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交投养护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转让持有新疆长和文博石化有限公司51%股权(国资监测编号G32026XJ1000038)
项目详情
| 项目名称 | 新疆交投养护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转让持有新疆长和文博石化有限公司51%股权 |
| 项目编号 | N0125GQ260045 | 产权子类型 | 股权 |
| 挂牌起始日期 | 2026-07-28 | 挂牌截止日期 | 2026-08-24 |
| 挂牌期满,如未征集到意向受让方 | 延长信息披露:不变更信息披露内容,按照5个工作日为一个周期延长,最多延长至 2027年7月27日。 |
| 标的 | 标的企业基本情况 | 标的企业名称 | 新疆长和文博石化有限公司 |
| 注册地(住所) | 新疆胡杨河市胡杨河经济技术开发区工业大道以东,纬一路以北、纬一路6-1、6-2、6-3 |
| 公司类型(经济性质) | 有限责任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管金刚 |
| 成立时间 | 2017/12/20 | 注册资本+币种 | 50000000.00元人民币 |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 | 91650200MA77RWAF75 | 所属行业 | 石油、煤炭及其他燃料加工业 |
| 经营范围 | 沥青、化工产品生产、加工及销售;其他石油制品、建材销售;仓储业;工程和技术研究和试验发展;技术推广服务;公路管理与养护;货物与技术的进出口业务;道路货物运输。(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企业当前经营状态为存续。 |
| 职工人数 | 9 |
| 标的企业股权结构 |
| 序号 | 前十位股东名称 | 持股比例(%) |
| 1 | 新疆交投养护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 51 |
| 2 | 新疆赛博尔贸易有限公司 | 49 |
| 最近一个年度审计数据单位:万元 |
| 2025年度 | 营业收入 | 利润总额 | 净利润 |
| 20203.91 | -632.18 | -623.91 |
| 资产总额 | 负债总额 | 所有者权益 |
| 14250.56 | 11777.25 | 2473.31 |
| 审计机构名称 | 信永中和会计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
| 最近一期企业财务报表数据 单位:万元 |
| 报表日期 | 营业收入 | 利润总额 | 净利润 |
| 2025/12/31 | 20203.91 | -632.18 | -623.91 |
| 报表类型 | 资产总额 | 负债总额 | 所有者权益 |
| 年报 | 14250.56 | 11777.25 | 2473.31 |
| 标的企业基准日审计数据 单位:万元 |
| 报表日期 | 营业收入 | 利润总额 | 净利润 |
| 2025/08/31 | 16577.37 | 291.5 | 190.36 |
| 资产总额 | 负债总额 | 所有者权益 |
| 17229.43 | 13941.85 | 3287.58 |
| 资产总额 | 负债总额 | 净资产 |
| 19495.22 | 13941.85 | 5553.37 |
1.我方已知晓并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新疆产权交易所交易规则及配套细则,按照有关要求履行我方义务。
2.本次标的产权转让是我方真实意愿表示,标的产权权属清晰,不存在任何法律法规禁止或限制交易的情形(包括但不限于:涉诉、担保、查封、扣押、冻结、未通知优先权人或其他有关权利人等);对已设定担保物权的国有产权转让,符合民法典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涉及政府社会公共管理事项的,已依法报政府有关部门审核通过。
3.我方转让标的产权的相关行为已履行了相应程序,经过有效的内部决策,并获得相应批准;如我方作为受托方转让标的产权的,相关委托人、权利人均已对我方转让标的产权的行为进行了充分的授权和认可。
4.申请书中涉及标的企业原股东行使优先购买权方式的内容系我方根据标的企业公司章程规定以及与其他各原股东协商一致的结果,如采用场内行权(即在公告期内按规定程序履行报名、提交资料并交纳保证金等程序,否则视为原股东放弃优先购买权)的,我方确认该事项已取得全部原股东的书面同意,我方将做好各原股东的通知工作,后续因原股东未按公告要求行使优先购买权而产生的后果和纠纷(包括贵所由此产生的损失),均由我方承担相应责任。
5.我方所提交的信息披露申请及附件材料内容真实、完整、准确、合法、 有效,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新疆产权交易所有权根据组织交易的实际需要对我方提交的信息和材料内容予以合理披露,我方同意信息发布平台无偿使用披露信息的知识产权,包括但不限于复制权、发行权、信息网络传播权、汇编权以及应当由知识产权所有权人享有的其他可转让权利,我方保证披露信息知识产权不存在权利瑕疵。
6.我方已充分了解并承诺在产权转让过程中遵守法律法规和新疆产权交易所相关交易规则及各项规定,按照有关要求和公告约定履行我方义务。
7.如在项目公告或交易期间发生与我方所提交资料不符的情形,我方即刻书面告知新疆产权交易所并承担由此引发的一切后果。
8.新疆产权交易所向我方发出各类征询意见的通知后,我方承诺根据函件具体要求在规定期限内进行回复,如限期内未回复的,我方自愿按函件内容承担相应的责任后果。
9.如项目出现纠纷情况,我方应积极配合新疆产权交易所组织的相关协商调解工作,并在协商调解无果时及时通过司法途径采取合法措施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我方保证遵守以上承诺, 如有虚假承诺、违反上述承诺或有其他违规行为,均由我方承担相应的后果,给交易相关方及新疆产权交易所造成损失的,我方愿意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及其他法律责任。
| 重大事 | 1. 评估报告载明的权属资料不全面或者存在瑕疵的情形; |
| 特别 | 是否涉及重大债权债务处置事项 | 否 |
| 原股东是否放弃优先受让权 | 否 |
| 是否涉及管理层参与受让 | 否 |
| 是否含有国有划拨土地 | 否 |
| 是否涉及职工安置 | 是 |
| 是否涉及上市公司国有股权间接转让 | 否 |
| 是否涉及外资收购限制或禁止 | 否 |
| 其他披露内容 | / |
| 交易 | 转让底价(元) | 23177200.00 |
| 交易价款支付方式 | 一次性支付 |
| 受让方资格条件 | 1.意向受让方须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 |
| 标的交割 | / |
| 与交易相关的其他条件 |
| 联系 | 咨询联系人 | 田女士 |
| 咨询电话 | 18799133600 |
| 咨询时间 | 工作日10:00-14:00 15:30-19:30 |
| 咨询地址 | 新疆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昆仑东街791号金融大厦12楼新疆产权交易所 |
| 技术支持 |
| 其他 |
(以公告内容为准)
1.意向受让方须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
2.意向受让方须有良好的财务状况和支付能力。
3.意向受让方应为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企业法人、其他经济组织或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4.意向受让方应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以公告内容为准)
1.本项目不接受联合受让。 2.新疆产权交易所仅就转让方提供的资料负披露义务,不承担瑕疵担保责任。 3.项目公告期即可进入尽职调查期,意向受让方在本项目公告期间有权利和义务根据需要自行开展相关尽职调查工作,自行对标的产权进行全面了解。意向受让方通过受让资格确认并交纳保证金后,即视为已详细阅读并完全认可标的产权转让项目所涉及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法律文件及该等报告所披露内容以及完成对本项目的全部尽职调查,并依据该等内容以其独立判断决定全部接受产权转让公告之内容,已充分了解标的企业经营情况、认同标的企业正常经营行为,且依据其尽职调查结果等内容同意对标的企业按其现状全部接受。 4.本项目采取场外行权的方式确定最终受让方,最终受让方一经确定,即视为项目成交且交易合同成立(按照法律法规需要履行相关批准手续的从其规定),具体确定方式如下:
(1)若信息披露期满只产生一家意向受让方且为原股东的,则本项目采取协议转让方式成交,成交价格不得低于挂牌价格;若信息披露期满产生两家及以上符合受让条件的意向受让方且其中包括原股东的,各意向受让方交纳的交易保证金转为竞价保证金。非原股东的意向受让方按照信息披露公告确定的竞价方式进行竞价(报价),产生最高报价后,在同等条件下,原股东享有优先购买权。原股东通过场内行权成为受让方的,转让方不再征询未进场的其他股东意见。 以下
(2)至
(4)条适用于未产生场内行权的原股东或场内行权的原股东均放弃行权的情形:
(2)若信息披露期满只产生一家非原股东且符合受让条件的意向受让方,则该意向受让方经最终报价后进入征询原股东环节。转让方于意向受让方报价后3个工作日内书面征询原股东是否在同等条件下行权,原股东自收到征询函之日起30日内行权的,由原股东作为受让方成交,该意向受让方交纳的交易保证金自原股东行权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无息返还;原股东自收到征询函之日起30日内表示放弃行权或超过30日不回复的,由该意向受让方作为受让方成交,该意向受让方交纳的交易保证金转为交易价款的一部分。
(3)若信息披露期满产生两家及以上符合受让条件的非原股东意向受让方,各意向受让方交纳的交易保证金转为竞价保证金,项目采取网络竞价方式确定最高报价方。其余意向受让方所交纳的竞价保证金在最高报价方被确定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无息返还。最高报价方确定后进入征询原股东环节,转让方于最高报价方确定后3个工作日内书面征询原股东是否行权,原股东自收到征询函之日起30日内行权的,由原股东作为受让方成交,最高报价方交纳的竞价保证金自原股东行权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无息返还;原股东收到征询函之日起30日内表示放弃行权或超过30日不回复的,由最高报价方作为受让方成交,最高报价方交纳的竞价保证金直接转为交易价款的一部分。
(4)若原股东在收到征询函后30日内要求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应当按照公告要求向新疆产权交易所提交报名资料、交纳保证金并按照相关交易规则履行相应义务。
(5)公告期满且转让方对各意向受让方的受让资格予以确认后3个工作日内,由新疆产权交易组织各非原股东意向受让方进行竞价(报价),形成最高报价。 5.意向受让方应在获得最终确认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与新疆产权交易所签署成交确认书并与转让方签署《产权交易合同》,受让方在《产权交易合同》签署后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向新疆产权交易所指定账户支付除已交纳保证金之外的全部剩余交易价款及交易服务费等费用。 6.受让方若以不了解标的产权的现状及瑕疵等为由发生逾期或拒绝签署《产权交易合同》、拒付交易价款、放弃受让或退还标的产权等情形的,即为违约,转让方有权要求按照公告中保证金处置方式追究受让方责任。受让方在受让后对产权标的提出的异议(包括但不限于或有债务纠纷、或有税务处罚、或有法律责任等),转让方及新疆产权交易所不承担任何责任。 7.若本次股权转让导致国家出资企业及其子企业失去标的企业实际控制权的,意向受让方成为受让方后,须自行办理工商变更登记,转让方仅需给予必要的配合。完成工商变更登记后新的标的企业,不得再继续使用国家出资企业及其子企业的字号、经营资质和特许经营权等无形资产,不得继续以国家出资企业子企业名义开展经营活动。 8.受让方无正当理由不签署或未按期签署成交确认书或合同文本、不支付或未按期支付成交价款及交易服务费,视作受让方单方违约解除交易合同并放弃受让标的,则转让方有权收回标的产权并再次转让,且转让方保留追诉违约受让方补足再次转让成交金额的差值的权利。 9.受让方交易服务费:受让方应当向新疆产权交易所交纳的交易服务费,具体按新疆产权交易所收费标准收取。 10.若最终受让方未能按交易规则、公告或交易合同约定履行支付价款、交纳交易服务费、配合办理产权交割过户、与转让方签订书面合同文本等义务,逾期履行超过10个工作日的转让方有权单方终止本次交易、解除双方合同关系并将标的产权重新挂牌转让。 11.标的产权过户产生的所有费税,由转、受让双方各自承担,转让方协助受让方办理过户。
(以公告内容为准)
1. 评估报告载明的权属资料不全面或者存在瑕疵的情形; (1)本次评估的房屋建筑物和土地面积,在核实相关权证基础上以资产评估申报表中注明的为准,评估机构未组织专门的机构或人员进行实地测量。对评估基准日尚未正式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的,在办理相关的房屋所有权证时,若法定机构测量面积与本资产评估报告所用面积不一致时,应以法定机构测定面积为准,并对本评估结论进行相应调整。 (2) 本次列入评估范围内的房产共计5项,总建筑面积为1,382.10m2,其中2项房产尚未办理房屋所有权证书,面积共计184.10m2,但新疆长和文博石化有限公司承诺上述未办理房屋所有权证的房产归属其所有,不存在任何产权纠纷及相关债务。本次资产评估报告是在假设这部分房屋建筑物不存在产权纠纷的前提条件下做出的,亦未考虑将来办理房屋所有权证时需要支付的费用。 2. 审计报告载明:根据2021年12月30日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第八条其他约定8.2股东赛博尔公司对公司享有的全部债权不得以任何方式转让、抵押,公司清偿债权需经董事会决议通过,债权清偿方式暂定为:公司以经营所得偿还债务,前三年不计息,董事会可以根据经营情况对清偿方式、期限和金额进行决议。”截至2025年8月31日,长和文博公司其他应付款-新疆赛博尔贸易有限公司账面余额13,767,291.61元,2025年1-8月己超出签订《股权转让协议》免息期,截止报告出具日,尚未收到相关债务清偿方式、期限和金额的决议,未能对其计提利息。 3. 本次股权转让认缴注册资本5000万元,实缴注册资本3950万元,未实缴到位,项目成交后,受让方需按标的企业章程载明的约定时间,于2029年6月30日前履行完毕注册资本实缴义务。 4. 本次意向受让方自股权转让公告起始之日即可展开对标的企业尽职调查工作,须持转让方、意向受让方盖章的《尽职调查确认书》及意向受让方报名资料至新疆产权交易所报名并缴纳保证金。 5. 其他详见《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法律意见书》等备查资料。 6.本项目所涉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等文件的内容仅为挂牌底价的参考依据,不作为标的产权交割依据。
(以公告内容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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