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庐江县良种场农圩区农田租赁公告 | ||||||||||||||||||
| 项目名称 | 庐江县良种场农圩区农田租赁 | |||||||||||||||||
| 项目编号 | 2026ANNCJ00246 | |||||||||||||||||
| 委托方 | 庐江县乡村振兴投资有限公司 | |||||||||||||||||
| 委托方承诺 | 委托方承诺本次出租行为已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保证本公告的内容不存在任何重大遗漏、虚假陈述或严重误导,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准确性负责。 | |||||||||||||||||
| 交易监督部门 | 庐江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联系方式:0551-87377717 | |||||||||||||||||
| 公告、竞价期限 | 1.公告期:2026年7月1日9:00始至2026年7月20日17:30止。 2.网络连续竞价自由报价期:2026年7月1日9:00始至2026年7月21日10:00止,自由报价期满进入延时竞价期,延时竞价周期为180秒。 | |||||||||||||||||
| 一、出租标的基本情况 | ||||||||||||||||||
| 出租标的 | 土地位置 | 面积(亩) | 用途 | 租期(年) | 出租底价(元/亩/年) | 交易保证金(万元) | ||||||||||||
| 庐江县良种场农圩区农田 | 庐江县龙桥镇梅林新村以西 | 267.26 | 仅限粮食作物、经济作物、玉米、甘蔗等农作物种植及稻虾等稻渔综合种养(须符合国家《稻渔综合种养技术规范》标准),不得违反土地使用相关法律法规规定 | 6 | 460 | 1.22 | ||||||||||||
1、出租标的无权属纠纷,委托方将提供该标的权属相关证明材料,方便承租人办理相关证照。 2、意向承租人应自行了解项目属地相关政策法规,如因上述原因导致无法签订合同或履约的,由意向承租人(承租人)自行承担一切后果与责任。 3、本次租赁土地面积267.26亩(该面积已扣除沟渠、水塘等配套设施占地)。配套设施以现状提供,承租方须保持原状使用,禁止对其进行改造、变更用途或实施任何损害行为。成交后,实际移交面积与公告面积存在差异的,以实际移交面积为准,该误差不作为调整成交单价、总价及延长租期的依据;同时承租人也不得以市场行情、地力条件、经营成本等任何理由,申请减免租赁价款或延长租期。 4、标的位置、现场实拍图详见公告附件,图片仅供参考;意向承租人须在公告截止日前自行现场踏勘核验地块实际状况(含土壤及耕作条件),主动对接委托方了解地块详情,并独立预判作物种植全流程风险(含种植收益、市场行情、自然灾害、产销波动等),全部经营风险均由承租人自行承担,委托方不承担经营亏损、收益保底相关责任。 5、意向承租人一经完成项目登记,即视为已实地踏勘并认可地块面积现状及周边条件,已全面知悉并接受租赁公告及合同全部条款,自愿承担因踏勘不足、信息了解不充分等所产生的一切法律后果和经济损失。 6、本项目无优先承租权人。 7、承租人可依规申报各级涉农优惠政策及相关补贴,必要时委托方将予以协助。其中:建设投资类补贴(如基础设施建设、设备购置等方向的投入性补贴)无论由哪一方申报,均归甲方所有;生产运营、技术类补贴由承租人所有;农业支持保护补贴及耕地地力保护补贴由耕地承包经营权农户(即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所有。 8、承租人种植经营过程中须严格遵守土地管理法律法规,不改变土地用途,不闲置、不撂荒。承租人应于签订土地租赁合同后组织进场并开展实质性种植作业,逾期进场的,委托方书面催告后30日历天内仍未履行的,可单方解除合同并收取首年六个月租金标准的违约金,违约金不足以弥补损失的,承租人就超出部分另行赔偿。租赁合同解除或终止后,承租方最迟须于终止之日次日起15日内完成地上农作物收割及场地全面清理工作,并将土地按原状交还委托方。若承租方逾期未完成清理,委托方有权自行或委托第三方进场处置,处置费用及由此造成的损失均由承租方承担,且委托方无需对地上青苗及附着物进行任何补偿。 9、成交进场后,承租人须自行对土地进行平整、灭茬,使其满足种植要求。租赁期间,地块内田间配套设施(含沟渠、涵洞、田埂、田间道路等)由承租人全权负责维护、养护及维修,相关修缮、改造及日常维护等全部费用由承租人自行承担。同时,承租人须常态化清淤疏通场内沟渠、水塘,保证灌溉与排涝水系通畅,确保各项设施达到种植(种养)使用标准。租赁期满,承租人须将全部设施按原状交还委托方。 10、承租人需自行协调与邻里及属地各方在使用中的相关矛盾,委托方不参与、不协调相关属地及邻里纠纷。 11、租赁面积之外的建筑物、配套设施(如沟渠、水塘、道路、空地、绿化等)不在本次出租范围内,承租人可按现状合理使用,但不得擅自改造、损毁或改变原有状态。如因承租人原因造成损毁或改变的,承租人须立即恢复原状,并承担由此给委托方或第三方造成的全部损失。租赁期间,农田配套设施的维修保养及种植(种养)所产生的水电等相关费用,均由承租人自行承担。 12、租赁合同到期或提前解除终止时,承租人自主投入建设的土地平整工程、固定田间设施等不可移动附着物,无偿归属委托方所有,承租人不得主张任何补偿。承租人须自行完成地上农作物收割及场地杂物清理,并于合同终止之日起15日内完成场地清理及土地平整,按原状交还委托方;交还时不得以任何理由向委托方主张补偿费用。 13、租赁期内,该地块仅限承租人自主经营,不得以任何形式将全部或部分地块转租、分租、转借,或委托第三方经营。如承租人非自主经营,委托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并没收首年六个月租金标准的履约保证金,已收取的剩余租金亦不予退还;委托方仍有权就实际损失另行追偿。 14、中标通知书发出且无异议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承租人须主动联系委托方,完成正式土地租赁合同的签订;中标通知书发布满30个日历天后仍未签订,且无正当理由的,视为逾期拒签,委托方有权将相关情况移交属地公共资源交易监管部门依规处置,由此产生的一切后果由承租人自行承担。 17、其他未尽事宜详见所附《土地租赁合同》。 | ||||||||||||||||||
| 标的使用要求 | 1、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且不得改变现有土地使用性质。不得给该土地造成永久性损坏,不得破坏原有田埂等。 2、土地规划用途:农作物种植及稻渔综合种养。承租人未经委托方书面同意擅自变更用途的,委托方有权解除租赁合同,并没收首年六个月租金总额的履约保证金,已收取的剩余租金亦不予退还;委托方仍有权就实际损失另行追偿。 | |||||||||||||||||
| 出租价款及履约保证金支付 | 1.乙方须在合同签订前向甲方缴纳履约保证金,金额为首年六个月租金总额。该保证金专项用于担保乙方在本合同项下各项义务的履行。合同正常履行期满且乙方无违约行为的,甲方应在乙方交还土地后全额无息退还;若乙方发生违约行为,甲方有权从保证金中直接抵扣相应违约金及赔偿金,不足部分甲方有权继续追偿。 2.租赁期限共6年。租赁期限为自合同签订之日起至6年后对应日止,期满经甲方验收合格后终止合同;合同期内租金标准按成交价执行。 3.租金按年支付,先支付后使用。首年租金在合同签订后7日内一次性交清,金额为 267.26亩 × 成交单价;此后每年运营年度开始前30日前缴清下一年度租金,计算式同上。 | |||||||||||||||||
| 二、对意向人资格的要求 | ||||||||||||||||||
| 1.凡依法设立、有效存续的境内企事业法人、个体工商户、其他组织和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除法律规定外,均可参与登记及竞价: 竞价人未被合肥市及其所辖县(市)、区(开发区)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部门记不良行为记录的; 或被记不良行为记录(以公布日期为准),但同时符合下列情形的: (1)开标日前(含当日)6个月内记分累计未满10分的; (2)开标日前(含当日)12个月内记分累计未满15分的; (3)开标日前(含当日)18个月内记分累计未满20分的; (4)开标日前(含当日)24个月内记分累计未满25分的。 2.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登记及竞价。 | ||||||||||||||||||
| 三、对意向人的特别要求 | ||||||||||||||||||
| (一)意向人应在本公告期截止前现场踏勘出租标的,就出租标的相关情况主动向委托方咨询,自行了解标的可能涉及的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完成登记的意向人都视同已实地踏勘出租标的,确认了标的范围、面积并认可出租要求等,自愿承担因上述原因导致的一切后果和法律责任。 (二)本次租赁土地面积267.26亩(该面积已扣除沟渠、水塘等配套设施占地)。成交后,实际移交面积与公告面积存在差异的,以实际移交面积为准,该误差不作为调整成交价款及延长租期的依据;承租人也不得以市场行情、地力条件、经营成本等变化为由,申请减免租赁价款或延长租期。出租面积之外的建筑物、附属物(如道路、空地等)均不在出租范围内,承租人可免费使用,但不得改动或破坏原有状态;如擅自改动或破坏,应立即恢复原状,由此给委托方或第三方造成的损失由承租人承担。租赁期间,农田配套设施的维修保养及种植所需的水电等相关费用,均由承租人自行承担。 (三)租赁期内,承租人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减免租赁价款。在合同期内,土地被依法征收、征用、占用时,承租人只能获得青苗补偿。 (四)中标通知书发出且无异议后,承租人须在10个工作日内主动联系委托方,并就正式土地租赁合同完成签订,逾期不签订合同的将移交交易监督管理部门处理。 (五)其他未尽事宜详见所附《土地流转合同》。 | ||||||||||||||||||
| 四、承租人确定方式 | ||||||||||||||||||
| 本项目采取“网络连续竞价,最高报价者得”的方式确定成交人,最终成交结果以结果公告为准。 注:最高报价是指不低于公告底价的最高报价,由于系统故障或竞价系统信息与公告信息不符或委托方要求中止(终止)项目造成竞价中止(终止)时的最高报价不作为本项目最高报价。 | ||||||||||||||||||
| 五、意向人参与方式 | ||||||||||||||||||
| 企业库注册 | 意向方须完成注册手续方可参与本项目登记,注册不收取任何费用。 1.注册网址:http://www.hfztb.cn/HY/;注册办理流程具体请参见中心网站(http://ggzy.hefei.gov.cn/)“办事指南”栏目中的“投标人”-“主体库登记”-“交易主体登记指南(投标人)”。 2.注册咨询电话:0551-68110066。 注:已注册入库的意向方无须重新注册。 | |||||||||||||||||
| 项目登记 | 1.登录:完成注册及认证的意向方可使用己方注册的用户名和密码登录安徽合肥公共资源电子交易平台。 2.登记:进入系统后,点击“网上登记”,在“登记中”列表中选择有意向的标的点击“新增”按钮进行登记申请,意向方可选择一个或多个标的进行登记。登记申请时填写的保证金缴款账户须与意向方注册时提供的银行账户一致。 | |||||||||||||||||
| 交纳交易保证金 | 意向方登记成功后,须通过企业库注册时填写的己方账号以转账的方式足额汇入标的对应的交易保证金。本项目参与竞价须缴纳交易保证金1.22万元。特别注意:不得通过现金汇款、支付宝、微信转账等方式缴纳交易保证金。(必须通过己方银行账号转账汇入) 保证金账号如下:(请选择以下任何一家银行递交即可)
注意事项:保证金支付以到账时间为准,意向方须确保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在公告截止时间前到账,网上登记系统将在到达公告截止时间时自动关闭。如因账号错误、保证金数额不足、保证金未在规定时间内到账、现金缴款等原因造成未能登记及竞价成功,合肥庐江公共资源交易有限公司不承担任何责任。 | |||||||||||||||||
| 项目竞价 | 1.保证金状态为“已支付”的意向方方可点击“进入竞价系统”参与竞价活动。 2.竞价规则详见本公告附件网络连续竞价须知。 3.本项目标的每轮加价幅度:10元/亩/年或其整数倍。 重要提示:请使用IE10及以上版本浏览器登录竞价系统,否则可能导致异常。鉴于互联网环境可能存在的时延等不可抗因素,意向方应尽量在自由报价期内充分报价,在延时竞价期内及时报价。 | |||||||||||||||||
| 注:意向方须在公告期内完成注册、登记及保证金缴纳手续,因未在规定时间完成上述手续造成无法参与竞价的,合肥庐江公共资源交易有限公司不承担任何责任。上述注册、登记及竞价等具体操作流程请参见本公告电子附件《产权交易操作手册》。 | ||||||||||||||||||
| 七、竞价结束后相关程序 | ||||||||||||||||||
| 成交公告及《成交确认书》 | 1.竞价结束且无异常情况,合肥庐江公共资源交易有限公司将在网站上发布成交公告。 2.结果公告发布后,合肥庐江公共资源交易有限公司将通过电子交易系统向成交人发出成交确认书,成交确认书发出即视为送达;成交人请登录电子交易系统领取成交确认书。 3.纸质版《成交确认书》领取地址:庐江县乡村振兴投资有限公司会议室; 4.纸质版《成交确认书》领取要求:承租人为企事业单位的,须指派专人携带单位介绍信(或公司授权书)及本人身份证原件领取;承租人为自然人的,须携带本人身份证原件领取。若委托他人代领,除上述材料外,还须提供授权委托书及被委托人身份证原件。 | |||||||||||||||||
| 交易保证金处置 | 1.成交人缴纳交易服务费、履约保证金、签订合同后,交易保证金原额原途径返还;其他意向人交纳的交易保证金在结果公告发布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原额原途径返还(不计利息)。 2.保证金只退还至意向承租人缴款账户。因收款人与意向承租人名称不一致造成的交易保证金无法退还或迟延退还,合肥庐江公共资源交易有限公司不承担任何责任。 3.经监督部门调查认定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良行为,交易保证金不予退还,交易保证金原额划转至委托方指定的账户,交易服务费由委托人承担。 (1)意向承租人提供虚假材料,骗取成交资格或实现其他非法目的; (2)意向承租人之间相互串通的; (3)意向承租人采取不正当手段影响和干扰其他意向承租人参与交易活动的; (4)承租人无正当理由放弃成交资格的; (5)承租人未按交易文件约定交纳履约保证金或签订租赁合同的。 | |||||||||||||||||
| 异议方式 | 若对成交公告有异议,可自成交公告发布次日起3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合肥庐江公共资源交易有限公司提出异议,异议材料递交地址:合肥市庐江县晨光路17号东方水岸写字楼3楼, 联系电话:0551-87011303。 (一)异议应以书面形式实名提出,书面异议材料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异议人的名称/姓名、地址、有效联系方式; 2.项目名称、项目编号、标的号(如有); 3.被异议人名称/姓名; 4.具体的异议事项、基本事实及必要的证明材料; 5.明确的请求及主张; 6.提起异议的日期。 异议人为自然人的,应当由异议人本人签字并附有效身份证明;异议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需有委托授权书)签字并加盖公章。 异议人需要修改、补充异议材料的,应当在异议期内提交修改或补充材料。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 1.提起异议的主体不是所异议项目竞价人的; 2.异议材料不完整的; 3.异议事项含有主观猜测等内容且未提供有效线索、难以查证的; 4.异议事项已进入投诉处理、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程序的。 | |||||||||||||||||
| 交易服务费收取 | 本项目交易服务费由成交人支付,收费标准为第一年成交月租金的20%,且单个项目服务费不低于1000元。 注:该项目租赁面积仅供参考,最终以实际移交面积为准,实际移交面积存在差异的,不调整成交单价及年租金成交总价。 | |||||||||||||||||
| 八、其他说明 | ||||||||||||||||||
| 1.意向人可在公告截止之前工作时间内至合肥庐江公共资源交易有限公司项目负责人处查阅委托方向合肥庐江公共资源交易有限公司提供的相关项目材料。上述材料均为参考性意见,不构成合肥庐江公共资源交易有限公司对出租标的的任何担保责任。 2.对本项目公告内容要求澄清或有异议的意向人,应于公告截止日前3个工作日前,以书面形式向合肥庐江公共资源交易有限公司提出,逾期递交的不予受理。 3.合肥庐江公共资源交易有限公司对本公告进行的澄清、更正或更改,将在网站上及时发布(网址:网址:http://ggzy.hefei.gov.cn),该公告内容为出租公告的组成部分,对意向人具有约束力。意向人应主动上网查询,合肥庐江公共资源交易有限公司不承担意向人未及时关注相关信息的责任。 4.在公告截止时间前,合肥庐江公共资源交易有限公司可以视具体情况,延长公告截止时间,并在网站上发布变更公告。 | ||||||||||||||||||
| 九、联系方式 | ||||||||||||||||||
| 现场踏勘 | 联系人:周主任, 联系电话:0551-82560317 | |||||||||||||||||
| 企业库注册 | 联系电话:010-86483801转5-2 | |||||||||||||||||
| 项目负责人 | 联系人:曹工, 联系电话:0551-87011303,联系地址:合肥市庐江县晨光路17号东方水岸写字楼3楼 | |||||||||||||||||
| 技术支持 | 0512-58188516 | |||||||||||||||||
| 本项目意向方如需咨询,务必首先认真阅读本项目公告,并针对具体条款进行咨询。 本公告为本项目唯一法定文书,一切解释以本公告为准。本公告及其附件解释权归庐江县乡村振兴投资有限公司/合肥庐江公共资源交易有限公司。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