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泰证券安徽分公司迁址改造内装饰工程项目中标候选人公示
项目详情
华泰证券安徽分公司迁址改造内装饰工程项目
中标候选人公示
一、项目相关情况
项目名称: 华泰证券安徽分公司迁址改造内装饰工程
项目编号:AHZJ-202618000553
招标方式: 公开招标
招标公告发布日期:2026年7月8日
开标日期:2026年7月27日9:30
项目中标候选人结果公示如下:
第一中标候选人名称:安徽省安泰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投标报价:¥1291019.53元
工期:响应招标文件要求。
质量:合格
项目经理:丁鑫鑫 (证书编号:皖1342018201901346)
第二中标候选人名称:深圳新艺华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投标报价:¥1326857.65元
工期:响应招标文件要求。
质量:合格
项目经理:孙义(证书编号:粤1442006200805940)
评标情况简述:
1、本次评标采用综合评估法,评标委员会对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的投标文件,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分标准对投标人进行综合评审,按照得分由高到低顺序推荐中标候选人。
2、其他情况说明
无。
招标人: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
地 址:安徽省合肥市
联 系 人:郑先生
电 话:0551-64639688
招标代理:安徽中技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地 址:合肥市合作化南路27号
联系方式:童超
电 话:0551-65149581转820、13339109890
公示期:2026年7月28日至2026年7月31日
若投标人对上述结果有异议,可在公示期内以书面形式(上午9:00-12:00,下午1:00-5:00)向安徽中技工程咨询有限公司或招标人提出质疑(异议)。
异议材料递交地址: 安徽省合肥市合作化南路27号
联系人、联系电话: 童超 0551-65149581/65149582转820。
若投标人对异议处理意见有异议,可在规定时间内以书面形式向有关行政监督管理部门提出投诉。
二、异议提起的条件及不予受理的情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现将异议提起的条件及不予受理的情形告知如下:
(一)异议应以书面形式实名提出,书面异议材料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异议人的名称、地址、有效联系方式;
2、项目名称、项目编号、标段号(如有);
3、被异议人名称;
4、具体的异议事项、基本事实及必要的证明材料;
5、明确的请求及主张;
6、提起异议的日期。
异议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需有委托授权书)签字并加盖公章。
异议人需要修改、补充异议材料的,应当在异议期内提交修改或补充材料。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
1、提起异议的主体不是所异议项目投标人的;
2、提起异议的时间超过规定时限的;
3、异议材料不完整的;
4、异议事项含有主观猜测等内容且未提供有效线索、难以查证的;
5、对其他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详细内容异议,无法提供合法来源渠道的;
6、异议事项已进入投诉处理、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程序的。
特此公告。
安徽中技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2026年7月28日
中标候选人公示
一、项目相关情况
项目名称: 华泰证券安徽分公司迁址改造内装饰工程
项目编号:AHZJ-202618000553
招标方式: 公开招标
招标公告发布日期:2026年7月8日
开标日期:2026年7月27日9:30
项目中标候选人结果公示如下:
第一中标候选人名称:安徽省安泰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投标报价:¥1291019.53元
工期:响应招标文件要求。
质量:合格
项目经理:丁鑫鑫 (证书编号:皖1342018201901346)
第二中标候选人名称:深圳新艺华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投标报价:¥1326857.65元
工期:响应招标文件要求。
质量:合格
项目经理:孙义(证书编号:粤1442006200805940)
评标情况简述:
1、本次评标采用综合评估法,评标委员会对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的投标文件,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分标准对投标人进行综合评审,按照得分由高到低顺序推荐中标候选人。
2、其他情况说明
无。
招标人: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
地 址:安徽省合肥市
联 系 人:郑先生
电 话:0551-64639688
招标代理:安徽中技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地 址:合肥市合作化南路27号
联系方式:童超
电 话:0551-65149581转820、13339109890
公示期:2026年7月28日至2026年7月31日
若投标人对上述结果有异议,可在公示期内以书面形式(上午9:00-12:00,下午1:00-5:00)向安徽中技工程咨询有限公司或招标人提出质疑(异议)。
异议材料递交地址: 安徽省合肥市合作化南路27号
联系人、联系电话: 童超 0551-65149581/65149582转820。
若投标人对异议处理意见有异议,可在规定时间内以书面形式向有关行政监督管理部门提出投诉。
二、异议提起的条件及不予受理的情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现将异议提起的条件及不予受理的情形告知如下:
(一)异议应以书面形式实名提出,书面异议材料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异议人的名称、地址、有效联系方式;
2、项目名称、项目编号、标段号(如有);
3、被异议人名称;
4、具体的异议事项、基本事实及必要的证明材料;
5、明确的请求及主张;
6、提起异议的日期。
异议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需有委托授权书)签字并加盖公章。
异议人需要修改、补充异议材料的,应当在异议期内提交修改或补充材料。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
1、提起异议的主体不是所异议项目投标人的;
2、提起异议的时间超过规定时限的;
3、异议材料不完整的;
4、异议事项含有主观猜测等内容且未提供有效线索、难以查证的;
5、对其他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详细内容异议,无法提供合法来源渠道的;
6、异议事项已进入投诉处理、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程序的。
特此公告。
安徽中技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2026年7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