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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铁建中铁十八局集团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南宁市鸡村城中村改造安置住房配套基础设施项目(二期)—横25路(上跨沙江河段)项目(商品混凝土)公开询价采购公告

项目详情

中铁十八局集团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南宁市鸡村城中村改造安置住房配套基础设施项目(二期)—横25路(上跨沙江河段)项目(商品混凝土)公开询价采购公告
采购编号:18GSZ-2026-08-002
现就中铁十八局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南宁市鸡村城中村改造安置住房配套基础设施项目(二期)—横25路(上跨沙江河段)项目(商品混凝土) 组织询价采购,诚邀有意向的合格供应商参与报价。
一、项目概况及询价采购内容
1.1项目概况
南宁市鸡村城中村改造安置住房配套基础设施项目(二期)-横25路(上跨沙江河段)为南宁市鸡村城中村改造项目中的一条新建道路。起点位于澳华花园鸡鸣路路口,终点位于大鸡村二队降桥路与沙江路口,设计总长为529.644米,实施长度为 352.29米,其中沙江河中桥总长47米,采用1x35米预制预应力小箱梁。道路红线宽度为30米,采用两幅路形式,双向4车道。主要建设内容包括道路工程、桥梁工程、排水工程、交通工程、照明工程、绿化工程、海绵城市工程等。
1.2询价内容 详见拟采购货物一览表
二、供应商资格要求
2.1营业范围: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注册,具备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力、具有招标物资相关生产或供应经验的生产厂家或代理商,并且具有合法有效的营业执照。
2.2许可和认证要求:商品混凝土生产厂家须具备有效期内的建筑业企业预拌混凝土专业承包资质,且已在项目所在地住建主管部门完成企业及试验室信息备案;同时须提供有效期内的ISO9001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生产许可证、质量管理体系认证、安全体系认证、环境管理体系认证等证书,所供产品符合GB/T14902等国家现行预拌混凝土标准。若涉及特种混凝土品类,生产厂家需额外提供对应特种产品的专项生产许可或认证文件。代理商参与投标的,须提供生产厂家出具的正式授权函及全套资质扫描件。
2.3生产能力:询价物资生产厂家须具备商品混凝土每天不低于2000m3的生产能力;
2.4财务能力:供应商注册资金不少于1000万,须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并具备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能力,有依法纳税的良好记录;供应商具有良好的财务状况、具备招标包件履约的资金保障能力;
2.5质量保证能力:招标物资质量符合或高于国家现行标准;须提供具有CMA或CNAS认证检测机构出具的2025年5月至今招标物资质量合格的检验报告2份;
2.6供货业绩:须提供供应商2023年1月至今招标物资供货业绩证明至少3份(须提供合同复印件,时间以合同签订日期为准)。
2.7履约信用:2023年1月至今无因自身履约问题而引起的法律诉讼、没有与骗取合同有关的犯罪或严重违法行为,招标期内没有被处以责令停业、暂停投标、财产被接管、冻结、破产状态等,不在项目行业主管部门限制投标的处罚期内、投标人在招标阶段内未被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不在最新一期《中国铁建合作方警示名录》,不在《中国铁建行贿人黑名单》范围内。投标人须提供投标人及其法定代表人自递交响应文件之日起前1年内中国裁判文书网( http://wenshu.court.gov.cn)诉讼及仲裁的查询结果。投标人须提供“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未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查询结果截图。
2.8其他要求:
2.8.1供应商必须是“中国铁建云链平台”注册并通过审核的供应商。
2.8.2本次询价采购不接受被列入“最新一期《中国铁建合作方警示名录》、《中国铁建行贿人黑名单》”中的供应商。
2.8.3供应商在报价时,如是法定代表人签字的需提供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如是法人授权代理人签字的需提供授权委托书及被授权人身份证复印件。
2.8.4询价响应供应商需提供营业执照复印件。
2.8.5供应商如是代理商,须提供生产厂家出具的授权函或招标物资生产厂家销售代理证明,生产厂家不得与其销售公司共同参与同一包件的,生产厂家不得与其所授权的代理商共同参与同一包件的招标,生产厂家或代理商具备提供延伸服务的能力,具备跨地域的供应、集散能力。
2.8.6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个人的两个及以上供应商或母公司、全资子公司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得参与同一个包件招标。本次招标不接受联合体参与,本次招标接受代理商参与。
三、拟采购物资及相关要求
3.1拟采购物资一览表

序号
物资名称
型号规格
单位
数量
项目
名称
交货地址
交货日期
1
水下混凝土
C30
GB/T14902-2012
m3
843.97
中铁十八局集团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南宁市鸡村城中村改造安置住房配套基础设施项目(二期)—横25路(上跨沙江河段)项目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兴宁区鸡村改造工程中铁十八局工地
按照甲方材料计划要求分批次进场
2
商品混凝土
C15
GB/T14902-2012
m3
72.88
3
商品混凝土
C20
GB/T14902-2012
m3
336.6
4
商品混凝土
C25
GB/T14902-2012
m3
149.35
5
商品混凝土
C30
GB/T14902-2012
m3
2949.36
6
商品混凝土
C40
GB/T14902-2012
m3
140.94
7
商品混凝土
C50
GB/T14902-2012
m3
543.72
8
钢纤维混凝土
C50
GB/T14902-2012
m3
6.73
合计


5043.55
3.3结算和付款
3.3.1采购物资报价规则:固定单价
3.3.2付款方式
(1)货款支付方式:银行转账、承兑汇票、铁建银信或其他金融产品,如采用承兑汇票、铁建银信或其他金融产品等方式付款,贴息费用和手续费等相关费用由乙方承担。
(2)付款周期:每月21日至次月20日为一个供应结算周期,双方每月21日核对送货小票,并按甲方要求办理结算。结算完毕且乙方提供有效等额增值税专用发票后60天内支付比例不超过当期结算款的60%,180天内支付比例不超过当期结算款的90%,尾款待项目竣工验收后2年内无息支付。
(3)逾期付款约定:甲方超过合同规定日期付款,乙方应当书面通知甲方及时付款,甲方自收到通知之日后30日内仍不履行付款义务的,每逾期一日,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一年期利率除以365日乘以实际未支付货款金额(不包括甲方未按时支付的已付货款)向乙方支付逾期付款的逾期利息。逾期利息总额不超过实际未支付货款(不包括甲方未按时支付的已付货款)的0.5%。在合同履行过程中,若甲方虽未按时支付但在发生诉讼前已完成支付的货款,乙方承诺不再主张该部分款项的逾期利息。该条款为双方经协商后真实意思的表示,双方充分理解并遵守该约定。该逾期付款违约金足以涵盖乙方的全部损失,乙方自愿放弃在诉讼、仲裁等活动中要求调整的权利。
(4)乙方向甲方提供履约担保,担保方式为: 履约保证金。担保额度:合同额度的10%。担保期间:合同签订后至履约结束。履约担保的交纳时间和方式:现金或货款抵扣。货款抵扣时,货款转为履约保证金并由乙方提供货款转为履约担保凭证的相关资料(自首次货款结算开始扣除,不足扣除部分相应顺延至下次结算金额)。
(5)本次招标只接受投标单位提供13%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本次询价要求供应商在供应结算时提供全额增值税专用发票(一票制、包括抵扣凭证)。发票提供为13%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当发票可抵扣税率不一致时,采用不含税价进行评定,不含税价即为:含税价/(1+可抵扣税率)。合同执行过程中,税率发生改变,含税价为:不含税价*(1+可抵扣税率)。
3.4拟采购物资相关的要求
3.4.1本次询价为整体采购,询价响应供应商报价时须写明单价(物资出厂单价指在物资的生产所在地装车发运前的价格)、到站价和运距,报价包含但不限于物资出厂前所有材料费、加工费、试验费、包装费、搬运、储存、装车费、服务费及售后服务费等,以及相关税项费和交付采购人使用前所有可能发生的费用,收到报价后不再增补任何费用。
3.4.2交货期:分批次供货按照采购人所提交材料进场计划规定的期限内运抵交付。
3.4.3供货地点:广西南宁市兴宁区鸡鸣路鸡村改造工程中铁十八局工地。
3.4.4询价响应供应商必须提供产品的质量保证说明及售后服务承诺。询价响应供应商提供的货物制造标准及技术规范等,必须符合最新相关国家标准、部颁标准相关标准和规范的要求,并且提供相关检验检测报告。
3.4.5采购方在确定成交供应商后,有权根据工程设计变更、施工进度或其他原因对规格型号、数量、供货时间、交货地点进行适当调整,调整内容将以工作联系函形式提前发至供应商。甲方对规格型号、数量、供货时间、交货地点的调整,不作为乙方增加任何费用和不能保证供应的理由。
3.4.6售后服务:本批采购货物若在验收阶段出现不符合规格或质量标准,供应商必须接受退货要求,并在采购人规定期限内等量补运合格产品,若未按时交付影响采购人使用,供应商必须承担由此给采购单位造成的后续经济损失。
3.4.7报价方不得虚报各项技术指标,所供货物若不能符合技术要求,成交供应商必须接受全额退还货款,并承担由此给采购单位造成的经济损失。
3.4.8运输方式:混凝土罐车运输且乙方承担相应费用。乙方确定保险内容并承担相应费用。
3.4.9验收方法及标准
(1)验收时间:货到现场对数量验收,商品混凝土浇筑前按照规范要求由甲方进行坍落度检测并取样,质量验收时间以第三方试验室取样28个工作日后出具的最终检测结果为准。
(2) 验收方法:①现场验收外观、数量,甲方随机连续抽检三车过磅称重,其容重按施工配合比计算,到甲方工地现场重量允许±2%的偏差,如果交货数量经过磅抽查后(一般抽取三车取平均值),数量(重量)亏欠量大于2%,甲乙双方到场共同对本次浇筑后的混凝土结构进行量尺验收(扣除钢筋所占体积),若量尺计算数量与乙方供应数量不一致(偏小时),按照甲方量尺计算混凝土数量进行结算,并上溯最近一次抽查之后的所有混凝土数量,按本次亏欠比例的三倍数量扣除。质量验收以业主指定的第三方实验室复试结果为准。
(3)验收标准:甲方仅对产品的外观和数量进行验收,对甲方提交的第三方检验,乙方无异议。验收并不免除乙方承担质量保证责任。
3.4.10质量标准及技术要求
(1).质量标准: 符合《预拌混凝土》GB/T14902-2012的规定。        
(2).技术要求:符合上述质量标准,并满足附件三《技术规格书》。
3.4.11报价人有下列行为的:
①报价人被云链系统认定存在关联关系;
②报价人之间协商投标报价等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一致;
③报价人之间约定部分投标人放弃中标;
将取消报价资格并向铁建云链平台反馈登记注册供应商不良行为,并在公司范围内限交易。依据情节严重程度上报股份公司并列入最新一期《中国铁建选择合作方风险警示名录》。
四、报价文件递交
4.1此次报价供应商需制作电子报价文件,在递交截止时间前线上递交报价文件。
4.2报价文件递交截止时间:2026年08月4日09时00分。
4.3报价文件递交地点:中国铁建云链平台(www.crccep.cn),供应商须登录该平台,在报价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前完成所有报价文件资料的上传。
五、发布公告的媒介
本次询价公告发布媒体:中国铁建云链平台(www.crccep.cn)上发布。
六、投标保证金
本次询价不需要缴纳投标保证金。
七、报价有效期:30天
八、联系方式
1.采购组织单位:中铁十八局集团市政工程有限公司集采中心         
地  址:天津市津南区大沽南路中铁十八局东区市政公司 
联 系 人:吴讯    
联系电话:17702285617
电子邮件:wuxun.18g@crcc.cn  
2.采 购 人:中铁十八局集团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南宁市鸡村城中村改造安置住房配套基础设施项目(二期)—横25路(上跨沙江河段)项目经理部                 
地  址: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兴宁区鸡鸣路鸡村改造工程中铁十八局工地
联 系 人:姜鹤东  
联系电话:18812045888 
电子邮件:462361558@qq.com          
 
   2026年07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