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福建省国资采购平台 发布日期:2026-07-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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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项目信息
| 类型 | 文本通知 修改时间 终止开标 投标保证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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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标题 | 福建省惠安县公共交通有限公司城市新能源公交客车采购项目更正公告2|
| 内容 | 福建省惠安县公共交通有限公司城市新能源公交客车采购项目
更正公告2
一、项目基本情况
采购项目编号:DHCG[GK]2026013
采购项目名称:福建省惠安县公共交通有限公司城市新能源公交客车采购项目
二、更正内容:
1、招标文件第五章第三条款(商务要求)中履约保证金更正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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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序号
| 参数性质
| 类型
| 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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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
| ★
| 履约保证金
| 1.履约保证金的提交与退还:中标供应商须于签署合同前,按合同总金额的10%足额提交履约保证金,缴付形式限为银行转账或不可撤销的见索即付银行保函。履约保证金在全部车辆最终验收合格,且中标供应商按本条第2款足额提交质量保证金后,由采购人解除其项下的全部担保责任(若为保函)或无息退还(若为现金)。
2.质量保证金的提交:中标供应商须于全部车辆最终验收合格后10日内,按合同总金额的10%足额提交质量保证金,缴付形式限为银行转账或不可撤销的见索即付银行保函(以下简称“质保金保函”)。本条款项下质量保证金与第1条履约保证金为相互独立的担保义务,不得因履约保证金已提交而免除。
3.逾期提交的违约责任:中标供应商未按上述第1条、第2条约定期限足额提交履约保证金或质量保证金的,采购人有权暂停支付最后一期合同款项,且暂停期间不计付利息;若中标供应商逾期超过30日仍未提交的,采购人有权单方解除合同,并要求中标供应商承担相应违约责任。
4. 以银行转账形式提交质量保证金的退还:
若中标供应商以银行转账形式提交质量保证金,且该笔资金原为第1条项下以转账形式提交的履约保证金,经中标供应商书面同意,可直接划转为质量保证金,视为同时完成第1条的退还和第2条的提交义务;中标供应商亦可选择先退还再另行缴纳。
该质量保证金分三次无息退还,具体节点及比例如下:
①自全部车辆验收合格之日起满三年,且中标人已完全履行招标文件要求售后及保修服务的,采购人无息退还质量保证金总额的30%(即合同总价款的3%);
②自全部车辆验收合格之日起满六年,且中标人已完全履行招标文件要求售后及保修服务的,采购人无息退还质量保证金总额的30%(即合同总价款的3%);
③自全部车辆验收合格之日起满十年,且中标人已完全履行招标文件要求售后及保修服务的,采购人无息退还剩余的质量保证金(即合同总价款的4%)。
5.以银行保函形式提交质量保证金:中标供应商可于第2条约定期限内,一次性提交一份担保金额为合同总价款10%的见索即付质保金保函,有效期不得短于全部车辆验收合格之日起满十年。采购人在前述第4条约定的三个退还节点,若中标供应商已完全履行相应期间的售后及保修服务,则采购人依次书面确认释放该保函项下3%、3%、4%的担保责任(或配合办理保函金额递减手续)。
6.保函形式通用要求
本条款项下所有质保金保函均须为不可撤销的见索即付银行保函,由采购人认可的商业银行出具。保函文本须经采购人书面确认后方可提交,未经确认的,采购人有权拒绝接收并视同未提交质量保证金。
三、招标文件与原更正公告与本更正公告不一致的,以更正公告2为准。
四、凡对本次公告内容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
1.采购人信息
名称:福建省惠安县公共交通有限公司
地址:惠安县螺城镇王孙村王孙1117号(惠安县城北交通枢纽站)
联系方式:陈工13313837695
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
名称:福建德和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地址:福建省泉州市惠安县螺阳镇世纪大道溪畔阳光中台集团二楼
联系方式:13805970533
3.项目联系方式
项目
联系人:小张
电话:0595-87367865&13805970533
日期:2026年7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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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附件 |
三、联系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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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采购人: | 福建省惠安县公共交通有限公司 | 采购代理机构: | 福建德和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
| 地址: | 惠安县螺城镇王孙村王孙1117号(惠安县城北交通枢纽站) | 地址: | 福建省泉州市惠安县螺阳镇世纪大道溪畔阳光中台集团二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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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 | 陈工 |
联系人: | 小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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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 13313837695 |
联系电话: | 13805970533
签章招标文件 签章补充通知 请先签章招标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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