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标的基本信息 | |||
| 项目编号 | GZ2026CD1025269-2 | ||
| 标的名称 | 转让广州酒家集团公益路餐饮有限公司门店固定资产一批 | 挂牌价 | 281,880.00元 |
| 资产概述 | - | ||
| 废旧物资基本信息 | |||
| 名称 | - | 计量单位 | 批 |
| 规格型号 | 数量 | 1 | |
| 其他说明 | |||
| 交易条件 | |||||||||||
| 挂牌开始日期 | 2026-07-23 | ||||||||||
| 挂牌公告期 | 5个工作日 | ||||||||||
| 延牌规则 | 无 | ||||||||||
| 价款支付方式 | 一次性付清 签订资产交易合同次日起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付清全部交易价款。 | ||||||||||
| 优先权人是否放弃优先购买权 | 是(放弃或不涉及) | ||||||||||
| 与交易相关的其他条件 | 1、意向受让方如被确认为受让方,须按照转让方提供的《资产交易合同》版本签署合同等文件。 2、只有一个符合资格的意向受让方报名参加交易的,转让方将按挂牌价与该意向受让方报价孰高原则直接与其签订《资产交易合同》;产生两个或两个以上符合资格的意向受让方的,按照网络竞价交易方式组织交易。经组织公开交易确定受让方后,转让方和受让方按照产权交易机构的通知签订《资产交易合同》。 3、本次交易的资产以现场可见实物为准,按现场存放、现状转让。交易合同不因交易标的数量等误差而变更、解除或终止,交易价款不因交易标的数量等误差作调整。 | ||||||||||
| 重大事项及其他披露内容 | 1、转让方按交易标的现有质量、用途、数量和现状(包括物理现状及产权现状等现状)进行转让。 2、受让方须按交易标的现有质量、用途、数量和现状(包括物理现状及产权现状等现状)予以受让。 3、受让方应自行对交易标的的有关状况,包括但不限于:用途、结构、质量、性能、功能、拆卸、运输、安装等项目的现状及实际情况作充分的了解,对受让交易标的后可能发生的费用和存在的风险进行了独立的调查、分析和评估,承诺不在受让交易标的后以上述交易标的状况及其他相关情况与受让交易标的前所知悉的情况不符而要求解除《资产交易合同》或退回交易价款、赔偿。 4、受让方须在《资产交易合同》生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付清全部交易价款。自交易标的交接之日起,受让方应承担与交易标的相关的一切义务、责任并享有相应的权利。交易标的必须自交接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搬迁完毕。超过交易标的受领拆卸装运时限5个工作日的,视为受让方放弃受领余下交易标的物,受让方应立即无条件退出厂区现场,转让方有权对余下交易标的物另行处置。 5、本次转让交易标的涉及的法定税费、交易服务费,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由交易双方各自依法承担;交易标的的拆卸和搬运及处置等一切费用全部由受让方承担。 6、交易标的以现状移交,移交后受让方负责交易标的的安全保卫工作。 7、意向受让方须按照要求参与组织的现场踏勘活动,如未参与,亦视为意向受让方已知悉并认可转让标的的现实状况,并自愿承担可能存在的一切交易风险。已登记报名的意向方受让方,看样时间安排在项目公告期内(具体看样安排以报名后由产权所统一通知),本项目只安排一次看样,此次组织看样结束后不再安排看样,请意向受让方自行安排。 8、转让方可开具专用或普通增值税发票,转让方的税点为13%。 特别提示:转让方根据既有档案材料、相关中介报告等对交易标的现状进行尽可能谨慎、周全的描述,但这种描述和相关材料并不构成对意向方的任何承诺和保证,只是对意向方了解交易标的现状的提示和简介。意向方参与交易视为已自行或委托专业机构进行了充分详尽的尽职调查,对交易标的的真实情况进行了充分细致的了解。产权交易机构仅就转让方提供的资料负披露义务,不承担瑕疵担保责任。 | ||||||||||
| 处置方案 | |||||||||||
| 组织交易方式 | 挂牌期满后,如征集到1家符合资格且缴纳保证金(如有)的意向方,采用协议交易;如征集到2家及以上符合资格且缴纳保证金(如有)的意向方,采用网络多次报价。 | ||||||||||
| 报价方式 | |||||||||||
| 处置方案 | 1.符合资格且交纳交易保证金的意向方出现违反上述保证事项的任一情形的,须承担法律责任,其交纳的交易保证金不予退回,由广州产权交易所有限公司和委托方按相关约定处理。 2.若意向方未被确认为交易标的受让方且未违反上述保证事项所述情形的,在竞价活动结束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产权交易机构按规定将其交易保证金不计利息地原路退回。 3.意向方被确认为交易标的受让方(含协议成交意向方)后,如出现违反上述保证事项的任一情形和广州产权交易所有限公司交易保证金操作细则的,其交纳的交易保证金不予退回,由产权交易机构扣除其应付给产权交易机构的服务费后,余额无息划归转让方所有。 4.意向方被确认为交易标的受让方(含协议成交意向方),并按约定签订《成交确认书》、资产交易合同并支付交易服务费、交易价款等款项后,其交纳的交易保证金5个工作日内不计息原路径退回。 5.若成交方不按约定向本所支付交易服务费的,本所有权在成交方付的交易保证金中直接扣付其应支付的交易服务费。 | ||||||||||
| 评审规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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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受让资格及审核方式 | |||||||||||
| 是否需要登记审核 | 是 | ||||||||||
| 是否允许联合受让 | 不允许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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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保证金缴纳规则 | |||||||||||
| 保证金收取方案 | 本次标的处置保证金收取方式为固定保证金,保证金金额为50,000元。 | ||||||||||
| 交纳时间 | 意向方报名提交后交纳 | ||||||||||
| 保证金交纳截止时间要求 | 挂牌截止日17:00前 | ||||||||||
| 保证金交纳方式 | 意向方应将交易保证金/诚意金从其名下银行账户转账至其在广州产权交易所有限公司网站(new.gemas.com.cn)用户中心开设的电子钱包完成充值(注:如意向方为企业的,则应使用该企业名下银行账户转账完成充值;如意向方为自然人,则应使用本人名下银行账户转账完成充值。),并在交纳截止时间前登录用户中心完成交纳操作。有关交易保证金/诚意金交纳的具体操作事项,详见《广州产权交易所有限公司资金结算操作细则》等交易制度。 (缴纳注意事项) | ||||||||||
| 保证金交纳账号 | 收款单位:,账号:,开户行: | ||||||||||
| 保证内容 | 意向方保证仔细阅读交易标的信息公告披露的相关事项,充分了解交易标的相关的披露事项,对交易标的成交后可能发生的费用和存在的风险进行充分的评估,对交易标的交易程序无异议。意向方向广州产权交易所递交和上传的资料须保证其真实、完整、准确、合法、有效,并须按照交易规则、交易公告及广州产权交易所发出的相关通知,按时参与广州产权交易所组织的交易活动(包括但不限于协议交易、网络竞价、评审等)。意向方应遵守项目公告、项目须知的规定,以及广州产权交易所操作规程和竞价实施办法等制度要求。意向方违反上述保证内容或出现以下任一情形或《广州产权交易所有限公司交易保证金操作细则》中规定的保证金不予退还情形的,交纳的项目保证金不予退还: 1.意向方使用作弊、欺诈、强迫等有违公平的方式参与竞价; 2.意向方在交纳保证金后,各意向方未形成有效报价导致项目未成交的; 3.竞价期间,在未有其他意向方产生有效报价的情况下,如项目存在优先权人,优先权人拒绝以挂牌价行权的; 4.意向方被确定为成交方后,未按照公告要求签订成交文件(如成交确认书、资产交易合同等),或未按约定足额支付交易服务费和交易价款; 5.其他违反广州产权交易所交易规则、管理制度或法律法规内容的行为。 | ||||||||||
| 处置方法 | 1.符合资格且交纳交易保证金的意向方出现违反上述保证事项的任一情形的,须承担法律责任,其交纳的交易保证金不予退回,由广州产权交易所有限公司和委托方按相关约定处理。 2.若意向方未被确认为交易标的受让方且未违反上述保证事项所述情形的,在竞价活动结束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产权交易机构按规定将其交易保证金不计利息地原路退回。 3.意向方被确认为交易标的受让方(含协议成交意向方)后,如出现违反上述保证事项的任一情形和广州产权交易所有限公司交易保证金操作细则的,其交纳的交易保证金不予退回,由产权交易机构扣除其应付给产权交易机构的服务费后,余额无息划归转让方所有。 4.意向方被确认为交易标的受让方(含协议成交意向方),并按约定签订《成交确认书》、资产交易合同并支付交易服务费、交易价款等款项后,其交纳的交易保证金5个工作日内不计息原路径退回。 5.若成交方不按约定向本所支付交易服务费的,本所有权在成交方付的交易保证金中直接扣付其应支付的交易服务费。 | ||||||||||
| 委托方信息 | |||
| 委托方名称 | ****** | ||
| 委托方申请与承诺 | 广州产权交易所有限公司: 本委托方提出申请,将合法持有的该项目进行公开交易。本委托方同意由贵所按公告的内容在网站及相关媒体公开发布交易信息并由贵所组织实施交易。本委托方依照公开、公平、公正、诚信的原则,作如下承诺: 1、本次交易是本委托方的真实意愿表示,权属清晰,本委托方对该资产拥有完全的处置权且处置权的实施不存在任何限制; 2、本次交易已依法获得必需的决定、批准和同意; 3、本委托方保证填写的内容及提交贵所的材料(包括原件、复印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承担责任,同意贵所依法对上述所填写的内容及提交的材料予以披露。 本委托方保证遵守以上承诺,如因违反上述承诺,给交易相关方(包括但不限于贵所、意向方和第三方)造成损失的,本委托方愿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及相应的经济赔偿责任。 | ||
| 经办人联系方式 | |||
| 交易机构联系人 | 宋先生、吴先生 | ||
| 交易机构联系方式 | 020 96100转643、635 | ||
| 公开附件材料 | |||
| 公开附件材料 | 资产交易合同(版本).pdf | ||
| 特别声明 | |||
| 1、根据我国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委托方应按规定如实披露项目信息,并对其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负责。广州产权交易所对委托方披露的信息及其后果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2、广州产权交易所有限公司通过自身网站及相关媒体发布的项目信息并不构成广州产权交易所有限公司对任何项目的任何交易建议。意向方应仔细阅读并充分了解交易标的信息公告披露的相关事项,不依赖于已披露的上述信息并自行对项目的相关情况进行必要和适当的独立调查和分析,对是否参与项目及参与项目后可能发生的费用和存在的风险自行作出充分评估。交易各方应在调查和了解的基础上独立、自愿作出参与交易的决定,并自行承担所涉风险,广州产权交易所有限公司对此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3、意向方如对广州产权交易所网站披露的项目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交易条件、资格条件、对项目交易有重大影响的相关信息等)的理解存在歧义的,应以交易各方最终签定的交易合同的相关内容为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