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合肥大剧院1号门房屋对外委托运营管理
项目详情
项目编号:2026HCFCA60191
项目名称:合肥大剧院1号门房屋对外委托运营管理
立即投标
合肥大剧院1号门房屋对外委托运营管理公告
2.交易保证金支付完成后,意向方须登录安徽公共资源交易集团电子交易系统点击“保证金查询”查看交易保证金支付状态。若显示“未支付”,可点击查询按键刷新支付状态。若刷新后交易保证金支付状态仍显示“未支付”的,意向方可在公告截止前及时联系技术支持电话(0512-58188516)进行反馈。
注意事项:交易保证金支付以到账时间为准,意向方须确保交纳的交易保证金在公告截止时间前到账,网上登记系统将在到达公告截止时间时自动关闭。如因账号错误、交易保证金数额不足、交易保证金未在规定时间内到账、现金交款等原因造成未能登记成功,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不承担任何责任。
项目竞价
1.交易保证金状态为“已支付”的意向方才能点击“进入竞价系统”参与竞价活动。
2.竞价规则详见《网络连续竞价须知》(本公告上传附件1)。
3.本项目标的每轮加价幅度:0.1或其整数倍。
重要提示:鉴于互联网环境可能存在的时延等不可抗力因素,意向方应尽量在自由报价期内充分报价,在延时竞价期内及时报价。
注:1.意向方须在公告期内完成注册、登记及交易保证金交纳手续,因未在规定时间内完成上述手续造成无法参与竞价的,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不承担任何责任。上述注册、登记及竞价等具体操作流程详见《产权交易操作手册》(本公告上传附件2)。
2.意向方一旦参与登记及竞价,即视为对本公告内容的全部响应,自愿接受并同意按照相关程序参与本次竞价活动。
六、竞价结束后相关程序
结果公告及《成交确认书》
1.竞价结束且无异常情况,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将在网站上发布结果公告。
2.结果公告发布后,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将通过电子交易系统向成交人发出《成交确认书》,《成交确认书》发出即视为送达;成交人请登录电子交易系统领取《成交确认书》。
交易保证金处置
1.合同签订生效后,成交人交纳的交易保证金扣除交易服务费后的剩余款项可转为首期费用,其他意向方交纳的交易保证金在结果公告发布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原额原途径返还(不计息)。
2.交易保证金只退还至意向方交款账户。因收款人与意向方名称不一致造成的交易保证金无法退还或迟延退还,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不承担任何责任。
3.成交人存在以下任一行为的,委托方有权不予返还交易保证金,由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扣除交易双方交易服务费后,余款转至委托方指定的账户。
(1)放弃成交资格;
(2)未按交易文件约定交纳履约保证金或签订合同;
(3)签订合同后未按约定时限足额支付交易价款。
争议处理
交易过程中如发生争议,交易双方可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依法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七、其他说明
1.意向方可在公告截止之前工作时间内至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项目负责人处查阅委托方向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提供的相关项目材料。上述材料均为参考性意见,不构成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对交易标的的任何担保责任。
2.对本项目公告内容要求澄清或有异议的意向方,应于公告截止日前3个工作日前,以书面形式向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提出,逾期递交的不予受理。
3.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对本公告进行的澄清、更正或更改,将在网站上及时发布(网址:http://www.ahggzyjt.com、https://www.haee.com.cn),该公告内容为项目公告的组成部分,对意向方具有约束力。意向方应主动上网查询,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不承担意向方未及时关注相关信息的责任。
4.在公告截止时间前,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可以视具体情况,延长公告截止时间,并在网站上发布变更公告。
八、联系方式
现场踏勘
联系人:陈工;
联系电话:18756518887。
主体库登记
联系电话:010-86483801转6-1
项目负责人
联系人:刘工,
联系电话:0551-66223742、66223146(合肥市滨湖新区徽州大道4872号金融港中心A9幢安徽公共资源交易集团4楼)。
技术支持
联系电话:0512-58188516
本项目意向方如需咨询,务必首先认真阅读本项目公告,并针对具体条款进行咨询。本公告为本项目唯一法定文书,一切解释以本公告为准。本公告及其附件解释权归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

图一:运营资产所在位置(仅供参考,以实地踏勘为准)

图二:运营资产外观(仅供参考,以实地踏勘为准)
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
附件:
委托运营合同
委托方(以下简称甲方):合肥大剧院管理有限公司
营业执照号:
联系电话:
联系地址:
受托方(以下简称乙方):
营业执照号:
联系电话:
联系地址:
为进一步明确责任,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签订合同如下:
第一条:运营标的的地址、面积、用途
(一)房屋坐落于 ,建筑面积 m²。
(二)乙方使用标的房屋须符合房屋设计用途及《安徽省经营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如由此造成不能按照下述业态要求运营标的造成合同不能继续履约的,责任由乙方承担。
若乙方需办理施工许可证、水电增容、水电线路改造、消防验收或环保等手续,应事先自行了解相关手续的办理可行性及具体流程,并由乙方自行负责办理,相关费用由乙方自行承担。
(三)为提升项目商业氛围,乙方需综合布局商业业态,要求如下:
1.引进咖啡简餐、茶空间、艺术空间、沉浸演艺等休闲业态,进一步丰富剧院的业态结构,满足观众多样化的消费需求,该运营单位自主开展营销推广,自负盈亏。若经营餐饮业,仅能使用电力,且应按相关规范要求,自行安装隔油及排烟等设施设备。以上涉及的相关事宜及各项费用(包括但不限于电力增容、隔油排烟设施设备采购安装、相关手续及安装改造等可能产生的一切费用),均由乙方承担。
2.经营管理范围内房产不得经营业态:废品回收(含再生资源利用等)、非机动车销售及维修、汽车美容(含洗车)、烟花爆竹、殡仪服务、涉及易燃易爆危险品(油漆、液化气、新型燃料等)储存经营、产生危险废物等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业态。
第二条:经营权运营期限
房屋经营权运营期限为6年(不含免费装修期3个月),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具体以房屋实际移交时间为准,若因乙方原因未按时收房的,则以甲方通知交接房屋的最后一日起算),其中,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为免费装修期(具体以房屋实际移交时间为准,若因乙方原因未按时收房的,则以甲方通知交接房屋的最后一日起算)。免费装修期内乙方须承担期间的水电、垃圾清运及其他相关费用。
第三条:履约保证金及运营费用
(一)履约保证金
1.履约保证金为10万元,乙方在本合同签订前全额交给甲方指定账号(户名: ,开户银行: ,账号: )。如乙方在转让期内无违约情况发生,该保证金在转让期满后退还乙方(不计息);如乙方发生违约行为,则违约金将直接从履约保证金中扣除,乙方应及时补足履约保证金。合同期满或解除后,乙方应及时结清转让期内应承担的费用总额及各项费用(含违约金),否则此类款项将直接从履约保证金中扣除。
2.转让期内,乙方发生违约情形的违约金均直接从乙方履约保证金中扣除,履约保证金不足以抵扣违约金的,不足部分乙方另行缴纳,同时,乙方需及时补足履约保证金。
(二)运营费用及支付方式
1.运营费用采用“固定保底费用+营业额分成费用”方式收取:
(1)固定保底费用10万元/年;
(2)营业额分成=当年提成比例*当年营业额。其中第1—2年提成比例为成交价,第3—4年提成比例为第1年提成比例加2%,第5—6年提成比例为第4年提成比例加3%。每年运营费用为上述两项之和,保底部分不因营业额高低减免。固定保底费用在合同签订后7个工作日内交纳,营业额分成在每年年底结算,水电费按季度据实结算。
2.甲方监督运营标的年度营收等相关工作,包含经营后台收款流水、全部银行收支往来明细、完整财务账套及月度/年度经营、财务报表等;乙方需配合。合同期内甲方如需要变更运营费用结算账户,将及时书面通知乙方变更后的账户信息。
3.乙方应于费用缴纳后5个工作日内将缴款凭证提供至甲方,甲方根据乙方提供的凭证开具发票。
4.乙方向甲方缴纳的各项费用均需转入甲方指定账户(户名: ,开户银行: ,账号: )。合同期内如甲方需要变更运营费用结算账户,应及时将变更后的账户通知乙方。
第四条:经营标的交付
(一)甲方全额收到乙方履约保证金及首年保底费用后,于60日内将经营标的交付给乙方。
(二)若因甲方原因推迟交房的,运营期限的起始时间进行等长时段顺延,实际运营期限保持不变。如甲方延期交房达60日以上,乙方有权解除合同,双方均无需承担违约责任,乙方要求解除合同的,交易服务费由乙方自行承担。如因乙方原因导致甲方推迟交房,运营期限不进行顺延,转让期起始时间以甲方通知交接房屋的最后一日起算。
(三)甲方应保证运营标的交付乙方之前的水、电、通讯、有线/数字电视、宽带网络、卫生等相关费用应予以结清,交付后的前述费用由乙方承担。
(四)乙方在本项目公告期截止前已实地查勘房产现场并明确知悉该房屋所有现状(包括但不限于性质、用途、消防、水电等)、不利因素及风险,并自愿无条件接受。本协议签订后,乙方不得以房屋交付不符、质量问题或者其他不利因素主张解除合同或者减少运营费用。
(五)甲方按移交现状交付房屋,经双方交验签字并移交房门钥匙后视为交付完成。
(六)标的房屋移交后,乙方自行负责房屋的装修、投资、经营、管理及因此涉及的各项许可审批事宜(包括但不限于规划、消防、环境保护、市场监管等),甲方对乙方经营相关的任何审批许可事宜不做任何承诺,无论何种原因导致乙方未能取得相应许可或者无法经营的,甲方不承担责任。
(七)运营期限内,全部运营标的公共设施的安全及检验工作由乙方安排专人负责并承担发生的费用,由甲方协助。
(八)乙方在转让期间对第三方造成侵害,需要赔偿的,由乙方负责。乙方在日常经营时应协调好与其他商户以及物业公司之间的关系,同时应避免损害甲方的权益。
第五条:经营标的收回
(一)乙方必须在运营期限满或经营权转让合同解除后15个工作日内无条件将经营标的房屋清空并归还甲方(不需要甲方另行通知)。
(二)乙方交还房屋时应保证房屋本身及附属设施、设备处于完好状态,转让期内乙方添置的可移动的物品(如家具、电气设备等)可自行收回,乙方投入的装修、装潢部分无偿归甲方所有,并搬离属于乙方的有关设施设备及财物并保持场内建筑的完好状态并将垃圾清理完毕,按照当时的状况完好无偿地移交给甲方,且甲方无需支付乙方任何装修补偿费用。
(三)乙方结清运营费用、水电费用等,甲、乙双方现场验收房屋后在移交材料上签字,乙方交还房屋钥匙,甲方收回标的房屋。
(四)乙方返还房屋前应结清房产使用期间的水、电、通讯、有线/数字电视费、宽带网络费、卫生费、房产、附属物及相关设施设备的日常维修费等所有费用。
(五)对于在房屋清空并归还的期限届满后,该房屋内乙方未经甲方同意遗留的物品,甲方无保管义务并有权自行处置,乙方不得以房屋内存在遗留物品向甲方主张任何权利。
第六条:标的房屋的装修改造
(一)房屋运营期间,乙方需对运营房产进行拆除、装修的,所需费用由乙方自行承担。
(二)装修前,乙方需签订施工安全协议。装修过程中,乙方需服从甲方统一管理,确保不会改变甲方与相邻产权人的产权界限,否则所造成的经济损失和引起的产权纠纷责任全部由乙方承担。甲方有权监督装修施工过程,并有权提出必要的整改意见。
合同期间,装修、装潢不得改动或破坏建筑物的主体结构并保证建筑的安全性。改造、装修、装潢工程的报建及工程完成后的竣工验收等相关手续由乙方自行办理。运营标的的装修、装潢、改造工作及费用全部由乙方自行承担。如擅自改动或破坏房产结构,乙方应立即恢复原状。乙方装潢和运营标的房产不得损害甲方或第三方的合法权益,因装修和运营标的房产引起的一切后果,均由乙方承担。合同期满后或合同中途因故终止,乙方所有改造装修无偿归甲方所有,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不得擅自拆除、搬离、损毁。
(三)装修要求
1.乙方装修前,需将装修方案书面报甲方同意并报建设规划等部门(如需)审批同意后,方可实施;乙方因装修方案未通过审查而引起的一切责任及损失,由乙方自行承担。乙方对运营标的进行装修、装潢、改造,须遵守房产所在地相关标准、政策以及相关监管部门要求(包括但不限于消防、环保、安全、卫生部门等),装修范围包括经营区域及门厅、卫生间、楼梯、楼道等全部或部分使用的公共区域。
2.乙方在装修中应确保不会破坏房产主体结构并不得破坏或改变甲方与相邻产权人的产权界限,否则所造成的经济损失和引起的产权纠纷责任全部由乙方承担;甲方有权监督装修施工过程,并有权提出必要的整改意见。
3.如乙方因经营需要对安全、消防、水、电、通信等基础设施、设备进行改造或升级的,须事先征得甲方的同意方可进行,改造升级的施工由乙方负责,所需各项费用均由乙方承担。设施改造升级后不可移动的部分应在本合同履约到期后完好无偿地移交给甲方。
4.乙方应严格按经审批的方案进行装修,不得擅自对方案进行修改。乙方未经甲方同意,擅自修改装修方案、擅自对房屋进行装修或装修过程中擅自破坏房屋结构、附属设施设备、产权界限的,视同乙方违约,甲方将告知乙方立即停止装修并限期整改、恢复原状,同时,乙方向物业公司缴纳的装修保证金将不予返还。乙方重新获得同意后(装修方案需报相关主管部门审核的,乙方还应将方案报相关主管部门审核合格)方可复工。乙方无法整改、恢复原状的,甲方可代为整改、恢复原状,费用由乙方承担;如乙方拒绝、不配合或逾期整改,甲方可采取必要的管理措施直至完成整改。如乙方拒绝、不配合或逾期整改、恢复原状达30日(含)的,视同乙方严重违约,甲方可单方解除合同、收回经营房屋、不予补偿乙方任何装修费用、扣除乙方全部履约保证金作为违约金,并不承担任何违约责任。乙方履约保证金不足以支付甲方整改费用或弥补甲方其他损失的,乙方需另行支付。
5.在房产装修及设施、设备改造过程中,乙方必须加强施工现场管理,施工过程中造成的安全事故责任及经济损失由乙方承担,甲方对乙方进行房产装修或设施改造施工中造成的安全事故及经济损失不承担任何责任。
(四)经营餐饮业的,应服从合肥大剧院整体管理要求。
(五)甲方应保障该房产及附属设施主体结构交付时处于安全使用状态,经营期内,运营标的及附属设备设施(包括运营标的单体内部及地上停车位)的修缮、安全管理等工作及产生的费用由乙方承担,对于乙方装修、装饰、改善和增设的他物,甲方不承担维修义务,但非乙方原因引起的房产主体结构(基础、柱、梁、板)的维修、房产的屋顶漏水及在施工单位质保期内的维修除外。属于甲方维修范围的,甲方应在接到乙方书面通知后30日内组织维修,也可委托乙方代为维修,费用由甲方承担;属于乙方维修范围的,乙方也应在发现后5日内组织维修,乙方拒不维修,甲方可代为维修,费用由乙方承担。乙方阻拦甲方维修的,视为乙方违约,甲方有权解除合同;房产及附属设施设备使用过程中的日常维护、安全管理由乙方负责,所产生的费用由乙方承担。
(六)乙方应合理使用并爱护房产及附属设施、设备,因乙方原因造成毁损灭失或发生故障的,由乙方负责修理、更换或按市场价格赔偿,具体方式由甲方决定;乙方拒绝的,甲方有权自行维修或购置新物,相关费用自履约保证金中扣除,不足部分由乙方承担。
(七)装修完成后,需报请消防、环保、卫生等主管部门(如需)验收的,乙方须经主管部门验收通过后,方可进行营业。如乙方未取得相关验收合格证而擅自营业,甲方将下发书面通知要求限期整改,乙方缴纳的装修保证金将不予返还。如乙方拒绝、不配合或逾期整改,甲方可采取必要的管理措施。如乙方拒绝、不配合或逾期整改达30日(含)的,视同乙方严重违约,甲方可单方解除合同、收回房屋、不予补偿乙方任何装修费用、扣除乙方全部履约保证金作为违约金,并不承担任何违约责任。因乙方装修未通过验收而引起的一切损失,由乙方自行承担。
(八)转让期内,乙方如需安装空调,室外机必须安装在甲方指定的位置,因此加购管线材料等产生的费用由乙方自行承担。不具备条件安装空调的房屋,乙方不得擅自安装。
(九)乙方对房屋隔墙、楼梯等结构或功能进行改动的,甲方收回房屋时有权要求乙方按竣工图纸将房屋结构或功能进行恢复。
第七条:甲方的权利义务
(一)甲方按期向乙方收取房屋运营费用并出具收款票据。
(二)甲方应为乙方提供办理经营证照所需租赁证明等相关材料。
(三)甲方对房屋主体结构的安全负责,并负责房屋主体结构日常的维修、维护。
(四)甲方按移交现状提供经营房屋现有的附属设施、设备供乙方使用,但不承担合同期内此类设备的检测、维修、使用、监管等义务,转让期内此类设备发生安全责任事故,甲方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五)在运营期限内,甲方如以出售、赠与、互易、出资或其他方式全部或部分变更运营房屋的产权,应提前10日内书面通知乙方。
(六)甲方保证运营标的无产权纠纷,如有纠纷,由甲方负责处理并承担相关责任,如因此给乙方造成损失的,由甲方负责赔偿。
第八条:乙方的权利义务
(一)乙方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及主管部门要求,结合自身经营业态,办齐经营所需的相关手续和许可,如消防备案、环评及营业执照等,并在房屋显眼位置公示营业执照等相关信息。如乙方未取得相关证照或许可擅自开业,甲方将下发书面通知要求限期整改,如乙方拒绝、不配合或逾期整改,甲方可采取必要的管理措施直至乙方整改完毕。如乙方拒绝、不配合或逾期整改达30日(含)的,视同乙方严重违约,甲方可单方解除合同、收回房屋、不予补偿乙方任何费用、扣除乙方全部履约保证金作为违约金,并不承担任何违约责任,所造成的一切后果及责任,均由乙方承担。
(二)转让期内,乙方应确保该房屋符合消防相关规定,并按照消防部门要求,配齐并及时更新消防设施设备、保证消防通道畅通。若不符合消防相关规定的,需按消防部门相关要求无条件即刻进行整改。乙方应做好运营房屋及附属设施设备范围内的防火、防盗等工作,甲方及相关部门对房屋内安全消防设施进行工作检查时,乙方应予以配合,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隐患等问题应及时整改直至符合要求。如乙方拒绝、不配合或逾期整改,甲方可采取必要的管理措施直至乙方整改完毕。如乙方拒绝、不配合或逾期整改达30日(含)的,视同乙方严重违约,甲方可单方解除合同、收回房屋、不予补偿乙方任何装修费用、扣除乙方全部履约保证金作为违约金,并不承担任何违约责任。如发生消防事故、失窃等致甲、乙双方或任何第三方人身、财产损害的,一切责任由乙方承担。
(三)乙方应按照本合同约定按时支付运营费用、承担各项其他费用,经营权转让期间该房屋产生的水、电、通讯(网络)、垃圾清运、停车、电梯维保、卫生清洁等各项费用(甲方免收乙方物业费)均由乙方自行承担。
(四)乙方负责合同期内房屋日常维护管理、安全、消防、门前三包等事项并承担产生的相应费用,自觉接受、配合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不得有危害消防安全的行为。
(五)乙方负责房屋附属设施、设备使用期间的安全检测、维护保养、故障维修等事宜,所需费用由乙方自行承担。如因乙方对设施、设备使用不当或监管不当所造成的安全责任事故,其责任及损失由乙方承担。
(六)合同履行期间,如房屋需要维修、维护的,乙方须书面告知甲方,由甲方进行检查。如属于房屋本身质量问题,由甲方安排维修并承担维修费用;如因乙方装修或使用不当等原因而导致房屋损坏的,由乙方维修并承担维修费用,乙方损坏部分属于房屋结构等关键部位的,由甲方安排维修,由乙方承担维修费用,其余属于正常易耗物品且乙方自用部分的(如开关、面板、灯具、水龙头、洁具等),由乙方自行更换并承担费用。
(七)乙方在日常经营时应协调好与其他业主以及物业管理方之间的关系,同时应避免损害甲方的权益。
(八)转让期内如甲方出售房屋产权,则同等条件下乙方有优先购买权;转让期内该房屋所有权发生变动的,本合同在乙方与新所有权人之间仍具有法律效力。
(九)乙方应配合甲方及物业公司的日常管理,确保经营等行为符合文明创建要求。
(十)合同期内,乙方需定期向甲方备案房产运营明细,房屋必须由乙方本人运营,不得以任何形式整体转租、转让、出借合同房屋。
第九条:合同的解除
(一)甲、乙双方均须严格按照项目公告及有关承诺签订本合同,不得擅自变更。甲、乙双方不得再另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对任何因双方擅自变更合同引起的问题和合同风险由双方自行承担。
(二)因甲方单方面要求提前解除本合同,且该解除并非因乙方违约所致,甲方应对乙方装修部分在进行专项评估后进行补偿。
(三)因乙方单方面要求而提前解除本合同、因乙方违约导致甲方解除合同以及合同到期自然终止的,乙方经营期间因经营需要所实施的装修改造部分,甲方不作任何形式的补偿。
(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合同解除,按乙方实际经营时间结算运营费用及其他各项费用,不足整月的,按天计算,多退少补。甲乙双方互不承担违约责任,互不进行任何经济补偿(包括乙方经营期间的装修部分),如果政府部门、拆迁单位对房产的装修部分进行专项经济补偿,则该项装修补偿款为乙方所得:
1.该房屋因城市建设需要被依法列入房屋拆迁范围的。
2.因房屋所在地段整体性商业开发等需要拆除该房屋的。
3.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致使房屋毁损、灭失或造成其他相关损失的。
4.其他不可预见的因素导致合同无法履行的。
(五)乙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甲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收回房屋,责令乙方限期清场搬离,此类情形甲方不承担违约责任,对于乙方运营期间所实施的装修改造部分不进行任何补偿:
1.整体转租、出借、转让该房产或交由第三方整体租赁经营、承包经营、托管经营的。
2.未经甲方允许,擅自改变经营用途的。
3.未经甲方同意,擅自对房屋进行装修或装修过程中破坏房屋结构、附属设施设备、产权界限的。
4.利用该房屋从事违法活动的。
5.损害甲方利益的。
6.不支付或者不按照约定支付运营费用达30日的。
7.欠缴各项费用达一个月运营费用的。
8.本合同约定的其他甲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的情形。
第十条:甲方违约责任
(一)甲方未按约定时间交付房屋,按延迟的时间对运营期限做相等的顺延。
(二)转让期内,甲方因单方面原因需提前解除合同的,应提前10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否则须向乙方支付当期一个月运营费用作为违约金。
(三)如因该房屋的产权纠纷给乙方造成损失的,甲方应负责评估损失并予以补偿,但补偿损失额不超过合同运营费用总额。
第十一条:乙方违约责任
(一)乙方有本合同第九条第五款第1、2项行为之一的,甲方将下发限期整改通知单。如乙方拒绝、不配合或逾期整改,甲方可采取必要的管理措施直至整改完毕。如乙方拒绝、不配合或逾期整改达30日(含)的,视同乙方严重违约,甲方可单方解除合同、收回房屋、不予补偿乙方任何装修费用并不承担任何违约责任,乙方还应向甲方支付相当于合同总额20%的违约金。
(二)乙方有本合同第九条第五款第3、4、5、8项行为之一的,甲方将下发限期整改通知单。如乙方拒绝、不配合或逾期整改,甲方可采取必要的管理措施直至整改完毕。如乙方拒绝、不配合或逾期整改达30日(含)的,视同乙方严重违约,甲方可单方解除合同、收回房屋、不予补偿乙方任何装修费用、扣除乙方全部履约保证金作为违约金,并不承担任何违约责任。若支付的违约金不足以弥补甲方损失的,乙方还应赔偿甲方全部损失。
(三)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如房屋质量问题等)拒绝或延期缴纳运营费用、履约保证金、水电费等费用,转让期内乙方未按约定时间支付运营费用、水电费等费用的,除需补交外,每迟付一天应按逾期总额的万分之二标准承担违约金,同时,甲方可采取必要的管理措施,直至乙方缴齐拖欠的运营费用等。
(四)转让期内,乙方因单方面原因需提前解除合同的,应提前30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履约保证金不予退还。
(五)如因乙方使用不当造成房屋及其附属设施、设备损坏的,乙方应立即停止破坏并恢复原状或赔偿甲方损失。
(六)乙方接收房屋后,该处房屋、附属设施及所存放物品的安全及消防责任均由乙方完全承担。转让期内如因乙方经营违反安全消防规定、消防器材配备不齐全、安全管理混乱且不予整改或突发安全消防事件处置操作失当等情况造成安全事故或经济财产损失的,视为乙方重大违约行为,乙方须承担全部责任及法律后果,同时甲方有权单方面解除本合同。
(七)乙方应确保安全生产、经营,保证不在该房屋内存放危险物品。否则,视同乙方严重违约,甲方可单方解除合同、收回房屋、不予补偿乙方任何装修费用、扣除乙方全部履约保证金作为违约金。如对该房屋及附属设施造成损失或对甲方、其他方造成人身伤害、财产损失的,由乙方承担全部责任。
(八)乙方应做好门前三包,积极配合甲方维护该房屋所在项目的公共设施、公共安全、公共卫生和车辆秩序。在转让期内,乙方不得出店经营;不得违规住人;不得私自占用公共区域、公共设施;不得随意在项目内任何公共区域张贴广告、悬挂标志或文字;不得以任何目的或形式使用项目、甲方的名号及标志或该名号及标志的各种图像,否则视同乙方违约,每发生一次扣除履约保证金的1%,作为乙方支付的违约金,同时甲方将立即下发书面通知限期立即整改,如乙方拒绝整改或限期未完成整改的,甲方可采取必要的管理措施直至整改完毕,如乙方拒不整改逾期30日(含)的,视同乙方严重违约,甲方可单方解除合同、收回房屋、不予补偿乙方任何装修费用、扣除乙方全部履约保证金作为违约金。
(九)乙方应诚信经营,不得以欺诈、瞒骗的行为从事商业活动,否则甲方可单方解除合同、收回房屋、不予补偿乙方任何装修费用、扣除乙方全部履约保证金作为违约金。如造成甲方损失或法律纠纷,乙方除需承担甲方损失外,还需承担一切责任。
(十)运营到期或因乙方违约导致甲方提前解除合同、收回房屋的或乙方单方原因提前解除合同的,乙方应在甲方要求的期限内交还房屋,逾期不交,甲方可采取必要的管理措施直至整改完毕。
(十一)乙方存在其他违约行为,甲方有权要求乙方进行整改,如乙方拒绝、不配合或逾期整改,甲方可采取必要的管理措施直至整改完毕。如乙方拒绝、不配合或逾期整改达30日(含)的,视同乙方严重违约,甲方可单方解除合同、收回房屋、不予补偿乙方任何装修费用、扣除乙方全部履约保证金作为违约金,并不承担任何违约责任。
第十二条:其他
(一)首期运营费用、履约保证金或经营权转让合同中任一项逾期的,均视为乙方放弃,甲方有权取消乙方成交资格或解除合同。
(二)运营期限内,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减免运营费用。如因法律法规及市政规定需要拆除或改造租赁房屋而导致合同解除的,运营费用按照本标的实际转让时间计算,不足整月的按实际天数计算,多退少补。
(三)合同履行期间,如甲方或甲方委托的相关单位需对该房屋进行改造升级,乙方无条件配合,不以任何理由索要赔偿或补偿。
(四)经营权转让房产的公告、成交确认书等共同构成本合同的组成文件。
第十三条:争议的解决方式
如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采取以下第
(二)种方式处理:
(一)向甲方所在地仲裁机构提请仲裁;
(二)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四条:本合同经甲、乙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和单位盖章后生效。
本合同一式6份,甲方4份、乙方2份。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签字):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年 月 日
附件:附件2:产权交易操作手册(新系统).docx 附件2:产权交易操作手册(新系统).docx 附件:附件1:网络连续竞价须知.docx 附件1:网络连续竞价须知.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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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名称:合肥大剧院1号门房屋对外委托运营管理
立即投标
合肥大剧院1号门房屋对外委托运营管理公告
| 项目名称 | 合肥大剧院1号门房屋对外委托运营管理 |
| 项目编号 | 2026HCFCA60191 |
| 委托方 | 合肥大剧院管理有限公司 |
| 委托方承诺 | 委托方承诺本次交易行为已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保证本公告的内容不存在任何重大遗漏、虚假陈述或严重误导,并对其内容及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准确性负责。 |
| 公告及竞价期限 | 1.公告期:2026年7月30日9:00始至2026年8月18日17:00止。 |
| 运营标的 | 运营期限 | 运营底价 | 交易保证金 |
| 合肥大剧院1号门房屋 | 6年 | 本项目对首年提成比列进行报价,按系数报价,所报系数不得低于5,系数高者成交,系数单位为%。例:如意向方所报系数为5,即意向方首年营业额提成比例为5%。 | 3万元 |
| 1.蜀山区笔架山街道天鹅湖路516号合肥大剧院1号门房屋共三层,一层约534平方米、二层约585平方米、四层约1094平方米,无第三层,总计面积约2213平方米,目前属于空置状态。上述面积仅供参考,以实际移交面积为准,实际移交面积存在差异的,不调整成交价格。 |
| 运营资产用途要求 | 1.为提升项目商业氛围,成交人需综合布局商业业态,要求如下: |
| 运营费用及履约保证金支付 | 1.运营费用采用“固定保底费用+营业额分成费用”方式收取: |
| 1.凡依法设立、有效存续的境内企事业法人、其他组织,且未被合肥市及其所辖县(市)、区(开发区)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部门记不良行为记录的,或被记不良行为记录(以公布日期为准),但同时符合下列情形的方可参与项目登记及竞价: |
| 1.意向方应在现场踏勘运营资产,就标的相关情况主动向委托方咨询,自行了解可能涉及的相关法律法规及市政规定;凡参与的意向方都视同已实地踏勘,确认了运营资产位置、范围、面积和现状等并认可运营要求等,自愿承担因上述原因导致的一切后果和法律责任。 |
| 本项目采取网络连续竞价,价高者得的方式确定成交人,最终成交结果以结果公告为准。 |
| 市场主体库登记 | 符合本项目意向方资格要求的企事业法人、其他组织,首次参与须完成市场主体库登记注册后方可进行项目登记及竞价,具体流程参见安徽合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网址:https://ggzy.hefei.gov.cn)“办事指南”-主体库登记-《市场主体库登记服务指南》。 |
| 项目登记 | 1.企事业法人、其他组织需凭借市场主体库登记注册时第三方电子认证服务提供者签发的电子签名认证证书(简称CA)登录安徽公共资源交易集团电子交易系统(网址:http://hy.ahggzyjy.com/onlineBidder/default/login_tbr)。进入后选择点击“安徽公共资源交易集团数智交易系统”,页面跳转至安徽公共资源交易集团电子交易系统后,点击“产权交易”栏目,在列表中选择有意向的标的点击“进入项目”,阅读相关信息后再点击“项目登记”提交登记申请,意向方可选择一个或多个项目分别进行登记。 |
| 交易保证金交纳 | 1.意向方登记成功后,须通过项目登记时填写的己方账号以转账的方式汇入本标的对应账号足额的交易保证金。不得通过现金汇款方式交纳交易保证金。 |
| 户名: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 | 开户银行:中国光大银行合肥阜南路支行 | 账号:76700188017546266 |
2.交易保证金支付完成后,意向方须登录安徽公共资源交易集团电子交易系统点击“保证金查询”查看交易保证金支付状态。若显示“未支付”,可点击查询按键刷新支付状态。若刷新后交易保证金支付状态仍显示“未支付”的,意向方可在公告截止前及时联系技术支持电话(0512-58188516)进行反馈。
注意事项:交易保证金支付以到账时间为准,意向方须确保交纳的交易保证金在公告截止时间前到账,网上登记系统将在到达公告截止时间时自动关闭。如因账号错误、交易保证金数额不足、交易保证金未在规定时间内到账、现金交款等原因造成未能登记成功,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不承担任何责任。
2.竞价规则详见《网络连续竞价须知》(本公告上传附件1)。
3.本项目标的每轮加价幅度:0.1或其整数倍。
重要提示:鉴于互联网环境可能存在的时延等不可抗力因素,意向方应尽量在自由报价期内充分报价,在延时竞价期内及时报价。
2.意向方一旦参与登记及竞价,即视为对本公告内容的全部响应,自愿接受并同意按照相关程序参与本次竞价活动。
六、竞价结束后相关程序
2.结果公告发布后,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将通过电子交易系统向成交人发出《成交确认书》,《成交确认书》发出即视为送达;成交人请登录电子交易系统领取《成交确认书》。
2.交易保证金只退还至意向方交款账户。因收款人与意向方名称不一致造成的交易保证金无法退还或迟延退还,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不承担任何责任。
3.成交人存在以下任一行为的,委托方有权不予返还交易保证金,由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扣除交易双方交易服务费后,余款转至委托方指定的账户。
(1)放弃成交资格;
(2)未按交易文件约定交纳履约保证金或签订合同;
(3)签订合同后未按约定时限足额支付交易价款。
七、其他说明
2.对本项目公告内容要求澄清或有异议的意向方,应于公告截止日前3个工作日前,以书面形式向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提出,逾期递交的不予受理。
3.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对本公告进行的澄清、更正或更改,将在网站上及时发布(网址:http://www.ahggzyjt.com、https://www.haee.com.cn),该公告内容为项目公告的组成部分,对意向方具有约束力。意向方应主动上网查询,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不承担意向方未及时关注相关信息的责任。
4.在公告截止时间前,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可以视具体情况,延长公告截止时间,并在网站上发布变更公告。
八、联系方式
联系人:陈工;
联系电话:18756518887。
联系电话:010-86483801转6-1
联系人:刘工,
联系电话:0551-66223742、66223146(合肥市滨湖新区徽州大道4872号金融港中心A9幢安徽公共资源交易集团4楼)。
联系电话:0512-58188516
图一:运营资产所在位置(仅供参考,以实地踏勘为准)
图二:运营资产外观(仅供参考,以实地踏勘为准)
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
附件:
委托运营合同
委托方(以下简称甲方):合肥大剧院管理有限公司
营业执照号:
联系电话:
联系地址:
受托方(以下简称乙方):
营业执照号:
联系电话:
联系地址:
为进一步明确责任,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签订合同如下:
第一条:运营标的的地址、面积、用途
(一)房屋坐落于 ,建筑面积 m²。
(二)乙方使用标的房屋须符合房屋设计用途及《安徽省经营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如由此造成不能按照下述业态要求运营标的造成合同不能继续履约的,责任由乙方承担。
若乙方需办理施工许可证、水电增容、水电线路改造、消防验收或环保等手续,应事先自行了解相关手续的办理可行性及具体流程,并由乙方自行负责办理,相关费用由乙方自行承担。
(三)为提升项目商业氛围,乙方需综合布局商业业态,要求如下:
1.引进咖啡简餐、茶空间、艺术空间、沉浸演艺等休闲业态,进一步丰富剧院的业态结构,满足观众多样化的消费需求,该运营单位自主开展营销推广,自负盈亏。若经营餐饮业,仅能使用电力,且应按相关规范要求,自行安装隔油及排烟等设施设备。以上涉及的相关事宜及各项费用(包括但不限于电力增容、隔油排烟设施设备采购安装、相关手续及安装改造等可能产生的一切费用),均由乙方承担。
2.经营管理范围内房产不得经营业态:废品回收(含再生资源利用等)、非机动车销售及维修、汽车美容(含洗车)、烟花爆竹、殡仪服务、涉及易燃易爆危险品(油漆、液化气、新型燃料等)储存经营、产生危险废物等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业态。
第二条:经营权运营期限
房屋经营权运营期限为6年(不含免费装修期3个月),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具体以房屋实际移交时间为准,若因乙方原因未按时收房的,则以甲方通知交接房屋的最后一日起算),其中,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为免费装修期(具体以房屋实际移交时间为准,若因乙方原因未按时收房的,则以甲方通知交接房屋的最后一日起算)。免费装修期内乙方须承担期间的水电、垃圾清运及其他相关费用。
第三条:履约保证金及运营费用
(一)履约保证金
1.履约保证金为10万元,乙方在本合同签订前全额交给甲方指定账号(户名: ,开户银行: ,账号: )。如乙方在转让期内无违约情况发生,该保证金在转让期满后退还乙方(不计息);如乙方发生违约行为,则违约金将直接从履约保证金中扣除,乙方应及时补足履约保证金。合同期满或解除后,乙方应及时结清转让期内应承担的费用总额及各项费用(含违约金),否则此类款项将直接从履约保证金中扣除。
2.转让期内,乙方发生违约情形的违约金均直接从乙方履约保证金中扣除,履约保证金不足以抵扣违约金的,不足部分乙方另行缴纳,同时,乙方需及时补足履约保证金。
(二)运营费用及支付方式
1.运营费用采用“固定保底费用+营业额分成费用”方式收取:
(1)固定保底费用10万元/年;
(2)营业额分成=当年提成比例*当年营业额。其中第1—2年提成比例为成交价,第3—4年提成比例为第1年提成比例加2%,第5—6年提成比例为第4年提成比例加3%。每年运营费用为上述两项之和,保底部分不因营业额高低减免。固定保底费用在合同签订后7个工作日内交纳,营业额分成在每年年底结算,水电费按季度据实结算。
2.甲方监督运营标的年度营收等相关工作,包含经营后台收款流水、全部银行收支往来明细、完整财务账套及月度/年度经营、财务报表等;乙方需配合。合同期内甲方如需要变更运营费用结算账户,将及时书面通知乙方变更后的账户信息。
3.乙方应于费用缴纳后5个工作日内将缴款凭证提供至甲方,甲方根据乙方提供的凭证开具发票。
4.乙方向甲方缴纳的各项费用均需转入甲方指定账户(户名: ,开户银行: ,账号: )。合同期内如甲方需要变更运营费用结算账户,应及时将变更后的账户通知乙方。
第四条:经营标的交付
(一)甲方全额收到乙方履约保证金及首年保底费用后,于60日内将经营标的交付给乙方。
(二)若因甲方原因推迟交房的,运营期限的起始时间进行等长时段顺延,实际运营期限保持不变。如甲方延期交房达60日以上,乙方有权解除合同,双方均无需承担违约责任,乙方要求解除合同的,交易服务费由乙方自行承担。如因乙方原因导致甲方推迟交房,运营期限不进行顺延,转让期起始时间以甲方通知交接房屋的最后一日起算。
(三)甲方应保证运营标的交付乙方之前的水、电、通讯、有线/数字电视、宽带网络、卫生等相关费用应予以结清,交付后的前述费用由乙方承担。
(四)乙方在本项目公告期截止前已实地查勘房产现场并明确知悉该房屋所有现状(包括但不限于性质、用途、消防、水电等)、不利因素及风险,并自愿无条件接受。本协议签订后,乙方不得以房屋交付不符、质量问题或者其他不利因素主张解除合同或者减少运营费用。
(五)甲方按移交现状交付房屋,经双方交验签字并移交房门钥匙后视为交付完成。
(六)标的房屋移交后,乙方自行负责房屋的装修、投资、经营、管理及因此涉及的各项许可审批事宜(包括但不限于规划、消防、环境保护、市场监管等),甲方对乙方经营相关的任何审批许可事宜不做任何承诺,无论何种原因导致乙方未能取得相应许可或者无法经营的,甲方不承担责任。
(七)运营期限内,全部运营标的公共设施的安全及检验工作由乙方安排专人负责并承担发生的费用,由甲方协助。
(八)乙方在转让期间对第三方造成侵害,需要赔偿的,由乙方负责。乙方在日常经营时应协调好与其他商户以及物业公司之间的关系,同时应避免损害甲方的权益。
第五条:经营标的收回
(一)乙方必须在运营期限满或经营权转让合同解除后15个工作日内无条件将经营标的房屋清空并归还甲方(不需要甲方另行通知)。
(二)乙方交还房屋时应保证房屋本身及附属设施、设备处于完好状态,转让期内乙方添置的可移动的物品(如家具、电气设备等)可自行收回,乙方投入的装修、装潢部分无偿归甲方所有,并搬离属于乙方的有关设施设备及财物并保持场内建筑的完好状态并将垃圾清理完毕,按照当时的状况完好无偿地移交给甲方,且甲方无需支付乙方任何装修补偿费用。
(三)乙方结清运营费用、水电费用等,甲、乙双方现场验收房屋后在移交材料上签字,乙方交还房屋钥匙,甲方收回标的房屋。
(四)乙方返还房屋前应结清房产使用期间的水、电、通讯、有线/数字电视费、宽带网络费、卫生费、房产、附属物及相关设施设备的日常维修费等所有费用。
(五)对于在房屋清空并归还的期限届满后,该房屋内乙方未经甲方同意遗留的物品,甲方无保管义务并有权自行处置,乙方不得以房屋内存在遗留物品向甲方主张任何权利。
第六条:标的房屋的装修改造
(一)房屋运营期间,乙方需对运营房产进行拆除、装修的,所需费用由乙方自行承担。
(二)装修前,乙方需签订施工安全协议。装修过程中,乙方需服从甲方统一管理,确保不会改变甲方与相邻产权人的产权界限,否则所造成的经济损失和引起的产权纠纷责任全部由乙方承担。甲方有权监督装修施工过程,并有权提出必要的整改意见。
合同期间,装修、装潢不得改动或破坏建筑物的主体结构并保证建筑的安全性。改造、装修、装潢工程的报建及工程完成后的竣工验收等相关手续由乙方自行办理。运营标的的装修、装潢、改造工作及费用全部由乙方自行承担。如擅自改动或破坏房产结构,乙方应立即恢复原状。乙方装潢和运营标的房产不得损害甲方或第三方的合法权益,因装修和运营标的房产引起的一切后果,均由乙方承担。合同期满后或合同中途因故终止,乙方所有改造装修无偿归甲方所有,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不得擅自拆除、搬离、损毁。
(三)装修要求
1.乙方装修前,需将装修方案书面报甲方同意并报建设规划等部门(如需)审批同意后,方可实施;乙方因装修方案未通过审查而引起的一切责任及损失,由乙方自行承担。乙方对运营标的进行装修、装潢、改造,须遵守房产所在地相关标准、政策以及相关监管部门要求(包括但不限于消防、环保、安全、卫生部门等),装修范围包括经营区域及门厅、卫生间、楼梯、楼道等全部或部分使用的公共区域。
2.乙方在装修中应确保不会破坏房产主体结构并不得破坏或改变甲方与相邻产权人的产权界限,否则所造成的经济损失和引起的产权纠纷责任全部由乙方承担;甲方有权监督装修施工过程,并有权提出必要的整改意见。
3.如乙方因经营需要对安全、消防、水、电、通信等基础设施、设备进行改造或升级的,须事先征得甲方的同意方可进行,改造升级的施工由乙方负责,所需各项费用均由乙方承担。设施改造升级后不可移动的部分应在本合同履约到期后完好无偿地移交给甲方。
4.乙方应严格按经审批的方案进行装修,不得擅自对方案进行修改。乙方未经甲方同意,擅自修改装修方案、擅自对房屋进行装修或装修过程中擅自破坏房屋结构、附属设施设备、产权界限的,视同乙方违约,甲方将告知乙方立即停止装修并限期整改、恢复原状,同时,乙方向物业公司缴纳的装修保证金将不予返还。乙方重新获得同意后(装修方案需报相关主管部门审核的,乙方还应将方案报相关主管部门审核合格)方可复工。乙方无法整改、恢复原状的,甲方可代为整改、恢复原状,费用由乙方承担;如乙方拒绝、不配合或逾期整改,甲方可采取必要的管理措施直至完成整改。如乙方拒绝、不配合或逾期整改、恢复原状达30日(含)的,视同乙方严重违约,甲方可单方解除合同、收回经营房屋、不予补偿乙方任何装修费用、扣除乙方全部履约保证金作为违约金,并不承担任何违约责任。乙方履约保证金不足以支付甲方整改费用或弥补甲方其他损失的,乙方需另行支付。
5.在房产装修及设施、设备改造过程中,乙方必须加强施工现场管理,施工过程中造成的安全事故责任及经济损失由乙方承担,甲方对乙方进行房产装修或设施改造施工中造成的安全事故及经济损失不承担任何责任。
(四)经营餐饮业的,应服从合肥大剧院整体管理要求。
(五)甲方应保障该房产及附属设施主体结构交付时处于安全使用状态,经营期内,运营标的及附属设备设施(包括运营标的单体内部及地上停车位)的修缮、安全管理等工作及产生的费用由乙方承担,对于乙方装修、装饰、改善和增设的他物,甲方不承担维修义务,但非乙方原因引起的房产主体结构(基础、柱、梁、板)的维修、房产的屋顶漏水及在施工单位质保期内的维修除外。属于甲方维修范围的,甲方应在接到乙方书面通知后30日内组织维修,也可委托乙方代为维修,费用由甲方承担;属于乙方维修范围的,乙方也应在发现后5日内组织维修,乙方拒不维修,甲方可代为维修,费用由乙方承担。乙方阻拦甲方维修的,视为乙方违约,甲方有权解除合同;房产及附属设施设备使用过程中的日常维护、安全管理由乙方负责,所产生的费用由乙方承担。
(六)乙方应合理使用并爱护房产及附属设施、设备,因乙方原因造成毁损灭失或发生故障的,由乙方负责修理、更换或按市场价格赔偿,具体方式由甲方决定;乙方拒绝的,甲方有权自行维修或购置新物,相关费用自履约保证金中扣除,不足部分由乙方承担。
(七)装修完成后,需报请消防、环保、卫生等主管部门(如需)验收的,乙方须经主管部门验收通过后,方可进行营业。如乙方未取得相关验收合格证而擅自营业,甲方将下发书面通知要求限期整改,乙方缴纳的装修保证金将不予返还。如乙方拒绝、不配合或逾期整改,甲方可采取必要的管理措施。如乙方拒绝、不配合或逾期整改达30日(含)的,视同乙方严重违约,甲方可单方解除合同、收回房屋、不予补偿乙方任何装修费用、扣除乙方全部履约保证金作为违约金,并不承担任何违约责任。因乙方装修未通过验收而引起的一切损失,由乙方自行承担。
(八)转让期内,乙方如需安装空调,室外机必须安装在甲方指定的位置,因此加购管线材料等产生的费用由乙方自行承担。不具备条件安装空调的房屋,乙方不得擅自安装。
(九)乙方对房屋隔墙、楼梯等结构或功能进行改动的,甲方收回房屋时有权要求乙方按竣工图纸将房屋结构或功能进行恢复。
第七条:甲方的权利义务
(一)甲方按期向乙方收取房屋运营费用并出具收款票据。
(二)甲方应为乙方提供办理经营证照所需租赁证明等相关材料。
(三)甲方对房屋主体结构的安全负责,并负责房屋主体结构日常的维修、维护。
(四)甲方按移交现状提供经营房屋现有的附属设施、设备供乙方使用,但不承担合同期内此类设备的检测、维修、使用、监管等义务,转让期内此类设备发生安全责任事故,甲方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五)在运营期限内,甲方如以出售、赠与、互易、出资或其他方式全部或部分变更运营房屋的产权,应提前10日内书面通知乙方。
(六)甲方保证运营标的无产权纠纷,如有纠纷,由甲方负责处理并承担相关责任,如因此给乙方造成损失的,由甲方负责赔偿。
第八条:乙方的权利义务
(一)乙方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及主管部门要求,结合自身经营业态,办齐经营所需的相关手续和许可,如消防备案、环评及营业执照等,并在房屋显眼位置公示营业执照等相关信息。如乙方未取得相关证照或许可擅自开业,甲方将下发书面通知要求限期整改,如乙方拒绝、不配合或逾期整改,甲方可采取必要的管理措施直至乙方整改完毕。如乙方拒绝、不配合或逾期整改达30日(含)的,视同乙方严重违约,甲方可单方解除合同、收回房屋、不予补偿乙方任何费用、扣除乙方全部履约保证金作为违约金,并不承担任何违约责任,所造成的一切后果及责任,均由乙方承担。
(二)转让期内,乙方应确保该房屋符合消防相关规定,并按照消防部门要求,配齐并及时更新消防设施设备、保证消防通道畅通。若不符合消防相关规定的,需按消防部门相关要求无条件即刻进行整改。乙方应做好运营房屋及附属设施设备范围内的防火、防盗等工作,甲方及相关部门对房屋内安全消防设施进行工作检查时,乙方应予以配合,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隐患等问题应及时整改直至符合要求。如乙方拒绝、不配合或逾期整改,甲方可采取必要的管理措施直至乙方整改完毕。如乙方拒绝、不配合或逾期整改达30日(含)的,视同乙方严重违约,甲方可单方解除合同、收回房屋、不予补偿乙方任何装修费用、扣除乙方全部履约保证金作为违约金,并不承担任何违约责任。如发生消防事故、失窃等致甲、乙双方或任何第三方人身、财产损害的,一切责任由乙方承担。
(三)乙方应按照本合同约定按时支付运营费用、承担各项其他费用,经营权转让期间该房屋产生的水、电、通讯(网络)、垃圾清运、停车、电梯维保、卫生清洁等各项费用(甲方免收乙方物业费)均由乙方自行承担。
(四)乙方负责合同期内房屋日常维护管理、安全、消防、门前三包等事项并承担产生的相应费用,自觉接受、配合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不得有危害消防安全的行为。
(五)乙方负责房屋附属设施、设备使用期间的安全检测、维护保养、故障维修等事宜,所需费用由乙方自行承担。如因乙方对设施、设备使用不当或监管不当所造成的安全责任事故,其责任及损失由乙方承担。
(六)合同履行期间,如房屋需要维修、维护的,乙方须书面告知甲方,由甲方进行检查。如属于房屋本身质量问题,由甲方安排维修并承担维修费用;如因乙方装修或使用不当等原因而导致房屋损坏的,由乙方维修并承担维修费用,乙方损坏部分属于房屋结构等关键部位的,由甲方安排维修,由乙方承担维修费用,其余属于正常易耗物品且乙方自用部分的(如开关、面板、灯具、水龙头、洁具等),由乙方自行更换并承担费用。
(七)乙方在日常经营时应协调好与其他业主以及物业管理方之间的关系,同时应避免损害甲方的权益。
(八)转让期内如甲方出售房屋产权,则同等条件下乙方有优先购买权;转让期内该房屋所有权发生变动的,本合同在乙方与新所有权人之间仍具有法律效力。
(九)乙方应配合甲方及物业公司的日常管理,确保经营等行为符合文明创建要求。
(十)合同期内,乙方需定期向甲方备案房产运营明细,房屋必须由乙方本人运营,不得以任何形式整体转租、转让、出借合同房屋。
第九条:合同的解除
(一)甲、乙双方均须严格按照项目公告及有关承诺签订本合同,不得擅自变更。甲、乙双方不得再另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对任何因双方擅自变更合同引起的问题和合同风险由双方自行承担。
(二)因甲方单方面要求提前解除本合同,且该解除并非因乙方违约所致,甲方应对乙方装修部分在进行专项评估后进行补偿。
(三)因乙方单方面要求而提前解除本合同、因乙方违约导致甲方解除合同以及合同到期自然终止的,乙方经营期间因经营需要所实施的装修改造部分,甲方不作任何形式的补偿。
(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合同解除,按乙方实际经营时间结算运营费用及其他各项费用,不足整月的,按天计算,多退少补。甲乙双方互不承担违约责任,互不进行任何经济补偿(包括乙方经营期间的装修部分),如果政府部门、拆迁单位对房产的装修部分进行专项经济补偿,则该项装修补偿款为乙方所得:
1.该房屋因城市建设需要被依法列入房屋拆迁范围的。
2.因房屋所在地段整体性商业开发等需要拆除该房屋的。
3.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致使房屋毁损、灭失或造成其他相关损失的。
4.其他不可预见的因素导致合同无法履行的。
(五)乙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甲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收回房屋,责令乙方限期清场搬离,此类情形甲方不承担违约责任,对于乙方运营期间所实施的装修改造部分不进行任何补偿:
1.整体转租、出借、转让该房产或交由第三方整体租赁经营、承包经营、托管经营的。
2.未经甲方允许,擅自改变经营用途的。
3.未经甲方同意,擅自对房屋进行装修或装修过程中破坏房屋结构、附属设施设备、产权界限的。
4.利用该房屋从事违法活动的。
5.损害甲方利益的。
6.不支付或者不按照约定支付运营费用达30日的。
7.欠缴各项费用达一个月运营费用的。
8.本合同约定的其他甲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的情形。
第十条:甲方违约责任
(一)甲方未按约定时间交付房屋,按延迟的时间对运营期限做相等的顺延。
(二)转让期内,甲方因单方面原因需提前解除合同的,应提前10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否则须向乙方支付当期一个月运营费用作为违约金。
(三)如因该房屋的产权纠纷给乙方造成损失的,甲方应负责评估损失并予以补偿,但补偿损失额不超过合同运营费用总额。
第十一条:乙方违约责任
(一)乙方有本合同第九条第五款第1、2项行为之一的,甲方将下发限期整改通知单。如乙方拒绝、不配合或逾期整改,甲方可采取必要的管理措施直至整改完毕。如乙方拒绝、不配合或逾期整改达30日(含)的,视同乙方严重违约,甲方可单方解除合同、收回房屋、不予补偿乙方任何装修费用并不承担任何违约责任,乙方还应向甲方支付相当于合同总额20%的违约金。
(二)乙方有本合同第九条第五款第3、4、5、8项行为之一的,甲方将下发限期整改通知单。如乙方拒绝、不配合或逾期整改,甲方可采取必要的管理措施直至整改完毕。如乙方拒绝、不配合或逾期整改达30日(含)的,视同乙方严重违约,甲方可单方解除合同、收回房屋、不予补偿乙方任何装修费用、扣除乙方全部履约保证金作为违约金,并不承担任何违约责任。若支付的违约金不足以弥补甲方损失的,乙方还应赔偿甲方全部损失。
(三)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如房屋质量问题等)拒绝或延期缴纳运营费用、履约保证金、水电费等费用,转让期内乙方未按约定时间支付运营费用、水电费等费用的,除需补交外,每迟付一天应按逾期总额的万分之二标准承担违约金,同时,甲方可采取必要的管理措施,直至乙方缴齐拖欠的运营费用等。
(四)转让期内,乙方因单方面原因需提前解除合同的,应提前30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履约保证金不予退还。
(五)如因乙方使用不当造成房屋及其附属设施、设备损坏的,乙方应立即停止破坏并恢复原状或赔偿甲方损失。
(六)乙方接收房屋后,该处房屋、附属设施及所存放物品的安全及消防责任均由乙方完全承担。转让期内如因乙方经营违反安全消防规定、消防器材配备不齐全、安全管理混乱且不予整改或突发安全消防事件处置操作失当等情况造成安全事故或经济财产损失的,视为乙方重大违约行为,乙方须承担全部责任及法律后果,同时甲方有权单方面解除本合同。
(七)乙方应确保安全生产、经营,保证不在该房屋内存放危险物品。否则,视同乙方严重违约,甲方可单方解除合同、收回房屋、不予补偿乙方任何装修费用、扣除乙方全部履约保证金作为违约金。如对该房屋及附属设施造成损失或对甲方、其他方造成人身伤害、财产损失的,由乙方承担全部责任。
(八)乙方应做好门前三包,积极配合甲方维护该房屋所在项目的公共设施、公共安全、公共卫生和车辆秩序。在转让期内,乙方不得出店经营;不得违规住人;不得私自占用公共区域、公共设施;不得随意在项目内任何公共区域张贴广告、悬挂标志或文字;不得以任何目的或形式使用项目、甲方的名号及标志或该名号及标志的各种图像,否则视同乙方违约,每发生一次扣除履约保证金的1%,作为乙方支付的违约金,同时甲方将立即下发书面通知限期立即整改,如乙方拒绝整改或限期未完成整改的,甲方可采取必要的管理措施直至整改完毕,如乙方拒不整改逾期30日(含)的,视同乙方严重违约,甲方可单方解除合同、收回房屋、不予补偿乙方任何装修费用、扣除乙方全部履约保证金作为违约金。
(九)乙方应诚信经营,不得以欺诈、瞒骗的行为从事商业活动,否则甲方可单方解除合同、收回房屋、不予补偿乙方任何装修费用、扣除乙方全部履约保证金作为违约金。如造成甲方损失或法律纠纷,乙方除需承担甲方损失外,还需承担一切责任。
(十)运营到期或因乙方违约导致甲方提前解除合同、收回房屋的或乙方单方原因提前解除合同的,乙方应在甲方要求的期限内交还房屋,逾期不交,甲方可采取必要的管理措施直至整改完毕。
(十一)乙方存在其他违约行为,甲方有权要求乙方进行整改,如乙方拒绝、不配合或逾期整改,甲方可采取必要的管理措施直至整改完毕。如乙方拒绝、不配合或逾期整改达30日(含)的,视同乙方严重违约,甲方可单方解除合同、收回房屋、不予补偿乙方任何装修费用、扣除乙方全部履约保证金作为违约金,并不承担任何违约责任。
第十二条:其他
(一)首期运营费用、履约保证金或经营权转让合同中任一项逾期的,均视为乙方放弃,甲方有权取消乙方成交资格或解除合同。
(二)运营期限内,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减免运营费用。如因法律法规及市政规定需要拆除或改造租赁房屋而导致合同解除的,运营费用按照本标的实际转让时间计算,不足整月的按实际天数计算,多退少补。
(三)合同履行期间,如甲方或甲方委托的相关单位需对该房屋进行改造升级,乙方无条件配合,不以任何理由索要赔偿或补偿。
(四)经营权转让房产的公告、成交确认书等共同构成本合同的组成文件。
第十三条:争议的解决方式
如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采取以下第
(二)种方式处理:
(一)向甲方所在地仲裁机构提请仲裁;
(二)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四条:本合同经甲、乙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和单位盖章后生效。
本合同一式6份,甲方4份、乙方2份。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签字):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年 月 日
附件:附件2:产权交易操作手册(新系统).docx 附件2:产权交易操作手册(新系统).docx 附件:附件1:网络连续竞价须知.docx 附件1:网络连续竞价须知.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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