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天然气、煤化工装置区起重机械维保项目
项目详情
基本信息
标段/包信息
公告内容
| 项目名称 | 天然气、煤化工装置区起重机械维保项目 | ||
| 项目编号 | HNEC-ZYDH260359 | ||
| 采购单位 | 河南省中原大化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 ||
标段/包信息
| 序号 | 标段/包编号 | 标段/包名称 | 售标开始时间 | 售标截止时间 | 预算金额 | 保证金 |
|---|
| 1 | HNEC-ZYDH260359001F001 | 天然气、煤化工装置区起重机械维保项目 | --/--/-- | --/--/-- | 0 元 | 5000 元 |
公告内容
| 询比价发包公告 天然气、煤化工装置区起重机械维保项目 项目编号:HNEC-ZYDH260359001F001 河南省中原大化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天然气、煤化工装置区起重机械维保发包项目,已经定作人批准,采用公开询比价发包方式进行。 1.发包项目
2.项目概况 2.1发包范围(写明具体内容):天然气、煤化工装置区内所有起重机械的维修保养及定期检验(1T(含)以上- 60T(含)以下),包括(电动葫芦、桥式起重机、门式起重机、耙料机),详见下表:起重机明细表。 2.2资金来源:自筹资金 2.3完成地点:☑定作人厂区内 2.4备选方案报价: ☑不接受 2.5分包:R不允许 2.6本项目不允许联合体投标。 2.7被列入河南能源集团或河南能源濮阳园区供应商黑名单的禁止参与。 3.报名要求 3.1本次询比价发包在中原云商电子投标平台(http://bid.zyepp.com/)上进行,有兴趣的承揽人可以登陆查看。登录后,承揽人可在中原云商电子投标平台网上购买询比价文件进行响应和参与询比价活动。首次参与中原云商电子投标平台购标者,请打开中原云商电子投标平台首页右侧点击“供应商登陆”,在页面中找到注册按钮,按照要求进行网上注册,注册通过后方可参加询比价活动。有报名意向的承揽人报名前请仔细阅读本项目发包公告及附件内容。如有任何疑问,可与发包方业务人员或技术人员进行沟通。 3.2须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注册的独立法人或其他组织,并具有特种设备安装改造修理许可证(起重机械资质),类型为桥式、门式起重机械安装、修理B级,人员具有高处作业、电工作业、焊接与热切割作业的证件。 3.3需提供本单位2023年1月1日以来至少3个起重机械维保项目的成功业绩(以合同原件扫描件为准并加盖公章)。 参加投标的承揽方需提前到中原大化厂区确认工作量。 3.4响应人不得具有下列情形之一: 3.4.1响应人提供的货物和服务侵犯或违反任何第三方的工业产权、知识产权或引起索赔的; 3.4.2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参加同一包响应的; 3.4.3被责令停产停业的; 3.4.4财产被接管或冻结的; 3.4.5在响应截止日前三年内存在串标、围标、骗取中标或严重违约等问题的; 3.4.6在响应截止日前三年内发生因响应人原因造成的重大安全生产事故或重大质量事故的; 3.4.7被“信用中国(http://www.creditchina.gov.cn/)” 列入失信被执行人(以评标当天查询的结果为准,若该网站查不到该响应人信息视为未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 3.4.8被列入河南能源集团或河南能源濮阳园区供应商黑名单的。 注:报名成功的单位,均被视为已充分理解本公告的有关要求,定作人及发包组织机构均无责任承担其是否符合合格承揽人条件而引起的一切后果。 4.响应文件的递交 4.1 报名/递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2026年7月27 日10时00分。承揽人必须在递交响应文件时间截止前至少半个工作日进行操作,如有问题请及时与发包机构联系人或中原云商电子投标平台客服电话联系。由于网络原因或其他原因导致投标人无法报名报价的,后果自负! 4.2 递交方式:在中原云商电子投标平台(http://bid.zyepp.com/)上递交。 5.响应文件开启时间及地点 5.1响应文件开启时间:同递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 5.2响应文件开启地点:中原云商电子投标平台(http://bid.zyepp.com/) 6.技术要求 6.1质量标准和技术要求: 技术标准和技术要求: 承揽人保证所完成的项目完全符合《特种设备安全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起重机械安全监察规定》以及国家现行有关质量标准和合同规定的质量、规格和性能的要求;承揽人保证所完成的项目在正确安装、使用和保养条件下,在其使用寿命期内应具有定作人满意的性能。 承揽方的责任及义务 1.1 负责定作人天然气装置区内所有起重机械的维修保养。具体工作范围包括: ① 保证维保范围内起重机械使用符合国家相关法规、条例、规定要求。 ② 负责完成范围内起重机械年度检验工作及费用,必要时定做人可以协助; ③ 负责每月对起重机械进行一次维护保养和安全检查,并保证24小时完好备用;每年进行一次全面检查; ④ 负责定做人起重机械在使用过程中发生故障或异常的维修; ⑤ 负责维保期间起重机械所有配件的维修、更换等费用(不含起重设备及其附属金属结构的刷油、防腐项)。 1.2工作要求: ① 作业人员必须持有省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局颁发的《特种设备作业证》,并报机械动力部备案,未备案人员视为无证、违章作业。 ② 每月维保检查,承揽人至少安排机械、电气维修人员各一人到场。并做好相关记录。记录单一式两联并经定做人主管部门机械动力部具体负责人签字确认。无签字的视为无效、未实施; ③ 每缺少一台/次月维护保养,从合同款中扣除承揽人200元;每缺少一台/次年维护保养,从合同款中扣除承揽人1000元; ④ 未经定做人同意,承揽人不得擅自更改、变更现有起重机械的类别、等级; ⑤ 承揽人应在定做人组织的应急救援、大型演练等活动时,根据需要增加持证人员; ⑥ 定做人起重机械使用过程中发生故障后,承揽人接定做人通知后,须在 2小时内到达现场处理;大修期间起重机械发生故障,承揽人接到通知后需在30分钟到达现场,到达现场后应在合理时间内解决问题。未按时到达现场或不能及时处理的,罚款200元/次。 ⑦ 大修期间应根据定做人要求,承揽人安排人员现场值班。 ⑧ 承揽人维修人员应做到昼夜手机畅通,若因通讯问题定做人无法联系到承揽人。罚款200元/次,并由承揽人负责因此而造成的所有损失。 ⑨ 承揽人对起重机械维修后,须做好施工现场的清洁工作,否则,罚款100元-200元/次。 ⑩ 因承揽人原因,导致定做人在用起重机械故障超过1天的,每拖延一天罚款500元。 ⑪ 承揽人进入现场作业时,应遵守定做人相关安全管理要求。并签订安全协议。 工作范围界定及其他: 机械部分---起重机所含的所有机械设备部分(不含基建基础部分); 电气、仪控部分---以起重机总电源开关箱下口为界,至起重机械设备的所有电器、电缆、滑线、电气元件等。 1.承揽方必须保证定作方装置区内起重设备的正常运行,保证所维护设备所需材料供应及时。 2.承揽方在设备维护期间因其维护、检查不当,在使用过程中引起的安全事故或甲方被吊装物的损坏,由承揽方负责。 6.2工作成果的检验标准、方法和期限:检验验收在定作人厂区进行,包括外观、数量、规格型号验收和运行质量验收两个方面,任何一个方面验收不合格均为交付不合格,承揽人应在接到定作人或使用人通知后2小时内或双方商定的期限内及时调换或采取其他补救采取措施以使工作成果达到合格标准。其中,外观、数量、规格型号验收应在收到工作成果后3日内按照合同清单进行验收;除技术协议另有约定外,运行质量验收应自投用起7日内没质量问题。运行质量验收以承揽人检验结果为准。 6.3 7.主要商务条款 7.1付款方式(不得严重负偏离):年度维保结束后,经验收合格,承揽人按全部价款开具13%增值税专用发票,发包方财务记账1个月后付总价款的60%,试用三个月后付30%,留10%的质保金,质保期满无质保责任后结清余款。 7.2承揽人使用的材料由 承揽 人提供。材料的检验办法: 按国家和行业标准,与现场设备参数匹配并保证安全使用 7.3工作成果的交付方式及地点:运输方式及费用负担方式:承揽人负责人运输,费用自理。 7.4承揽人对质量负责的期限及条件:质量保证期限为设备正常运行之日起12个月,或者交付之日起12个月,以先到为准;质保期内如发生质量问题,承揽人必须在定作人发出通知后2小时内派人到现场免费维修,并在3日内或双方商定的时间内完成;逾期承揽人没有弥补缺陷的,定作人可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但其风险和费用由承揽人承担。维修或调换部分的质保期重新计算。 7.5承揽人必须按时向定作人交付符合约定质量要求的工作成果;如承揽未经定作人同意拖延交付工作成果的,定作人有权解除合同;其它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条款执行。 7.6不能按合同约定的交付期交付的,每迟延交付一天,按总价款的1%支付违约金;未事先征得定作人同意擅自更改合同列明的工作内容的,合同中写明价格的,按更换部分价值的5倍支付违约金,没有写明价格的,按合同总金额的10%支付违约金,因此给定作人以及使用人造成经济损失的,承揽人另需赔偿全部损失;工作成果的性能考核不能达到技术协议要求的标准的,承揽人应免费予以矫正,并支付合同总价款30%的违约金;正常使用寿命低于承诺期限的,每减少一年,需按照总价款的15%向定作人支付违约金;保期内如发生质量问题,承揽人没有按规定时间弥补缺陷的,应承担合同总价款30%的违约金;因此给定作人造成损失的,承揽人另需赔偿实际损失。损失赔偿额包括合同履行后成果使用人可以获得的利益、律师费、诉讼差旅费等。该费用直接从本合同款中扣除,不足扣除的,从其他未付款中扣除,仍不足扣除的,定作人仍可向承揽人主张剩余部分。使用人亦可代表定作人向承揽人行使追索权。 7.7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需起诉的,由定作人所在地法院管辖。 8.其他说明 8.1报价高于(不含等于)采购控价的投标无效,直接废标。 8.2如有任何偏离,在提交响应文件时应在偏离表如实说明;未提出任何偏离的,视为完全响应;存在实质性偏离的,视为不响应采购要求。 8.3一次报价,评审小组认为确有必要时可就付款方式等进行沟通。 8.4核价方法:初步评审合格的承揽人在质量、服务、付款方式、综合评价相同的情况下,由评审小组按照报价最低的原则推荐成交候选人,追求性价比最优。否则投票推荐成交候选人。 8.5响应服务费50元、响应保证金5000 元,电汇凭证需注明参与项目的项目编号、名称、交款用途。未按规定缴纳者不能通过初步评审。 8.6响应保证金的形式(任选其一): 8.6.1在中原云商电子投标平台线上缴纳于线上子账号,缴纳账户须与该投标人账号的缴纳户名、基本账户一致。 8.6.2电汇:须在响应截止日期前缴纳,从贵单位基本账户汇出,不接受现钞,付款用途请注明项目编号及标段名称保证金。响应人必须提供响应保证金缴费凭证。 8.7报价有效期为报价截止之日起30天。 8.8成交单位应在接到成交通知书后五日内按下列标准缴纳成交服务费,未按规定缴纳的,取消成交资格,列入黑名单,响应保证金不予退还。具体收费标准如下:
8.9响应人应按下列帐户缴纳响应服务费、成交服务费 户 名:河南省中原大化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濮阳市工业区支行 账 号:41001512810050201724 8.10采购人不承担承揽人准备响应文件和递交响应文件以及参加本次采购活动所发生的任何成本或费用。 8.11发生下列任何情况时,响应保证金将被没收: 8.12.1投标人在投标有效期内撤回其投标,或者在多轮报价环节最终报价后又反悔的; 8.12.2除因不可抗力或采购文件认可的情形以外,中标人在接成交通知书后5日内未按规定缴纳成交服务费并签订合同的; 8.12.3弄虚作假谋取中标的; 8.12.4存在围标、串标等违法违规行为的; 8.12.5捏造事实、证据不足恶意质疑、投诉的。 发生上述情形的,除响应保证金不予退还外,列入供应商黑名单,3年内禁止参加采购人组织的任何采购活动。 9.废标 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本次采购废标: 1)投标单位少于三家,或合格投标人少于三家竞争性不足的(但采购单位生产经营急需的除外)。 2)报价均超出采购控制价的。 3)报价均严重偏离正常市场价格的。 4)因情况发生变化,该采购任务被取消的。 5)评审小组否决所有报价的。 6)评审小组推荐意见未获得采购单位招议标领导小组批准的。 7)其他不符合公平、公开、公正原则和有关法律、法规及行业、采购单位规定的。 10.监督部门 本采购项目的监督部门为河南省中原大化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招标监督组 监督电话:0393-8956405/8956834 11.联系方式 采购人:河南省中原大化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地址:濮阳市人民路西段 联系人:李小莉 联系电话:0393-8956376 电子邮箱:13939353516@163.com 河南省中原大化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2026年7 月 20日 中原大化公司煤化工装置起重机械设备明细
中原大化公司天然气装置起重机械设备明细
附件:偏离表 一、偏离表 项目名称编号:
说明:偏离说明应写明“正偏离”或“负偏离”。 响应人保证:除偏离表列出的偏离外,响应人响应采购文件的全部要求。 响应人(盖单位章): 年 月 日 二、其他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