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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安徽科技工程大学龙湖校区超市用房租赁答疑公告

项目详情


一、原公告主要信息
  原项目名称:安徽科技工程大学龙湖校区超市用房租赁
  原项目编号:2026HCACA00701
  原公告日期:
二、公告内容(更正事项、内容及日期等)
 
安徽科技工程大学龙湖校区超市用房租赁答疑及补充公告
 
安徽科技工程大学龙湖校区超市用房租赁(项目编号:2026HCACA00701)答疑及补充公告如下:
一、答疑部分
1.公告资格审查要求“正在履约的单个合同总建筑面积不少于300平方米的超市经营业绩”,但未明确业绩的甲方性质是否限定为“学校/机关/国企”等服务单位。我司现有正在履约业绩为社会化商业项目(如社区底商、商业街商铺、民营商业体等),甲方为商业地产公司/个人产权人,非高校后勤或机关单位。请问:此类社会超市业绩是否可被接受为有效业绩?还是本项目要求的“超市经营业绩”默认甲方须为“服务单位”(即公告备注第5条所指的学校类甲方,或类推为机关、国企等)?
答:本项目公告对意向承租人资格的业绩要求为:“自2023年1月1日以来(已完成业绩以合同完成时间为准,正在履约业绩无时间要求),意向承租人具有已完成或正在履约的单个合同总建筑面积不少于300平方米的超市经营业绩”,该条款并未限定业绩甲方的性质(如学校、机关、国企等)。凡符合本条要求的超市经营业绩经评审小组确认后予以认可。
2.公告备注第2条明确:“正在履约的证明材料须加盖合同甲方公章……否则评审小组不予认可”;第5条仅针对“合同甲方为学校”的情形作出专项说明,此类甲方可加盖后勤管理处、总务处等部门印章。我司社会化超市业绩对应的甲方为自然人房东,若严格执行“加盖甲方公章”要求,存在实操障碍——自然人产权人无公章可供加盖。现咨询:该情形下,是否可采纳以下材料组合作为“正在履约”的佐证材料,防止因甲方主体性质问题导致业绩被判定为无效:
(1)业绩合同扫描件(载明租赁面积≥300㎡、业态为超市、当前仍处于租赁期内);
(2)该门店现行有效的营业执照(经营场所地址与合同载明地址一致,经营范围包含“超市、零售”相关类目)。
答:详见补充部分。
二、补充部分
原公告第五项意向承租人参与方式“须递交的竞价文件资料(资格审查资料及报价资料)”注释
(5)中补充内容如下:
若业绩合同甲方为自然人的,除提供业绩合同扫描件及对应正在履约或已完成的证明材料外,还需提供业绩合同对应的房屋产权证明扫描件。其中正在履约或已完成的证明材料、房屋产权证明扫描件须有产权方签字,否则评审小组可不予认可。如果业绩合同和产权证明材料中建筑面积等要素不一致的,以产权方签字的证明材料为准;
若业绩载体为自有房产,无须提供业绩合同、正在履约或已完成的证明材料,但须提供房屋产权证明扫描件,产权人应为意向承租人,标的建筑面积等应满足资格条件要求。项目成交后,委托方保留现场踏勘及获取对应业绩证明材料的权利,如有虚假,委托方有权取消成交资格,由此产生的损失由成交人承担。
 
注:此公告视同原公告的重要组成部分,与原公告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联系方法:
单位: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  
地址:合肥市滨湖新区徽州大道4872号金融港中心A9幢安徽公共资源交易集团4楼
项目负责人:林工
电话:0551-66223295、66223920
 
2026年7月21日
 

三、附件
 答疑发布日期:2026年07月21日
附件:安徽科技工程大学龙湖校区超市用房租赁答疑及补充公告.pdf 安徽科技工程大学龙湖校区超市用房租赁答疑及补充公告.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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