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能源集团柳电(鹿寨)新能源有限公司鹿寨风电场项目(板江、龙江、中渡、四堡)工程结算及全过程跟踪审计项目招标公告
项目详情
| 公告名称 | 公告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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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西能源集团柳电(鹿寨)新能源有限公司鹿寨风电场项目(板江、龙江、中渡、四堡)工程结算及全过程跟踪审计项目招标公告 | 2026年07月22日 |
广西能源集团柳电(鹿寨)新能源有限公司鹿寨风电场项目(板江、龙江、中渡、四堡)工程结算及全过程跟踪审计项目招标公告发布时间: 2026-07-22 17:00广西能源集团柳电(鹿寨)新能源有限公司鹿寨风电场项目(板江、龙江、中渡、四堡)工程结算及全过程跟踪审计服务项目招标公告
(招标编号:GTZX-26-0197)
1.招标条件
本项目广西能源集团柳电(鹿寨)新能源有限公司鹿寨风电场项目(板江、龙江、中渡、四堡)工程结算及全过程跟踪审计项目,项目资金已落实,招标人为广西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招标代理机构为广西投资集团咨询有限公司,实施主体为广西能源集团柳电(鹿寨)新能源有限公司,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对该项目进行公开招标。本次招 标采用资格后审。
2.项目概况与招标范围
2.1项目实施地点;:广西鹿寨县板江、龙江、中渡、四堡,以项目实际建设地点为准。
2.2期项目规模:广西能源集团柳电(鹿寨)新能源有限公司鹿寨区域风电场项目工程分为4个场址,均位于柳州市鹿寨县,装机总容量500MW。
2.3项目投资估算:工程估算总投资30.5亿元,详见招标文件。
2.4标段划分: 一个标段
2.5招标范围:广西能源集团柳电(鹿寨)新能源有限公司鹿寨区域风电场项目4个项目的工程结算及全过程跟踪审计,项目实施主体根据各项目实际情况开展建设,本次服务根据各子项目实际建设情况开展跟踪审计服务,具体详见委托人要求及合同条款。
2.6服务期限:自合同签订之日起至完成整个项目竣工结算,并出具相应的工程结算审计报告及全过程跟踪审计报告,移交全部审计资料至甲方,并经甲方及甲方股东单位审核合格为止。
2.7项目类别:服务
3.投标人资格要求
3.1投标人须为国内依法注册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3.2投标人业绩要求:投标人2021年1月1日至投标截止时间(以合同签订时间为准),至少具有1个装机容量50MW及以上的陆上风力发电项目工程造价咨询服务业绩(工程结算审核或工程结算审计或全过程造价咨询或全过程跟踪审计服务),需同时提供①合同扫描件(包括但不限于首页、范围页、签字盖章页);②合同对应事项至少1份对应发票扫描件及付款凭证(如银行回单)。如合同未能体现上述评审因素,还应提供能体现评审因素的相关证明材料,并接受招标人后续核查。如核查发现弄虚作假,将取消中标人、中标候选人资格并追究相应责任。
注:同一项目中承接不同标段或不同工作内容的,按一个业绩计。
3.3投标人拟投入本项目的项目主审最低要求:
3.3.1持有有效的国家注册一级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证(土建或安装专业),且在投标单位注册;
3.3.2 具有高级及以上职称;
3.3.3拟派项目主审须提供投标截止时间前在投标单位缴纳的近半年(2026年1月-6月)的社保证明材料;
3.3.4本项目主审需常驻项目现场,在投标时需提供项目主审驻场承诺书,格式自拟。
3.3.5项目主审自2021年1月1日至投标截止时间(以合同签订时间为准),担任项目主审至少完成过1个在装机容量50MW及以上的陆上风力发电项目工程造价咨询业绩(工程结算审核或工程结算审计或全过程造价咨询或全过程跟踪审计服务)担任项目主审的业绩,需同时提供①合同扫描件(包括但不限于首页、范围页、签字盖章页)及进度/分项工程结算审核报告或正式竣工结算审计报告或正式跟踪审计报告封面及签字页等证明材料;②至少1份对应合同的发票扫描件及付款凭证(如银行回单等)。如合同未能体现上述评审因素,还应提供能体现评审因素的相关证明材料,并接受招标人后续核查。如核查发现弄虚作假,将取消中标人、中标候选人资格并追究相应责任。
注:同一项目中承接不同标段或不同工作内容的,按一个业绩计。
3.4投标人拟投入本项目的常驻项目现场专业人员最低要求(项目主审除外):
3.4.1拟投入本项目的常驻项目现场专业人员不少于1名;需具有有效的国家注册一级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证(土建专业或安装专业)且具有中级及以上职称;
3.4.2拟派常驻项目现场专业人员须提供投标截止时间前在投标单位缴纳的近半年(2026年1月-6月)的社保证明材料;
3.4.3投标时需提供以上人员驻场承诺书,格式自拟。
3.4.4项目常驻专业人员不少于1名,土建或安装专业人员需根据项目进度情况常驻现场。常驻现场人员不少于2名(包括常驻项目主审、常驻专业人员)。
3.5投标人其他要求:
3.5.1 投标人没有处于被责令停业,资格被取消,财产被接管、冻结及破产状态。投标人不能是已从事本项目初步设计概算、施工图预算或招标控制价编制单位。
3.5.2除不可抗力因素外,中标单位自投标截止之日起至完成合同约定工程内容之日止,不得擅自更换和撤离拟投入本项目的服务人员。投标人应在投标文件中承诺所提供的人员经验真实有效。中标后,甲方有权要求拟派人员提供劳动合同、社保记录、业绩证明等原件进行核验,如发现弄虚作假,按招标文件相关规定处理。
3.6本次招标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4.招标文件的获取
4.1凡有意参加投标者,请于2026年7月22日17时至2026年7月29日17时(北京时间,下同),在广西投资集团电子采购平台(以下简称“电子采购平台”)(http://www.gigeps.com)注册、购买、下载电子招标文件(不接受其他方式购买)。
4.2招标文件每标段售价500元,过时不售,售后不退;平台使用费每标段500元,平台使用费一经支付,概不退款。
5.投标文件的递交及开标
5.1投标文件递交的截止时间(投标截止时间,下同)为2026年8月12日9时30分;递交地点:电子采购平台。
5.2逾期上传的投标文件,电子采购平台将予以拒收。
备注:建议投标人提前1天将投标文件加密上传,以避免由于CA过期未续办、操作不熟练等原因导致当天无法上传。
6.评标办法
综合评估法。
7.发布公告的媒介
此公告在广西投资集团电子采购平台(new.gigeps.com)、中国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www.cebpubservice.com)、广西壮族自治区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zbtb.gxi.gov.cn:9000/)和广西阳光采购服务平台(https://www.gxygcg.com)上发布,对于因其他网站转载并发布的非完整版或修改版公告,而导致误报名或无效报名的情形,招标人及招标代理机构不予承担责任。
8.技术成果经济补偿
本次招标对未中标人投标文件中的技术成果不给予经济补偿。
9.相关说明
本项目采用全流程电子化招标投标。
9.1注册
投标人登录电子采购平台填写企业信息,提交注册,审核情况将在24小时内(不含法定节假日)进行反馈,审核通过的投标人方可购买/下载招标文件,请合理安排注册时间。
9.2标书款及平台使用费支付
注册成功,投标人登录电子采购平台,在【投标管理】→【购买文件】选择对应标段进行标书款及平台使用费网上支付,不接受线下支付;标书款及平台使用费发票为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各投标人支付成功后可自行登录电子采购平台下载、打印。
9.3 文件下载
标书款支付成功后,即视为招标文件已售出,投标人可在【投标管理】→【文件下载】自行下载招标文件电子版,招标方不再提供纸质招标文件。
9.4 CA办理
CA数字证书为投标人参与投标的必备身份证明,用于投标文件的签章、加解密。在递交投标文件前,须在【系统管理】→【绑定CA】完成CA的绑定。首次办理CA的投标人须按照电子采购平台门户首页【帮助中心】→【操作指南】“CA办理指引(投标人/供应商)”进行办理。在申请办理CA证书时如有疑问,请致电咨询,电话:0771-5897192/0771-4115077。已办理CA的投标人请注意使用时效,已过期的须及时完成续期办理。
请投标人至少在截标时间前7个工作日在线提交CA申办资料,逾期导致投标文件递交不成功的,招标方不作解释,其后果由投标人自行承担。
9.5 帮助
如需帮助,请访问广西投资集团电子采购平台网站首页【帮助中心】。
9.6 其他
招投标全流程信息发布和联络以投标注册时填写的信息为准,投标人应对填写的所有信息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并自行承担信息有误导致的一切后果。
10.监督部门
本项目的监督部门为广西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11.联系方式
11.1招标人联系方式
招标人:广西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联系人:王经理
联系电话:0771-5551220
邮 箱:wanghongbing@gig.cn
地址:广西南宁市民族大道109号
11.2招标代理联系方式
招标代理机构:广西投资集团咨询有限公司
联 系 人:黄凌云
座 机:0771-5897176
邮 箱: gtzx_hly@163.com
地 址:南宁市良庆区飞云路6号GIG广投数字经济示范基地9楼;
备 注:负责解释招标文件内容的相关事宜,电话无法接通时,可邮件咨询。
11.3 电子采购平台联系方式
平台技术支持服务热线:4000200518转1(负责解释供应商注册及审批、招标文件购买、投标文件上传等平台使用操作)
CA数字证书服务热线:4000200518转2(负责解释CA办理及使用)
平台发票开具服务热线:4000200518转3(负责开具招标文件费发票、平台使用费发票、招标代理服务费发票相关事宜)
11.4 异议(投诉)提出渠道和方式
如对招标项目有异议(或投诉),登录广西投资集团电子采购平台,通过“我的项目”主控台“异议投诉”模块线上提交;其他利害关系人可直接向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提交。相关联系方式详见本公告11.1、11.2条款。
12.公告期限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 5 个工作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