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项目编号 | GR2026LN1005048 | ||
| 标的名称 | (2026)3210抚顺市东洲区呼兰街29栋2单元101号房产处置项目 | ||
| 交易机构联系人 | 曲先生 | 联系电话 | 024-22566102 |
| 资产描述 | 中国石油抚顺石油化工有限公司所属抚顺市东洲区呼兰街29栋2单元101号竞价拍卖。该房产无产权证,未办理过房产产权证,此次只拍卖房屋的使用权,拍卖后转让方配合买受人办理房改。建筑面积为60.3平方米,建筑年代为1995年。现产权所有权人为“中国石油抚顺石油化工有限公司”。 | ||
| 实物类别 | 房产 | ||
| 标的名称 | (2026)3210抚顺市东洲区呼兰街29栋2单元101号房产处置项目 | ||
| 标的所在地区 | 辽宁省 / 抚顺市 | ||
| 地址 | 顺市东洲区呼兰街29栋 | ||
| 权证号 | 无产权证 | ||
| 建筑/占地面积(平方米) | 60.3 | ||
| 现场查勘安排 | 1、标的集中勘验时间及地点: 8月5日10:30抚顺市东洲区呼兰街29栋集合 2、踏勘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阚先生024-52990838/15841385050 刘先生024-52990878/13941366270 | ||
| 交易条件及重要信息披露 | ||||
| 转让底价 | 5.60万元 | 价款支付方式 | 一次性支付 | |
| 与转让相关其他条件 | 1、本项目公告期即为尽职调查期,所有意向受让方在本项目公告期间有权利和义务自行对转让标的进行全面了解。意向受让方向产权交易机构递交受让申请并足额缴纳交易保证金后,即视为已详细阅读并完全认可本项目所披露内容,已充分了解并自愿完全接受本项目转让公告内容及转让标的的现状及瑕疵,已完成对本项目的全部尽职调查,自愿全面履行交易程序并自行承担交易后果。 2、竞买人在拍卖前需向沈阳联合产权交易所提交一定的竞买保证金,成交后竞买保证金自动转为部分交易款。 3、在拍卖成交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成交价款全额一次支付至沈阳联合产权交易所有限公司指定账户内,交易所收款后向中国石油抚顺石油化工有限公司送达《收款确认通知书》,中国石油抚顺石油化工有限公司根据《收款确认通知书》与受让方签订转让合同。沈阳联合产权交易所有限公司收到双方签订买卖合同,在2个工作日内将交易价款转至合同中转让方指定的收款户。 4、拍卖标的物按现状拍卖。受让方应现场查看以现场实物为准,一经参与竞买视为受让方完全接受、认可该拍卖标的物现状及瑕疵。 5、转让方承诺本次转让标的物无抵押、无查封、无租赁、无优先购买权人等情况。标的未办理过房产产权证,此次只拍卖房屋的使用权,拍卖后转让方配合买受人办理房改。 6、拍卖前,意向受让方对所拍房产的面积有异议,应在公示期间提出,由意向受让方联系房屋测绘单位进行房屋面积实测,测绘发生的费用由要求实际测绘的意向受让方承担。经转让方确认、认可后,转让方依据房屋测绘单位提供的面积,对起拍价进行调整,调整后的起拍价不低于含税的评估价。拍卖成交后,受让方对所拍房产的面积有异议,由受让方联系房屋测绘单位进行房屋面积实测,测绘发生的费用由受让方承担,成交价不再进行调整,转让方不退还任何交易价款。 7、拍卖标的物权利人为中国石油抚顺石油化工有限公司。 8、拍卖成交后,涉及的房改房费用由受让方承担,由于受让方自身原因不能正常房改的,受让方不得因不能房改向转让方要求解除转让合同,退还转让款及任何经济损失。转让方只配合受让方办理房改房等相关工作。 9、房产交付受让方之日起,所有风险、权利由受让方承担。涉及房产水、电、暖气费用,交接前由现使用人负责,交接后受让方承担。 10、受让方是一般纳税人的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其他的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 | |||
| 重大事项披露信息 | 产权交易公告日期:2026.7.22-2026.8.6 中拍平台报名时间:2026.7.22-2026.8.6 现场标的勘验时间:2026年8月4日至2026年8月5日 标的集中勘验时间及地点: 8月5日10:30抚顺市东洲区呼兰街29栋集合 产权交易所报名并交纳保证金时间:2026.8.6 16时截止 中平台拍卖时间:2026年8月7日09:30时开始 | |||
| 受让方资格条件 | 凡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均可参加竞买。竞买人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的独立企业法人单位的,必须具备合格有效的营业执照。 | |||
| 保证金设定 | ||||
| 保证金金额 | 交易保证金应交1.6万元人民币 | |||
| 交纳时间 | 信息公告期内16:00之前交纳 | |||
| 交纳形式 | 网上支付 | |||
| 处置方式 | 如非转让方原因,意向受让方出现下列情况之一,其交纳的保证金不予退还: (1)在转让标的设定条件未发生变化的情况下,意向受让方提出受让申请后单方撤回受让申请的; (2)信息披露期满后,只产生一家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未按转让底价与意向受让方报价孰高原则,接受公告转让条件及要求与转让方签署交易合同直接受让; (3)信息披露期满后,产生两家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时未参加后续竞价程序的; (4)在竞价程序中全部意向受让方未按照沈交所的相关规则在规定时间内报价、或意向受让方的出价低于转让底价的; (5)竞价活动结束后,意向受让方在依沈交所交易规则被确定成为最终受让方后,未在规定时间内与转让方签署交易合同的; (6)意向受让方被确定成为最终受让方后未在约定的时间内足额支付交易款余额的。 | |||
| 挂牌信息 | ||||
| 信息披露公告期 | 11个工作日 | |||
| 信息披露期满后如 未征集到意向受让方 | 信息发布终结 | |||
| 信息披露期满后如 征集到一家意向受让方 | 协议转让(意向受让方按公告转让条件直接协议受让) | |||
| 竞价方式 | 拍卖 | |||
| 转让方名称 | 中国石油抚顺石油化工有限公司 | ||||
| 批准单位名称 | 中国石油抚顺石油化工有限公司 | ||||
| 批准文件名称 | 《中共中国石油抚顺石化公司委员会会议纪要》转让行为 | ||||
| 项目附件材料 | 拍卖确认书(1).docx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