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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教育学校原址新建项目岩土工程勘察-竞争性磋商公告

项目详情

 















政府采购服务类竞争性磋商文件























采 购 人 : 伊春市特殊教育学校

采购代理机构: 中资国际工程咨询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2026年07月

第一章 采购邀请



一、项目基本情况
1.计划编号: 伊春政采计划[2026]01264
2.项目编号: [230701]zzgj[CS]20260012
3.项目名称: 特殊教育学校原址新建项目岩土工程勘察
4.预算金额: 319,081.07元
5.采购内容


包号
采购包名称
采购需求
预算金额(元)
最高限价(元)
1
特殊教育学校原址新建项目岩土工程勘察
详见磋商文件
319,081.07
319,081.07
6.合同履行期限:
采购包1:
自合同签订之日起至服务完成
7.接受联合体:
采购包1:不接受


二、供应商资格要求
1. 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
2. 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
中小企业政策
采购包1:
属于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 预留比例为100%。
3. 本项目特定资格要求。(如项目接受联合体响应, 对联合体应提出相关资格要求;如属于特定行业项目 , 供应商应当符合特定行业法定准入要求)

三、获取磋商文件
1. 时间:详见公告
2. 地点:黑龙江省政府采购平台
3. 方式:在线获取(登录黑龙江省政府采购平台按照操作提?下载磋商文件)
4. 售价:0 元


四、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开启时间和地点
1. 时间:详见公告
2. 地点:黑龙江省政府采购平台
3. 方式:线上提交和开启(登录黑龙江省政府采购平台在应标中上传响应文件, 在开标(开启)大厅中进行远程开启)


五、其他补充事宜
?


六、联系方式
1. 采购人信息
名称:伊春市特殊教育学校
地址: 伊美区青山西路39号

联系人: 秦立柱

联系电话: 18845258063
2. 采购代理机构信息
名称: 中资国际工程咨询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地址: 黑龙江省伊春市伊美区黎明路64号

联系人: 田原

联系电话: 15636420220
3. 询问质疑联系人联系方式

(1)对磋商文件采购需求的询问和质疑
联系人: 田原;联系方式15636420220

(2)对采购过程和成交结果的询问和质疑
询问
联系人: 田原 ;联系方式: 15636420220质疑
联系人: 田原 ;联系方式: 15636420220

第二章 供应商须知


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磋商供应商应仔细阅读本磋商文件的第二章 “供应商须知 ”, 下面所列资料是对 “供应商须知 ” 的具体补充和说明。如有矛盾, 应以本表为准。


序号
条款名称
内容及要求
1
项目属性
服务
2
开启方式
不见面开启
3
评审方式
网上评审









4









磋商保证金
采购包1保证金金额:3,190.81元
计费规则: 信用等级为A:应缴金额=各采购包设置的投标(响应)保证金金额*50 %; 信用等级非A:应缴金额=各采购包设置的投标(响应)保证金金额;
缴交渠道:本票、支票、汇票等,电子保函(不收取现金)开戶行名称:龙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伊春乌马河支行
开戶银行: 中资国际工程咨询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伊春分公司银行账号:30120120000000036
其他说明:
1、收受人信息:见本章节
2、退还时间:见本章节
注意事项:磋商保证金到账(保函提交)的截止时间与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一致,逾期不交者, 响应文件将作无效处理。 电子保函和 “虚拟子账戶 ”转账具体要求见本章节。
5
响应有效期
自提交响应文件的截止之日起90日
6
报价形式
采购包1:总价
7
进口产品
不接受
8
现场考察
采购包1:组织现场考察:否
9
答疑会
本项目不组织标前答疑
10
演?
采购包1:不组织
,  详见第三章《采购需求》
11
样品
采购包1:本采购包无需提交样品
12
评审方法
采购包1:综合评分法
13
最低有效供应商家数
采购包1:3家
此数约定了评审过程中的最低有效供应商家数, 当家数不足时项目将不得评审。
14
成交候选供应商
为保证采购效率, 除法定情形外, 成交候选供应商家数不得少于最低有效供应商家数
15
确定成交供应商
采购人授权评审委员会按照评审原则直接确定中标(成交)人
16
成交规定
本项目可兼投1包, 本项目可兼中1包
17
成交后分包
采购包1:不允许分包;
18
履约保证金
采购包1:不缴纳






19



采购代理服务费
本项目收取代理服务费
代理服务费用收取对象: 中标/成交供应商
代理服务费收费标准: 以成交金额为基数, 参照原计价格[2002]1980号文件及发改价格[2011]534号文件的标准, 按照发改价格[2015]299号文件的规定并结合市场现行情况按照(服务项目成交金额*1.5%)收取, 不足3000时按3000收取。
20
其他说明
?
1. 除本磋商文件另有规定外, 磋商文件中出现的类似于 “近三年 ”或 “前三年 ”“近五年 ”或 “前五年 ”均指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以前三年或前五年, 以此类推。如 :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为2025年1月1日 , 则 “近三年 ”是指2022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 。
2. 本磋商文件所称的 “ 以上 ”“ 以下 ”“ 内 ”“ 以内 ”, 包括本数;所称的 “不足 ”, 不包括本数。

供应商须知


一、总则
1.基本要求
1.1本磋商文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和《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财库〔2014〕 214号)及国家和黑龙江省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编制。
1.2供应商应仔细阅读本项目信息公告及磋商文件的所有内容(包括变更、补充、澄清以及修改等, 且均为磋商文件的组成部分), 按照磋商文件内容及格式要求编制响应文件, 并保证其真实性, 否则一切后果自负。
2.适用范围
本磋商文件仅适用于本次磋商公告中所涉及的项目和内容。
3.基本定义
3.1 “采购人 ”是指依法进行政府采购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 团体组织。本磋商文件的采购人特指本项目采购单位。
3.2 “采购代理机构 ”是指本次采购项目活动组织方。本磋商文件的采购代理机构特指本项目采购代理机构。
3.3 “供应商 ”是指响应磋商、参加竞争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
3.4 “磋商小组 ”是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法律法规规定, 由采购人代表和有关专家组成以确定成交供应商或者推荐成交候选供应商的临时组织。
3.5 “成交供应商 ”是指经磋商小组评审确定的对磋商文件做出实质性响应, 取得与采购人签订合同资格的供应商。
3.6 “联合体 ”是指两个以上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组成一个联合体, 以一个供应商的身份共同参加政府采购。
3.7 “ 电子签名 ”是指数据电文中以电子形式所含、所附用于识别签名人身份并表明签名人认可其中内容的数据; 电子签名与手写签名或者盖名章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3.8“政府采购平台”是指本项目政府采购活动所依托的黑龙江省政府采购网-管理平台(https://hljcg.hlj.gov.cn)。
3.9 “不见面开标(开启)”是指代理机构通过政府采购平台在线组织响应文件解密, 供应商通过政府采购平台在线解密响应文件等活动。
3.10 “ 网上评审 ”是指磋商小组通过政府采购平台在线开展资格审查、符合性审查、磋商、最后报价、 比较与评价、推荐成交候选供应商、出具评审报告等活动。
3.11 “书面形式 ”是指以文字或书面材料表现当事人意思表?的法律行为形式, 包括纸质、数据电文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数据电文形式与纸质形式的采购活动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数据电文形式包括文字的打印或复印件或扫描件、传真、信函、 电传、 电报、 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表现所载内容的电子文档, 黑龙江省政府采购网及黑龙江省政府采购平台发布的磋商公告、磋商文件及发出的澄清、答疑、变更等各类公告、询问、质疑答复书、系统消息。
4.供应商资格要求

4.1 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
4.2 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
4.3 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
4.4 在 “信用中国 ” 网站、 中国政府采购网中未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名单的;
4.5 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 不得参加同一合同项下(同一包号)的政府采购活动;
4.6 除单一来源采购项目外, 为采购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的供应商, 不得再参加该采购项目的其他采购活动。
4.7磋商文件规定接受联合体响应的且以联合体形式响应的, 应符合以下规定:

(1)联合体各方应按磋商文件提供的格式签订联合体协议书, 明确联合体牵头人和各方权利义务, 并作为响应文件组成部分。牵头人代表联合体处理参加采购活动的一切事务。

(2)联合体各方均应当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条件, 并在响应文件中提供联合体各方的相关证明材料。

(3)联合体成员存在不良信用记录的,视同联合体存在不良信用记录。

(4)联合体各方中至少应当有一方符合采购人规定的特定资格要求。 由同类资质条件的供应商组成的联合体, 应当按照资质等级较低的供应商确定联合体资质等级。

(5)联合体各方不得再单独参加或者与其他供应商另外组成联合体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

(6)联合体各方应当共同与采购人签订采购合同, 就合同约定的事项对采购人承担连带责任。
注:若联合体中任一成员单位中途退出, 则该联合体响应无效。
5.费用承担
不论磋商的结果如何, 供应商应承担所有与准备和参加磋商有关的费用。
6.保密
参与磋商活动的当事人应对磋商文件和响应文件中的商业和技术等秘密保密, 违者应对由此造成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7.现场考察和答疑会
7.1 “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规定组织现场考察的, 采购人按 “供应商须知前 附表 ”规定的时间、地点组织供应商项目现场考察。
7.2 供应商自行承担现场考察发生的责任、风险和自身费用。
7.3采购人在现场考察中介绍的资料和数据等, 不构成对磋商文件的修改或不作为供应商编制响应文件的依据, 仅供供应商在编制响应文件时参考, 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不对供应商据此作出的判断和决策负责。
7.4 “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规定召开答疑会的, 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按 “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召开答疑会 ,  解答供应商提出的问题。
8.成交后分包
8.1 “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规定允许成交后分包的, 成交供应商按照合同约定或者经采购人同意, 可以将项目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分包交由分包承担主体完成。
8.2供应商未遵守磋商文件分包规定的, 其响应无效。分包规定见 “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
9.电子响应说明
9.1本项目采用全流程电子化采购形式, 请供应商认真学习黑龙江省政府采购网(https://hljcg.hlj.gov.cn)发布的政府采购供应商操作手册, 自行登录 “黑龙江省政府采购网-管理平台 ”下载投标(响应)客戶端。
9.2供应商应在黑龙江省政府采购网提前注册并办理电子签章CA, CA用于制作响应文件时盖章、加密和解密(CA办理流程及驱动下载参考黑龙江省政府采购网CA在线办理具体操作步骤)。

9.3 查看响应状况。通过应标管理-已响应的项目可查看已投标项目信息。
9.4 电子响应文件是指通过投标(响应)客戶端编制, 在电子响应文件中, 涉及 “加盖公章 ” 的内容应使用单位电子公章完成。加密后, 成功上传至黑龙江省政府采购网的最终版指定格式电子响应文件。
9.5 使用投标(响应)客戶端, 经过编制、签章, 在生成加密响应文件时, 会同时生成非加密响应文件, 供应商请自行留存。
9.6 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应当按照本采购公告载明的时间和模式等要求参加开启。
9.7 开启时, 供应商应当使用CA 证书在开始解密后 30 分钟内完成响应文件在线解密, 用于解密的 CA 证书应为该响应文件生成加密、上传的同一把 CA 证书。 若出现系统异常情况, 工作人员可适当延长解密时长。(请各供应商在参加开启以前自行对使用电脑的网络环境、驱动安装、客戶端安装以及CA证书的有效性等进行检测, 保证可以正常使用 。具体环境要求详见操作手册)
9.8项目采用不见面开标(开启), 如在开启过程中出现意外情况导致无法继续进行电子开启时, 将会由负责人视情况来决定是否允许供应商导入非加密电子响应文件继续开启。本项目采用电子评审(网上评审), 只对通过开启环节验证的电子响应文件进行评审。
9.9 在评审结束前, 供应商应保持在线登录状态并保持电话畅通。评审过程中, 如果磋商小组要求供应商对响应文件进行澄清, 供应商需要通过政府采购平台, 限时在线发送澄清回复。
9.10 供应商因系统或网络问题无法上传电子响应文件时, 请及时拨打联系 电话 4009985566 按 1 号键。


二、磋商文件
10.磋商文件的组成
本磋商文件包括下列文件及根据本章第7款、第11款对磋商文件所作的澄清或者修改。
第一章 采购邀请
第二章 供应商须知
第三章 采购需求
第四章 评审办法及标准
第五章 合同草案
第六章 响应文件的格式与要求
11.磋商文件的澄清或者修改
11.1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可以对已发出的磋商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澄清或修改的内容为磋商文件的组成部分, 并对所有获取磋商文件的潜在供应商具有约束力。
11.2磋商文件的澄清或者修改以书面形式发给所有下载磋商文件的供应商。
11.3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可能影响响应文件编制的, 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时间至少5日前, 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获取磋商文件的潜在供应商;不足5日的, 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顺延提交首次响应文件的截止时间。

三、 响应文件
12.响应范围、响应文件中计量单位的使用及响应语言
12.1供应商应当对所投采购包对应第三章《采购需求》所列的全部采购标的进行响应, 不得将一个采购包中的内容拆分响应, 否则其对该采购包的响应将被认定为响应无效。
12.2除磋商文件有特殊要求外, 本项目响应所使用的计量单位, 应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
12.3除专用术语外, 响应文件及来往函电均应使用中文书写。必要时专用术语应附有中文解释。供应商提交的支持资料和已印制的文献可以用外文, 但相应内容应附有中文翻译本, 在解释响应文件时以中文翻译本为准。未附中文翻译本或翻译本

中文内容明显与外文内容不一致的, 其不利后果由供应商自行承担。
13.响应文件的组成
13.1供应商按磋商文件提供的响应文件格式及要求编写响应文件, 具体内容详见第六章《响应文件格式与要求》 的相关内容。
13.2供应商应提交磋商文件要求的证明文件, 证明其响应内容符合磋商文件规定, 该证明文件是响应文件的一部分。证明文件形式可以是文字资料、 图纸和数据等。
13.3为保证公平公正, 除非本磋商文件另有规定或说明, 供应商对同一项目响应时, 不得同时提供备选响应方案。
14.磋商保证金
14.1供应商应按 “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 中规定的金额及要求提交磋商保证金。磋商保证金的数额不得超过采购项目预算金额的2%。加强政府采购保证金收取应强化供应商信用评价结果应用 , 按照《黑龙江省政府采购供应商信用评价管理暂行办法 》 , 在确定的收取额度的基础上, 对信用评价等级为 “A ”级的供应商的磋商保证金按应收额度的50%收取。
14.2本采购项目支持 “ 电子保函 ”和 “虚拟子账戶 ”转账两种线上方式收取磋商保证金, 同时允许供应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自主选择以支票、汇票、本票、保函等非现金形式缴纳保证金。

(1) 以 “ 电子保函 ”方式缴纳:供应商在所投项目下采购包选择电子保函模式, 跳转到黑龙江省金融服务平台开具电子保函, 供应商需要确保在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之前完成电子保函的开具。

(2) 以向 “虚拟子账戶 ”转账方式缴纳:供应商在进行响应信息确认后, 应通过 “交易执行—应标—项目投标—已获取—获取缴费账号 ”, 选择缴纳银行并获取对应不同采购包的虚拟子账号信息以及缴纳金额, 并在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 将保证金足额缴纳至上述账号中。付款人名称必须为响应供应商全称, 且与其响应信息一致。缴纳保证金时间以保证金到账时间为准, 由于磋商保证金到账需要一定时间, 请供应商在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提早缴纳。供应商在转账或电汇的凭证上应按照“项目编号:***、采购包:***的磋商保证金 ”格式注明, 以便核对。若出现账号缴纳不一致、缴纳金额与须知前附表规定的金额不一致或缴纳时间超过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 将导致保证金缴纳失败。供应商应认真核对账戶信息, 将磋商保证金足额汇入以上账戶 , 并自行承担因汇错磋商保证金而产生的一切后果。
14.3磋商保证金到账(保函提交)截止时间同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 由于到账时间晚于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的, 或者票据错误、印鉴不清等原因导致不能到账的, 其响应无效。
14.4磋商保证金有效期同响应有效期。
14.5供应商为联合体的, 可以由联合体中的一方或者多方共同交纳磋商保证金, 其交纳的磋商保证金对联合体各方均具有约束力。
14.6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将及时按照供应商提交磋商保证金的方式退还供应商的磋商保证金:

(1)供应商在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撤回已提交的响应文件的, 自收到供应商书面撤回通知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退还已收取的磋商保证金, 但因供应商自身原因导致无法及时退还的除外;

(2)未成交供应商的磋商保证金, 自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退还未成交供应商;

(3)成交供应商的磋商保证金, 自采购合同签订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退还成交供应商。
14.7磋商保证金不予退还情形:

(1)供应商在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后撤销响应文件的;

(2)供应商在响应文件中提供虚假材料的;

(3)除因不可抗力或磋商文件认可的情形外, 成交供应商不与采购人签订合同的;

(4)供应商与采购人、其他供应商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恶意串通的;

(5)磋商文件规定的其他情形。
15.报价
15.1报价包括磋商供应商在首次提交的响应文件中的报价、磋商过程中的报价和最后报价。
15.2供应商应按照本磋商文件规定的报价方式进行报价, 具体报价方式见 “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

15.3供应商按 “报价表 ”和 “分项报价明细表 ”规定的格式报出总价和分项价格。
15.4供应商的报价应包括为完成本项目所发生的一切费用和税费, 采购人将不再支付报价以外的任何费用 。供应商的报价不得包含磋商文件要求以外的内容, 否则, 在评审时不予核减。
15.5供应商对采购内容报价要求中的每一项报价内容只允许有一个报价, 报价不得有选择性报价和附有条件的报价。供应商报价不得超过磋商文件规定的预算金额或者分项、分包最高限价。否则, 响应无效。
15.6对报价的计算错误按以下原则修正:详见第四章《评审办法及标准》
16.响应有效期
16.1响应有效期见 “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 供应商承诺的响应有效期不满足磋商文件要求的, 其响应文件将被视为响应无效。
16.2特殊情况下, 在原响应文件有效期截止之前, 采购代理机构或采购人可要求供应商延长响应有效期。需要延长响应有效期时, 采购代理机构或采购人将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供应商, 供应商应以书面形式答复是否同意延长响应有效期。
16.3供应商同意延长的, 不得要求或被允许修改或撤销其响应文件;供应商拒绝延长的, 其响应文件在原响应有效期满后将不再有效。
17.响应文件的编制、签章和加密
17.1供应商应当按照磋商文件规定编制响应文件, 磋商文件第六章对响应文件格式有要求的, 按照格式要求编制响应文件, 没有格式要求的, 由供应商自行编写。
17.2供应商通过黑龙江省政府采购网-下载专区下载投标(响应)客戶端, 使用投标(响应)客戶端编制响应文件,加盖电子印章。
17.3供应商在供应商客戶端中生成响应文件并完成签章之后, 使用CA证书在供应商客戶端对响应文件进行加密。供应商应在供应商客戶端中对加密的响应文件进行解密验证, 以防止响应文件加密异常, 在开启时无法解密。供应商应确保加密响应文件的CA证书有效。若CA证书有效期临近开启时间, 建议供应商提前办理CA证书续期, 以免开启时无法进行解密。

四、 响应
18.响应文件的提交(上传)
18.1供应商应在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在政府采购平台提交(上传)响应文件。
18.2供应商应充分评估集中同时响应带来的网络影响, 尽量避开响应高峰时间,错峰进行电子响应。
18.3供应商所提交的响应文件不予退还。
19.响应文件的拒收
超过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或者不按照本章要求加密的响应文件, 政府采购平台将拒收。
20.响应文件的修改与撤回
20.1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 供应商可以补充、修改或者撤回已成功提交的响应文件;对响应文件进行补充、修改的 ,  应当先行撤回已提交的响应文件,补充、修改后重新提交。供应商响应文件撤回后,视为未提交过响应文件。
20.2在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后到磋商文件规定的响应有效期终止之前, 供应商不得补充、修改、替代或者撤回其响应文件。
21.实物样品
21.1 “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要求提供样品的,样品的具体要求及评审详见第三章《采购需求》和第四章《评审办法及标准 》。样品的生产、运输、安装、保全等一切费用由供应商自行承担。
21.2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 供应商应将样品送达至指定地点, 按要求摆放并做好展?。若需要现场演?的, 供应商应提前做好演?准备(包括演?设备)。
21.3评审结束后, 成交供应商的样品由采购人进行保管、封存, 并作为履约验收的参考(磋商文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   未成交的供应商自行联系采购人取回样品。

22.演?
供应商按照 “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要求进行演? , 演?的具体要求及评审详见第三章《采购需求》和第四章《评审办法及标准》。

五、开启
23.开启流程
23.1供应商不足3家的, 不得开启响应文件。
23.2供应商在线远程参加活动, 须在开启前30分钟通过账号密码或CA数字证书登录开标(开启)大厅, 自动进行在线签到。
23.3采购代理机构发起响应文件解密。
23.4供应商应在政府采购平台规定的时间内使用加密响应文件的CA证书完成响应文件的解密, 未在规定时间内成功解密的视为未提交响应文件。
24.核验磋商保证金(如涉及)
采购代理机构须在发起响应文件解密前现场对保证金进行核验。 已购买电子保函或使用虚拟账戶缴纳的供应商, 项目采购系统将自动查询其名下电子保函或缴纳保证金银行流水, 其余方式保证金则需要手动进行核验。未按规定缴纳磋商保证金的供应商不能进入到下一环节。
注:远程开启时如遇项目采购系统发生网络故障的, 可允许上传供应商电子保函原件, 点击人工核验即可手动核验保证金信息。

六、评审
25.磋商小组
25.1磋商小组根据政府采购有关规定和本次采购项目的特点进行组建, 并负责具体评审事务,独立履行职责。

(1)审查供应商响应文件;

(2)要求供应商解释或澄清响应文件;

(3)根据磋商文件规定的程序、评定成交的标准等事项与实质性响应磋商文件要求的供应商进行磋商;

(4)对响应文件进行比较和评价;

(5)推荐成交候选供应商, 以及根据采购人委托直接确定成交供应商并编写评审报告;

(6)告知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在评审过程中中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

(7)磋商小组组长应当在资格审查和符合性审查汇总时复核磋商小组成员认定响应无效意见填写是否准确、在综合打分技术、商务和价格各部分分项汇总时复核磋商小组成员扣分分值是否准确和扣分原因是否详细明确;

(8)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磋商小组发现磋商文件存在歧义、重大缺陷导致评审工作无法进行, 或者磋商文件内容违反国家有关规定的, 要停止评审工作并向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书面说明情况。
25.2磋商小组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应当回避:

(1)参加采购活动前三年内, 与供应商存在劳动关系, 或者担任过供应商的董事、监事, 或者是供应商的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

(2)与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有夫妻、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或者近姻亲关系;

(3)与供应商有其他可能影响政府采购活动公平、公正进行的关系。
26.评审
26.1磋商小组按照第四章《评审方法及标准》规定对响应文件进行评审。磋商文件没有规定的方法、评审因素和标准,不作为评审依据。

26.2磋商小组在评审报告中向采购人推荐成交候选供应商。


七、成交
27.确定成交供应商
确定成交供应商详见 “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 由采购人确定成交供应商的, 采购人应在收到评审报告后2个工作日内确定成交结果。
28.成交结果公告
28.1成交供应商确定后, 采购代理机构1个工作日内在黑龙江省政府采购网发布成交结果公告, 磋商文件随成交结果同时公告, 成交结果公告期为1个工作日 。
28.2项目终止后, 采购代理机构在黑龙江省政府采购网发布项目终止公告, 公告期为1个工作日 。
29.成交通知书
29.1发布成交结果的同时, 成交供应商自行登录政府采购平台打印成交通知书, 成交通知书是合同的组成部分, 成交通知书对采购人和成交供应商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9.2成交通知书发出后, 采购人不得违法改变成交结果, 成交供应商无正当理由不得放弃成交。


八、 响应无效、 串通响应和终止采购活动
30.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其响应无效:
30.1供应商不满足磋商文件中资格评审表和符合性评审表要求的;
30.2提供虚假材料谋取成交的;
30.3供应商或者其所响应产品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
30.4法律、法规以及磋商文件规定的其他情形。
31.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供应商串通响应, 其响应无效:
31.1不同供应商的响应文件由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编制;
31.2不同供应商委托同一单位或者个人办理响应事宜;
31.3不同供应商的响应文件载明的项目管理成员或者联系人员为同一人;
31.4不同供应商的响应文件异常一致或者响应报价呈规律性差异;
31.5不同供应商的响应文件相互混装;
31.6不同供应商的磋商保证金从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的账戶转出。
32.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 应当终止竞争性磋商采购活动, 发布项目终止公告并说明原因, 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32.1因情况变化, 不再符合规定的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适用情形的;
32.2出现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的;
32.3在采购过程中符合要求的供应商或者报价未超过采购预算的供应商不足3家的, 但政府购买服务项目 (含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 和《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三款规定情形除外。

九、签订合同和验收
33. 履约保证金
“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要求成交供应商提交履约保证金的, 签订合同前, 供应商应当以支票、汇票、本票或者金融机构、担保机构出具的保函等非现金形式提交。履约保证金的数额不得超过政府采购合同金额的10%,加强政府采购保证金收取应强化供应商信用评价结果应用 , 按照《黑龙江省政府采购供应商信用评价管理暂行办法》 , 在确定的收取额度的基础上, 对信用评价等级为 “A ”级的供应商的履约保证金按应收额度的80%收取。鼓励根据项目特点、供应商诚信等因素免收履约保证金或降低缴纳比例。鼓励和支持供应商以保函形式提供履约保证金。采购人不得拒收履约保函, 项目验收结束后应及时退还, 无故延

迟退还的, 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和法律规定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34.签订合同
34.1采购人和成交供应商应当自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 根据磋商文件和成交供应商的响应文件签订书面合同。
磋商文件、成交供应商的响应文件及其澄清文件等, 均为签订合同的依据。所签订的合同不得对磋商文件和成交供应商响应文件作实质性修改。采购人和成交供应商不得向对方提出任何不合理的要求, 作为签订合同的条件, 双方不得私下签订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采购人和成交供应商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的, 造成损失的, 责任方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34.2成交供应商拒绝与采购人签订合同的, 采购人可以按照评审报告推荐的成交候选供应商名单排序, 确定下一成交候选供应商为成交供应商, 也可以重新开展政府采购活动, 无需向财政部门报批。
34.3依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 46号)规定享受扶持政策获得政府采购合同的, 小微企业不得将合同分包给大中型企业, 中型企业不得将合同分包给大型企业。
35.验收
35.1采购人应当依法组织履约验收工作, 在满足合同约定验收条件下, 及时组织履约验收工作, 采购人委托采购代理机构进行验收的, 应当签订委托协议。成交供应商应当按照合同约定通知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对其提供的服务、工程或者服务进行验收, 并提供相关技术资料、合格证明以及验收所必须具备的其他材料, 协助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开展验收。供应商在履约过程中有政府采购法律法规规定的违法违规情形的, 采购人应当及时报告本级财政部门。
35.2政府向社会公众提供的公共服务项目 , 验收时应当邀请服务对象参与并出具意见, 验收结果应当向社会公告。
35.3验收合格的项目 , 采购人应当根据采购合同的约定及时向供应商支付采购资金、退还履约保证金。验收不合格的项目 , 采购人应当依法及时处理。
35.4采购人应在满足合同约定验收条件下, 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验收, 并在10个工作日内将资金支付到合同约定的供应商账戶。

十、 询问和质疑
36.询问
供应商对政府采购活动事项有疑问的, 书面向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询问, 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 但答复的内容不得涉及商业秘密。供应商提出的询问超出采购人对采购代理机构委托授权范围的, 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告知其向采购人提出。
37.质疑
37.1供应商认为采购文件、采购过程、成交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 可以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书面提出质疑。对磋商文件提出质疑的, 应当在首次获取磋商文件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向采购人提出;对采购过程提出质疑的, 应当在各采购程序环节结束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向采购代理机构提出;对成交结果提出质疑的, 应当在成交结果公告期届满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向采购代理机构提出。
37.2提出质疑的供应商应当是参与所质疑项目采购包采购活动的供应商。潜在供应商已依法获取磋商文件的, 可以对该磋商文件提出文件质疑。通过资格审查的供应商, 可以对该项目采购过程和成交结果提出质疑;未通过资格审查的供应商, 仅可对自身未通过资格审查的原因提出质疑。
37.3供应商提出质疑应当提交《质疑函》和必要的证明材料。质疑函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1)质疑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邮编、联系人及联系电话;

(2)质疑项目的名称、编号;

(3)具体、明确的质疑事项和与质疑事项相关的请求;

(4)事实依据;

(5)必要的法律依据;

(6)提出质疑的日期。

供应商为自然人的, 质疑函应当由本人签字;供应商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 质疑函应当由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字或者盖章, 并加盖 公章。
供应商委托代理人进行质疑的, 应当随质疑函同时提交供应商签署的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代理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代理事项、具体权限、期限和相关事项。供应商为自然人的, 应当由本人签字;供应商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 应当由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签字或者盖章, 并加盖公章。
37.4质疑函不符合上述要求的, 采购人或代理机构应书面告知具体事项, 质疑人应当按要求进行修改或补充, 并在质疑有效期限内提交。
37.5供应商应在法定质疑期内一次性提出针对同一采购程序环节的质疑, 法定质疑期内不得针对同一采购程序环节再次提出质疑。
37.6接收询问和质疑的联系部门、联系电话和通讯地址见磋商公告。
38.质疑答复
38.1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收到供应商的书面质疑后7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 并以书面形式通知质疑供应商和其他与质疑处理结果有利害关系的政府采购当事人, 但答复的内容不得涉及商业秘密。
38.2质疑答复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1)质疑人的姓名或者名称;

(2)收到质疑函的日期、质疑项目名称及编号;

(3)质疑事项、质疑答复的具体内容、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

(4)告知质疑人依法投诉的权利;

(5)质疑答复人名称;

(6)答复质疑的日期。


十一、采购代理服务费
39.收取方式和标准
采购代理机构按 “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规定的方式和标准收取采购代理服务费。


十二、落实政府采购政策
40.采购本国货物、服务和工程
政府采购应当采购本国货物、工程和服务。但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十条规定情形的除外。
40.1本项目如接受非本国货物、工程、服务参与磋商, 则具体要求见第三章《采购需求》。若第三章《采购需求》 中不接受采购进口产品, 供应商响应产品为进口产品的将被认定为响应无效。
40.2进口产品指通过中国海关报关验放进入中国境内且产自关境外的产品, 包括已经进入中国境内的进口产品。关于进口产品的相关规定依据《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管理办法》(财库〔2007〕 119号)、《关于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办库〔2008〕 248号)。供应商应保证所响应产品可履行合法报通关手续进入中国关境内。
40.3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在政府采购中实施本国产品标准及相关政策的通知》(国办发〔2025〕 34号)要求, 政府采购货物项目和服务项目中涉及的货物适用于本国产品标准。适用本国产品标准的货物具体是指《政府采购品目分类目录》中的货物类产品, 但不包括其中的房屋和构筑物, 文物和陈列品, 图书和档案, 特种动植物, 农林牧渔业产品, 矿与矿物, 电力 、城市燃气、蒸汽和热水、水, 食品、饮料和烟草原料, 无形资产。
40.4对本国产品的支持政策的相关要求

(1)政府采购活动中既有本国产品又有非本国产品参与竞争的, 依法对本国产品给予价格评审优惠, 对本国产品的报价给予20%的价格扣除, 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

(2) 当采购项目或者采购包中含有多种产品, 供应商为该采购项目或者采购包提供的符合本国产品标准的产品成本之和

占该供应商提供的全部产品成本之和的比例达到80%以上时(须提供第六章标准格式《本国产品成本比例声明表》), 依法对该供应商提供的全部产品给予价格评审优惠, 即对该供应商提供的全部产品的总报价给予20%的价格扣除, 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

(3)产品在中国境内生产的组件成本, 按照《中国境内生产的组件成本核算基本规则》(见附件)计算。

(4)供应商对其提供的产品出具第六章标准格式《关于符合本国产品标准的声明函》(以下简称《声明函》)或财政部会同有关部门规定的有关证明文件。出具符合要求的《声明函》或有关证明文件的, 该产品视为本国产品, 享受对本国产品的支持政策。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不得再要求供应商提供其他证明材料。供应商提供虚假《声明函》、虚假证明文件谋取中标 、成交的,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法律法规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41.支持中小企业发展
41.1 中小企业, 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 依据国务院批准的中小企业划分标准确定的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和微型企业, 但与大企业的负责人为同一人, 或者与大企业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除外。符合中小企业划分标准的个体工商戶 , 在政府采购活动中视同中小企业。
41.2 在政府采购活动中, 供应商提供的货物符合下列情形的, 享受中小企业扶持政策:

(1)服务由中小企业承接, 即提供服务的人员为中小企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订立劳动合同的从业人员


(2) 以联合体形式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联合体各方均为中小企业的, 联合体视同中小企业。其中, 联合体各方均为小微企业的, 联合体视同小微企业。
41.3根据《财政部 司法部关于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4〕 68号), 监狱企业视同小型、微型企业。
41.4在政府采购活动中, 满足《财政部 民政部 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2 017〕 141号)所列条件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视同小型、微型企业。
41.5中小企业供应商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应当出具第六章标准格式的《中小企业声明函》、监狱企业应当提供省级以上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出具的属于监狱企业的证明文件、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应当提供第六章标准格式《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 , 否则不享受相关中小企业扶持政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要求供应商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 》之外的中小企业身份证明文件。供应商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 内容不实的,属于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41.6实施预留采购份额扶持政策的相关要求:

(1)对于将采购项目整体或者设置采购包专门面向中小企业的采购项目 , 供应商应提供标准格式的《中小企业声明函》或监狱企业证明文件或《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

(2)对于要求供应商以联合体形式参加采购活动, 且联合体中中小企业承担的部分达到一定比例或者要求获得采购合同的供应商将采购项目中的一定比例分包给一家或者多家中小企业的采购项目 , 供应商应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和联合协议或者分包意向协议。《中小企业声明函》填写联合体中的中小企业或签订分包意向协议的中小企业相关信息和中小企业在项目中所承担的具体内容, 联合协议或者分包意向协议中明确中小企业合同金额达到的比例, 且比例不得低于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中的比例要求。组成联合体或者接受分包合同的中小企业与联合体内其他企业、分包企业之间不得存在直接控股 、管理关系。

(3)对小微企业不再执行价格评审优惠。
41.7 实施价格评审优惠扶持政策的相关要求:

(1)对于未预留份额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采购项目 , 以及预留份额项目中的非预留部分采购包, 按照《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 46号)、《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大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力度的通知》(财库〔 2022〕 19号)的规定, 对符合要求的小微企业报价给予相应的价格扣除, 用扣除后的价格参加评审。供应商应提供标准格式的《中小企业声明函》或监狱企业证明文件或《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


(2)接受大中型企业与小微企业组成联合体或者允许大中型企业向一家或者多家小微企业分包的采购项目 , 对于联合协议或者分包意向协议约定小微企业的合同份额占到合同总金额30%以上的联合体或者大中型企业的报价给予相应的扣除, 用扣除后的价格参加评审。供应商应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和联合协议或者分包意向协议。《中小企业声明函》填写联合体中的小微企业或签订分包意向协议的小微企业相关信息和小微企业在项目中所承担的具体内容, 在联合协议或者分包意向协议中明确小微企业合同金额达到30%。组成联合体或者接受分包的小微企业与联合体内其他企业、分包企业之间存在直接控股、
管理关系的, 不享受价格扣除优惠政策。

(3)价格扣除比例对小型企业和微型企业同等对待, 不作区分。
41.8本项目是否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预留采购份额的资格要求:见第一章《采购邀请》。
41.9本项目小微企业价格评审优惠的价格扣除比例调整:见第四章《评审办法及标准》。
41.10采购标的对应的所属行业中小企业划分标准:见第六章《响应文件格式与要求》。
42.支持绿色采购
42.1根据《财政部 发展改革委 生态环境部 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调整优化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执行机制的通知》(财库〔2019〕 9号)、《关于印发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的通知》(财库〔2019〕 18号)、《关于印发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的通知》(财库〔2019〕 19号)的规定, 政府采购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实施品目清单管理, 采购人拟采购的产品属于品目清单范围的, 采购人及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依据国家确定的认证机构出具的、处于有效期之内的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认证证书, 对获得证书的产品实施政府优先采购或强制采购。
42.2在第三章《采购需求》 的 “采购标的一览表 ” 中明确了本项目涉及的政府采购强制采购的节能产品和优先采购的节能产品和环境标志产品, 供应商未提供 “采购标的一览表 ” 中标注强制采购节能产品的经国家确定的认证机构出具的、处于有效期之内的节能产品认证证书, 响应无效。供应商未提供 “采购标的一览表 ” 中标注优先采购节能产品和环境标志产品的经国家确定的认证机构出具的、处于有效期之内的节能产品和环境标志产品认证证书, 不享受优先采购政策。优先采购的具体规定见第四章《评审办法及标准》(如涉及)。
42.3纳入政府采购管理的修缮、装修类项目采购建材的, 鼓励采购单位将绿色建材性能、指标等作为实质性条件纳入采购文件和合同, 具体性能指标要求参考相关绿色建材政府采购需求标准。
42.4为助力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 推广使用绿色包装, 政府采购项目中涉及商品包装和快递包装的, 供应商提供产品及相关快递服务的具体包装要求要参考《商品包装政府采购需求标准(试行)》《快递包装政府采购需求标准(试行)》。鼓励采购单位优先采购秸秆环保板材等资源综合利用产品。鼓励采购单位优先采购绿色物流配送服务、提供新能源交通工具的租赁服务。

十三、其他
43.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
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见 “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
44.适用法律
44.1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评审专家及供应商的一切采购活动均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财库〔2014〕 214号)及相关法律法规。
44.2政府采购合同的履行、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的方法等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45.解释权
本磋商文件最终解释权归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所有。

第三章 采购需求



一、项目概述
特殊教育学校原址新建项目岩土工程勘察
属于信息网络开发服务的, 供应商成交后应向采购人提供源代码以及文档等技术资料。


二、技术要求
采购标的一览表
采购包1:
采购包预算金额(元) : 319,081.07
采购包最高限价(元) : 319,081.07
报价形式:总价




序号
核心产品 (△)

品目名称

标的名称


单位


数量
分项预算单价(元)
分项预算总价(元)

所属行业

进口产品
强制采购节能产品
优先采购节能产品
优先采购环保产品

1

工程勘探服务
岩土工程勘察



1.00
319,08 1.07
319,08 1.07
其他未
列明行业








采购标的技术(参数)表
采购包1:

1、标的名称:岩土工程勘察


序号
参数性质
具体技术(参数)要求










1

勘察技术要求:
1、查明拟建物范围内各层岩土的类别、结构、厚度、工程特性;
2、 了解场地内是否有暗滨、沟、塘、池、井等, 查明不良地质作用的成因、类型、分布范围、发展趋势及危害程度;
3、划分场地类别, 分析地震效应情况, 判定饱和砂土和饱和粉土的地震液化情况, 并计算其液化指数;
4、查明地下水的埋设条件, 评价其对砼、砼中钢筋、钢构件的腐蚀性;
5、对可能采取的基础型式提出建议, 提供基础设计及基坑围护所需的岩土技术参数。若为桩基础查明是否须考虑负摩阻力 , 并提供相关参数;
6、提出基础工程设计、施工中应注意的问题;
7、勘察设计成果满足初步设计及施工图设计的要求;
8、未尽事宜请参照《岩土工程勘察规范》(GB  50021-2001  2009年版)、《市政工程勘察规范》(CJJ 56-2012)、《冻土工程地质勘察规范》(GB 50324-2014)、《城乡规划工程地质
勘察规范》(CJJ 57-2012)等现行最新标准、规范有关要求且满足设计要求执行。













2

要求提交勘察资料内容:
1、勘察目的、任务要求和依据的技术标准。
2、拟建工程概況。
3、勘察方法和勘察工作布置。
4、场地地形、地貌、地层、地质构造、岩土性质及其均匀性。
5、各项岩土性质指标, 岩土的强度参数、变形参数, 地基承载力按现行规范提供特征值。
6、地下水埋藏情况、类型、水位及其变化, 对建筑材料的腐蚀性。
7、场地稳定性和适宜性的评价、场地类别、地震基本烈度。
8、可能影响工程稳定的不良地质作用的描述和对工程危害程度的评价。
9、勘察点平面布置图、工程地质柱状图、工程地质剖面图。
10、提供土工试验成果表, 原位测试成果表, 水质分析报告表、地下室抗浮设计水位及其它测试成果报告或成果表。
11、提供详细勘察报告书。
12、其它按现行规范要求提交资料。
打 “★ ”号条款为实质性条款, 若有一条不响应或不满足则导致响应无效。


三、商务要求
商务需求表
采购包1:


序号
参数性质
类型
要求
1

服务期限
合同签订后 30 天内提交成果文件
2

服务地点
伊春市伊美区青山西路 39 号
3

验收要求
符合国家及行业合格验收标准。
4

履约验收方式

1、期次1, 说明:采购人自行组织验收
5

合同支付方式

1、 进度款, 完成服务、提交成果文件验收合格后按财审审定后一次性付清,达到付款条件起30个工作日内, 支付合同总金额的100.0%


四、其他要求(如有, 样品、演?)

(一)样品要求:
1.样品:        ;
2.样品制作的标准和要求:                 ;
3.样品的包装要求:                 ;
4.样品的评审方法以及评审标准:详见评审办法;
5.是否需要随样品提交检测报告: ?否; ?是, 检测机构的要求:                ;检测内容:               。
6.请供应商在磋商公告规定的样品提交时间内提供样品并按规定位置安装完毕。到截止时间时, 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清场并封闭样品现场, 超时提交的样品将不予接收。

(二)演?要求:
在评审时安排每个供应商进行方案讲解演? , 讲解次序以开启时供应商签到表先后次序为准, 讲解演?结束后按要求解答评标委员会提问。


五、磋商过程中可实质性变动的内容
磋商小组可以根据磋商文件和磋商情况实质性变动技术、商务和合同草案的以下内容:
?
除以上内容外, 磋商小组不得变动磋商文件中的其他内容。 在磋商过程中, 磋商小组根据项目实际需要制定磋商内容,在获得采购人代表确认的前提下, 可以根据磋商情况实质性变动相关内容。

第四章 评审办法及标准



一、评审方法
本项目采用综合评分法, 响应文件满足磋商文件全部实质性要求且按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评审得分最高的供应商为成交候选供应商的评审方法。

二、评审程序


(一)资格审查
1.磋商小组依据法律、法规及磋商文件本章 “
二、资格审查标准 ”所列的内容, 对供应商响应文件进行评审。不满足资格审查标准要求的按响应无效处理。
2.信用核查:
2.1资格审查期间磋商小组应当核查供应商信用记录, 供应商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的, 且响应文件未提供原作出决定部门认定其行为属于非严重或非重大违法行为或者原决定已被撤销的证明材料原件扫描件的, 磋商小组拒绝其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2.2以联合体形式响应的, 应当核查联合体所有成员的信用记录, 联合体成员存在不良信用记录的,视同联合体存在不良信用信息。

(二)符合性审查
1.磋商小组依据本磋商文件本章 “
二、符合性审查标准 ”所列的内容, 对符合资格要求供应商的响应文件有效性、完整性和响应程度进行审查。不满足符合性审查标准要求的按响应无效处理。
2.同品牌检查(如有)
2.1提供相同品牌核心产品且通过资格审查、符合性审查的不同供应商参加同一合同项的, 按一家供应商计算。
2.2核心产品有效响应品牌少于最低有效供应商家数的应按项目终止处理。


(三) 响应文件澄清和说明
1.评审期间, 对于响应文件中含义不明确、 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或计算错误的内容, 磋商小组可以以书面形式要求供应商作出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者补正。
2.供应商应按照磋商小组要求在规定时间内作出澄清、说明或者补正, 澄清、说明或者补正不得超出响应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响应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3.供应商的澄清、说明或者补正是其响应文件的有效组成部分, 澄清、说明或者补正应当以书面方式加盖电子印章后提交



(四)磋商
1.磋商小组所有成员集中与单一供应商分别进行磋商, 并给予所有参加磋商的供应商平等的磋商机会。在磋商过程中, 磋商的任何一方不得透露与磋商有关的其他供应商的技术资料、价格和其他信息。
2.在磋商过程中, 磋商小组可以根据磋商文件和磋商情况实质性变动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要求以及合同草案条款, 但不得变动磋商文件中的其他内容。实质性变动的内容, 须经采购人代表确认。
3.对磋商文件作出的实质性变动是磋商文件的有效组成部分, 磋商小组将通过政府采购平台通知所有参加磋商的供应商。
4.供应商应当按照磋商文件的变动情况和磋商小组的要求变更原响应文件, 并在规定时间内将变更内容由其法定代表人或

授权代表签字或者加盖公章后通过政府采购平台提交给磋商小组。逾时不提交的,视同未实质响应, 响应无效。
5.供应商响应文件的变更内容未满足磋商过程中实质性变动采购需求的, 响应无效。
6.已提交响应文件的供应商, 在提交最后报价之前, 可以根据磋商情况退出磋商, 不进行最后报价。


(五)最后报价
1.磋商文件中能够详细列明采购标的的技术、服务要求的, 磋商结束后, 磋商小组应当要求所有实质性响应的供应商, 在规定时间内通过政府采购平台提交最后报价, 提交最后报价的供应商不得少于3家。如本项目属于政府购买服务项目 (含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 、市场竞争不充分的科研项目或者需要扶持的科技成果转化项目 , 提交最后报价的供应商可以为2家。
2.磋商文件中不能详细列明采购标的的技术、服务要求, 需经过磋商由供应商提供最后设计方案或解决方案的, 磋商结束后, 磋商小组应当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投票推荐3家以上供应商的设计方案或者解决方案, 并要求其在规定时间内通过政府采购平台提交最后报价。
3.最后报价是供应商响应文件的有效组成部分。逾时不提交的,视同退出磋商。
4.最后报价出现前后不一致的, 按照下列规定修正:
4.1大写金额和小写金额不一致的, 以大写金额为准;
4.2单价金额小数点或百分比有明显错位的, 以最后报价表的总价为准, 并修改单价;
4.3总价金额与按单价汇总金额不一致的, 以单价金额计算结果为准;
4.4同时出现两种以上不一致的, 按照前款规定的顺序修正。
修正后的报价应通过书面方式通知供应商, 由供应商授权代表签字(或加盖公章)确认后产生约束力 , 供应商不确认的,按照响应无效处理。
5.异常低价审查
5.1
采购包1:
根据《关于推动解决政府采购异常低价问题的通知》(财库〔2026〕 2号)等相关规定, 政府采购评审中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 评审委员会应当启动异常低价投标(响应)审查程序:
(1)投标(响应)报价低于全部通过符合性审查供应商投标(响应)报价平均值50%的, 即投标(响应)报价<全部通过符合性审查供应商投标(响应)报价平均值×50%。
(2)投标(响应)报价低于通过符合性审查且报价次低供应商投标(响应)报价50%的, 即投标(响应)报价<通过符合性审查且报价次低供应商投标(响应)报价×50%。
(3)投标(响应)报价低于最高限价45%的, 即投标(响应)报价<最高限价× 45%。
(4)评标委员会基于专业判断, 认为投标人报价过低, 有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或者不能诚信履约的其他情形。 评审委员会启动异常低价投标(响应)审查后, 应当要求相关供应商在评审现场合理的时间内提供书面说明及必要的证明材料, 对投标(响应)价格作出解释。
磋商小组依据专业经验, 参考同类项目中标(成交)价格、类似产品市场价格水平、行业人工费用标准、 国家有关部门指导行业协会发布的行业平均成本等情况, 对报价合理性进行判断。响应供应商不能提供书面说明、证明材料, 或者提供的书面说明、证明材料不能证明其报价合理性的, 磋商小组应当将其作为无效响应处理。

(六) 响应文件比较和评价
1.磋商小组采用综合评分法对提交最后报价的供应商响应文件进行综合比较与评价。响应文件满足磋商文件全部实质性要求, 且按照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评审得分最高的供应商为成交候选供应商。评审因素包括最后报价、商务技术以及落实政府采购政策。评审因素及标准见本章 “
三、评审标准中综合评分表 ”。除算术修正和落实政府采购政策的价格扣除外, 不对最后报价进行调整。
2.政府采购政策的价格扣除

(1)非专门面向中小企业的采购项目或采购包, 对符合规定的小微企业(监狱企业、残疾人福利性单位、联合体各方均

为小微企业的联合体)报价按照下表中的规定扣除, 用扣除后的价格参加评审。采购包1:


序号
评审内容
适用情形
扣除比例
具体标准和要求
?
注 :
(1)上述评审价仅用于计算价格评分, 成交金额以实际响应为准。

(2)组成联合体或者接受分包的小微企业与联合体内其他企业、分包企业之间不得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

(2)对符合磋商文件第二章《供应商须知》 中关于本国产品的支持政策的相关要求的供应商报价给予20%的价格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
采购包1:


序号
评审内容
适用情形
扣除比例
具体标准和要求
?


(七)推荐成交候选供应商
磋商小组根据综合评分的情况, 按照评审得分进行由高到低排列。评审得分相同的, 按最后报价由低到高顺序排列。评审得分且最后报价相同的, 按照技术指标优劣顺序推荐。 以上均相同的, 按供应商提供的经评审认定有效的 “采购标的一览表 ” 中标注的优先采购节能产品和环境标志产品认证证书数量由多到少排列。供应商响应的产品同时具有节能产品认证证书和环境标志产品认证证书的, 认证证书数量不累计计算。按上述规定仍并列的, 由采购人代表直接确定成交候选供应商排名顺序。磋商文件满足磋商文件全部实质性要求, 且按照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评审得分最高的供应商为排名第一的成交候选供应商。
如提供相同品牌核心产品且通过资格审查、符合性审查的不同供应商参加同一合同项的, 按一家供应商计算, 评审后得分最高的同品牌供应商获得成交供应商推荐资格;评审得分相同的, 由采购人代表确定一个供应商获得成交供应商推荐资格, 其他同品牌供应商不作为成交候选供应商。
如本项目属于政府购买服务项目 (含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 、市场竞争不充分的科研项目或者需要扶持的科技成果转化项目 , 当提交最后报价的供应商为2家时, 可以推荐2家成交候选供应商。

(八) 出具评审报告
评审报告是磋商小组根据全体成员签署的评审记录和评审结果编写的报告, 其主要内容包括:
1.邀请供应商参加采购活动的具体方式和相关情况;
2.响应文件开启日期和地点;
3.获取磋商文件的供应商名单和磋商小组成员名单;
4.评审情况记录和说明, 包括对供应商的资格审查情况、供应商响应文件评审情况、磋商情况、报价情况等;
5.推荐的成交候选供应商的排序名单及理由。
评审报告应当由磋商小组全体人员签字认可。磋商小组成员对评审报告有异议的, 磋商小组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推荐成交候选供应商, 采购程序继续进行。对评审报告有异议的磋商小组成员, 应当在报告上签署不同意见并说明理由, 由磋商小组书面记录相关情况。磋商小组成员拒绝在报告上签字又不书面说明其不同意见和理由的,视为同意评审报告。

三、评审标准
资格评审表
一般资格要求
采购包1:


序号
资格审查要求概况
评审点具体描述












1









营业执照等证明文件
供应商为企业(包括合伙企业)的, 应提供有效的营业执照  ; 供应商为事业单位的, 应提供有效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供应商是非企业机构的, 应提供有效的执业许可证、登记证书等证明文件; 供应商是个体工商戶的, 应提供有效的个体工商戶营业执照; 供应商是自然人的, 应提供有效的自然人身份证明。 提供相关证照复印件或扫描件。 法人分支机构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不能以分支机构的身份参加政府采购。但由于银行、保险、石油石化、 电力 、 电信等行业具有特殊性, 其分支机构可以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其分支机构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 应提供该分支机构或其所属法人/其他组织的相应证明文件; 同时还应提供其所属法人/其他组织出具的授权其参与本项目的授权书(格式自拟, 须加盖其所属法人/其他组织的公章)。




2



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条件。
提供第六章标准格式《黑龙江省政府采购供应商资格承诺函  》 ,加盖供应商公章。 注:按照《黑龙江省财政厅关于全面执行政府采购活动 “承诺+信用管理 ”准入管理制度》(黑财规〔2023〕 32号)的通知, 供应商需提供《黑龙江省政府采购供应商资格承诺函》 , 不愿承诺的供应商或不对社会公开的信息, 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 在参与政府采购活动时提供相应证明材料。

3
不存在与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 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的行为
提供第六章标准格式《黑龙江省政府采购供应商资格承诺函 》 ,加盖供应商公章。
4
不属于为本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的供应商
提供第六章标准格式《黑龙江省政府采购供应商资格承诺函 》 ,加盖供应商公章。





5





供应商信用记录
经磋商小组现场查询未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 或响应文件提供了原作出决定部门认定其行为属于非严重或非重大违法行为或者原决定已被撤销的证明材料原件扫描件的 。(采购人和代理机构对信用信息查询记录和证据截图或下载存档) 查询渠道:信用中国网站和中国政府采购网 截止时间: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以后、资格审查阶段的实际查询时间。









6






本项目对于联合体的要求
1.如本项目接受联合体, 且供应商为联合体时必须提供第六章标准格式《联合体协议》 , 并按要求签字盖章。明确各方拟承担的工作和责任, 并指定联合体牵头人,授权其代表所有联合体成员负责本项目响应和合同实施阶段的牵头、协调工作。该联合协议应当作为响应文件的组成部分, 与响应文件其他内容同时提交。联合体各成员单位均须提供本表中序号1、2规定的证明文件。联合体各成员单位均应满足本表序号5项规定。 2.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 供应商不得为联合体  ,  此项无需提供证明文件。
特定资格要求采购包1:


资格审查要求概况
评审点具体描述
特定资格要求
拟参加本项目的潜在供应商须具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工程勘察专业类(岩土工程(勘察)) 甲级资质或工程勘察综合资质。


项目负责人
项目负责人须具备国家注册土木工程师(岩土)执业资格证书。为企业在职员工, 并提供近3个月 (2026年4月至2026年6月) 企业为其缴纳的社会保险证明(建办市函〔2019〕 92号的'六类人员'除外, 须提供相关证明料)。
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采购包1:


资格审查要求概况
评审点具体描述


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
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 供应商应提供第六章标准格式《中小企业声明函》或《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或由省级以上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出具的属于监狱企业的证明文件, 并按要求盖章。
符合性审查表
采购包1:


序号
符合审查要求概况
评审点具体描述
1
响应承诺书
提供第六章标准格式的 “ 响应承诺书 ”并按要求加盖公章

2

授权委托书
授权代表参加响应提供第六章标准格式的 “授权委托书 ”并按要求签字盖章;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参加响应的无需此件, 提供身份证明即可。

3

报价
报价(包括分项报价和总报价)只能有一个有效报价且不超过采购预算, 不得缺项、漏项。 (磋商小组根据响应文件内容进行审查, 无须进行承诺)
4
主要商务条款
提供第六章标准格式的 “主要商务要求承诺书 ”并加盖公章

5

技术部分实质性内容
1.响应文件对磋商文件提出的要求和条件作出明确响应并满足磋商文件全部实质性要求。只注明符合、满足等无具体内容表述的, 将视为未实质性满足磋商文件要求。


 






6


拟分包情况说明及分包意向协议(如涉及)
如本项目 (包)非因“落实政府采购政策 ”亦允许分包, 且供应商拟进行分包时, 须提供标准格式的“拟分包情况说明及分包意向协议 ”并按要求签字盖章;否则无须提供。(本项目不涉及)

7

分包其他要求(如涉及)
分包履行的内容、金额或者比例未超出磋商文件中的规定;分包承担主体具备相应的资质条件且提供了资质证书复印件或扫描件(如有)。(本项目不涉及)
8
报价的修正
不涉及报价修正, 或响应文件报价出现前后不一致时, 供应商对修正后的报价予以确认。
9
串通响应情形
不存在磋商文件第二章《供应商须知》第31项串通响应情形 。(磋商小组根据响应文件内容进行审查, 无须进行承诺)
10
其他无效情形
不存在法律、法规和磋商文件规定的其他响应无效情形。 (磋商小组根据响应文件内容进行审查, 无须进行承诺)
综合评分表
采购包1:


评审内容
评审标准

分值构成
技术部分88.00分
商务部分2.00分
报价得分10.00分
评审因素分类
评审内容
具体标准和要求
分值
客观/主观










技术方案
供应商针对本采购项目制定项目技术方案,方案应包含: ①项目理解及需求分析;②勘察工作目标, 每有一项上述内容得4分, 满分8分, 所提供的方案中每一处具有缺陷的(缺陷是指:只提供评分标准标题、 内容前后不一致、前后逻辑错误、涉及的规范及标准错误、地点区域错误、 内容缺失、套用其他项目方案、与本项目需求无关、方案内容描述过于简练、只承诺无实质性针对本项目的措施内容、文字内容条理不清晰、流程错误、达不到实际操作要求或无法实际操作的情形等情况)的扣2分, 扣完为止, 未提供不得分。









8.00









主观




 









服务实施方案
供应商针对本采购项目制定项目服务实施方案, 方案应包含:①服务构思;②服务流程及工作流程图;③各流程服务实施方案;④各流程技术要求;每有一项上述内容得4分   ,  满分16分, 所提供的方案中每一处具有缺陷的(缺陷是指:只提供评分标准标题、 内容前后不一致、前后逻辑错误、涉及的规范及标准错误、地点区域错误、 内容缺失、套用其他项目方案、与本项目需求无关、方案内容描述过于简练、只承诺无实质性针对本项目的措施内容、文字内容条理不清晰、流程错误、达不到实际操作要求或无法实际操作的情形等情况)的扣2分, 扣完为止, 未提供不得分。










16.00










主观










质量管理措施
供应商针对本采购项目制定质量管理措施,
内容应包含:①质量管理体系;②质量控制措施;③安全文明质量保证措施;④成果质量控制等方案, 每有一项上述内容得4分,
满分16分, 所提供的方案中每一处具有缺陷的(缺陷是指:只提供评分标准标题、 内容前后不一致、前后逻辑错误、涉及的规范及标准错误、地点区域错误、 内容缺失、套用其他项目方案、与本项目需求无关、方案内容描述过于简练、只承诺无实质性针对本项目的措施内容、文字内容条理不清晰、流程错误、达不到实际操作要求或无法实际操作的情形等情况)的扣2分, 扣完为止, 未提供不得分。










16.00










主观



 









进度控制方案
供应商针对本采购项目制定进度控制方案,进度控制方案应包含:①项目总体工作进度计划;②各子项任务的衔接;③服务期限保证体系;④现场组织协调, 每有一项上述内容得4分, 满分16分, 所提供的方案中每一处具有缺陷的(缺陷是指:只提供评分标准标题、 内容前后不一致、前后逻辑错误、涉及的规范及标准错误、地点区域错误、 内容缺失、套用其他项目方案、与本项目需求无关、方案内容描述过于简练、只承诺无实质性针对本项目的措施内容、文字内容条理不清晰、流程错误、达不到实际操作要求或无法实际操作的情形等情况)的扣2分, 扣完为止, 未提供不得分。










16.00










主观









工作重点、难点分析及解决措施
供应商针对本项目服务需求, 制定工作重点  、难点分析及解决措施, 内容应包括 : ①有本项目的重点、难点工作分析;②针对本项目的重点、难点工作, 制定的相应解决措施  ,  每有一项上述内容得4分, 满分8分, 所提供的方案中每一处具有缺陷的(缺陷是指:只提供评分标准标题、 内容前后不一致前后逻辑错误、涉及的规范及标准错误、地点区域错误、 内容缺失、套用其他项目方案、与本项目需求无关、方案内容描述过于简练、只承诺无实质性针对本项目的措施内容、文字内容条理不清晰、流程错误、达不到实际操作要求或无法实际操作的情形等情况)的扣2分, 扣完为止, 未提供不得分。










8.00










主观













人员设备配备方案
供应商针对本项目服务需求, 制定人员配备计划, 内容应包括 : ①人员投入计划 ; ②?员岗位职责 ; ③设备投入计划 ; 每有一项上述内容得4分, 满分12分, 所提供的方案中每一处具有缺陷的(缺陷是指:只提供评分标准标题、 内容前后不一致前后逻辑错误、涉及的规范及标准错误、地点区域错误、 内容缺失、套用其他项目方案、与本项目需求无关、方案内容描述过于简练、只承诺无实质性针对本项目的措施内容、文字内容条理不清晰、流程错误、达不到实际操作要求或无法实际操作的情形等情况)的扣2分, 扣完为止, 未提供不得分。









12.00









主观









后续服务方案
供应商针对本项目服务需求, 制定后续服务方案, 内容应包括 : ①后续服务方案;②后续技术支持;③后续服务响应时间, 每有一项上述内容得4分, 满分12分, 所提供的方案中每一处具有缺陷的(缺陷是指:只提供评分标准标题、 内容前后不一致前后逻辑错误 、涉及的规范及标准错误、地点区域错误、内容缺失、套用其他项目方案、与本项目需求无关、方案内容描述过于简练、只承诺无实质性针对本项目的措施内容、文字内容条理不清晰、流程错误、达不到实际操作要求或无法实际操作的情形等情况)的扣2分, 扣完为止, 未提供不得分。









12.00









主观


商务评审


服务需求承诺
1.承诺提交的成果文件符合国家及行业规范标准。 2.承诺按采购文件中所规定的工作内容、范围开展工作。 以上每承诺一项得1分   ,  满分2分。(承诺格式自拟并加盖公章)


2.00


客观




价格评审




价格评审
F1指价格项评审因素得分 =(评标基准价/投标报价) ×100×价格项评审因素所占的权重(注:满足招标文件要求且投标价格最低的投标报价为评标基准价。)最低报价不是中标的唯一依据。 因落实政府采购政策进行价格调整的, 以调整后的价格计算评标基准价和投标报价。




10.00




客观


第五章 合同草案

由采购人与成交供应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签订政府采购合同, 在财政系统备案并应当自政府采购合同签订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 将政府采购合同在政府采购网上公? , 但政府采购合同中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内容除外。(合同文本供参考)

政府采购合同参考范本
(服务类)









第一部分 合同书


项目名称:                                   

合同编号:                                   

甲 方 :                                   

? ? :                                    

签订时间:                                   

     (以下简称: 甲方)通过         组织的竞争性磋商方式采购活动, 经磋商小组评定,          (以下简称:乙方)为本项目成交供应商, 现按照采购文件确定的事项签订本合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之规定, 按照平等、 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经甲方和乙方协商一致, 约定以下合同条款, 以兹共同遵守、全面履行。
1.1 合同组成部分
下列文件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并构成一个整体, 需综合解释、相互补充。如果下列文件内容出现不一致的情形, 那么在保证按照采购文件确定的事项前提下, 组成本合同的多个文件的优先适用顺序如下:
1.1.1本合同及其补充合同、变更协议;
1.1.2成交通知书;
1.1.3响应文件(含澄清或者说明文件);
1.1.4磋商文件(含澄清或者修改文件);
1.1.5其他相关采购文件。

1.2 服务
1.2.1服务名称:                                         ;
1.2.2服务内容:                                         ;
1.2.3服务质量:                                         ;

1.3 价款
本合同总价为: ¥               元(大写:人民币                元)。
分项价格:


序号
分项名称
分项价格
1


2


3


......


总价


1.4 付款方式和发票开具方式
1.4.1付款方式:                                  ;
1.4.2发票开具方式:                         。

1.5 服务期限、地点和方式
1.5.1服务期限:                                  ;
1.5.2服务地点:                         ;
1.5.3服务方式:                           。

1.6 违约责任
1.6.1除不可抗力外, 如果乙方没有按照本合同约定的期限、地点和方式履行, 那么甲方可要求乙方支付违约金, 违约金按每迟延履行一日的应提供而未提供服务价格的    %计算, 最高限额为本合同总价的    %;迟延履行的违约金计算数额达到

前述最高限额之日起, 甲方有权在要求乙方支付违约金的同时, 书面通知乙方解除本合同
1.6.2除不可抗力外, 如果甲方没有按照本合同约定的付款方式付款, 那么乙方可要求甲方支付违约金, 违约金按每迟延付款一日的应付而未付款的    %计算, 最高限额为本合同总价的    %;迟延付款的违约金计算数额达到前述最高限额之日起 ,  乙方有权在要求甲方支付违约金的同时, 书面通知甲方解除本合同;
1.6.3除不可抗力外, 任何一方未能履行本合同约定的其他主要义务, 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的, 或者任何一方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 或者任何一方有腐败行为(即:提供或给予或接受或索取任何财物或其他好处或者采取其他不正当手段影响对方当事人在合同签订、履行过程中的行为)或者欺诈行为(即: 以谎报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来影响对方当事人在合同签订、履行过程中的行为)的, 对方当事人可以书面通知违约方解除本合同;
1.6.4任何一方按照前述约定要求违约方支付违约金的同时, 仍有权要求违约方继续履行合同、采取补救措施, 并有权按照己方实际损失情况要求违约方赔偿损失;任何一方按照前述约定要求解除本合同的同时, 仍有权要求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和按照己方实际损失情况要求违约方赔偿损失;且守约方行使的任何权利救济方式均不视为其放弃了其他法定或者约定的权利救济方式;
1.6.5除前述约定外, 除不可抗力外, 任何一方未能履行本合同约定的义务, 对方当事人均有权要求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 且对方当事人行使的任何权利救济方式均不视为其放弃了其他法定或者约定的权利救济方式;
1.6.6如果出现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在处理投诉事项期间, 书面通知甲方暂停采购活动的情形, 或者询问或质疑事项可能影响中标结果的, 导致甲方中止履行合同的情形, 均不视为甲方违约。
1.6.7因甲方未按合同约定支付价款、未按合同约定受领标的物、擅自解除合同、逾期退还履约保证金导致乙方遭受的直接损失, 乙方可向甲方申请赔偿, 赔偿金额由双方协商一致;针对因政策变化等原因不能签订合同或解除合同时, 造成乙方合法利益受损的情形, 可以给予乙方合理补偿,补偿金额不得超过乙方的直接损失。
1.7 合同争议的解决
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任何争议, 双方当事人均可通过和解或者调解解决;不愿和解、调解或者和解、调解不成的, 可以选择下列第     种方式解决:
1.7.1将争议提交            仲裁委员会依申请仲裁时其现行有效的仲裁规则裁决;
1.7.2向                     人民法院起诉。

1.8 合同生效
本合同自双方当事人盖章时生效。
甲方(单位公章):                                乙方(单位公章):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或授权代表(签字):                          或授权代表(签字):
时间:    年    月   日                           时间:    年     月   日
乙方账戶信息
戶名:          
账号:          
开戶银行:          






2.1 定义

第二部分 合同一般条款

本合同中的下列词语应按以下内容进行解释:
2.1.1 “合同 ”系指采购人和成交供应商签订的载明双方当事人所达成的协议, 并包括所有的附件、附录和构成合同的其他文件。
2.1.2 “合同价 ”系指根据合同约定, 成交供应商在完全履行合同义务后, 采购人应支付给成交供应商的价格。
2.1.3 “服务 ”系指成交供应商根据合同约定应向采购人履行的除货物和工程以外的其他政府采购对象, 包括采购人自身需要的服务和向社会公众提供的公共服务。
2.1.4 “ 甲方 ”系指与成交供应商签署合同的采购人;采购人委托采购代理机构代表其与乙方签订合同的, 采购人的授权委托书作为合同附件。
2.1.5 “ ”系指根据合同约定提供服务的成交供应商;两个以上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组成一个联合体, 以一个供应商的身份共同参加政府采购的, 联合体各方均应为乙方或者与乙方相同地位的合同当事人, 并就合同约定的事项对甲方承担连带责任。
2.1.6 “现场 ”系指合同约定提供服务的地点。

2.2 技术规范
货物所应遵守的技术规范应与采购文件规定的技术规范和技术规范附件(如果有的话)及其技术规范偏差表(如果被甲方接受的话)相一致;如果采购文件中没有技术规范的相应说明, 那么应以国家有关部门最新颁布的相应标准和规范为准。
2.3 知识产权
2.3.1乙方应保证其提供的服务不受任何第三方提出的侵犯其著作权、商标权、专利权等知识产权方面的起诉;如果任何第三方提出侵权指控, 那么乙方须与该第三方交涉并承担由此发生的一切责任、费用和赔偿;
2.3.2具有知识产权的计算机软件等货物的知识产权归属, 详见合同专用条款。

2.4 履约检查和问题反馈
2.4.1甲方有权在其认为必要时, 对乙方是否能够按照合同约定提供服务进行履约检查, 以确保乙方所提供的服务能够依约满足甲方项目需求, 但不得因履约检查妨碍乙方的正常工作, 乙方应予积极配合;
2.4.2合同履行期间, 甲方有权将履行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反馈给乙方, 双方当事人应以书面形式约定需要完善和改进的内容。
2.5 结算方式和付款条件
详见合同专用条款。

2.6 技术资料和保密义务
2.6.1乙方有权依据合同约定和项目需要, 向甲方了解有关情况, 调阅有关资料等, 甲方应予积极配合;
2.6.2乙方有义务妥善保管和保护由甲方提供的前款信息和资料等;
2.6.3除非依照法律规定或者对方当事人的书面同意, 任何一方均应保证不向任何第三方提供或披露有关合同的或者履行合同过程中知悉的对方当事人任何未公开的信息和资料, 包括但不限于技术情报、技术资料、商业秘密和商业信息等, 并采取一切合理和必要措施和方式防止任何第三方接触到对方当事人的上述保密信息和资料。
2.7 质量保证
2.7.1乙方应建立和完善履行合同的内部质量保证体系, 并提供相关内部规章制度给甲方, 以便甲方进行监督检查;
2.7.2乙方应保证履行合同的人员数量和素质、软件和硬件设备的配置、场地、环境和设施等满足全面履行合同的要求,并应接受甲方的监督检查。

2.8 延迟履行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 如果乙方遇到不能按时提供服务的情况, 应及时以书面形式将不能按时提供服务的理由、预期延误时间通知甲方; 甲方收到乙方通知后, 认为其理由正当的, 可以书面形式酌情同意乙方可以延长履行的具体时间。
2.9 合同变更
2.9.1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 可以签订书面补充合同的形式变更合同, 但不得违背采购文件确定的事项;
2.9.2合同继续履行将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 双方当事人应当以书面形式变更合同。有过错的一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双方当事人都有过错的, 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2.10 合同转让和分包
合同的权利义务依法不得转让, 但经甲方同意, 乙方可以依法采取分包方式履行合同, 即 :依法可以将合同项下的部分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分包给分包承担主体完成,接受分包的人应当具备相应的资格条件, 并不得再次分包, 且乙方应就分包项目向甲方负责, 并与分包供应商就分包项目向甲方承担连带责任。
2.11 不可抗力
2.11.1如果任何一方遭遇法律规定的不可抗力 , 致使合同履行受阻时, 履行合同的期限应予延长, 延长的期限应相当于不可抗力所影响的时间;
2.11.2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 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2.11.3因不可抗力致使合同有变更必要的, 双方当事人应在合同专用条款约定时间内以书面形式变更合同;
2.11.4受不可抗力影响的一方在不可抗力发生后, 应在合同专用条款约定时间内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当事人, 并在合同专用条款约定时间内, 将有关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送达对方当事人。
2.12 税费
与合同有关的一切税费, 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的相关规定缴纳。

2.13 乙方破产
如果乙方破产导致合同无法履行时, 甲方可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终止合同且不给予乙方任何补偿和赔偿, 但合同的终止不损害或不影响甲方已经采取或将要采取的任何要求乙方支付违约金、赔偿损失等的行动或补救措施的权利。
2.14 合同中止、终止
2.14.1双方当事人不得擅自中止或者终止合同;
2.14.2合同继续履行将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 双方当事人应当中止或者终止合同。有过错的一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双方当事人都有过错的, 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2.15 检验和验收
2.15.1乙方按照合同专用条款的约定, 定期提交服务报告, 甲方按照合同专用条款的约定进行定期验收;
2.15.2合同期满或者履行完毕后, 甲方有权组织(包括依法邀请国家认可的质量检测机构参加)对乙方履约的验收, 即    :按照合同约定的标准, 组织对乙方履约情况的验收, 并出具验收书; 向社会公众提供的公共服务项目 , 验收时应当邀请服务对象参与并出具意见, 验收结果应当向社会公告;
2.15.3检验和验收标准、程序等具体内容以及前述验收书的效力详见合同专用条款。

2.16 合同使用的文字和适用的法律

2.16.1合同使用汉语书就、变更和解释;
2.16.2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2.17 履约保证金
2.17.1采购文件要求乙方提交履约保证金的, 乙方应按合同专用条款约定的方式, 以支票、汇票、本票或者金融机构、担保机构出具的保函等非现金形式提交;
2.17.2履约保证金在合同专用条款约定期间内不予退还或者应完全有效, 前述约定期间届满之日起    个工作日内, 甲方应将履约保证金退还乙方, 甲方逾期退还履约保证金应承担违约责任。
2.17.3如果乙方不履行合同, 履约保证金不予退还;如果乙方未能按合同约定全面履行义务, 那么甲方有权从履约保证金中取得补偿或赔偿, 同时不影响甲方要求乙方承担合同约定的超过履约保证金的违约责任的权利。
2.18 合同份数
合同份数按合同专用条款规定, 每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三部分 合同专用条款

本部分是对前两部分的补充和修改, 如果前两部分和本部分的约定不一致, 应以本部分的约定为准。本部分的条款号应与前两部分的条款号保持对应;与前两部分无对应关系的内容可另行编制条款号。


条款号
约定内容




















第六章 响应文件格式与要求

供应商提供响应文件应按照以下格式及要求进行编制, 且不少于以下内容。


响 应 文 件




【第     包】(如不分包, 请删去本行)





项目名称 :                           

项目编号 :                           

供应商:                           




   年    月   日

响应文件目录


一、响应承诺书

二、资格承诺函

三、授权委托书及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身份证明

四、分项报价明细表

五、主要商务要求承诺书

六、技术偏离表

七、强制采购节能产品明细表(如涉及)

八、优先采购节能和环境标志产品明细表(如涉及)

九、 中小企业声明函(如涉及)

十、监狱企业(如涉及)

十一、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如涉及)

十二、联合体协议书(如涉及)

十三、拟分包情况说明及分包意向协议(如涉及)

十四、关于符合本国产品标准的声明函(如涉及)

十五、项目实施方案、质量保证及售后服务承诺等

十六、各类证明材料

格式一:

响应承诺书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名称:
1.按照已收到的           项目 (项目编号:           )磋商文件要求, 经我方(供应商名称)认真研究响应须知、合同条款 、技术规范、资质要求和其他有关要求后, 我方愿按上述合同条款、技术规范、资质要求进行响应。我方完全接受本次磋商文件规定的所有要求, 并承诺在成交后执行磋商文件、响应文件和合同的全部要求, 并履行我方的全部义务。我方的最终报价为总承包价, 保证不以任何理由增加报价。
2.我方同意磋商文件关于响应有效期的所有规定。
3.我方郑重声明:所提供的响应文件内容全部真实有效。如经查实提供的内容、进行承诺的事项存在虚假, 我方自愿接受有关处罚, 及由此带来的法律后果。
4.我方将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如有违反, 无条件接受相关部门的处罚。
5.我方同意提供贵方另外要求的与其响应有关的任何数据或资料。
6.我方将按照磋商文件、响应文件及相关要求、规定进行合同签订, 并严格执行和承担协议和合同规定的责任和义务。
7.我单位如果存在下列情形的, 愿意承担取消成交资格、接受有关监督部门处罚等后果:

(1)成交后, 无正当理由放弃成交资格;

(2)成交后, 无正当理由不与采购人签订合同;

(3)在签订合同时, 向采购人提出附加条件或不按照相关要求签订合同;

(4)不按照磋商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

(5)要求修改、补充和撤销响应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6)要求更改磋商文件和成交结果公告的实质性内容;

(7)法律法规和磋商文件规定的其他情形。
详细地址:                邮政编码:                 
电 话:                电子函件:                 
供应商开戶银行:                账号/行号:               
供应商名称(加盖公章):                 
日 期:                   年                月               日说明:供应商为自然人的进行手写签名或盖章

格式二:

黑龙江省政府采购供应商资格承诺函

我方作为政府采购供应商,类型为: ?企业 ?事业单位 ?社会团体 ?非企业专业服务机构 ?个体工商戶  ?自然人(请据实在所属类型前的?中勾选一项), 现郑重承诺如下:
一丶承诺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一)供应商类型为企业的, 承诺通过合法渠道可查证的信息为:
1. “类型 ”为 “有限责任公司 ”“股份有限公司 ”“股份合作制 ”“集体所有制 ”“联营 ”“合伙企业 ”“其他 ”等法人企业或合伙企业

2. “登记状态 ”为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3. “经营期限 ”不早于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日期, 或长期有效。
(二)供应商类型为事业单位或团体组织的, 承诺通过合法渠道可查证的信息为:
1 “类型 ”为 “事业单位 ”或 “社会团体 ”。
2. “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或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有效期 ”不早于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日期。
(三)供应商类型为非企业专业服务机构的, 承诺通过合法渠道可查证 “执业状态 ”为 “正常 ”。
(四)供应商类型为自然人的, 承诺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章第十八条、第六章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八章第一百七十六条等相关条款的规定, 可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二、承诺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承诺通过合法渠道可查证的信息为:
(一)未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
(二)未被列入税收违法黑名单。

三、承诺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承诺按照采购文件要求可提供相关设备和人员清单, 以及辅助证明材料。

四、承诺有依法缴纳税收的良好记录
承诺通过合法渠道可查证的信息为:
(一)不存在欠税信息。
(二)不存在重大税收违法。
(三)不属于纳税 “非正常戶 ” (供应商类型为自然人的不适用本条)。

五、承诺有依法缴纳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在承诺函中以附件形式提供近三个月依法缴纳社会保障资金的证明材料(近三个月指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以前的三个月 ,  如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为2025年6月15日 , 则 “近三个月 ”是指2025年4月 、5月 、6月或者2025年3月 、4月 、5月 , 因个别地区社保缴纳政策限制, 不能按上述?例月份提交的, 应在响应文件中提供情况说明并附当地社保缴纳政策规定文件等证明材料后也可以提供2025年2月 、3月 、4月) , 其中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含生育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均须依法缴纳。

六、承诺参加本次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供应商需承诺通过合法渠道可查证的信息为:(本条源自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九条)
(一)在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日期前三年内未因违法经营受到刑事处罚。
(二)在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日期前三年内未因违法经营受到县级以上行政机关做出的较大金额罚款(二百万元以上)的行政处罚。

(三)在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日期前三年内未因违法经营受到县级以上行政机关做出的责令停产停业、 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等行政处罚。
如存在以上记录, 上传响应文件一并上传原作出决定部门认定其行为属于非严重或非重大违法行为或者原决定已被撤销的证明材料原件扫描件。

七、承诺参加本次政府采购活动不存在下列情形
(一)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 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除单一来源采购项目外, 为采购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的供应商, 再参加该采购项目的其他采购活动。
(二)通过合法渠道可查证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  。(如存在该记录, 上传响应文件一并上传原作出决定部门认定其行为属于非严重或非重大违法行为或者原决定已被撤销的证明材料原件扫描件)

八、承诺通过下列合法渠道, 可查证在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日期前一至七款承诺信息真实有效。
(一)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系统(https://www.gsxt.gov.cn)。
(二)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https://zxgk.court.gov.cn)。
(三)中国裁判文书网(https://wenshu.court.gov.cn)。
(四)信用中国(https://www.creditchina.gov.cn)。
(五)中国政府采购网(https://www.ccgp.gov.cn)。
(六)其他具备法律效力的合法渠道。
我方对上述承诺事项的真实性负责,授权并配合采购人所在同级财政部门及其委托机构, 对上述承诺事项进行查证。如不属实,属于供应商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的情形,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接受采购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 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等行政处罚。有违法所得的, 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情节严重的, 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附件:1.缴纳社会保障资金的证明材料清单
2.原作出决定部门认定其行为属于非严重或非重大违法行为以及原决定已被撤销的证明材料
供应商名称(加盖公章):             
日 期:       年       月    日说明:供应商为自然人的进行手写签名或盖章

附件1:

缴纳社会保障资金的证明材料清单

一、社保经办机构出具的本单位职工社会保障资金缴纳证明或税务机关出具的缴纳社保证明。
1.基本养老保险缴纳证明或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清单。
2.基本医疗保险缴纳证明或基本医疗保险缴费清单。
3.工伤保险缴纳证明或工伤保险缴费清单。
4.失业保险缴纳证明或失业保险缴费清单。
5.生育保险缴纳证明或生育保险缴费清单。

二、新成立的企业或在法规范围内不需提供的机构, 应提供书面说明和有关佐证文件。
说明:
1.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是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所属的经办基本养老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等社会保险的机构和医疗保障行政部门所属的经办基本医疗保险、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的机构。社会保障资金缴纳证明需由出具部门盖章。
2.新成立一个月内企业可不提供缴纳社保证明。(新成立一个月指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以前的一个月 , 如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为2025年6月15日 , 则 “近一个月 ”是指2025年5月16日至6月15日)
3.法规范围内不需提供的机构, 需提供书面说明和有效佐证文件。佐证文件包括法律法规(需有明确的免缴保险规定)或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出具的盖公章的免缴保险证明。
附件2:

原作出决定部门认定其行为属于非严重或非重大违法行为
以及原决定已被撤销的证明材料
(格式自拟)

格式三:

授权委托书
(授权代表参加磋商时提供)
本人          (姓名)系                            (供应商名称)的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 , 现委托            (姓名)为我方代理人。代理人根据授权, 以我方名义签署、澄清、确认、提交、撤回、修改                           (项目名称)响应文件和处理有关事宜, 其法律后果由我方承担。
委托期限: 自本授权委托书签署之日起至响应有效期届满之日止。
代理人无转委托权。
供应商名称(加盖公章):                           
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签字或盖章):                         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                           
日期:        年          月        日
附:法定代表人及委托代理人身份证或护照等身份证明文件的复印件或扫描件:
说明:
1.若供应商为事业单位或其他组织或分支机构, 则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签章处的签署人可为单位负责人。
2.供应商应随本《授权委托书》 同时提供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及委托代理人的有效的身份证或护照等身份证明文件电子件。提供身份证的, 应同时提供身份证双面电子件。
3.若法人(单位负责人)本人参加谈判, 则可不提供本《授权委托书》 , 但须提供《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身份证明 》。
4.供应商为自然人的情形, 可不提供本《授权委托书》。

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 身份证明
(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参加磋商时提供)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身份证或护照等身份证明文件的复印件或扫描件

格式四:

分项报价明细表


品目号
品目
名称
服务
名称
服务
范围
服务
要求
服务
期限
服务
标准
单价  (元)
数量
单位
总价(元 )
1-1










1-2










……










说明:
供应商应在投标(响应)客戶端【报价部分】进行填写, 投标(响应)客戶端软件将自动根据供应商填写信息在线生成报价表或分项报价表, 若在响应文件中出现非系统生成的报价表或分项报价表, 且与投标(响应)客戶端生成的报价表或分项报价表信息内容不一致, 以投标(响应)客戶端生成的内容为准。磋商文件有特殊要求的以磋商文件为准, 分项报价明细表需到客戶端填写。

格式五:

主要商务要求承诺书
我方承诺可以完全满足本次采购项目的所有主要商务条款要求(如服务期限、服务地点、响应有效期、验收要求、履约保证金等)。若有不符合或未按承诺履行的, 后果和责任自负。
特此承诺。
供应商名称(加盖公章):             
日 期:       年       月    日说明: 如有优于磋商文件主要商务要求的请在承诺书中说明。具体优于内容(如服务期限、质保期等) 。

格式六:

技术偏离表



序号

标的名称

技术要求
供应商提供的
响应内容

偏离程度
佐证文件
名称及所在页码

1


1.1




1.2




……




2


2.1




2.2




……



……






说明:
1.供应商应当如实填写上表“供应商提供响应内容 ”处内容, 对磋商文件提出要求和条件要求作出明确响应, 并列明具体响应内容, 否则视为该项条款不满足。只注明符合、满足等无具体内容表述的, 将视为未实质性满足磋商文件要求。
2.“偏离程度 ”处可填写满足、 响应或不满足、不响应。
3.佐证文件名称及所在页码:系指能为响应产品提供佐证或进一步提供证据的文件、资料名称及相关佐证参数所在页码。 (是否标注佐证文件名称及所在页码不作为评审因素)
4.上表中“技术要求 ”应详细填写磋商文件第三章采购需求技术要求。

格式七:

强制采购节能产品明细表
包号:


序号
标的名称
品牌
规格型号
认证证书编号
1




2




……




说明:
1.如所响应产品为政府强制采购的节能产品, 请按要求逐项填写。
2.后附节能产品认证证书复印件或扫描件, 且证书内产品型号与所响应产品型号完全一致。

格式八:

优先采购节能和环境标志产品明细表
包号:


序号
标的名称
品牌
规格型号
认证证书编号
1




2




……




说明:
1.如所响应产品为优先采购的节能和环境标志产品, 请按要求逐项填写。
2.后附节能产品认证证书和环境标志产品认证证书复印件或扫描件, 且证书内产品型号与所响应产品型号完全一致。

格式九:

中小企业声明函(工程、服务)
本公司(联合体)郑重声明, 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 2020﹞46号)的规定, 本公司(联合体)参加           (单位名称)的            (项目名称)采购活动, 工程的施工单位全部为符合政策要求的中小企业(或者:服务全部由符合政策要求的中小企业承接)。相关企业(含联合体中的中小企业、签订分包意向协议的中小企业)的具体情况如下:
1          (标的名称),属于            (采购文件中明确的所属行业)行业;承建(承接)企业为            (企业名称)   ,  从业人员           人, 营业收入为           万元, 资产总额为           万元,属于            (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微型企业) ;
2          (标的名称),属于            (采购文件中明确的所属行业)行业;承建(承接)企业为            (企业名称)   ,  从业人员           人, 营业收入为           万元, 资产总额为           万元,属于            (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微型企业) ;
……
以上企业, 不属于大企业的分支机构, 不存在控股股东为大企业的情形, 也不存在与大企业的负责人为同一人的情形。
本企业对上述声明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 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企业名称(盖章):
日期:

说明:
1.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填报上一年度数据, 无上一年度数据的新成立企业可不填报数据部分, 其他内容应如实填报。
2.在服务类采购项目中, 服务应当由中小企业承接, 不对其中涉及的货物的制造商作出要求。
3.供应商应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 2020﹞46号)和《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 (工信部联企业〔2011〕 300号)相关规定, 如实填写中小企业声明函。如有虚假, 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4.上述 “单位名称 ”, 指本项目采购人的单位名称。
5.上述 “标的名称 ”, 详见第三章《采购需求》 “采购标的一览表 ”。
6.上述 “采购文件中明确的所属行业 ”, 详见第三章采购需求中明确的 “所属行业 ”。
7.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微型企业等3种企业类型, 结合以上数据, 依据《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 11〕 300号)确定。供应商自行登录工业和信息化部官网进行中小企业规模类型自测(查询网址
https://www.miit.gov.cn)。
8. 填写?例:某服务,属于(填写第三章《采购需求》 中 “采购标的一览表 ” 中采购标的对应的 “所属行业 ”, 如物业管理 )  行业;承接企业为某企业, 从业人员100人, 营业收入为400万元, 资产总额为1000万元,属于小型企业。
9.中小企业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应当出具《中小企业声明函》或《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或由省级以上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出具的属于监狱企业的证明文件, 以证明中小企业身份。《中小企业声明函》 由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出具。联合体响应的, 《中小企业声明函》可由牵头人出具。
10.对于联合体中由中小企业承担的部分, 或者分包给中小企业的部分, 必须全部由中小企业制造。供应商应当在声明函标的名称部分标明联合体中中小企业承担的具体内容或者中小企业的具体分包内容。
11.对于多标的采购项目 , 供应商应充分、准确地了解所提供服务的承接企业信息。对相关情况了解不清楚的, 不建议填报本声明函。
12.《中小企业声明函》 中横线或括号内的提?内容部分, 供应商须根据实际情况填写完整。
13. “非企业 ”(个体工商戶除外)不享受中小企业政策支持。

附件:

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9〕 36号), 制定本规定。

二、 中小企业划分为中型、小型、微型三种类型, 具体标准根据企业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等指标, 结合行业特点制定。

三、本规定适用的行业包括:农、林、牧、渔业, 工业(包括采矿业, 制造业, 电力 、热力 、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建筑业, 批发业, 零售业, 交通运输业(不含铁路运输业), 仓储业, 邮政业, 住宿业,餐饮业, 信息传输业(包括电信、互联网和相关服务), 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房地产开发经营, 物业管理, 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其他未列明行业(包括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 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 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社会工作, 文化、体育和娱乐业等)。

四、各行业划型标准为:

(一)农、林、牧、渔业。营业收入2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 营业收入5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 ,  营业收入5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 营业收入5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二)工业。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4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 从业人员300人及以上, 且营业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 且营业收入3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3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三)建筑业。营业收入80000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8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 营业收入6000万元及以上, 且资产总额5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营业收入300万元及以上, 且资产总额3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营业收入300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3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四)批发业。从业人员2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4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 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 且营业收入5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5人及以上, 且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5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五)零售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2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 从业人员50人及以上, 且营业收入5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 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六)交通运输业。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3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 从业人员300人及以上  ,  且营业收入3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 且营业收入2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2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七)仓储业。从业人员2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3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 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 且
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 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八)邮政业。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3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 从业人员300人及以上, 且营业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 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九)住宿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 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 且
营业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 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十)餐饮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 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 且
营业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 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十一)信息传输业。从业人员2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 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 且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 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十二)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 从业人员1 00人及以上, 且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 且营业收入5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
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5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十三)房地产开发经营。营业收入200000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1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 营业收入1 000万元及以上, 且资产总额5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 且资产总额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20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十四)物业管理。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5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 从业人员300人及以上  ,  且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 且营业收入5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5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十五)租赁和商务服务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资产总额12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 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 且资产总额8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 且资产总额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资产总额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十六)其他未列明行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 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五、企业类型的划分以统计部门的统计数据为依据。

六、本规定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各类所有制和各种组织形式的企业。个体工商戶和本规定以外的行业 ,  参照本规定进行划型。

七、本规定的中型企业标准上限即为大型企业标准的下限, 国家统计部门据此制定大中小微型企业的统计分类。 国务院有关部门据此进行相关数据分析, 不得制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企业划型标准。

八、本规定由工业和信息化部、 国家统计局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修订情况和企业发展变化情况适时修订。

九、本规定由工业和信息化部、 国家统计局会同有关部门负责解释。

十、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原国家经贸委、原国家计委、财政部和国家统计局2003年颁布的《中小企业标准暂行规定》 同时废止。

金融业企业划型标准规定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 (国发〔2009〕 36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金融支持小微企业发展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13〕 87号), 制定本规定。

二、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从事《国民经济行业分类》 (GB/T4754-2011)中J门类(金融业)活动的企业。

三、行业分类。采用复合分类方法对金融业企业进行分类首先, 按《国民经济行业分类》将金融业企业分为货币金融服务资本市场服务、保险业、其他金融业四大类。其次, 将货币金融服务分为货币银行服务和非货币银行服务两类, 将其他金融业分为金融信托与管理服务、控股公司服务和其他未包括的金融业三类。最后, 按经济性质将货币银行服务类金融业企业划为银行业存款类金融机构;将非货币银行服务类金融业企业分为银行业非存款类金融机构, 贷款公司、小额贷款公司及典当行;将资本市场服务类金融业企业划为证券业金融机构;将保险业金融企业划为保险业金融机构;将其他金融业企业分为信托公司,金融控股公司和除贷款公司、小额贷款公司、典当行以外的其他金融机构

四、划型标准指标。采用一个完整会计年度中四个季度末法人并表口径的资产总额(信托公司为信托资产)平均值作为划型指标, 该指标以监管部门数据为准。

五、指标标准值。依据指标标准值, 将各类金融业企业划分为大、 中、小、微四个规模类型, 中型企业标准上限及以上的为大型企业。
(一)银行业存款类金融机构。资产总额40000亿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资产总额5000亿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 :资产总额50亿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 资产总额50亿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二)银行业非存款类金融机构。资产总额1000亿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 资产总额200亿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 资产总额50亿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 资产总额50亿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三)贷款公司、小额贷款公司及典当行。资产总额1000亿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 资产总额200亿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 资产总额50亿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 资产总额50亿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四)证券业金融机构。资产总额1000亿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 资产总额100亿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 资产总额10亿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 资产总额10亿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五)保险业金融机构。资产总额5000亿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 资产总额400亿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 资产总额 20亿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 资产总额20亿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六)信托公司。信托资产1000亿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 信托资产400亿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 信托资产20亿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 信托资产20亿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七)金融控股公司。资产总额40000亿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 资产总额5000亿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 资产总额50亿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 资产总额50亿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八)除贷款公司、小额贷款公司、典当行以外的其他金融机构。资产总额1000亿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 资产总额200亿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 资产总额50亿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 资产总额 50 亿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六、组织实施。 由人民银行会同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和统计局联合组成金融业企业划型标准工作组, 负责金融业企业划型标准的实施、后期评估和调整工作, 按年组织金融业企业规模认定, 并在人民银行建立的《金融业机构信息管理系统》 中增加相应的字段模块。经过认定的金融业企业在系统中进行规模登记, 方便政府部门和社会各界查询使用。

七、标准值的评估和调整。金融业企业划型标准工作组每五年对划型标准值受经济发展与通货膨胀等因素的影响程度进行评估和调整。

八、本规定的中型金融业企业标准上限即为大型金融业企业下限。 国务院有关部门据此进行相关数据的统计分析, 不得制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金融业企业划型标准。

九、融资担保公司参照本规定中 “ 除贷款公司、小额贷款公司、典当行以外的其他金融机构 ”标准划型。

十、本规定由人民银行会同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和统计局负责解释。

十一、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第54页-

格式十:

监狱企业证明文件
提供由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出具的属于监狱企业的证明文件。

格式十一:

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
本单位郑重声明,根据《财政部 民政部 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2017〕1
41号)的规定, 本单位为符合条件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 且本单位参加         单位的         项目采购活动提供本单位制造的货物(由本单位承担工程/提供服务), 或者提供其他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制造的货物(不包括使用非残疾人福利性单位注册商标的货物)。
本单位对上述声明的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 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单位名称(加盖公章):            日期:            

格式十二:

联合体协议书
     、      及       就              (项目名称)      包采购项目的磋商事宜, 经各方充分协商一致, 达成如下协议:

一、 由              牵头,               、              参加, 组成联合体共同进行采购项目的磋商工作。

二、 联合体成交后, 联合体各方共同与采购人签订合同, 就采购合同约定的事项对采购人承担连带责任。

三、 联合体各方均同意由牵头人代表其他联合体成员单位按磋商文件要求出具《授权委托书》。

四、 牵头人为项目的总负责单位, 组织各参加方进行项目实施工作。

五、        负责        , 具体工作范围、 内容以响应文件及合同为准。

六、        负责        , 具体工作范围、 内容以响应文件及合同为准。

七、        负责         (如有), 具体工作范围、 内容以响应文件及合同为准。

八、 本项目联合协议合同总额为          元, 联合体各成员按照如下比例分摊(按联合体成员分别列明):

(1)         为□大型企业□中型企业、 □小微企业(包含监狱企业、残疾人福利性单位)、 □其他, 合同金额为       元 ;

(2)         为□大型企业□中型企业、 □小微企业(包含监狱企业、残疾人福利性单位)、 □其他, 合同金额为       元 ;
()         为□大型企业□中型企业、 □小微企业(包含监狱企业、残疾人福利性单位)、 □其他, 合同金额为        元。

九、 以联合体形式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 联合体各方不得再单独参加或者与其他供应商另外组成联合体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

十、其他约定(如有):            。
本协议自各方盖章后生效, 采购合同履行完毕后自动失效。如未成交, 本协议自动终止。
联合体牵头人名称(加盖公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
联合体成员名称(加盖公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
联合体成员名称(加盖公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
……
日期:     年       月    日

格式十三:

拟分包情况说明及分包意向协议


(一)拟分包情况说明致:采购人
我单位参加本项目磋商, 拟签订分包合同的单位情况如下表所? , 我单位承诺一旦在该项目中获得采购合同将按下表所列情况将本项目的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进行分包, 同时承诺分包承担主体不再次分包。


序号
分包承担主体名称
分包承担主体类型
(选择)
资质等级
拟分包合同内容
拟分包合同金额  (
人民币元)
占合同金额的比
例(%)
1

□中型企业□小微企业 □ 其 他




2

□中型企业□小微企业 □ 其 他











合 计:


供应商名称(加盖公章):                  
日  期:           年   月   日说明:
1.拟分包情况说明仅需加盖供应商公章。
2.如磋商文件载明本项目分包承担主体应具备的相应资质条件, 则供应商须在本表中列明分包承担主体的资质等级, 并后附材料扫描件或电子证照。


(二)分包意向协议供应商名称:             ;
接受分包供应商一名称:             ;
接受分包供应商二名称:             ;
…………
依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 46号)第八条规定, 现就分包意向事宜订立如下协议: 1.本项目供应商为本项目总承包单位。
2.在本项目响应阶段, 总承包单位负责响应项目的一切组织、协调工作, 并授权代理人参加项目的响应, 代理人在响应、开启、评审、合同签订过程中所签署的一切文件和处理与本次磋商有关的一切事务, 总承包单位与采购人签订本项目采购合同 ,  分别与各分包企业签订分包合同, 就本项目对采购人承担连带责任。
3.各单位内部的职责分工及各方负责内容的合同金额占总合同金额的百分比如下:
供应商名称:            , 承担            工作, 负责内容的合同金额为             , 占总合同金额的百分比:             %;
接受分包供应商一名称:            , 承担            工作;负责内容的合同金额为             , 占总合同金额的百分比:                  %;
接受分包供应商二名称:            , 承担            工作, 负责内容的合同金额为           , 占总合同金额的百分比:                  %;
…………
4.成交后, 本分包意向协议是合同的附件, 对分包各成员单位有合同约束力。
5.本协议书自签署之日起生效, 未成交或者合同履行完毕后自动失效。
6.接受分包的中小企业与总承包单位不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
供应商名称(加盖公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             
接受分包供应商一名称(加盖公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             
接受分包供应商二名称(加盖公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             
…………
日期:           年            月           日说明:分包意向协议中须约定向中小企业分包的项目内容及分包内容占合同金额比例。

格式十四:

关于符合本国产品标准的声明函

本公司(单位)郑重声明,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在政府采购中实施本国产品标准及相关政策的通知》(国办发〔202 5〕 34号)的规定, 本公司(单位)提供的以下产品属于本国产品。具体情况如下:
1.(产品名称1) 1, 生产厂为(厂名)2, 厂址为(生产厂址)。(产品名称1)的中国境内生产的组件成本占比≥(规定比例)3。(产品名称1)的(关键组件)4在中国境内生产。(产品名称1)的(关键工序)5在中国境内完成。
2.(产品名称2), 生产厂为(厂名), 厂址为(生产厂址)。(产品名称2)的中国境内生产的组件成本占比≥(规定比例)。(产品名称2)的(关键组件)在中国境内生产。(产品名称2)的(关键工序)在中国境内完成。
……
本公司(单位)对上述声明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 愿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公司(单位)名称(盖章):                  日 期:           年   月   日
1.产品如有型号, 请在 “产品名称 ”栏一并填写。
2.生产厂名与厂址应与生产厂营业执照载明的相关信息保持一致。
3.该产品的中国境内生产的组件成本占比相关要求实施前, “规定比例 ”栏可不填, 下同。
4.该产品的关键组件要求实施前, “关键组件 ”栏可不填, 下同。
5.该产品的关键工序要求实施前, “关键工序 ”栏可不填, 下同。



































-第60页-

本国产品成本比例声明表


序号
产品名称
(标的名称)
符合本国产品标准(是/否)
该产品成本占全部产品成本之和的比例(%)
1



2



...



符合本国产品标准的产品成本之和
占全部产品成本之和的比例

公司(单位)名称(盖章):日期:             年       月        日
说明: 当采购项目或者采购包中含有多种产品, 供应商提供的符合本国产品标准的产品成本之和占全部产品成本之和的比例达到80%以上时, 须同时提供《关于符合本国产品标准的声明函》和《本国产品成本比例声明表》。

附件:

中国境内生产的组件成本核算基本规则

产品在中国境内生产的组件成本, 一般按照其二级组件的相关成本进行核算。按照产品的一级组件进行成本核算能够满足中国境内生产的组件成本判定需求的, 可以按照一级组件的相关成本进行核算。

一、产品的一级组件是指直接组成产品的组件。产品的二级组件是指直接组成产品一级组件的组件。一级组件不可分解的 ,  视同二级组件。

二、二级组件在中国境内生产的, 其全部成本计入中国境内生产的组件成本;二级组件不在中国境内生产的, 其成本不计入中国境内生产的组件成本。

三、产品总成本和组件成本以相关会计核算数据、采购合同、进货记录等为基础进行计算。

四、需要对成本核算规则予以进一步明确的其他有关事项, 由财政部会同有关部门另行规定。

格式十五:

项目实施方案、质量保证及售后服务承诺等内容

(格式自拟、未要求可不填写)

格式十六:

各类证明材料

(未要求可不填写)
1.磋商文件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2.供应商认为需提供的其他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