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沈阳(2026)3224鞍山金和矿业有限公司废旧钢材转让项目(约1000吨,以实际称重为准)
项目详情
项目基本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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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子资产
其它披露信息
竞价规则
转让方信息
附件材料
| 项目编号 | GR2026LN1005133 | ||
| 标的名称 | (2026)3224鞍山金和矿业有限公司废旧钢材转让项目(约1000吨,以实际称重为准) | ||
| 交易机构联系人 | 孙女士 | 联系电话 | 024-22566102 |
| 资产描述 | 鞍山金和矿业有限公司场内废旧钢材,预估1000吨,最终数量以交易双方现场实地盘点核实数量为准(仅包含废旧钢材本体,不含税金、资产拆除、清运、整理等费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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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子资产
| 实物类别 | 废旧资产 | ||
| 标的名称 | (2026)3224鞍山金和矿业有限公司废旧钢材转让项目(约1000吨,以实际称重为准) | ||
| 标的所在地区 | 辽宁省 / 鞍山市 | 数量 | 预估1000吨 |
| 现场查勘安排 | 1、查勘时间:项目公示期间须提前电话预约现场踏勘,具体时间为工作日9:30-12:00,13:30-17:30,由转让方统一安排。踏勘产生的费用由意向受让方自行承担。 2、查勘地点:鞍山金和矿业有限公司选厂院内 3、 联系人:陈先生 4、 联系电话:15804129955 5、查勘要求:携带现场踏勘确认书及个人身份证明、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章) | ||
其它披露信息
| 交易条件及重要信息披露 | ||||
| 转让底价 | 0.1973万元/吨 | 价款支付方式 | 一次性支付 | |
| 与转让相关其他条件 | 1.本项目公告期即为尽职调查期,所有意向受让方在本项目公告期间有权利和义务自行对转让标的进行全面了解。意向受让方向沈交所递交受让申请并足额缴纳交易保证金后,即视为已详细阅读并完全认可本项目所披露内容,已充分了解并自愿完全接受本项目转让公告内容及转让标的的现状及瑕疵,已完成对本项目的全部尽职调查,自愿全面履行交易程序并自行承担交易后果。 2.本次转让标的物以现场实物为准进行转让,不包含地面以下设施,不包含有价废料、危险废物、和一般工业固体废物。以实际检斤方式出售,以实际检斤重量为准进行结算,受让方不得以已达到预估重量为由拒绝标的资产的后续交割,亦不得以未达到预估重量为由,要求转让方追加标的资产交割重量,否则,视为受让方单方面违约,转让方有权视情况全额或部分扣除受让方交纳的履约保证金,最终解释权归转让方。标的数量、完整性、品质、瑕疵及新旧程度等情况均以现场实物为准。意向受让方参与竞买后,视为已知晓现场标的实物现状,可自行决定是否参加转让方组织的实物展示。 3.请意向受让方按时委派相关人员按照本公告内容向转让方预约并准时参加现场踏勘,若因意向受让方自身原因未能按照规定现场踏勘,转让方和沈交所有权视为意向受让方已了解并自愿接受标的物全部现状(包括数量、完整性、品质、瑕疵等情况),已对转让方现场讲解的内容及相关约定充分知晓并同意。意向受让方勘验过后,须对照标的物性质及现状,自行确认自身企业资格条件是否符合本标的物处置的各项要求,参与竞买后,因意向受让方或买受人自身资格条件问题无法履约的,转让方及沈交所有权扣除其交易保证金,并将转让标的重新挂牌转让。如造成转让方损失,意向受让方或买受人还需赔偿实际损失。 4.意向受让方应按照转让底价乘以预估吨数所得金额的30%交纳交易保证金,待项目成交后自动转为交易价款的一部分,意向受让方自确定为受让方后起5日内按预估重量1000吨将剩余价款一次性支付至沈交所指定账户内,沈交所收到上述款项后,受让方与转让方签订《资产转让合同》。沈交所在收到转让方、受让方签订的《资产转让合同》及称重确认后3个工作日内将全部价款汇至鞍山金和矿业有限公司指定账户。 履约保证金按成交金额30%收取。履约保证金在受让方与转让方签订《资产转让合同》生效后5个工作日内,由受让方汇至沈交所指定账户,若受让方逾期支付履约保证金,每逾期1日应按履约保证金总额的1‰的标准向转让方支付违约金,逾期超过15日的,转让方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受让方赔偿损失。待双方完成转让标的物交割,转让方向沈交所出具的《报废物资清运完毕验收确认单》沈交所收到后将履约保证金原路无利息退至受让方账户。 5.所有进厂作业人员、车辆必须满足以下所有条件方可进厂作业: ①受让方所属工作人员必须严格遵守转让方各项安全管理规定; ②受让方所属运输车辆要严格遵守转让方各项车辆驾驶管理规定。 6.由于受让方须满足转让方现场清运作业的各项管理要求,标的的清运效率可能较低,请意向受让方谨慎考量清运成本可能增加等问题,同时意向受让方应充分考虑各项成本变化、未来市场行情波动等因素,自行决定是否参与此项目,转让方和沈交所已经尽到告知义务,请慎重参与竞买,项目成交后价格不再调整。 7.本次转让标的物均已报废,清运过程中必须对标的物进行破坏性拆解,如果再次利用,受让方承担一切责任,与转让方、沈交所无关。 8.本次转让标的物清运所需人员、车辆、设备、设施、包装物以及一切费用均由受让方自行承担。受让方在转让标的物的清运及场地清理期间,需遵守转让方有关制度和安全要求,作业时间一般为工作日8:00-16:30,节假日、公休日及其它时段不得进行作业及出入厂。 9.受让方与转让方签订《资产转让合同》并交纳完全部款项后,受让方必须按转让方管理要求完成各项入厂及作业手续的办理,及时对转让标的物进行清运,受让方必须在转让费规定的时间内完成转让标的物的清运。如遇特殊原因要求受让方暂停清运作业的,受让方应按转让方要求无条件暂停,工期按转让方安排顺延,受让方应自行充分调整因此带来的影响,成交价格不作调整。 10、转让标的物清运过程中所涉及的吊装、运输、消防等安全责任和环保责任由受让方承担,在转让标的物清运结束时做到场地平整、干净整洁。非转让方原因,受让方不得耽误工期,如误期,每逾期1日转让方有权扣罚履约保证金1%,逾期超过5日的,扣罚全部履约保证金,同时转让方有权立即停止转让标的物的交割,并视为受让方对转让标的物已全部清运完毕。转让方有权单方面向沈交所提交《报废物资处置完毕验收确认单》,完成后续相关流程。转让方有权对未清运物资进行后续处置,受让方不得主张对未清运物资的任何权利。 11.受让方按照转让方确定的范围进行转让标的物的清运,如果出现超范围清运,转让方有权要求受让方赔偿损失。 12.受让方须严格遵守《资产转让合同》约定,遵守国家有关清运作业施工法律、法规,绝对服从转让方的现场管理和全面调动指挥,受让方的清运过程须接受转让方的组织管理,遵守转让方的相关规章制度,不得影响转让方的正常生产经营。 受让方须加强对转让标的物周围设施(包括但不限于采暖、电业、给排水、天然气、有线电视等)的保护,不得因对标的物清运而对非标的物区域的地面、建筑物、设备、设施等造成毁坏。若因清运导致上述设施损坏,引起的一切经济损失和责任全部由受让方承担,同时转让方有权将其清除出厂并追究其经济补偿及相关法律责任。受让方在转让标的物清运期间自行做好防火、防爆、人身等安全防护措施,遵守安全生产相关法律法规。在清运过程中发生的一切安全事故及人身伤亡事故的责任及损失均由受让方自行承担,转让方概不负责。如因受让方原因给转让方或其他单位造成人身损害或财产损失的,受让方须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13.受让方在转让标的物清运过程中对周边环境发生噪声、粉尘、施工垃圾等污染,转让方视污染及对环境损害程度酌情扣除履约保证金,由此给转让方造成损失的,受让方须全额赔偿。 14.受让方在转让标的物清运过程中,必须严格执行转让方固体废物管理规定,严禁将固体废物转移出厂,严禁夹带非合同约定转让标的物范围内的其它物资出厂。受让方对转让标的物在过程中产生的危险废物、一般固废、建筑垃圾及其他废物要分类收集和暂存。受让方在转让标的物清运过程中,负责对残留在转让标的中的固体废物进行清理收集,并负责清运到转让方指定地点,清理收集及清运所需费用由受让方负责,清理收集及清运所需包装物由转让方负责提供,清理后的固体废物由转让方负责依法合规处置。转让标的物在清运过程中产生的建筑垃圾定由受让方负责处置清运出厂,严格按照转让方及鞍山市政府有关管理规定合规排放,并承担清运、排放产生的各项费用,如受让方违规清运、排放给转让方或其他单位造成环境破坏、人身损害或财产损失的,受让方须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同时转让方有权单方面全额或部分扣除受让方履约保证金。 15.本次转让价不含税,项目成交由受让方交给税费后,转让方为符合条件的受让方开具13%税率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税率最终以转让方解释为准。 16.本次转让资产均已报废,如果再次利用,受让方承担一切责任,与转让方和沈交所无关。 | |||
| 重大事项披露信息 | 无 | |||
| 受让方资格条件 | 无 | |||
| 保证金设定 | ||||
| 保证金金额 | 交易保证金应交59万元人民币 | |||
| 交纳时间 | 信息公告期内16:00之前交纳 | |||
| 交纳形式 | 网上支付 | |||
| 处置方式 | 1、意向受让方被确定为受让方后,交易双方签订交易合同,待受让方支付剩余价款后,该保证金转为部分交易价款。沈交所在出具交易凭证后,将交易价款转入到转让方指定帐户。 2、如非转让方原因,意向受让方出现下列情况之一,其交纳的保证金不予退还 (1)在转让标的设定条件未发生变化的情况下,意向受让方提出受让申请后单方撤回受让申请的; (2)信息披露期满后,只产生一家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按转让底价与意向受让方报价孰高原则,接受公告转让条件及要求与转让方签署交易合同直接受让; (3)信息披露期满后,产生两家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时未参加后续竞价程序的; (4)在竞价程序中全部意向受让方未按照沈交所的相关规则在规定时间内报价、或意向受让方的出价低于转让底价的; (5)竞价活动结束后,意向受让方在依沈交所交易规则被确定成为最终受让方后,未在规定时间内与转让方签署交易合同的; (6)意向受让方被确定成为最终受让方后未在约定的时间内足额支付交易款余额的。 3、意向受让方成为受让方的,其保证金按交易合同约定处置;未成为最终受让方的,且不涉及保证金扣除情形的,其交纳的保证金在信息披露结果通知发出次日起5个工作日内原路径全额无息退还。 | |||
| 挂牌信息 | ||||
| 信息披露公告期 | 10个工作日 | |||
| 信息披露期满后如 未征集到意向受让方 | 信息发布终结 | |||
| 信息披露期满后如 征集到一家意向受让方 | 协议转让(意向受让方按公告转让条件直接协议受让) | |||
| 竞价方式 | 动态报价 | |||
竞价规则
| 起始价(元) | 1973 | 加价幅度(元) | 10 |
| 限时报价周期(秒) | 120 | ||
| 自由竞价开始时间 | 2026-07-29 15:32:58 | 限时竞价开始时间 | 2026-08-13 10:00:00 |
转让方信息
| 转让方名称 | 鞍山金和矿业有限公司 | ||||
| 批准单位名称 | 辽宁洹瑞企业管理有限公司 | ||||
| 批准文件名称 | 党委会议纪要 | ||||
附件材料
| 项目附件材料 | 现场踏勘确认书.doc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