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高淳分局国有土地使用权挂牌出让公告(宁高工[2026]第06号)
项目详情
| 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高淳分局 |
| 经南京市人民政府批准,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高淳分局决定以挂牌方式出让4(幅)地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
| 宗地编号 | 土地位置 | 土地面积 | 土地用途 | 规划指标要求 | 出让 | 保证金 | 起始价 | 增价规则 |
| 容积率 | 建筑密度 | 绿地率 |
| No.高淳2026GY09 | 开发区古津路以南、紫荆大道以东 | 13506.87 | 工业 | 1.20≤容积率≤2 | 建筑密度≤60% | 10%<绿化率 | 30 | 50.30 | 251.50 | 3(万元) |
| No.高淳2026GY10 | 开发区双高路以北、永城路以西 | 25737.74 | 工业 | 1.50≤容积率≤2 | 建筑密度≤80% | 2%<绿化率 | 30 | 95.76 | 478.80 | 5(万元) |
| No.高淳2026GY11 | 东坝街道天目山路以南、运河路以西 | 6881.17 | 工业 | 1.20≤容积率 | 建筑密度≤80% | 2%<绿化率 | 30 | 24.80 | 124 | 2(万元) |
| No.高淳2026GY12 | 东坝街道银林路以北、运河路以西 | 6677.78 | 工业 | 1.20≤容积率 | 建筑密度≤80% | 2%<绿化率 | 30 | 24.06 | 120.30 | 2(万元) |
No.高淳2026GY09
:1、该地块不接受联合竞买
。2、该地块土地及地表、地上、地下所建房屋不得分割销售、不得分割转让、不得分割抵押。如需整体转让须取得江苏高淳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书面同意
。3、该地块可配建非生产性用房(含行政管理、生活服务等),其占地比例不得高于项目用地的7%,建筑面积比例不得高于地上总建筑面积的15%
。4、竞得人在签订土地出让合同前须与江苏高淳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签订项目的《投资发展监管协议》,并接受江苏高淳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全程监管。No.高淳2026GY10
:1、该地块不接受联合竞买
。2、该地块土地及地表、地上、地下所建房屋不得分割销售、不得分割转让、不得分割抵押。如需整体转让须取得江苏高淳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书面同意
。3、该地块可配建非生产性用房(含行政管理、生活服务等),其占地比例不得高于项目用地的7%,建筑面积比例不得高于地上总建筑面积的15%
。4、竞得人在签订土地出让合同前须与江苏高淳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签订项目的《投资发展监管协议》,并接受江苏高淳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全程监管。No.高淳2026GY11
:1、该地块不接受联合竞买
。2、该地块土地及地表、地上、地下所建房屋不得分割销售、不得分割转让、不得分割抵押。如需整体转让须取得南京市高淳区人民政府东坝街道办事处书面同意
。3、该地块可配建非生产性用房(含行政管理、生活服务等),其占地比例不得高于项目用地的7%,建筑面积比例不得高于地上总建筑面积的15%
。4、竞得人在签订土地出让合同前须与南京市高淳区人民政府、南京市高淳区人民政府东坝街道办事处签订项目的《投资发展监管协议》,并接受南京市高淳区人民政府东坝街道办事处全程监管
。5、该地块带建筑物挂牌出让,地块内1幢现状建筑予以保留,已建建筑面积约4555.36平方米,保留建筑纳入地块规划指标计算,建筑面积最终以房产实测为准。经评估保留建筑物价值为423.65万元,竞得人须与南京市高淳区人民政府东坝街道办事处另行结算保留建筑的相关费用。No.高淳2026GY12
:1、该地块不接受联合竞买
。2、该地块土地及地表、地上、地下所建房屋不得分割销售、不得分割转让、不得分割抵押。如需整体转让须取得南京市高淳区人民政府东坝街道办事处书面同意
。3、该地块可配建非生产性用房(含行政管理、生活服务等),其占地比例不得高于项目用地的7%,建筑面积比例不得高于地上总建筑面积的15%
。4、竞得人在签订土地出让合同前须与南京市高淳区人民政府、南京市高淳区人民政府东坝街道办事处签订项目的《投资发展监管协议》,并接受南京市高淳区人民政府东坝街道办事处全程监管
。5、该地块带建筑物挂牌出让,地块内1幢现状建筑予以保留,已建建筑面积约4375.36平方米,保留建筑纳入地块规划指标计算,建筑面积最终以房产实测为准。经评估保留建筑物价值为406.91万元,竞得人须与南京市高淳区人民政府东坝街道办事处另行结算保留建筑的相关费用。本公告所有地块的具体出让条件详见该地块挂牌出让文件。
建设内容:拟建模块化集成撬装研发生产项目
投资强度:5250
办公与服务设施用地比例:7
2、宗地编号:No.高淳2026GY10
建设内容:拟建高性能绿色改性塑料制造项目
投资强度:5250
办公与服务设施用地比例:7
3、宗地编号:No.高淳2026GY11
建设内容:拟建标准厂房
投资强度:5250
办公与服务设施用地比例:7
4、宗地编号:No.高淳2026GY12
建设内容:拟建标准厂房
投资强度:5250
办公与服务设施用地比例:7
受让人不得在受让宗地范围内建造成套住宅、专家楼、宾馆、招待所和培训中心等非生产性设施其他城市规划要求按江苏省和高淳区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执行。
二、竞买资格: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的法人和其他组织(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者外),可申请参加竞买(具体见《工业建设用地使用权挂牌出让须知》),必须独立竞买。竞得人所持股份大于50%的前提下,可就该地块开发成立项目公司(另有约定的除外)。受让人如需变更受让主体为项目公司的,应在报名时提出申请,在申请书中明确新公司的出资构成、成立时间等内容。出让人可以根据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结果,先与竞得人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在竞得人按约定办理完新公司注册登记手续后,再与新公司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变更协议》;也可按约定直接与新公司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三、本次国有土地使用权挂牌出让按照价高者得原则确定竞得人。
四、本次挂牌出让的详细资料和具体要求,见挂牌出让文件。申请人可于2026年07月28日至2026年08月16日,到高淳建设用地网上交易系统(http:// 222.190.138.242:801/welcome.html)获取挂牌出让文件。
五、本次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实行网上挂牌出让,通过高淳建设用地网上交易系统(http:// 222.190.138.242:801/welcome.html)进行。符合报名资格条件的竞买申请人可于2026年08月16日起至2026年08月24日登录网上交易系统提交申请。缴纳竞买保证金的截止时间为2026年08月24日14时。
六、本次国有土地使用权挂牌地点为高淳建设用地网上交易系统(http:// 222.190.138.242:801/welcome.html)。各地块挂牌时间分别
:1、宗地编号:No.高淳2026GY09
报名时间:2026年08月16日 09时00分 至2026年08月24日 14时00分;
保证金缴纳时间:2026年08月16日 09时00分 至2026年08月24日 14时00分;
挂牌时间:2026年08月16日9时 至2026年08月26日14时。
2、宗地编号:No.高淳2026GY10
报名时间:2026年08月16日 09时00分 至2026年08月24日 14时00分;
保证金缴纳时间:2026年08月16日 09时00分 至2026年08月24日 14时00分;
挂牌时间:2026年08月16日9时 至2026年08月26日14时。
3、宗地编号:No.高淳2026GY11
报名时间:2026年08月16日 09时00分 至2026年08月24日 14时00分;
保证金缴纳时间:2026年08月16日 09时00分 至2026年08月24日 14时00分;
挂牌时间:2026年08月16日9时 至2026年08月26日14时。
4、宗地编号:No.高淳2026GY12
报名时间:2026年08月16日 09时00分 至2026年08月24日 14时00分;
保证金缴纳时间:2026年08月16日 09时00分 至2026年08月24日 14时00分;
挂牌时间:2026年08月16日9时 至2026年08月26日14时。
七、 其他需要公告的事项竞得人不得建设带有私家花园的低层独立式住宅的别墅类房地产开发项目。
(一)竞买人应认真阅读地块公开出让文件,全面了解地块情况及出让要求,如需进一步了解地块报名、竞价等情况可通过电话咨询。
(二)以上地块挂牌出让面积以勘测定界图实测面积为准,实测面积的增减不改变挂牌成交价格。
(三)土地出让金缴纳期限1. 以上地块在成交确认后10个工作日内与挂牌人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成交后1个月内缴纳首期50%出让金,成交后3个月内缴纳剩余50%出让金,具体以《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为准。2. 竞得人不能按时支付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的,自滞纳之日起,每日按迟延支付款项的1‰向出让人缴纳违约金。
(四)竞得人凭《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在规定的时间内到有关部门办理项目备案(核准、审批)及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等有关手续。
(五)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高淳分局对本《公告》有解释权。
八、联系方式与银行账户 联系地址:南京市高淳区淳溪街道宝塔路267号
联 系 人: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高淳分局
联系电话:025-57307929
开户单位:南京市高淳区土地储备中心
开户银行:根据具体情况选择
银行账号:根据具体情况选择
2026年07月28日
12320000466011633H-1
宁高工[2026]第06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