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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杭州市上城区彭埠街道九和路518号铁汇发展中心1幢1101、1102室房屋1年租赁权

项目详情


一、出租申请与承诺
我方拟出租持有的房屋,并通过杭州产权交易所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称“杭交所”)(或杭州市数字化产权交易平台)公开披露房屋出租信息和组织交易活动,依照公开、公平、公正、诚信的原则作如下承诺:1、本次所出租房屋权属清晰,我方对该房屋拥有完全的处置权。2、本次房屋出租是我方真实意愿表示,相关行为已履行了相应程序,经过有效的内部决策,并获得相应批准。3、我方所提交的房屋出租申请及附件材料真实、完整、准确、合法、有效,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我方同意杭交所按上述材料内容发布披露信息,并对披露内容和上述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合法性、有效性承担法律责任。4、我方已充分了解并承诺在房屋出租过程中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杭交所相关交易规则及规定,按照有关要求履行我方义务。5、我方如选择网络竞价、在线报价或在线报价(数字化交易平台)方式实施房屋出租,表明我方已了解并认可《杭州产权交易所网络竞价实施办法》、《杭州产权交易所O2O交易指引》或《杭州市数字化产权交易平台交易规则》等内容和规定。系统因不可抗力、软硬件故障、非法入侵、恶意攻击等原因而导致系统异常、竞(报)价活动中断的,我方授权杭交所视情况组织继续报价或重新报价。(采用网络竞价、在线报价或在线报价(数字化交易平台)时适用)6、我方承诺,出租房屋已取得相关权利人同意,除本申请书披露外,不存在其他优先权人或侵犯第三方权益的情形。7、我方承诺按照杭交所收费办法及相关交易文件的约定及时、足额支付相关费用,不因与承租方任何争议或合同解除、终止等任何原因拒绝、拖延、减少交纳或主张退还相关费用。我方保证遵守以上承诺,如违反上述承诺或有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给交易相关方及杭交所造成损失的,我方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及赔偿责任。  
 
 

标的名称
杭州市上城区彭埠街道九和路518号铁汇发展中心1幢1101、1102室房屋1年租赁权
标的编号

信息披露起始日期
2026-07-29
信息披露结束日期
2026-08-11
出租底价
1383585.06 元/年
房屋所在地区
浙江省,杭州市,上城区
标的是否存在抵押情况

权利人是否有意向行使优先承租权

联系人
陈女士、颜先生
联系电话
0571-85085587、85085596
联系地址
杭州市上城区香樟街2号泛海国际中心A座27楼
 
出租房屋基本情况

出租房屋基本情况
房屋名称
杭州市上城区彭埠街道九和路518号铁汇发展中心1幢1101、1102室房屋
坐落位置
杭州市铁汇发展中心1幢1101、1102室
不动产登记号/房产证号
浙(2025)杭州市不动产权第0581757号、浙(2025)杭州市不动产权第0581756号
房屋建筑面积(平方米)
1457.94
房屋用途
商服用地/办公用房
不动产分类
其他用房
其它权力情况

使用现状
出租
是否存在优先承租权


其他披露事项

1、本次租赁房屋位于杭州市上城区彭埠街道九和路518号铁汇发展中心1幢1101、1102室,租赁面积合计1457.94平方米,其中1101室租赁面积812.23㎡,1102室租赁面积645.71㎡,租赁面积系产权证证载面积,如租赁房屋实际面积与上述租赁面积有差异,以实际为准,但租金成交价、交易服务费等交易资金不作调整。
2、租赁房屋质量、具体位置等以现场实际为准,租赁房屋的装修部分以现状为准,租赁房屋移交时,不保证装修、装饰物的完好。
3、本次租赁房屋不动产权证证载权利性质为出让/市场化商品房,用途为商服用地/办公用房,附记载明为本宗地批准用途为商业、商务设施用地,证载权利人为杭州地铁开发集团有限公司,根据出租方提供的《授权委托书》,由出租方全权负责出租标的的日常运营管理工作,出租方据此对外公开招租。
4、租赁房屋目前由原承租人使用,原合同租期至2026年6月15日止。原承租人享有同等条件下优先承租权,原承租人应按照杭交所公开交易的要求办理报名和报价手续,若其未按照公开交易的要求办理报名和报价手续的,视为原承租人自动放弃本次公开交易的同等条件的优先承租权。
 
 
出租条件与承租方资格条件

出租条件
出租底价
1383585.06元/年
出租面积(㎡)
1457.94
租赁期
1年
起租日
自租赁房屋交付之日起
免租期

租金支付要求
半年一付
租金调整方式
不递增
履约保证金支付要求
首年2个月租金计
水电气物业费等费用的约定
按《房屋租赁合同》约定为准
出租用途要求
办公经营使用,不得用于从事产生环境污染或扰民项目;不得从事易燃易爆物品的商业活动;不得用作危化品的储存仓库;不得使用、存放液化燃气瓶等其他事项,不得有人员居住、生活。
是否允许装修改造
按《房屋租赁合同》约定为准
与出租相关的其他条件

1、本项目按标的现状进行竞价,意向承租方应当详细阅读本项目信息披露内容,对标的认真进行现场踏勘。意向承租方提交承租申请材料并且交纳交易保证金后,即视为已详细阅读并完全认可本项目信息披露内容以及已完成对标的的现场踏勘,表明已认可并自愿接受标的现状及瑕疵,且自愿承担一切交易风险。2、意向承租方须书面承诺:
(1)同意在被确定为承租方之日起3 个工作日内携带承租申请材料原件到杭交所完成现场确认并签署《成交通知书》、《房屋租赁合同》;并在《房屋租赁合同》签署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杭交所指定账户一次性支付交易服务费、履约保证金、首期租金等交易资金(以到账时间为准);
(2)同意杭交所在经出租方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将承租方已交纳的首期租金、履约保证金全部划转至出租方指定账户。
(3)已知悉并同意:出租方对于租赁业态的要求仅系按照整体经营目标设定,不构成出租方对于满足该业态的任何实质或预期承诺。承租方须在承租前自行对租赁房屋进行全面了解,并对营业所需的各项审批条件和规定进行充分自核。承租方参与竞租的行为将被认为已作充分的预判和决策,无论因何种原因导致不能获得营业开设审批(包括房屋规划用途和房屋既有结构、设计等因素在内),或后续因为政策变化导致无法继续开设的各项经营风险,承租方承诺独立承担,出租方不对无法履行、投入成本、装修损失等承担任何形式的赔偿或补偿责任。
(4)已知悉并同意:承租方应自行办理经营许可等开业前的一切行政审批手续,因未能办理相关行政审批手续造成的责任及经济损失由承租方自行承担(因租赁房屋相关证件不齐全导致承租方无法办理的除外);如在办理过程中,需要出租方提供现有资料的,出租方予以协助。承租方应按照该等执照、批准证等证书或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合法合规经营。
(5)已知悉并同意:租赁房屋的规划用途为商服用地/办公用房,用于办公经营使用,不得用于从事产生环境污染或扰民项目;不得从事易燃易爆物品的商业活动;不得用作危化品的储存仓库;不得使用、存放液化燃气瓶等其他事项,不得有人员居住、生活。未经出租方允许,承租方不得擅自改变房屋的用途及经营业态。如擅自改租赁房屋胡租赁用途,出租方有权终止租赁合同并没收本次承租方的履约保证金,由此造成的损失,由承租方承担,造成出租方损失的,承租方应赔偿相应损失。
(6)已知悉并同意:房屋以现状进行移交,承租方租赁房屋及其自行装修部分的全部设施设备的启用、维修、保养、年检、更新、改造均由承租方负责。若现状或租赁期内因房屋本身质量原因造成的主体结构漏水、渗水及沉降等现象的,出租方需承担维修工作,与此相关的费用由出租方承担。若现状或租赁期内出现因承租方装修、改造等原因造成的房屋漏水、渗水及沉降等现象的,承租方需承担维修工作,与此相关的费用也均由承租方承担。
(7)已知悉并同意:承租方如对房屋室内进行装修、对房屋结构、供水供电、消防系统、排水排污原有管道、线路、监控等进行改变、调整或扩容的,必须事先按规定向有关部门办理申报手续并批准后,向出租方提供详细的书面方案及装修、改造图纸,并征得出租方的书面同意后才能动工,否则出租方有权责令承租方停工,如承租方拒绝停工的,视为承租方严重违约。相关装修及改造、扩容等调整涉及的所有费用均由承租方自行承担。如出租方要求装修图纸经专业第三方审核确认的,相关费用由承租方自行承担。上述改变调整及房屋装修完工后,应按照相关职能部门要求验收合格或备案后方可投入使用。承租方在房屋装修结束后需提供给出租方一套完整的装修竣工图。
(8)已知悉并同意:如承租方擅自改变房屋结构或因使用不当造成房屋或设施损坏的,承租方应立即负责修复并承担由此引起的一切经济损失。承租方在使用过程中,由于管理不当或违规使用而造成房屋损失的,应由承租方负责赔偿,承租方添加的设施设备及装修由承租方自行负责。
(9)已知悉并同意:承租方应做好消防安全的自查、自纠工作,同时配合出租方和物业管理服务单位做好现场的消防安全及相关问题的整改工作。若出租方检查发现问题,承租方收到出租方或物业管理服务单位送达的《物业消防安全检查整改通知单》等,应当按照出租方的要求限期整改,并在整改完毕后3个工作日内将整改后现状拍照交至出租方委托的物业公司相关部门备案留底。
(10)已知悉并同意:本次租赁权成交后,承租方需支付房屋物业服务费9元/㎡/月,公共能耗费4元/㎡/月,具体计费起始时间以书面协议为准。
(11)已知悉并同意:租期满后未发现《房屋租赁合同》约定的违约现象及安全责任事故,且承租方把以该批房屋注册的工商营业执照等办理完成迁出或注销手续,并经出租方验收合格,且无任何安全方面的违约情形,承租方提供保证金凭据后出租方将履约保证金不计息全额退还承租方。
(12)已知悉并同意:在《房屋租赁合同》有效期内,承租方不得将租赁房屋全部/部分以任何形式向第三方转租、转让、转包、转借、交换承租权、抵押或设立其它负担,或与第三方合资、合作经营或由第三方进行承包经营,并且不得以任何方式令其他主体参与租赁商铺的经营及使用。一旦发现上述行为,出租方有权解除合同,承租方应承担合同解除的违约责任。
(13)同意并知悉:本次交易出租方与承租方的权利和义务以出租方确定的《房屋租赁合同》(样本)为准。3、租赁房屋交付:
(1)如原承租人获得出租标的的,签订《成交通知书》、房屋租赁合同并付清首期租金、履约保证金和交易服务费等交易资金后,即视作出租方已完成出租标的的交付,起租日为2026年6月16日。原承租人未获得出租标的的,因租赁房屋的原承租人的清退时间难以确定,出租方不承诺具体交付时间。承租方应同意等待租赁房屋的清退,直至出租方实际交付止,同时,不提出任何附加条件或修改已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实际交付时,由承租方和出租方补签租赁物业使用交接书,明确租期起始时间,以实际交付房屋之日起算租赁期限。承租方在不违反法律、法规的情况下自愿清退租赁房屋的原承租人的,出租方给予协助。在租赁房屋的清退过程中,承租方提出的任何附加条件或需要修改已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时,出租方不予支持。
(2)如承租方逾期付款,出租方有权延期交房,租赁期限按实际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约定租期起算,不再顺延。
(3)交付按移交时现状进行,不保证装修、装饰物的完好。4、本项目成交的,承租方须按照杭交所相关规定交纳交易服务费:
(1)各年累计租金在800万元以下,按照各年累计租金的1%收取。
(2)各年累计租金在800万元以上的,按照各年累计租金的0.75%收取。
承租方资格条件
合法注册并有效存续的法人、非法人组织或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踏勘安排
展示时间
信息披露截止日前3个工作日
展示地点
标的所在地
联系人
陈骏华
联系电话
13456901119
交易保证金设定
交纳交易保证金

交纳金额
250000 元
交纳时间
信息披露截止日16:00时前交纳(以到账时间为准)
处置方式

1、若非出租方原因,出现以下任一情况时,意向承租方交纳的保证金不予退还,先用于补偿杭交所、经纪会员的各项服务费,剩余部分作为对出租方的经济补偿金,保证金不足以补偿的,相关方有权按照实际损失继续追诉:
(1)意向承租方提交承租申请材料并交纳交易保证金后单方撤回承租申请的;
(2)产生符合条件的意向承租方后,各意向承租方在竞价期间均不报价的;
(3)在被确定为承租方后未按约定签署《房屋租赁合同》的或未按约定支付首期租金、履约保证金和交易服务费的;
(4)意向承租方未履行书面承诺事项的;
(5)存在其他违反交易规则情形的。2、《房屋租赁合同》签署当日,承租方交纳的交易保证金依次冲抵交易服务费、履约保证金和首期租金;其他意向承租方未被确定为承租方且不涉及保证金扣除情形的,其所交纳的交易保证金在确定承租方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无息返还(以划出时间为准)。
 
信息披露期

信息披露期
披露之日起10个工作日
信息披露期满,如未征集到意向承租方
延长信息披露:不变更信息披露内容,按照5个工作日为一个周期延长 直至征集到符合条件的意向承租方
 
竞价方式

竞价方式
在线报价
在线报价
自由报价期
信息披露截止次工作日9时至15时
延时报价周期
5分钟
是否专场

加价幅度
5000元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