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项目编号 | GR2026LN1005055 | ||
| 标的名称 | (2026)3211沈阳市东陵区全运南路97号、99号莫子山会展项目土地使用权及地上建筑物转让 | ||
| 交易机构联系人 | 王先生 | 联系电话 | 024-22566102 |
| 资产描述 | 该资产位于浑南区新市府板块核心区域,距离火车站(沈阳南站)直线距离约6.2公里,距离沈阳市浑南区医院6.5公里,距离沈阳桃仙国际机场10分钟路程,对面为莫子山公园。该资产为土地及地上在建工程,包括8号地、9号地两处资产(两处资产连为一个整体)。8号地为莫子山国际会议中心别墅项目用地,土地面积97,390.91平方米,在建工程面积10,237.94平方米。地上存在20栋建筑,其中14栋为别墅、1栋为水泵房均为规划内建筑,另有5栋缺少项目四证等审批资料,主要为后接厨房、门卫室等。9号地为莫子山国际会议中心及康体中心房产,土地面积143,212.6平方米,地上在建工程面积55,197.02平方米,包括:莫子山会议中心面积为47,420.75平方米,用途为会议中心、餐饮中心、住宿接待中心,总层数为4层,包括地下一层及地上三层;康体中心面积为7,776.27平方米,用途为国际标准网球场、室内泳池、乒乓球训练室等。现会议中心断水、断电,内部设施老旧,相关配套设施部分损坏,已停止使用,处于闲置状态。2025年6月3日,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下发(2024)辽01执21号执行裁定书,依法将被执行人沈阳万润新城置业有限公司名下六宗土地及建筑物,抵偿给申请执行人沈阳盛利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本次拟将沈阳市东陵区全运南路97、99号莫子山项目抵债资产进行处置。 | ||
| 实物类别 | 土地使用权 | ||
| 标的名称 | (2026)3211沈阳市东陵区全运南路97号、99号莫子山会展项目土地使用权及地上建筑物转让 | ||
| 标的所在地区 | 辽宁省 / 沈阳市 / 浑南区 | 数量 | 1 |
| 现场查勘安排 | 转让标的在挂牌公示期间(工作日9:30-12:00,13:30-17:30)接受现场踏勘,现场踏勘由转让方统一组织,踏勘产生的费用由意向受让方自行承担。意向受让方查看标的资产须提前电话预约。 踏勘申请 联系电话:季女士 13080866669 意向受让方在递交受让申请时须向沈阳联合产权交易所提交《现场踏勘确认书》作为报名必备要件。 | ||
| 交易条件及重要信息披露 | ||||
| 转让底价 | 79468.95万元 | 价款支付方式 | 一次性支付 | |
| 与转让相关其他条件 | 1、资产均以实物现状、权属现状及手续现状转让,转让方不对资产的物理瑕疵、权属瑕疵、审批手续瑕疵承担瑕疵担保责任。意向受让方应在报名前自行踏勘现场、核实权属档案、研判开发可行性。 2、本项目公告期即为尽职调查期,所有意向受让方在本项目公告期间有权利和义务自行对转让标的进行全面了解。意向受让方向沈交所递交受让申请并足额缴纳交易保证金后,即视为已详细阅读并完全认可本项目所披露内容,已充分了解并自愿完全接受本项目转让公告内容及转让标的的现状及瑕疵,已完成对本项目的全部尽职调查,自愿全面履行交易程序并自行承担交易后果。 3、本次转让标的为转让方抵债资产,所有意向受让方均须实地现场踏勘,确认资产实际现状。意向受让方应按转让方规定备齐踏勘相关材料,并提前预约转让方统一组织的现场踏勘事宜;踏勘全过程产生的交通、人工、检测等全部费用,均由意向受让方自行承担。 踏勘完成后,意向受让方签订《现场踏勘确认书》并加盖公章,该文件作为意向报名必备附件材料,具有法律效力。意向受让方提交报名资料时未上传《现场踏勘确认书》的,沈阳联合产权交易所有权不予通过意向受让方报名审核。 意向受让方完成现场踏勘后,应结合标的资产属性、实物现状,自行核实自身主体资质、经营许可等全部条件是否满足本次标的处置相关准入及履约要求。意向受让方参与竞买成功成为买受人后,若因自身资质、配套手续等自身原因无法履行交易合同的,转让方有权全额扣划其已缴纳的交易保证金;若前述行为给转让方造成经济损失的,转让方有权向受让方另行追偿。 4、经现场查勘后意向受让方交纳交易保证金,在标的成交后自动转为交易价款的组成部分,意向受让方应于被确定为受让方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与转让方签订《资产转让合同》,并于合同生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剩余交易价款及交易服务费一次性支付至沈交所指定账户。 5、意向受让方被确定为受让方后,若发生以不了解转让标的的现状和瑕疵等为由发生逾期或拒绝签署交易合同、拒付交易价款、放弃受让等违约情形的,即可视为违约和欺诈行为,应承担相关的全部经济责任与风险。转让方有权按受让方《现场踏勘确认书》中承诺内容扣除其缴纳的交易保证金或等额转让价款,并将转让标的重新挂牌转让。因受让方违约给转让方造成的损失超过保证金数额的,转让方有权就差额部分继续追偿。 6、房产、土地交易过程中发生的税费,交易双方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各自承担。 7、本项目转让价格为含增值税价。标的资产物业、水、 电、暖气等相关费用如有欠缴,办理完成过户手续之前产生的费用由转让方承担,办理完成过户手续之后产生的费用由受让方承担;意向受让方需自行了解有关标的资产的缴税、过户所需手续及办理时间,意向受让方提交受让申请并且缴纳交易保证金后即视为其接受标的资产在上述过户办理过程中全部或有风险。 8、鉴于标的物为多年停缓建项目,受让方需在《资产转让合同》签订之日后6个月内启动建设项目施工,24个月内完成项目建设并具备运营条件。同时并于合同生效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转让方按照成交价30%支付续建运营履约保证金或转让方认可的保函。受让方未按期完成的,转让方有权依照《资产转让合同》中的约定扣除全部履约保证金或保函。如因行政审批、规划调整等非受让方原因导致工期延误的,期限相应顺延。 9、法律法规对在建工程转让、房地产开发经营另有资质要求的,由受让方自行满足相关法定条件。意向受让方应自行评估自身主体资格是否符合标的资产后续开发建设的法定要求,转让方不将开发资质作为报名前置审查条件,但意向受让方因主体资格问题导致交易无法履行的,自行承担全部法律后果。 | |||
| 重大事项披露信息 | (一)标的资产重大风险披露 本次转让标的为抵债资产,标的资产存在现状复杂、历史遗留问题与多项或有风险,受让方受让后可能面临权属确权、过户登记、开发建设、二次处置、收益等全部预期利益均存在无法实现、部分受限、完全落空风险。该等瑕疵或风险包括但不限于下列一项或多项,意向受让方已通过现场踏勘完全知悉并自愿全部承接: (1)标的抵债资产权属档案资料以转让方留存现状为准,可能存在无法办理更名、过户手续的风险:资产权属资料不全、权属原始档案缺失、权属证明仅为复印件、权属文件内容冲突;资产性质、土地规划用途受限,转让方不承诺、不保证标的资产可完成权属过户、变更备案。 (2)标的抵债资产项下原债务人、担保人、共有权利人、关联责任主体,可能存在破产、吊销、撤销、注销、解散、停业、下落不明、注销灭失等主体存续瑕疵,无法配合完成权属核验、过户签字、解押解封等配套手续,导致资产过户程序受阻。 (3)标的资产对应原抵债债权、司法裁定、抵债协议、担保文书,可能已超过诉讼时效、确权时效、执行时效,受让方无权通过司法途径强制办理资产过户、排除权属异议。 (4)标的资产原有抵押、查封、质押、留置等担保权利未解除;担保权利存在无效、已消灭、过期失效情形;资产存在轮候查封、司法冻结、行政限制、备案锁定,限制转让、限制过户、限制变更登记。 (5)资产实物及权属减损风险,进一步加剧过户障碍:抵债实物资产灭失、毁损、拆除改造;资产存在在先租赁、占用、第三方实际占有情形,无法清场交付;资产存在法定优先受偿权、共有权、隐名权利人、第三方善意取得权利;资产欠缴历史税费、滞纳金、罚款,税费金额不可预估,税费优先级高于资产权属权益,补缴完毕前永久无法过户。 (6)抵债依托的保证、抵押、质押法律手续存在瑕疵:抵押未合规登记、抵押合同未生效、资产重复抵押、抵押物实物与登记不符;保证期间未依法行权,担保主体免责,无主体配合解除抵押解封,无法消除过户前置障碍。 (7)司法确权及执行风险:本次抵债依据的法院裁定、调解书、抵债文书存在效力争议;原案件已终结本次执行、执行结案、执行驳回;后续若发起过户确权诉讼,存在败诉、诉求不被司法机关支持风险,受让方无法通过司法手段办结过户手续。 (8)原项目《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字第210112201200084、210112201200086号)已于2013年9月逾期,受让方需重新向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能否获批、获批条件及审批时限均存在不确定性。 (9)转让方现有资料中未包含原项目《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可能存在资料不完整的情形,受让方需自行向主管部门核查该证的办理及存续状态。如该证尚未取得或已失效,受让方需在取得新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后另行申请施工许可,审批结果存在不确定性。 (10)原项目人防结建地下室产权依据相关规定为国家所有,受让方需自行核实人防部分的产权归属及使用限制。 (11)政策性、行政性过户限制:资产过户需前置审批、专项备案,审批流程不可控、审批大概率不予通过。 (12)其他权属不清、手续障碍、政策限制、第三方维权、历史遗留问题,导致标的资产不能过户、延迟过户、过户成本远超预估、无法确权、无法自由处置,致使受让方无法取得完整物权、无法实现资产全部权益的情形。 (二)其他说明 转让方按照资产抵债基准日实物现状、权属现状、手续现状转让标的资产,所有权属原件、抵债文书、司法文书、档案资料,均由意向受让方自行至转让方现场踏勘核验、自行研判过户可行性、自行对接行政登记部门核实过户条件。本次资产全部过户风险、确权风险、税费风险、交付风险、处置风险,均由受让方自行承担,与沈阳联合产权交易所无关。 | |||
| 受让方资格条件 | 无 | |||
| 保证金设定 | ||||
| 保证金金额 | 交易保证金应交15893万元人民币 | |||
| 交纳时间 | 信息公告期内16:00之前交纳 | |||
| 交纳形式 | 网上支付 | |||
| 处置方式 | 1、如非转让方原因,意向受让方出现下列情况之一,其交纳的保证金不予退还: (1)在转让标的设定条件未发生变化的情况下,意向受让方提出受让申请后单方撤回受让申请的; (2)信息披露期满后,只产生一家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未按转让底价与意向受让方报价孰高原则,接受公告转让条件及要求与转让方签署交易合同直接受让; (3)信息披露期满后,产生两家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时未参加后续竞价程序的; (4)在竞价程序中全部意向受让方未按照沈交所的相关规则在规定时间内报价、或意向受让方的出价低于转让底价的; (5)竞价活动结束后,意向受让方在依沈交所交易规则被确定成为最终受让方后,未在规定时间内与转让方签署交易合同的; (6)意向受让方被确定成为最终受让方后未在约定的时间内足额支付交易款余额的。 2、意向受让方成为受让方的,其保证金按交易合同约定处置;未成为最终受让方的,且不涉及保证金扣除情形的,其交纳的保证金在信息披露结果通知发出次日起5个工作日内原路径全额无息退还。 3、其他约定:无 | |||
| 挂牌信息 | ||||
| 信息披露公告期 | 20个工作日 | |||
| 信息披露期满后如 未征集到意向受让方 | 信息发布终结 | |||
| 信息披露期满后如 征集到一家意向受让方 | 协议转让(意向受让方按公告转让条件直接协议受让) | |||
| 竞价方式 | 动态报价 | |||
| 起始价(元) | 794689500 | 加价幅度(元) | 100000 |
| 限时报价周期(秒) | 120 | ||
| 自由竞价开始时间 | 2026-07-23 19:38:27 | 限时竞价开始时间 | 2026-08-21 10:00:00 |
| 转让方名称 | 沈阳盛利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 ||||
| 批准单位名称 | 盛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
| 批准文件名称 | 关于万润新城莫子山项目抵债资产处置方案 | ||||
| 项目附件材料 | 现场踏勘确认书.docx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