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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新苏滁高新区苏滁实验学校物业综合服务外包项目更正公告

项目详情

中新苏滁高新区苏滁实验学校物业综合服务外包项目更正公告2
一、项目基本情况原公告的采购项目编号:  czsjcg202607-030
原公告的采购项目名称:中新苏滁高新区苏滁实验学校物业综合服务外包项目
首次公告日期:2026年07月20日
二、更正信息更正事项:采购文件
更正内容:
质疑事项1:荣誉加分认定单位范围受限:原条款:自2023年1月1日以来(以证书或者证明文件的颁发时间为准),投标人(或其所管项目)被物业行政主管部门授予荣誉的,每提供一个得2分,最高得4分。质疑理由:物业管理日常考核、评优表彰工作,除物业行政主管部门外,各级人民政府办公室同样具备考核、表彰权限,其授予的荣誉同样具备权威性、合规性,仅限定物业行政主管部门荣誉,认定范围过窄,存在评分局限性。修改建议:将条款修改为“自2023年1月1日以来(以证书或者证明文件的颁发时间为准),投标人(或其所管项目)被物业行政主管部门或人民政府办公室授予荣誉的,每提供一个得2分,最高得4分。”
回复1: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第五条规定:“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物业行政主管部门依法承担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职责,对物业管理服务企业及项目的评优、表彰属于其法定监管职责范畴,其颁发的荣誉具有专业性和权威性,故不予修改,按原招标文件执行。
质疑事项2:应急救援员证书加分条款不合理,存在排他性原条款:拟配项目经理和拟配项目负责人助理具有人社部门或应急管理部门颁发的应急救援员证书的,得2分。质疑理由:本项目为学校物业服务项目,校园配套专业医务室及持证校医,校医具备正规执业资格,可专业处置校园各类应急救护、突发医疗事件,实用性远高于通用应急救援员证书。该条款盲目设定特定证书加分,抬高投标门槛,不合理限制潜在投标人参与竞争,违背招投标公平公正原则。修改建议:删除本项人员证书加分条款。
回复2:校内校医核心职能为常规诊疗、伤病专业救治;学校是人员密集场所,突发情况不仅仅是身体受伤的情况,也可能遇到火灾或者自然灾害等突发情况,而物业项目经理、项目助理承担校园突发事件第一现场先期处置工作,在校医或急救抵达前的现场紧急施救、伤员转移、现场秩序管控、应急疏散、初步急救处置。校医诊疗职责不能等同于物业人员现场先期应急救援职责,两类岗位工作场景、响应时序、处置任务完全独立,不能互为替代。且本项为加分条款,并非投标资格强制性条款,没有要求投标人必须具备该证书才能参与投标。所有潜在投标人无论有无相关证书均可正常投标,仅作为服务能力择优评审因素,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所禁止的“设定不合理资格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情形,故不予修改,按原招标文件执行。
质疑事项3:保安主管证书认定范围过窄:原条款:拟配保安主管具有二级及以上保安师(员)或保安员职业资格证书或技能等级证书,得2分。质疑理由:公安部门颁发的保安员证书、保卫管理员技能等级证书,
是行业认可的正规从业资质,完全适配校园安保岗位工作要求,原条款未纳入相关合规证书,资质认定范围片面。修改建议:修改为“拟配保安主管具有二级及以上保安师(员)、保安员职业资格证书、技能等级证书,或公安部门颁发的保安员证书、保卫管理员技能等级证书的,得2分。”
回复3:公安部门颁发的保安员证书为准入类证书,保安师(员)技能等级证书属于职业能力等级评价,面向管理岗位能力考核。本项目岗位为保安主管(管理岗),侧重管理能力,原条款选取管理类职业技能等级证书作为评审因素,与岗位需求相匹配。不同证书考核维度不一致,若直接互相等同认定,易造成评审尺度失衡。且本项为评分加分条款,并非投标资格强制性条件,没有要求投标人必须具备该证书才能参与投标。所有潜在投标人无论有无相关证书均可正常投标,仅作为服务能力择优评审因素。本条按照7月22日更正公告执行“
三、拟为本项目配备的保安主管1人(4分)
(1)具有二级及以上保安师(员)或保卫管理员职业技能等级证书;
(2)具有四级(中级)及以上建(构)筑物消防员(或消防设施操作员)证书的得2分。”
质疑事项4:招标文件第48页“人员配备”评分项中规定:
三、拟为本项目配备的保安主管1人(4分)
(2)具有四级(中级)及以上建(构)筑物消防员(或消防设施操作员)证书的得2分。事实依据:一:项目已配备专职消防监控室人员,保安主管无需重复具备高级别消防证书。
根据招标文件第三章“采购需求”第1条“人员配备要求”(第26-27页),本项目已明确设置2名消防、监控控制室人员,其岗位职责为:“遵守消防控制室的各项规章制度,认真履行岗位操作责任制,对各种消防控制室设备进行实时监控和操作……熟悉和掌握本单位消防设施的工作原理、功能和操作规程,熟练操作各种系统。”且该岗位明确要求持有消防设施操作员证书,24小时值班。由此可见,本项目消防监控、设备操作等核心消防职能已由专职人员承担,且该岗位已要求持有四级消防证书,面保安的核心职责在于校园治安秩序维护、人员车辆管理、日常遥查及突发事件先期处置,其消防相关工作主要为:巡查消防通道是否畅通、消防器材是否完好、发现火情及时报告并协助疏散等基础性工作,并不涉及消防控制室设备的实际操作与系统管理。因此,对保安主管要求达到四级(中级)及以上消防证书,远超其实际岗位需求,与专职消防监控人员的职责存在明显重叠,属于重复设证、拔高要求。
二、五级(初级)消防设施操作员技能完全匹配保安主管全部消防相关工作,国家职业标准明确适配普通安保遇查岗位。依据2026版《消防设施操作员国家职业技能标准》:五级(初级)工技能范围:灭火器、消火栓外观检查识别、简单灭火操作、火警信息上报、消防通道送查、疏散引导、基础消防台账记录,完全覆盖本项目保安主管所有消防相关工作:新版国标已将消防控制室基础值守、常规退检操作全部下放至五级,初级证书足以满足校园普通安保岗位消防履职需求。四级(中级)工核心高阶能力:独立操作消防联动系统、复杂故障检修、多类型自动灭火系统调试、维保方案编制、指导初级人员,上述工作本项目已有2名专职消控人员全权负责,保安主管全程不涉及该类专业技术工作,四级证书对应的高阶能力在保安主管岗位无任何使用场景,资质标准与岗位需求严重不匹配。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三条:政府采购应当遵循公开透明、公平竞争、公正原则。本条款人为抬高不必要资质门槛,损害中小供应商公平投标权利,违背公平竞争基本原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第
(二)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设置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采购项目具体特点、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与合同履行无关,属于以不合理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歧视待遇。本项目保安主管四级消防证要求与岗位实际履职内容无关、远超工作所需能力标准,完全符合本条违规情形。《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项目,不得设置超出履约必要的资质、业绩门槛,不得变相限制中小企业参与竞争。本条款提高消防证书等级,客观形成对中小物业企业的竞争限制,违反扶持中小企业政策要求。《消防设施操作员国家职业技能标准(2026版)》五级、四级岗位技能划分规定,明确初级证书适配普通安保遇查、初期灭火岗位,中级证书专属消防控制室专职值守岗位,采购人混淆不同等级证书法定适用场景。
四、与质疑事项相关的质疑请求将招标文件第48页保安主管评分项中的消防证书要求,由“四级(中级)及以上”修改为“五级(初级)及以上建(构)筑物消防员(或消防设施操作员)证书”。
回复4:本项目保安主管为校园安保管理岗位,统筹负责校园消防隐患排查、初期火灾处置、消防演练组织等管理工作;中级(四级)消防设施操作员专业能力标准匹配该岗位管理职责,初级(五级)证书能力标准无法满足岗位消防安全管理需求。中级消防设施操作员为行业通用证书,取证渠道公开、市场持证人员充足,设置条件合理。校园为消防安全重点单位,下调证书等级会降低消防安全管理保障水平。且本条款仅为评分加分项,不属于投标资格硬性条件,所有潜在投标人均可正常参与投标,不存在排斥、限制竞争情形。本条按照7月22日更正公告执行“
三、拟为本项目配备的保安主管1人(4分)
(1)具有二级及以上保安师(员)或保卫管理员职业技能等级证书;
(2)具有四级(中级)及以上建(构)筑物消防员(或消防设施操作员)证书的得2分。”
质疑事项5:招标文件第四章《评标方法和标准》中人员配备评分项之保安主管条款原文:拟为本项目配备的保安主管1人:
(1)具有二级及以上保安师(员)或保安员职业资格证书或技能等级证书,得2分:
(2)具有四级(中级)及以上建(构)筑物消防员(或消防设施操作员)证书的得2分。申请将资质门槛由二级及以上保安师调整为三级(高级)及以上保安员职业技能等级证书。事实依据:
(一)从职业标准定位看:二级保安师与保安主管岗位职责严重不匹配,标准设置远超岗位刚需。依据人社部《保安员国家职业技能标准(2019版)》职业等级分层定义。
1.三级(高级)保安员:定位一线执勤、班组现场管理、校园日常秩序管控、基础应急处置,适配学校保安班长/保安主管日常工作:三级保安员已具备安保班组统筹、隐患排查、学生突发事件处置、基础安保培训完整履职能力,完全覆盖本项目保安主管全部工作内容。
2.二级保安师(技师):属于行业高级技术管理人才,法定适用场景为保安公司法人/总经理、大型安防项目总策划、全域安防体系搭建、行业技术培训、复杂重大群体性事件预案编制。属于行业稀缺高端资质。
3.本项目采购需求明确保安主管岗位职责仅为:仅校内7名保安人员日常排班、校门出入登记、校园巡逻、车辆疏导、普通校园突发事件处置、消防器材日常检查,无全域安防方案设计、大型安保项目统筹、行业技术指导等二级保安师对应的高端工作内容,对比滁州本地同类型公办中小学物业招标文件,同类项目保安主管从未要求设置二级保安师+四级消防证证书作为加分门槛,岗位需求与资质等级完全脱节。
(二)从证书供给看:单人强制捆绑二级保安师+四级消防设施操作员双高等级证书计分,变相排斥中小企业,违背本项目“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政策。证书获取难度大、持证人员极少:二级保安师报考周期长、考核严格、市场持证人才存量极低:中小物业企业难以稳定聘用持有二级保安师+四级消防设施操作员的人员,仅少数公司可能储备该类人员。招标文件第一章明确标注本项目为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项目,依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第五条:采购人不得设置过高资质门槛,变相限制、歧视中小企业参与竞争,当前二级保安师+四级消防设施操作员加分条款大幅抬高中小企业投标门槛,大量本地中小物业企业无匹配持证人员,直接减少有效竞争供应商,违背预留份额扶持中小企业的政策初衷。与质疑事项相关的质疑请求:1.请求:将原条款“具有二级及以上保安师(员)或保安员职业资格证书或技能等级证书,得2分”修改为:具有三级(高级)及以上保安员职业技能等级证书,得2分。
回复5:详见回复4。
质疑事项6:招标文件P48页详细审查人员配备部分:
三、拟为本项目配备的保安主管1人(4分)
(1)具有二级及以上保安师(员)或保安员职业资格证书或技能等级证书,得2分:事实依据:
1、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2021年11月23日公布的《国家职业资格目录(2021年版)》,“保安员”被明确列为技能人员职业资格(准入类)实施部门(单位)为公安部门及相关机构。
2、保安员职业资格由原来的水平评价类职业资格调整为准入类职业资格,人社部门不再颁发保安员职业资格证书:公安部门颁发的保安员证书应为保安服务或安保从业人员的岗位证书。法律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第八款之规定,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
四、与质疑事项相关的质疑请求建议修正为:
(1)具有公安部门颁发的保安员证书或二级及以上保安师(员)职业资格证书或技能等级证书,得2分。
回复6:详见回复4。
质疑事项7:招标文件第48页人员配备:
三、拟为本项目配备的保安主管1人(4分),
(1)具有二级及以上保安师(员)或保安员职业资格
证书或技能等级证书,得2分:此处描述不严谨。事实依据:因近几年国家相关部门已暂停保安师/员(国家职业资格)证书的颁发,目前政策指导单位: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职业能力建设司认可保卫管理员职业技能等级证书,且保卫管理员与保安师/员(国家职业资格)证书,职业方向相同。我司认为此处评分项“具有二级及以上保安师(员)或保安员职业资格证书或技能等级证书”描述不够严谨。建议此处评分项修改为

三、拟为本项目配备的保安主管1人(4分),
(1)具有二级及以上保安师(员)职业资格或保卫管理员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得2分”。
回复7:详见回复4。
质疑事项8:荣誉加分条款表彰授予单位限定范围过窄:招标文件原文
自2023年1月1日以来(以证书或者证明文件的颁发时间为准),投标
人(或其所管项目)被物业行政主管部门授予荣誉的,每提供一个得2分,最高得4分。事实与理由:物业管理行业常态化考核、评优表彰主体并不局限于物业行政主管部门。在属地行政管理体系内,人民政府办公室承担辖区内基层治理、物业服务统筹督导工作,常态化开展物业管理项目考核、行业评比,并对优秀物业服务企业、物业服务项目授予正式荣誉、印发表彰通报。人民政府办公室出具的荣誉文件具备官方权威性,能够真实反映物业服务企业规范化管理水平、现场服务质量,与物业行政主管部门颁发荣誉具有同等参考价值。原条款仅认可物业行政主管部门授予荣誉,直接排除同级政府办公室正规表彰,评审认定标准片面单一,不能全面衡量投标企业综合实力,容易造成具备良好服务实绩的投标人无法正常得分,构成差别化对待。质疑请求:恳请招标人、代理机构核查并修改条款内容,修改为:自2023年1月1日以来(以证书或者证明文件的颁发时间为准),投标人(或其所管项目)被物业行政主管部门或人民政府办公室授予荣誉的,每提供一个得2分,最高得4分。
回复8:详见回复1。
质疑事项9:项目经理、项目负责人助理应急救援员证书加分条款设置不合理,建议删除。招标文件原文拟配项目经理和拟配项目负责人助理具有人社部门或应急管理部门颁发的应急救援员证书的,得2分。事实与理由:本项目服务对象为中小学校园,校园内按规范配套设置医务室,配置持证校医,校医具备法定执业资质,能够全面承担校园内人员伤病处置、突发应急救护工作,足以覆盖校园应急救治需求。从岗位职责划分来看,项目经理、项目负责人助理核心工作为校园物业服务统筹管理、人员调度、环境运维、设施管理、秩序综合协调等,并非专职应急救护岗位。该证书并非履行本项目物业服务合同必须条件,此项加分要求脱离校园项目客观实际,额外增设非必要资质门槛,提高投标投入成本,变相限制、排斥广大潜在投标人,与项目履约需求不相适应。质疑请求:恳请核查该条款合理性,删除拟配项目经理、项目负责人助理需持有应急救援员证书方可得分的评分条款。
回复9:详见回复2。
质疑事项10:保安主管资质加分条款认可证书范围不全,招标文件原文
拟配保安主管具有二级及以上保安师(员)或保安员职业资格证书或技能等级证书,得2分。事实与理由:公安部门依法核发的保安员证书,国家认可的保卫管理员技能等级证书,依据国家安保行业管理规范考核发证,属于合法有效的安保从业资质,完全契合校园安保岗位管理要求,能够证明保安主管具备相应安保管理能力,与招标文件列明的证书具备同等法律效力、同等岗位适配价值。现有条款仅限定部分技能等级证书,未将上述合规有效资质纳入认可范围,人为缩小评分认定范畴,造成持
有合规安保资质、满足岗位履职条件的投标人无法获取相应分值,评审标准缺乏包容性与公平性。质疑请求:恳请调整条款资质认定范围,修改为:拟配保安主管具有二级及以上保安师(员)或保安员职业资格证书、技能等级证书,或公安部门颁发的保安员证书、保卫管理员技能等级证书的,得 2 分。
回复10:详见回复4。
更正日期:2026年07月28日
三、其他补充事宜此更正公告内容视同采购文件的组成部分,与采购文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请各潜在投标人及时查看下载,如因投标人不及时查看,造成后果由投标人自行承担。
四、凡对本次公告内容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
1.采购人信息
名称:苏滁实验学校 
地址:滁州市苏滁现代产业园苏州南路829号
联系人:杨金华 
联系方式: 13956315896
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
名称: 滁州长昊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地址:滁州市南谯区龙蟠大道188号
联系人:王珍
联系方式:18055012300
3.项目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杨金华、王珍
电话: 13956315896、180550123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