伊犁哈萨克自治州新疆机场(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转让一辆安德拉小型越野客车(新E31698)(国资监测编号GR2026XJ1001345)
项目详情
| 项目名称 | 新疆机场(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转让一辆安德拉小型越野客车(新E31698) | 项目编号 | N0125CL260314 |
| 挂牌起始日期 | 2026-07-20 | 挂牌截止日期 | 2026-07-27 |
| 挂牌期满,如未征集到意向受让方 | 挂牌期满后如未征集到意向受让方,按 |
| 标的 |
| 基本属性 | 车牌号 | 新E31698 | 注册日期 | 2010-03-25 | 年审期限 | 2027-03 |
| 品牌型号 | 安德拉W0LLA63T | 发动机号码 | Z24SED084724 | 车架号 | W0LLA63T7AB021631 |
| 排量 | 2405ml | 燃油种类 | 汽油 | 变速箱 | / |
| 里程表公里数 | 96629公里 | 车辆类型 | 小型越野客车 | 车辆颜色 | 白 |
| 车辆现状 | 商业险 | / | 交强险 | 2027年5月25日 | 违章情况 | / |
| 其他情况 | / |
联系人:陈晓龙
联系电话:15160883474
1. 我方已知晓并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新疆产权交易所交易规则及配套细则,按照有关要求履行我方义务。
2. 本次标的资产转让是我方真实意愿表示,交易标的权属清晰,不存在任何法律法规禁止或限制交易的情形(包括但不限于:涉诉、担保、查封、扣押、冻结、未通知优先权人或其他有关权利人等);对已设定担保物权的国有资产转让,符合民法典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涉及政府社会公共管理事项的,已依法报政府有关部门审核通过。
3. 我方转让资产的相关行为已履行了相应程序,经过有效的内部决策,并获得相应批准;如我方作为受托方转让标的资产的,相关委托人、权利人均已对我方转让标的资产的行为进行了充分的授权和认可。
4. 我方所提交的信息披露申请及附件材料内容真实、完整、准确、合法、 有效,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新疆产权交易所有权根据组织交易的实际需要对我方提交的信息和材料内容予以合理披露,我方同意信息发布平台无偿使用披露信息的知识产权,包括但不限于复制权、发行权、信息网络传播权、汇编权以及应当由知识产权所有权人享有的其他可转让权利,我方保证披露信息知识产权不存在权利瑕疵。
5.我方已充分了解并承诺在资产转让过程中遵守法律法规和新疆产权交易所相关交易规则及各项规定,按照有关要求和公告约定履行我方义务。
6.如在项目公告或交易期间发生与我方所提交资料不符的情形,我方即刻书面告知新疆产权交易所并承担由此引发的一切后果。
7.新疆产权交易所向我方发出各类征询意见的通知后,我方承诺根据函件具体要求在规定期限内进行回复,如限期内未回复的,我方自愿按函件内容承担相应的责任后果。
8.如项目出现纠纷情况,我方应积极配合新疆产权交易所组织的相关协商调解工作,并在协商调解无果时及时通过司法途径采取合法措施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我方保证遵守以上承诺, 如有虚假承诺、违反上述承诺或有其他违规行为,均由我方承担相应的后果,给交易相关方及新疆产权交易所造成损失的,我方愿意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及其他法律责任。
| 重大事 | / |
| 特别 | 1. 车辆所有人为新疆机场(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博乐机场,项目成交后,由其协助办理过户手续。 |
| 交易 | 资金缴纳方式 | 钱包支付 |
| 交易价款支付方式 | 一次性支付。 |
| 受让方资格 | 1.意向受让方须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 |
| 标的交割 | 以现状为准。 |
| 与转让相关的其他条件 |
| 联系 | 咨询联系人 | 罗阳 |
| 咨询电话 | 13565987627 |
| 咨询时间 | 工作日10:00-14:00 15:00-19:30 |
| 咨询地址 | 新疆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昆仑东街791号金融大厦12楼新疆产权交易所 |
| 技术支持 |
| 其他 |
以现状为准。
(以公告内容为准)
1.意向受让方须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
2.意向受让方须有良好的财务状况和支付能力。
3.意向受让方应为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企业法人、其他经济组织或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4.意向受让方应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以公告内容为准)
一、本项目不存在优先权。
二、本项目不接受联合受让。本项目单独转让。
三、新疆产权交易所仅就转让方提供的资料负披露义务,不承担瑕疵担保责任。意向受让方通过资格确认并交纳保证金后,即视为已详细阅读并完全认可本资产转让项目涉及资产评估报告所披露内容以及完成对本项目的全部尽职调查;并依据该等内容以其独立判断决定自愿接受产权转让公告之全部内容,且依据其尽职调查结果等内容同意对标的按其现状全部接受,不得以不了解转让标的为由退还转让标的。受让方在成交后对标的提出的异议,转让方及新疆产权交易所不承担任何责任。
四、最终受让方一经确定,即视为项目成交且交易合同成立(按照法律法规需要履行相关批准手续的从其规定),最终受让方应当按新疆产权交易所的提示签署成交确认书。确定最终受让方的方式:1.公告期内若只征集到一家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且采用动态报价的项目中该意向受让方在报价期内通过交易系统进行了有效报价,则由该意向受让方采取协议转让方式成交,成交价根据挂牌底价与有效报价孰高确定; 2.公告期内若征集到两家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采取网络竞价方式由最高报价者作为最终受让方成交,成交价为最高报价金额。
五、最终受让方须在报价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与转让方签订《资产交易合同》,并在合同生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向新疆产权交易所指定账户支付除已交纳保证金之外的全部剩余交易价款及交易费用。
六、移交标的:受让方应自全额支付转让价款及交易费用后10个工作日内与转让方共同办理资产移交手续,转让方有特殊要求或交易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七、受让方无正当理由不签署或未按期签署成交确认书或合同文本、不支付或未按期支付成交价款及交易费用,视作受让方单方违约解除交易合同并放弃受让标的,则转让方有权收回标的物并再次转让,且转让方保留追诉违约受让方补足再次转让成交金额的差值的权利。
八、如涉及资产整体转让的,交易双方在履约过程中对部分标的物产生争议应就该争议部分协商解决,其余部分继续履行。若合同部分内容被撤销、解除或认定无效,不影响合同其他内容的效力。
九、受让方交易费用:受让方应当向新疆产权交易所交纳的交易费用包括交易服务费,具体按新疆产权交易所收费标准收取。
十、若最终受让方未能按交易规则、公告或交易合同约定履行支付价款、交纳交易费用、配合办理资产移交过户、与转让方签订书面合同文本等义务,逾期履行超过10个工作日的转让方有权单方终止本次交易、解除双方合同关系并将标的资产重新挂牌转让。
十一、若标的资产涉及过户情况,标的资产过户产生的所有费税,由交易双方各自承担,转让方协助受让方办理过户。
(以公告内容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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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公告内容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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