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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沈阳(2026)3212国澳集团22户23笔债权转让项目(第二次降价)

公告-招标公告
辽宁 沈阳
发布时间:2026-07-23
内容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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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基本信息

项目编号 GR2026LN1004966-3
标的名称 (2026)3212国澳集团22户23笔债权转让项目(第二次降价)
交易机构联系人 王先生
联系电话 024-22566102
资产描述 截至2025年12月末,国澳集团在转让方共涉及22户借款人、23笔贷款,债权金额总计10,371,575,441.17元。其中,尚欠转让方贷款本金4,097,596,700元、欠息总计3,538,145,702.16元、迟延履行期间的加倍部分债务利息1,903,607,763.81元、违约金合计820,000,000元、诉讼相关费用总计12,225,275.2元(包含转让方8笔尚未退回的预缴案件诉讼费,合计10,400,000元)。担保方式均为保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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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子资产

实物类别 债权
标的名称 (2026)3212国澳集团22户23笔债权转让项目(第二次降价)
账面价值(万元) 1037157.544117
本金(万元) 409759.67
孳息(万元) 544175.346597
基准日 2025-12-31
其他费用 83222.52752万元(包含违约金82000万元)
债务人相关信息 暂无
是否有质押
标的所在地区 北京市 / 市辖区
数量 23
现场查勘安排 在挂牌公告期内,可联系转让方查勘债权情况。
联系人:吴先生;
联系电话:13609818313

其它披露信息

交易条件及重要信息披露
转让底价 409759.67万元
价款支付方式 一次性支付
与转让相关其他条件 1、本项目公告期即为尽职调查期,意向受让方在本项目公告期间有权利和义务自行对标的进行全面了解。意向受让方通过受让资格确认并且交纳保证金后,即视为已详细阅读并完全认可本项目所披露内容、已充分了解并自愿完全接受本项目转让公告内容及交易标的的现状及瑕疵、已完成对本项目的全部尽职调查、愿全面履行交易程序。
2、若受让方以不了解标的现状及瑕疵等为由,出现逾期或拒绝签署《不良债权转让协议》、拒付交易价款、放弃受让或退还标的等任一情形的,均视为违约行为,受让方应自行承担由此产生的全部经济责任与风险。标的成交后所产生的一切相关问题,均与转让方及沈交所无关。
3、本次处置为债权转让,并非转让对应的已查封实物资产。实物资产的实现,由债权买受人自行负责,债权交割以现状为准。
4、在竞价过程中,如有符合条件的一次性付款竞买者,优先选择一次性付款竞买者,遵循价高者得;如无符合条件的一次性付款竞买者,再考虑选择分期付款竞买者,同样遵循价高者得。
5、公开竞价遵循“价高者得”原则,原则上采取一次性付款方式,受让方需在成交后10个工作日内与转让方完成签约,签约后30个自然日内支付全部价款(含已缴纳的交易保证金),若受让方未按时签约或未按时支付成交价款,转让方有权扣收其已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并解除合同,转让方可以将转让标的重新挂牌。
意向受让方确无法一次性支付交易价款的,可申请分期付款,分期付款须同时满足下述全部要求:
(1)意向受让方应于本项目挂牌公告公示期内,向沈交所提交加盖公章的分期付款书面申请,转让方同意沈交所在审核资格无误后,在一次性付款方式无人报名的前提下,以相同条件(底价),在一次性付款公告公示期结束后,随即以分期付款方式重新发布公告。
(2)分期付款方式要求:公开竞价遵循“价高者得”原则,首付款比例不低于成交价格的30%(含已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受让方需在成交后10个工作日内与转让方完成签约,签约后30个自然日内支付首付款,以已缴纳的交易保证金作为履约担保。若受让方未按时签约或未按时支付首付款,转让方将扣收其已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并解除合同,转让方可以将转让标的重新挂牌。受让方需在签署《不良债权转让协议》后12个月内付清全部尾款(尾款存续期间按年化3%利率计收利息),以已缴纳的首付款(含已缴纳的交易保证金)作为履约担保。若受让方未按时支付尾款,转让方将扣收其已支付的首付款(含已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并解除合同,转让方可以将转让标的重新挂牌。
(3)沈交所收到首付款后,将该款项汇至转让方指定的交易资金收款账户,转让方与受让方按《不良债权转让协议》约定进行剩余价款结算,价款未结清前债权不予转让。
6、《不良债权转让协议》如附件所示,参与报名者视同接受该协议中的全部条款,转让方不接受协议内容调整。
重大事项披露信息 风险提示事项:
1、本次拟转让的标的债权,存在或可能存在下列瑕疵或风险,以至于受让方受让标的债权的预期利益可能无法实现。该等瑕疵或风险包括但不限于下列一项或多项:
(1)标的债权存在着部分或全部不能回收的风险特性;主从债权证明文件仅为复印件,或者主从债权证明文件存在缺失、不完整或内容冲突等相关情形;
(2)标的债权项下债务人、担保人或其他责任主体可能存在破产、被吊销、被撤销、注销、解散、关闭、歇业、停业、下落不明、去世以及其他主体存续性瑕疵的情形;
(3)标的债权可能已超过诉讼时效、法定或约定时效或丧失其他相关的期间利益;
(4)标的债权项下担保权利可能存在未生效、无效、消灭或已过诉讼时效等情形;
(5)担保或查封物可能发生灭失、毁损、被先行查封、存在优先权利人或可能存在欠缴税费、不能办理权属变更手续、不能实际占有或其他减损担保物价值的相关情形;
(6)标的债权的保证担保,在保证合同约定或法律规定的保证期间内,因没有向债务人或保证人主张权利,而造成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或免责;
(7)全部或部分债权经法院或仲裁机构裁判未获得其支持而败诉或部分败诉、法院已裁定终结执行等诉讼风险;受让标的后对债权中的利息、罚息等诉求经法院或仲裁机构裁判未获得其支持而败诉或部分败诉、法院已裁定终结执行等诉讼风险;
(8)其他致使受让方无法实现标的债权项下部分或全部权益的情形。
2、转让方按照截至基准日的债权现状进行转让,债权接续的原始文件由意向受让方至转让方处查勘,相关交易风险与沈交所无关。
受让方资格条件 根据《金融企业不良资产批量转让管理办法》(财金[2012]6号)、转让方《不良资产转让管理办法》要求,结合转让方审批意见,本次拟转让债权属批量转让,受让方限定为国有资产管理公司(国有资本持股比例达50%以上)。
保证金设定
保证金金额 交易保证金应交40975万元人民币
交纳时间 信息公告期内16:00之前交纳
交纳形式 网上支付
处置方式 1、如非转让方原因,意向受让方出现下列情况之一,其交纳的保证金不予退还:
(1)在转让标的设定条件未发生变化的情况下,意向受让方提出受让申请后单方撤回受让申请的;
(2)信息披露期满后,只产生一家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未按转让底价与意向受让方报价孰高原则,接受公告转让条件及要求与转让方签署交易合同直接受让;
(3)信息披露期满后,产生两家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时未参加后续竞价程序的;
(4)在竞价程序中全部意向受让方未按照沈交所的相关规则在规定时间内报价、或意向受让方的出价低于转让底价的;
(5)竞价活动结束后,意向受让方在依沈交所交易规则被确定成为最终受让方后,未在规定时间内与转让方签署交易合同的;
(6)意向受让方被确定成为最终受让方后未在约定的时间内足额支付交易款项的。
2、意向受让方成为受让方的,其保证金按交易合同约定处置;未成为最终受让方的,且不涉及保证金扣除情形的,其交纳的保证金在信息披露结果通知发出次日起5个工作日内原路径全额无息退还。
3、其他约定:无。
挂牌信息
信息披露公告期 5个工作日
信息披露期满后如
未征集到意向受让方
信息发布终结
信息披露期满后如
征集到一家意向受让方
协议转让(意向受让方按公告转让条件直接协议受让)
竞价方式 动态报价

竞价规则

起始价(元) 4097596700
加价幅度(元) 1000000
限时报价周期(秒) 120
自由竞价开始时间 2026-07-23 11:18:01
限时竞价开始时间 2026-07-31 10:00:00

转让方信息

转让方名称 北京分行
批准单位名称 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批准文件名称 董事会决议

附件材料

项目附件材料 不良债权转让协议模板.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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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方式全国统一服务热线:400-000-2365
服务时间:08:30 ~ 21:00
微信公众号:建强金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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