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罗甸县中医医院检验检查样本外送检测服务项目(标包一:体检中心样本外送检测服务)三次中标(成交)结果更正公告
项目详情
中标供应商
第一标段(包):罗甸县中医医院检验检查样本外送检测服务项目(标包一:体检中心样本外送检测服务)三次 -中标供应商(1家)
罗甸县中医医院检验检查样本外送检测服务项目(标包一:体检中心样本外送检测服务)三次
中标结果更正公告
一、项目基本信息
原公告项目编号:GZSH-2026-1428
原公告项目名称:罗甸县中医医院检验检查样本外送检测服务项目(标包一:体检中心样本外送检测服务)三次
采购单位:罗甸县中医医院
采购代理机构:贵州三恒工程管理有限公司
首次中标结果公告发布日期:2026年07月01日
二、更正事项
更正事项:采购中标结果
三、更正原因
本本项目原第一中标候选人【杭州迪安医学检验中心有限公司】,因自身原因提交书面《放弃中标函》,自愿放弃本项目中标资格。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九条规定,经采购人研究确认,顺延原第二中标候选人为本项目中标供应商。
四、更正前后内容对照表
更正日期:2026年7月28日。
各供应商对本次更正结果有异议的,可在公示期内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代理机构、采购人提出质疑。
五、其他补充事宜
公示期满无异议后,我单位将向顺延中标供应商发放中标通知书;
本公告为原中标结果公告有效更正文件,原公告中与本公告不一致内容以本更正公告为准。
六、联系方式
1.遴选单位信息
名称:罗甸县中医医院
地址: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罗甸县龙坪镇信邦大道107号
项目联系人:罗主任
项目联系方式:0854-4801663
2.代理机构信息
名称:贵州三恒工程管理有限公司
地址: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中天会展城TA-1、TA-2栋
(1)21层19号
项目联系人:涂进、陈东航、吴茂香
项目联系方式:15685179808
更正原因说明
本本项目原第一中标候选人【杭州迪安医学检验中心有限公司】,因自身原因提交书面《放弃中标函》,自愿放弃本项目中标资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九条规定,经采购人研究确认,顺延原第二中标候选人为本项目中标供应商。
| 序号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中标供应商名称 | 报价方式 | 报价(中标价、下浮率或费率) |
|---|---|---|---|---|
| 1 | 91330106757229413U | 杭州艾迪康医学检验中心有限公司 | 下浮率 | 70 % |
罗甸县中医医院检验检查样本外送检测服务项目(标包一:体检中心样本外送检测服务)三次
中标结果更正公告
一、项目基本信息
原公告项目编号:GZSH-2026-1428
原公告项目名称:罗甸县中医医院检验检查样本外送检测服务项目(标包一:体检中心样本外送检测服务)三次
采购单位:罗甸县中医医院
采购代理机构:贵州三恒工程管理有限公司
首次中标结果公告发布日期:2026年07月01日
二、更正事项
更正事项:采购中标结果
三、更正原因
本本项目原第一中标候选人【杭州迪安医学检验中心有限公司】,因自身原因提交书面《放弃中标函》,自愿放弃本项目中标资格。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九条规定,经采购人研究确认,顺延原第二中标候选人为本项目中标供应商。
四、更正前后内容对照表
| 序号 | 内容 | 更正前(原公告) | 更正后 |
| 1 | 成交供应商 | 杭州迪安医学检验中心有限公司 (第一中标候选人) | 杭州艾迪康医学检验中心有限公司 (第二中标候选人) |
| 2 | 成交金额 | 下浮62% | 下浮70% |
| 3 | 社会信用代码 | 913301067620433301 | 91330106757229413U |
| 4 | 地址 | 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三墩镇金蓬街329号1号楼 | 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三墩镇振中路208号2幢北楼1至5层、2幢南楼1至3层 |
各供应商对本次更正结果有异议的,可在公示期内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代理机构、采购人提出质疑。
五、其他补充事宜
公示期满无异议后,我单位将向顺延中标供应商发放中标通知书;
本公告为原中标结果公告有效更正文件,原公告中与本公告不一致内容以本更正公告为准。
六、联系方式
1.遴选单位信息
名称:罗甸县中医医院
地址: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罗甸县龙坪镇信邦大道107号
项目联系人:罗主任
项目联系方式:0854-4801663
2.代理机构信息
名称:贵州三恒工程管理有限公司
地址: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中天会展城TA-1、TA-2栋
(1)21层19号
项目联系人:涂进、陈东航、吴茂香
项目联系方式:15685179808
更正原因说明
本本项目原第一中标候选人【杭州迪安医学检验中心有限公司】,因自身原因提交书面《放弃中标函》,自愿放弃本项目中标资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九条规定,经采购人研究确认,顺延原第二中标候选人为本项目中标供应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