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n 厦门国际货柜码头有限公司一批已报废办公类固定资产整体转让\n
项目详情
厦门国际货柜码头有限公司一批已报废办公类固定资产整体转让
二、关于网上报名的说明
第五条 意向投资人参与交易 ,需通过交易中心平台进行注册、提交报名申请。
第六条 交易中心不提供任何网络终端设备。意向投资人自备网络终端设备并自行注册登录账户。
账户名、密码等所有账户信息完全由意向投资人自行设定,其安全性及保密性也由意向投资人自
行负责,并自行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法律责任和经济损失。
第七条 交易中心已按照委托方的要求对项目交易标的现状和已知的瑕疵、风险进行了披露 ,但
该行为不能视为交易中心对交易标的的现状、品质作出保证 ,交易中心对此不承担瑕疵担保责任。
意向投资人应对项目交易标的进行实地考察和尽职调查。
第八条 意向投资人报名应具备项目公告要求的资格条件 ,应对提交的主体身份信息和相关报名
资格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合法性、准确性、有效性承担法律责任 ,并确保其内容不存在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第九条 意向投资人应在项目公告要求的有效报名时间段内按照交易中心项目公告的要求提交报名
材料 ,并交纳足额交易保证金(以在规定时间内到达交易中心指定账户为准)。交易保证金原则上
不接受代收代付。
第十条 若享有优先权的意向投资人参与交易的 ,该意向投资人应遵循项目公告的相关规定。
第十一条 项目挂牌公告期间 ,已完成报名手续(即在交易中心平台上点击“提交报名”且已足额
交纳交易保证金)且通过资格审核的意向投资人不得撤回报名 ,否则将承担项目公告或交易须知中
约定的包括但不限于交易中心不予返还意向投资人已交纳的交易保证金等违约责任。
三、关于中止或终结的说明
第十二条 当出现以下几种情况时 ,交易活动中止或终结:
(一)没有意向投资人按照本项目公告规定的程序提交报名材料及交纳交易保证金 ,交易活动终结;
(二)经资格审查 ,没有符合资格的意向投资人 ,交易活动终结;
(三)在交易过程中出现不可抗力或其他因素 ,导致交易活动无法正常进行的 ,根据情况交易活动
予以中止或终结;
(四)项目中止的 ,当导致交易活动无法正常进行的因素消失后 ,交易活动在调整时间后继续进行。
四、关于通知(复函)事项的说明
第十三条 交易中心可按以下任意一种方式向意向投资人发送有关事项通知:
(一)通过交易中心官网发布有关事项通知(复函);
(二)通过交易中心平台向意向投资人的网上注册账户发送系统通知;
(三)通过项目公告披露的交易中心项目报名联系人的手机号码向意向投资人网上注册账户或意向
投资人提交的报名材料中载明的联系人手机号码发送手机短信;
(四)通过项目公告披露的交易中心报名联系人的邮箱向意向投资人的网上注册账户的邮箱或意向投
资人提交的报名材料中载明的联系人邮箱发送邮件;
(五)按意向投资人网上注册账户的联系地址或意向投资人提交的报名材料中载明的联系地址以邮寄
方式发送(包括但不限于EMS、顺丰等快递邮寄方式);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
交易中心网站信息或交易中心平台系统通知或手机短信或邮件一旦发送成功即视为通知(复函)已经
送达;以邮寄方式进行的通知,应采用邮政挂号快件或特快专递(EMS、顺丰等)的方式进行,在被通
知的意向投资人签收后即为已经送达,若被通知的意向投资人拒绝签收或退回或无法投递的,在邮政
挂号快件或特快专递系统显示被通知的意向投资人拒绝签收或退回或投递异常记录时即视为已经送达
被通知人;如采用专人送递在交付后即被视为送达,通知(复函)送达即表明意向投资人已知悉通知
(复函)送达内容。若因意向投资人网上注册账户或提交的报名材料中载明的联系人手机号码、邮箱
有误,或意向投资人未及时查看网站信息或交易中心平台系统通知或手机短信或邮件或信件,造成其
无法及时参与交易或无法交割的,由意向投资人自行承担责任。
第十四条 意向投资人对于交易中心在组织项目竞价、交易过程中任何发出且要求回复的函件、通知等
文件应在送达后应及时或根据上述函件、通知等文件要求的时限予以回复,不予回复或逾期回复的,视
为意向投资人对交易中心发出的函件、通知等文件的内容及所涉相关事项表示同意。
五、关于项目公告修改和补充的说明
第十五条 在报名截止时间前 ,交易中心和委托方可以按规定以补充通知的方式修改项目公告的内容。
第十六条 意向投资人如对项目公告有疑问 ,应以书面形式向交易中心或委托方提出 ,由交易中心或
委托方在收到疑问后及时按照本须知关于通知(复函)事项的说明的方式给予答复。意向投资人若有
疑问应在项目报名截止时间前2个工作日提出 ,并在提出疑问的书面函件中预留联系方式(包括意向
投资人名称、联系人、联系电话、邮箱和联系地址) ,否则不予答复。
六、关于资格审核的说明
第十七条 交易中心或委托方对意向投资人是否符合资格条件(包括但不限于对意向投资人提交的交
易保证金和报名材料)进行审核确认 ,经资格审核确认合格的意向投资人方有资格参与竞价。意向
投资人须对所提交的报名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和有效性负责。交易中心对意向投资人提交
的报名材料进行完整性和规范性审核。对未通过资格审核的意向投资人 ,委托方和交易中心无需作
出解释或说明。
七、关于网络竞价的说明
第十八条 意向投资人的交易资格被确认后 ,应按照项目公告的要求参与网络竞价。竞价过程中,
意向投资人应遵循交易中心以及项目公告的交易规则的相关规定规范操作。
第十九条 意向投资人应遵守交易中心的交易规则,每个注册账户仅供一位意向投资人使用。凡使
用该账户所进行的一切报价,均视为意向投资人自行办理,报价与交易结果由该意向投资人承担
全部责任 。
第二十条 在网络竞价过程中,如发生操作系统故障等无法继续竞价的情形时,交易中心将视具体情
况作出中止、重新开始或调整网络竞价时间等的决定,并在交易中心官网予以公告,并按照本须知关
于通知(复函)事项的说明的方式通知意向投资人,意向投资人应无条件接受此相应安排 ,交易中心
和交易中心平台不承担任何责任。继续竞价或重新竞价的规则如下:
(一)竞价记录可以恢复的,继续竞价。继续竞价时将增加一定时间的自由报价期,起始价为中止时
意向投资人的最高有效报价;
(二)竞价记录无法恢复的 ,以挂牌价为起价重新竞价。
八、关于优先权的说明
项目若涉及优先权的,按照本条关于优先权的说明的相关规则执行。
第二十一条 经征询仅产生1名优先购买权人且采用网络竞价方式行权的,拥有优先权的意向投资人可
以点击“报名并提交保证金之后 ”,在“受让申请 ”里“是否主张优先权 ”点击“是 ”。该意向
投资人参加竞价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权。
第二十二条 网络竞价(正向一次)优先权行使:
网络竞价(正向一次)分为报价时间和行使优先权时间(以下简称“行权时间” )两个阶段。报价
时间结束后即进入行权时间。在行权时间内,优先权人可以通过点击“行使优先购买权”或“放弃
行使优先购买权”的按钮选择是否行使优先权。若优先权人选择行使优先权,则由优先权人以非优
先权人的最高报价成为投资人(受让方或承租方或投资方,下同);若优先权人选择放弃行使优先
权或未在行权时间内作出选择的,则按照价格优先、时间优先的原则确定的最高报价的非优先权人
按其报价成为投资人。
进入行权时间,当优先权人点击了“行使优先权”或“放弃优先权”的按钮后或行权时间结束后,所
有意向投资人均可在“查看报价记录”界面看到标的的所有报价和成交价。
第二十三条 网络竞价(正向多次)优先权行使:
(一) 过程行权方式的优先权行使
合格意向投资人报出一个新的价格,享有优先权的意向投资人可以通过报价系统选择跟进、加价
或放弃;若非优先权人再行加价,优先权人可继续选择跟进、加价或放弃,若优先权人放弃行使
优先权的,则报价最高的非优先权人即成为投资人;若优先权人报出最高报价或以最高报价行
使优先权,且非优先权人均放弃加价时,则该优先权人即成为投资人。
(二)结果行权方式的优先权行使
结果行权竞价流程分为以下三个阶段:
1.第一阶段为网络竞价(正向多次)。由非优先权人按照确定的加价幅度进行多次竞价。第一
阶段竞价分为限时报价期和延时报价期;第一阶段竞价结束后以第一阶段最高报价人(以下简
称“最高报价人”)的最高报价为第二阶段的竞价底价进入第二阶段;
2.第二阶段为网络竞价(正向一次)。第一阶段竞价结束后直接进入第二阶段报价 ,第二阶段
以第一阶段的最高报价为起始价,最高报价人可在规定时间内再报一次更高价格或放弃报价。
若最高报价人在规定时间内再报一次更高价格,则该价格为第二阶段最高报价。若最高报价人
未在第二阶段报价限时时间内作出报价则视同最高报价人放弃第二阶段报价。
3.第三阶段为优先权人行使优先权阶段 ,非优先权人不参与该阶段报价。第二阶段报价结束后,
交易中心设置优先权人行权阶段时限及行权规则,并通过有效方式通知优先权人,由优先权人
在规定时间内对第二阶段的最高报价决定是否行权。若优先权人点击“主张优先权”,则由优
先权人以第二阶段最高报价人的报价取得投资人资格;若优先权人选择“放弃优先权”或未在
行权时间内作出选择的,则由最高报价人以第二阶段最高报价(若无第二阶段最高报价则按第一
阶段最高报价)取得投资人资格。
(注:若第二阶段最高报价人未作出报价,则第三阶段行权价格为第一阶段最高报价;若第一
阶段无人出价将跳过第二阶段,准备进入第三阶段,第三阶段行权价格为项目挂牌价。)
除网络竞价(正向一次)、网络竞价(正向多次)之外的优先权行权方式详见交易公告。
| 标的名称 | 一批已报废办公类固定资产整体转让 |
| 项目编码 | DSCQ2026509B1447160 | 挂牌价格 | 0.98655万元 |
| 价格说明 | 挂牌价格为含税价格。 |
| 挂牌公告期 | 自公告之日起5个工作日 | 挂牌起始日期 | 2026-07-06 |
| 是否联合转让 | 否 | 挂牌截止日期 | 2026-07-10 |
| 是否允许联合受让 | 否 | 是否涉及优先权 | 不涉及 |
二、关于网上报名的说明
第五条 意向投资人参与交易 ,需通过交易中心平台进行注册、提交报名申请。
第六条 交易中心不提供任何网络终端设备。意向投资人自备网络终端设备并自行注册登录账户。
账户名、密码等所有账户信息完全由意向投资人自行设定,其安全性及保密性也由意向投资人自
行负责,并自行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法律责任和经济损失。
第七条 交易中心已按照委托方的要求对项目交易标的现状和已知的瑕疵、风险进行了披露 ,但
该行为不能视为交易中心对交易标的的现状、品质作出保证 ,交易中心对此不承担瑕疵担保责任。
意向投资人应对项目交易标的进行实地考察和尽职调查。
第八条 意向投资人报名应具备项目公告要求的资格条件 ,应对提交的主体身份信息和相关报名
资格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合法性、准确性、有效性承担法律责任 ,并确保其内容不存在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第九条 意向投资人应在项目公告要求的有效报名时间段内按照交易中心项目公告的要求提交报名
材料 ,并交纳足额交易保证金(以在规定时间内到达交易中心指定账户为准)。交易保证金原则上
不接受代收代付。
第十条 若享有优先权的意向投资人参与交易的 ,该意向投资人应遵循项目公告的相关规定。
第十一条 项目挂牌公告期间 ,已完成报名手续(即在交易中心平台上点击“提交报名”且已足额
交纳交易保证金)且通过资格审核的意向投资人不得撤回报名 ,否则将承担项目公告或交易须知中
约定的包括但不限于交易中心不予返还意向投资人已交纳的交易保证金等违约责任。
三、关于中止或终结的说明
第十二条 当出现以下几种情况时 ,交易活动中止或终结:
(一)没有意向投资人按照本项目公告规定的程序提交报名材料及交纳交易保证金 ,交易活动终结;
(二)经资格审查 ,没有符合资格的意向投资人 ,交易活动终结;
(三)在交易过程中出现不可抗力或其他因素 ,导致交易活动无法正常进行的 ,根据情况交易活动
予以中止或终结;
(四)项目中止的 ,当导致交易活动无法正常进行的因素消失后 ,交易活动在调整时间后继续进行。
四、关于通知(复函)事项的说明
第十三条 交易中心可按以下任意一种方式向意向投资人发送有关事项通知:
(一)通过交易中心官网发布有关事项通知(复函);
(二)通过交易中心平台向意向投资人的网上注册账户发送系统通知;
(三)通过项目公告披露的交易中心项目报名联系人的手机号码向意向投资人网上注册账户或意向
投资人提交的报名材料中载明的联系人手机号码发送手机短信;
(四)通过项目公告披露的交易中心报名联系人的邮箱向意向投资人的网上注册账户的邮箱或意向投
资人提交的报名材料中载明的联系人邮箱发送邮件;
(五)按意向投资人网上注册账户的联系地址或意向投资人提交的报名材料中载明的联系地址以邮寄
方式发送(包括但不限于EMS、顺丰等快递邮寄方式);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
交易中心网站信息或交易中心平台系统通知或手机短信或邮件一旦发送成功即视为通知(复函)已经
送达;以邮寄方式进行的通知,应采用邮政挂号快件或特快专递(EMS、顺丰等)的方式进行,在被通
知的意向投资人签收后即为已经送达,若被通知的意向投资人拒绝签收或退回或无法投递的,在邮政
挂号快件或特快专递系统显示被通知的意向投资人拒绝签收或退回或投递异常记录时即视为已经送达
被通知人;如采用专人送递在交付后即被视为送达,通知(复函)送达即表明意向投资人已知悉通知
(复函)送达内容。若因意向投资人网上注册账户或提交的报名材料中载明的联系人手机号码、邮箱
有误,或意向投资人未及时查看网站信息或交易中心平台系统通知或手机短信或邮件或信件,造成其
无法及时参与交易或无法交割的,由意向投资人自行承担责任。
第十四条 意向投资人对于交易中心在组织项目竞价、交易过程中任何发出且要求回复的函件、通知等
文件应在送达后应及时或根据上述函件、通知等文件要求的时限予以回复,不予回复或逾期回复的,视
为意向投资人对交易中心发出的函件、通知等文件的内容及所涉相关事项表示同意。
五、关于项目公告修改和补充的说明
第十五条 在报名截止时间前 ,交易中心和委托方可以按规定以补充通知的方式修改项目公告的内容。
第十六条 意向投资人如对项目公告有疑问 ,应以书面形式向交易中心或委托方提出 ,由交易中心或
委托方在收到疑问后及时按照本须知关于通知(复函)事项的说明的方式给予答复。意向投资人若有
疑问应在项目报名截止时间前2个工作日提出 ,并在提出疑问的书面函件中预留联系方式(包括意向
投资人名称、联系人、联系电话、邮箱和联系地址) ,否则不予答复。
六、关于资格审核的说明
第十七条 交易中心或委托方对意向投资人是否符合资格条件(包括但不限于对意向投资人提交的交
易保证金和报名材料)进行审核确认 ,经资格审核确认合格的意向投资人方有资格参与竞价。意向
投资人须对所提交的报名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和有效性负责。交易中心对意向投资人提交
的报名材料进行完整性和规范性审核。对未通过资格审核的意向投资人 ,委托方和交易中心无需作
出解释或说明。
七、关于网络竞价的说明
第十八条 意向投资人的交易资格被确认后 ,应按照项目公告的要求参与网络竞价。竞价过程中,
意向投资人应遵循交易中心以及项目公告的交易规则的相关规定规范操作。
第十九条 意向投资人应遵守交易中心的交易规则,每个注册账户仅供一位意向投资人使用。凡使
用该账户所进行的一切报价,均视为意向投资人自行办理,报价与交易结果由该意向投资人承担
全部责任 。
第二十条 在网络竞价过程中,如发生操作系统故障等无法继续竞价的情形时,交易中心将视具体情
况作出中止、重新开始或调整网络竞价时间等的决定,并在交易中心官网予以公告,并按照本须知关
于通知(复函)事项的说明的方式通知意向投资人,意向投资人应无条件接受此相应安排 ,交易中心
和交易中心平台不承担任何责任。继续竞价或重新竞价的规则如下:
(一)竞价记录可以恢复的,继续竞价。继续竞价时将增加一定时间的自由报价期,起始价为中止时
意向投资人的最高有效报价;
(二)竞价记录无法恢复的 ,以挂牌价为起价重新竞价。
八、关于优先权的说明
项目若涉及优先权的,按照本条关于优先权的说明的相关规则执行。
第二十一条 经征询仅产生1名优先购买权人且采用网络竞价方式行权的,拥有优先权的意向投资人可
以点击“报名并提交保证金之后 ”,在“受让申请 ”里“是否主张优先权 ”点击“是 ”。该意向
投资人参加竞价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权。
第二十二条 网络竞价(正向一次)优先权行使:
网络竞价(正向一次)分为报价时间和行使优先权时间(以下简称“行权时间” )两个阶段。报价
时间结束后即进入行权时间。在行权时间内,优先权人可以通过点击“行使优先购买权”或“放弃
行使优先购买权”的按钮选择是否行使优先权。若优先权人选择行使优先权,则由优先权人以非优
先权人的最高报价成为投资人(受让方或承租方或投资方,下同);若优先权人选择放弃行使优先
权或未在行权时间内作出选择的,则按照价格优先、时间优先的原则确定的最高报价的非优先权人
按其报价成为投资人。
进入行权时间,当优先权人点击了“行使优先权”或“放弃优先权”的按钮后或行权时间结束后,所
有意向投资人均可在“查看报价记录”界面看到标的的所有报价和成交价。
第二十三条 网络竞价(正向多次)优先权行使:
(一) 过程行权方式的优先权行使
合格意向投资人报出一个新的价格,享有优先权的意向投资人可以通过报价系统选择跟进、加价
或放弃;若非优先权人再行加价,优先权人可继续选择跟进、加价或放弃,若优先权人放弃行使
优先权的,则报价最高的非优先权人即成为投资人;若优先权人报出最高报价或以最高报价行
使优先权,且非优先权人均放弃加价时,则该优先权人即成为投资人。
(二)结果行权方式的优先权行使
结果行权竞价流程分为以下三个阶段:
1.第一阶段为网络竞价(正向多次)。由非优先权人按照确定的加价幅度进行多次竞价。第一
阶段竞价分为限时报价期和延时报价期;第一阶段竞价结束后以第一阶段最高报价人(以下简
称“最高报价人”)的最高报价为第二阶段的竞价底价进入第二阶段;
2.第二阶段为网络竞价(正向一次)。第一阶段竞价结束后直接进入第二阶段报价 ,第二阶段
以第一阶段的最高报价为起始价,最高报价人可在规定时间内再报一次更高价格或放弃报价。
若最高报价人在规定时间内再报一次更高价格,则该价格为第二阶段最高报价。若最高报价人
未在第二阶段报价限时时间内作出报价则视同最高报价人放弃第二阶段报价。
3.第三阶段为优先权人行使优先权阶段 ,非优先权人不参与该阶段报价。第二阶段报价结束后,
交易中心设置优先权人行权阶段时限及行权规则,并通过有效方式通知优先权人,由优先权人
在规定时间内对第二阶段的最高报价决定是否行权。若优先权人点击“主张优先权”,则由优
先权人以第二阶段最高报价人的报价取得投资人资格;若优先权人选择“放弃优先权”或未在
行权时间内作出选择的,则由最高报价人以第二阶段最高报价(若无第二阶段最高报价则按第一
阶段最高报价)取得投资人资格。
(注:若第二阶段最高报价人未作出报价,则第三阶段行权价格为第一阶段最高报价;若第一
阶段无人出价将跳过第二阶段,准备进入第三阶段,第三阶段行权价格为项目挂牌价。)
除网络竞价(正向一次)、网络竞价(正向多次)之外的优先权行权方式详见交易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