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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苏州轨道交通3、11号线高压供电委外维保项目招标公告

项目详情

苏州轨道交通3、11号线高压供电委外维保项目(2025-WB-GYGD-01标)招标澄清答疑文件
根据招标文件规定和各投标人的疑问,现对苏州轨道交通3、11号线高压供电委外维保项目(2025-WB-GYGD-01标)招标文件作如下澄清答疑,并通知所有购买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
一、招标文件答疑部分
1、P36页:维保范围为牵混所17座、降压所12座、跟随所6座,与11号线草鞋山至花桥停车场(含控制中心)范围内牵混所18座、降压所12座、跟随所9座数据对比,少牵混所1座、跟随所3座,请确认是否为朝阳车辆段内1座牵混所、3座跟随所?若是,招标文件内是否可以明确下不含朝阳车辆段牵混所1座、跟随所3座?与11号线全线19座牵混所相比,少唯亭站牵混所,是否明确唯亭站牵混所不归本合同项目维保?

答:按招标文件要求执行。
2、P40页:6.1.1人员类考核中,明确人员数量为11号线64人,与P144页用户需求书附表一:投标单位设备资源、常驻骨干人员配备需求表中11号线人员配置59人不符。

答:详见澄清部分。
3、P48页:6.3维保移交要求中,时间要求为移交前12个月、18个月,而招标文件中合同期仅为1年,是否不适用?P49页,多处提到了本维保包含车辆设备的架(中)大修,与前文描述维保范围内容不符。

答:该条款为范本内容,本项目不适用6.3维保移交条款。
4、P50页:是否可以理解为乙方不需要负责项目员工的业务技能培训?各类培训收费标准是否明确?

答:按招标文件要求执行;收费标准按运营公司相关规定执行。
5、P68页:是否明确乙方只负责乙供物资中绝缘工器具、计量用具、仪器仪表送检?

答:是。
6、P116页:报价表中按前文维保范围描述,应正线牵混所16座、场牵混所1座(或牵混所17座);总变电所数量为37座;另按P128页用户需求书维保工作量清单中,无正线应急值守点,该报价表中高压供电设备应急值守、值守点建设及维护是否可以理解为2个主所值守需要?

答:是。
7、P128页:按维保范围描述,主所2座,牵混所17座,降压所12座,跟随所6座,总计37座。工作量清单中总计为(3+35+1+1)40座,前后描述不一致,是否需将正线变电所数量35座改为32座。

答:按招标文件要求执行。
8、P134页:3号线是否为接触网工提供办公场所及休息场所?

答:按招标文件要求执行。
二、招标文件澄清部分
1. 招标文件P40页:6.1.1人员类考核中,“……乙方应按照合同要求的素质(详细要求参照技术标准和要求)和数量(11号线64人,3号线13人)投入人员……”更正为“……乙方应按照合同要求的素质(详细要求参照技术标准和要求)和数量(11号线59人,3号线13人)投入人员……”。
 
苏州轨道交通科技产业有限公司
         2025年11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