不锈钢栏杆)等需拆除资产由受让方自行进行拆除,第44项气瓶动态管理系统已无法使用,第57-62项报废电脑无硬盘。 | |||
挂牌公告及联系方式
| 挂牌公告期 | 自公告次日起 5 个工作日 | 是否自动延牌 | 否 |
|---|---|---|---|
| 交易机构联系人 | 滕女士 | 交易机构联系电话 | 17326220992 |
| 交易机构联系传真 | 交易机构联系地址 |
项目附件
| 材料名称 | 下载 |
|---|---|
| 资产转让清单 | 资产转让清单 |
| 资产交易合同 | 资产交易合同 |
1、根据我国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委托方应按规定如实披露项目信息,并对其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有效性负责。河南中原产权交易有限公司对委托方披露的信息及其后果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2、河南中原产权交易有限公司通过自身网站及相关媒体发布的项目信息并不构成河南中原产权交易有限公司对任何项目的任何交易建议。意向方应不依赖于已披露的上述信息并自行对项目的相关情况进行必要的尽职调查和充分了解,对是否受让项目及受让项目后可能发生的费用和存在的风险自行作出充分评估,并独立承担所有风险,河南中原产权交易有限公司对此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3、意向方如对河南中原产权交易有限公司网站披露的项目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交易条件、资格条件、对项目交易有重大影响的相关信息等)的理解存在歧义的,应以交易各方最终签定的交易合同的相关内容为准。
附件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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