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序 号 | 工程项目 及数目 | 单位 | 工程数量(暂定) | 不含税单价(元) | 不含税总价(元) | 工作内容 | 甲方供应并承担材料、设备等 | 计量规则 | 备注 |
| 高铁西路、华诚路、华泰路、大沙沟桩基工程 | | | | | | | | ||
| 1 | 1.5m直径钻孔桩钻孔 | 延长米 | 1200 | | | 施工准备、开挖泥浆池、沉淀池、架设输电线路(自发电)、自供水(打井抽水)、护筒制作、埋设、泥浆制作、准备钻具、装拆、移钻架与钻机、钻进、提钻、压泥浆、浮渣、清理泥浆池沉渣、挖沉渣、沉渣外弃、清孔、量孔深、达到验收标准、灌注砼等包含为完成此项工作的全部工序,未列明的视为此项工作的辅助项目,不另行计量。 | 砼(考虑扩孔系数10%,超用扣除) | 经甲乙双方确认的乙方实际完成的合格桩长(承台底至桩基底标高之差),以延长米计量,超出设计范围不计量。 | |
| 2 | 1.2m直径钻孔桩钻孔 | 延长米 | 2562 | | | 施工准备、开挖泥浆池、沉淀池、架设输电线路(自发电)、自供水(打井抽水)、护筒制作、埋设、泥浆制作、准备钻具、装拆、移钻架与钻机、钻进、提钻、压泥浆、浮渣、清理泥浆池沉渣、挖沉渣、沉渣外弃、清孔、量孔深、达到验收标准、灌注砼等包含为完成此项工作的全部工序,未列明的视为此项工作的辅助项目,不另行计量。 | 砼(考虑扩孔系数10%,超用扣除) | 经甲乙双方确认的乙方实际完成的合格桩长(承台底至桩基底标高之差),以延长米计量,超出设计范围不计量。 | |
| 3 | 灌注桩钢筋制安 | t | 395 | | | 施工准备、架设输电线路(自发电,若用我方网电,按1.2元/度扣除)、钢筋笼制作、焊接、绑扎、运输(自行考虑运距)、钢筋笼吊装入孔等包含为完成此项工作的全部工序,未列明的视为此项工作的辅助项目,不另行计量。 | 钢筋 | 经甲乙双方确认的乙方实际完成的合格工程量,以t计量,超出设计范围不计量。 | |
| 4 | 声测管制作安装(每根桩布设3根声测管) | 延长米 | 3762 | | | 施工准备、架设输电线路(自发电)、钢管接长、切割、焊接、绑扎、封堵、随钢筋笼骨架吊装等包含为完成此项工作的全部工序,未列明的视为此项工作的辅助项目,不另行计量。 | 声测管 | 经甲乙双方确认的乙方实际完成的合格桩长(承台底至桩基底标高之差),以延长米计量,超出设计范围不计量,不按单根声测管长度计算。 | |
| 合计 | | | | | | | |||
| 注 :1、以上工序承包单价是为完成工程施工所需的除甲供并承担的材料及设备费用以外全部费用,包含但不限于①乙方驻地临时设施费。②人工费、工器具购置及使用费、二三项材料费、场内二次搬运费、已完工程保护费、风险费、完工后场地清理费、环境保护费、缺陷修复费、保险、各种调试费、自发电费、自供水费、桩基检测配合费、测量放线费、管理费、利润、除增值税外的所有税费。③由乙方承担的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等为完成本工序工程所发生的全部费用,其它未列出的费用视为已包含在综合单价中,视为上述内容的辅助措施,不再另行计量。 2、以上甲供材料,混凝土考虑10%的扩孔系数,钢筋损耗系数1%,甲方限额供料,超出设计及损耗系数外数量按甲方物资部门提供单价乘以超耗数量自乙方验工计价中扣除。 3、以上单价为不含税,本处不含税单价仅指去除增值税后的单价,乙方必须按甲方要求提供有效增值税专用及普通发票(具体开具专用发票金额与普通发票金额由甲方指定)(按国家最新营改增要求办理),如乙方未提供发票或乙方延迟开具发票等造成发票不能通过的,甲方不予付款。 4、相应的发票税额由甲方单独计价给乙方,乙方认可最终单价为不含税单价*(1+乙方开具的增值税发票票面税率)。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