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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部矿业集团2026年度环责险采购项目项目公告

项目详情


四川鑫源矿业有限责任公司
2026年度环责险采购项目
(采购编号:CG0037FW20260716)
竞价采购文件
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四川鑫源矿业有限责任公司
(盖公章)
2026 年 7月20日
目 录
第一章 竞价采购公告
第二章 供应商须知
第三章 评审办法
第四章 合同条款及格式
第五章 响应文件格式
第一部分 商务文件格式及内容
第二部分 技术文件格式及内容
第三部分 价格文件格式及内容

第一章 竞价采购公告2026年度环责险竞价采购公告
2026年度环责险已具备采购条件,现公开邀请供应商参加竞价采购活动。
1.采购项目简介
1.1采购项目名称:2026年度环责险项目
1.2采购人:张星
1.3采购项目资金落实情况:企业自筹资金
1.4采购项目概括: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管理办法》及四川省《关于继续推进环境污染责任保险试点工作的通知》(川环函〔2015〕1137 号)要求,公司需购买2026年度环境污染责任保险,提升企业安全环保风险防范能力。
1.5成交供应商数量及成交份额:
R一家
? 家,成交份额:第一名: ;第二名: ;第三名: ;.....
2.采购范围及相关要求(C)
2.1采购范围:第三者人身伤亡、第三者财产损失、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清污费用、土壤 / 地表水 / 地下水生态环境损害修复及鉴定评估费用、污染纠纷法律抗辩费用;扩展承保尾矿库溃坝、排土场渗滤、矿坑酸性水、选矿药剂泄漏、长期累积重金属污染、自然灾害诱发污染、闭坑追溯期滞后污染相关全部赔偿责任。
2.2服务期限:一年
2.3服务地点:呷村
2.4质量要求或服务指标:
(1)投标人须提供完整、清晰、无歧义的保险条款,保险责任范围应符合《环责险实施办法》及国家相关规范性文件要求;
(2)投标人应具有完善的服务网络和专业的服务团队,能够提供7×24小时理赔报案及咨询服务;
(3)投标人应建立快速理赔机制,在接到报案后 [24] 小时内到达现场进行查勘,小额案件在 [5] 个工作日内完成赔付,重大案件赔付时限不超过 [20] 个工作日;
3.供应商资格要求
(1)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的独立法人,具有有效的营业执照,及相关监管机构(如中国银保监会)颁发的证明保险公司具备从事保险业务所需条件和能力的重要文件。
(2)企业信誉要求:投标人未被纳入最高人民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或信用中国失信惩戒对象名单。
(3)本次采购不接受联合体报名、中标后不得分包转包。
4. 采购文件的获取
4.1在西部矿业阳光电商平台(以下简称“阳光电商平台”)(http://ec.westmining.com)下载电子采购文件(不接受其他方式下载,过时不候)。
5.响应文件的递交
5. 5.1响应文件递交的截止时间为2026年7月24日14时00分(北京时间);
递交地点:由供应商在采购截止时间前将电子响应文件(pdf格式)上传到《西部矿业阳光电商平台》。
5.2如电子响应文件未按时上传到西部矿业阳光电商平台,采购人不予受理。
6.发布公告的媒介
西部矿业阳光电商平台(http://ec.westmining.com)。
7.接受异议:
异议受理单位名称:四川鑫源矿业有限责任公司
异议受理人:常民峰
异议受理联系方式:13997335966
8.联系方式:
9.1采购人: 张星
联系人:张星
联系电话:13697215529
地址:四川省甘孜州白玉县阿察镇麻邛乡鑫源公司
邮编:627150
电子邮件:zhanghaiqing@westmining.com
9.相关操作说明
(1)文件下载:供应商可在【投标管理】→【文件下载】自行下载竞价采购文件电子版,采购方不再提供纸质竞价采购文件。
(2)响应文件的制作:将制作好的PDF响应文件上传至西部矿业阳关电商平台。
(3)竞价采购全流程信息发布和联络以注册时填写的信息为准,供应商应对填写的所有信息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并自行承担信息有误导致的一切后果。
第二章 供应商须知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条款号条款名称编列内容1.采购人采购人:张星
联系人:张星
联系电话:13697215529 2项目名称2026年度环责险项目3项目地点 呷村4资金来源企业自筹资金5出资比例100%6资金落实情况已落实7采购范围 采购范围:按照第三者人身伤亡、第三者财产损失、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清污费用、土壤 / 地表水 / 地下水生态环境损害修复及鉴定评估费用、污染纠纷法律抗辩费用;扩展承保尾矿库溃坝、排土场渗滤、矿坑酸性水、选矿药剂泄漏、长期累积重金属污染、自然灾害诱发污染、闭坑追溯期滞后污染相关全部赔偿责任。 8计划服务周期 一年9质量要求或服务指标 乙方应当配备具有按照约定开展咨询服务项目工作经验的工作人员为甲方咨询项目提出具体的建议、意见和方案,能有效解决甲方所需解决的技术问题或其他事项,保证工作质量,并完整提供和传授解决技术问题、技术成果的背景资料、知识和技能。 10供应商资质条件、能力和信誉(1)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的独立法人,有效的营业执照,具有有效的营业执照,及相关监管机构(如中国银保监会)颁发的证明保险公司具备从事保险业务所需条件和能力的重要文件。
(2)企业信誉要求:投标人未被纳入最高人民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或信用中国失信惩戒对象名单。
(3)本次采购不接受联合体报名、中标后不得分包转包。
11踏勘现场?不组织,供应商自行踏勘现场,不集中组织答疑,供应商如有疑问请于竞标截止前提出,通过《西部矿业阳光电商平台》中的网上采购文件澄清菜单提出。□组织12分包?不允许□允许,分包内容要求:分包金额要求:接受分包的第三人资质要求:13偏离?不允许□允许,可偏离的项目和范围见第五章“技术要求”:允许偏离最高项数:偏差调整方法:14构成采购文件的其他材料采购人在《西部矿业阳光电商平台》发布的答疑澄清文件及补遗;15采购截止时间2026年7月24日14时00分(北京时间)16供应商确认收到采购文件澄清的时间潜在供应商自确认参加起至采购截止时间前应随时登录《西部矿业阳光电商平台》及时查看该项目的采购人(代理机构)发出的通知、变更、答疑等内容。无论在《西部矿业阳光电商平台》下载与否都视为供应商全部知晓有关采购过程和所有事宜。
17供应商确认收到采购文件修改的时间潜在供应商自确认参加竞标起至采购截止时间前应随时登录《西部矿业阳光电商平台》及时查看该项目的采购人发出的通知、变更、答疑等内容。无论在《西部矿业阳光电商平台》下载与否都视为供应商全部知晓有关采购过程和所有事宜。
18构成响应文件的其他材料无19最高限价?不设最高限价□设,本项目最高限价 :20响应文件有效期 90日历天(从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日起计算)21成交供应商数量 一家22是否允许递交备选竞标方案?不允许□允许,备选竞标方案的编制要求见供应商须知3.6,评审和比较方法见第三章“评标办法”。
23响应文件的编制及递交1、响应文件应按第六章“响应文件格式”要求编制响应文件,用于网上递交。
2、响应文件应按第六章格式文件要求加盖申请人的单位公章和(或)法定代表人的个人印章或签名(或授权委托人手写签名),上传已签字盖章的pdf响应文件至要求位置。特别说明:各供应商务必提前完善好西部矿业阳光电商平台中的竞标信息和相关竞标材料,全流程信息发布和联络以竞标注册时填写的信息为准,供应商应对填写的所有信息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并自行承担信息有误导致的一切后果。造成竞标无效被否决的后果由供应商自行承担。
24是否公开开启响应文件?否¨是25谈判程序第一步:谈判截止时间前,监标人、评标专家通过IE浏览器登录阳光电商平台;第二步:对响应文件的实质性内容响应情况进行符合性审查;第三步:对通过符合性审查的供应商发起后续报价;第四步:汇总结果,推荐成交候选人。
26谈判轮次及谈判的顺序谈判轮次:¨本项目共进行 轮谈判,其中递交的响应文件中的报价为首轮报价¨评审小组在首轮谈判前告知被邀请参加谈判的供应商谈判轮次?本项目不事先确定谈判轮次,评审小组根据谈判情况确定,并在最后一轮谈判前告知供应商谈判顺序: 根据现场情况依次谈判 27是否允许未准时参加某一轮次谈判的供应商参加后续竞价采购活动¨允许?不允许28是否公开开启最终报价?否¨是29评审委员会的组建
(1)评审委员会构成:依法必须进行采购的项目,其评审委员会由采购人的代表和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成员人数为三人及以上单数,其中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
(2)评标专家确定方式:从阳光电商平台专家库随机抽取。
30是否授权评审委员会确定成交人□是?否,经评审委员会评审,根据最终报价由低到高的顺序,推荐成交候选人数量不超过3名。
10 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31成交候选人公示媒介及期限公示媒介:同公告公示媒介; 期限:3个日历日。
32其他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官方网址(http://www.court.gov.cn/)“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公布与查询”(http://zxgk.court.gov.cn/)栏目查询结果或“严重失信主体名单”(https://www.creditchina.gov.cn/xinyongfuwu/Shixinheimingdan/)查询失信被执行人记录:经查询后,列入失信被执行人、严重失信主体名单取消竞标资格。供应商应提供查询截图。隐瞒实情骗取成交的成交无效。
1.总则
1.1采购方式
本项目采用《非招标方式采购代理服务规范》(标准编号: T/CTBAO01-2019,中国招标投标协会发布)规定的竞价采购方式。
竞价采购是指采购人对响应采购的供应商按照采购文件规定的规则和时限及报价轮次提交的竞争性报价进行排序,并确定成交供应商的采购方式。
1.2采购项目概况和供应商资格要求
采购项目概况和供应商资格要求见第一章“竞价采购公告”。
1.3费用承担
供应商准备和参加竞价采购话动所发生的各种费用由供应商自行承担。
1.4保密
参与竞价采购活动的各方应对采购文件和响应文件中的商业和技术等秘密保密,否则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1.5语言文字
采购文件和响应文件使用的语言文字为中文。专用术语使用外文的,应附有中文注释。
1.6计量单位
所有计量均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
1.7踏勘现场
1.7.1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组织踏勘现场的,采购人按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地点组织供应商踏勘现场。部分供应商未按时参加踏勘现场的,不影响踏勘现场的正常进行。
1.7.2供应商可自愿参加踏勘现场活动。除采购人的原因外,采购人对供应商参加踏勘现场中所发生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不承担责任。
1.7.3采购人在踏勘现场中介绍的工程场地和相关的周边环境情况,仅作为供应商编制响应文件的参考,采购人不对供应商据此作出的判断和决策负责。
1.8响应和偏差
1.8.1采购需求和合同草案中的关键条款均以“*”符号标记。响应文件应当对采购需求和合同草案中的关键条款作出满足性或更有于采购人的响应,否则,供应商的响应文件将被视为无效。
1.8.2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了对非关键条款可以偏差的范围和可以偏差的项数的,如响应文件存在的偏差超出上述范围或项数,将视为无效。
2.采购文件
2.1采购文件的组成
本采购文件包括:
(1)竞价采购公告;
(2)供应商须知;
(3)评审办法;
(4)合同条款及格式;
(5)响应文件格式;
(6)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其他资料。
采购人依照本章规定,对采购文件所做的澄清、修改,构成采购文件的组成部分。
2.2采购文件的澄清和修改
2.2.1供应商应仔细阅读和检查采购文件的全部内容。如发现缺页或附件不全,及时向采购人提出,以便补齐。如有疑问,应在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前,以书面形式要采购人对采购文件予以澄清。
2.2.2采购人可根据供应商的要求或主动对采购文件进行澄清或修改的内容以补充文件的形式发给所有购买采购文件的供应商。采购人可视具体情况在补充文件中通知供应商推迟递交响应文件的截止时间。
2.2.3供应商在收到补充文件后,应按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通知采购人,确认已收到该补充文件。
2.2.4除非采购人认为确有必要答复,否则,采购人有权拒绝回复供应商在本章第2.2.1项规定的时间后提出的任何澄清要求。
3.响应文件
3.1响应文件的组成
价格文件格式及内容
供应商在谈判和评审过程中作出的符合采购文件要求的澄清、说明和补正,构成响应文件的组成部分。
3.1.2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亲自签署响应文件、亲自参加谈判的,响应文件不包括第3.1.1(2)目所指的授权委托书。第一章“竞价采购公告”规定不接受联合体的,或供应商没有组成联合体的,响应文件不包括第3.1.1(3)目所指的联合体协议书。
3.2报价
3.2.1供成商应按采购文件供的格式(见第六章“响应文件格式”)在响应函和报价表进行报价。响应函中报价应为包含国家规定的增值税在内的含税价格,同时应列明不含税金额和增值税税额。采购人将根据项目情况,在第三章“评审办法”评审办法前附表第3.1.2项中选择按照含税价格或不含税价格对供应商进行价格评审。无论以何种价格进行评审,采购人最终将按照含税价格与成交供应商签约。
3.2.2供应商应充分了解采购项目的总体情况以及影响报价的其他要素。
3.2.3采购人设有最高限价的,供应商的报价不得超过最高限价。
3.2.4报价的其他要求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3.3响应文件有效期
3.3.1除供应商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外,响应文件有效期应为90日,从采购文件规定的递交响应文件的截止时间开始计算。
3.3.2出现特殊情况需要延长响应文件有效期的,采购人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供应商延长响应文件有效期。供应商应予以书面答复。同意延长的,应相应延长其响应保证金的有效期,但不得修改其响应文件;供应商拒绝延长的,其响应文件失效,但供应商有权收回其响应保证金。
3.4资格审查资料
供应商应按供应商须知前附表的规定提供“竞价采购公告”对供商的各项资格要求。
3.5响应方案
3.6.1响应文件应当对采购文件中的实质性内容作出响应。采购需求中明确为关键条款(标记“*”的条目,供应商除了进行响应外,还应按照供应商须知前附表的规定提供有关证据或证明材料。
3.6.2除供应商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外,供应商不得递交备选竞标方案。允许供应商递交备选竞标方案的,只有成交人所递交的备选竞标方案方可予以考虑。评审委员会认为成交人的各选竞标方案优于其按照采购文件要求编制的竞标方案的,采购人可以接受该备选竞标方案。
3.6.3响应文件对采购文件的全部偏差,均应在响应文件的商务和技术偏差表中列明。响应文件偏差表中未列明的内容,评审小组可以视为供应商响应采购文件的要求。但如在读判采购活动中发现响应文件的其他部分与商务和技术偏差表的描述不一致或供应商的响应缺乏支持性文件,评审小组有权要求供应商对相关问题进行澄清,并根据澄清结果对供应商的响应文件进行评审。
3.7响应文件的编制
3.7.1响应文件编制: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
3.7.2响应文件应当对采购文件有关服务周期、响应文件有效期、委托人要求、采购范围等实质性内容作出响应。
3.7.3响应文件应按响应文件格式要求加盖申请人的单位盖章和(或)法定代表人的个人盖章或签字。
4.响应文件的递交
4.1 响应文件的加密
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相关规定。
4.2响应文件的递交
4.2.1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的竞标截止时间前完成响应文件的上传。
4.2.2供应商通过下载采购文件的西部矿业阳光电商平台递交电子响应文件。
4.2.3逾期未上传的电子响应文件,西部矿业阳光电商平台将予以拒收。
4.3 响应文件的修改与撤回
4.3.1 在本章规定的竞标截止时间前,供应商可以修改或撤回已递交的响应文件。
5.开启响应文件
5.1开启响应文件的时间和地点
采购人在本章第4.2.1项规定的递交响应文件的截止时间和响应文件递交的地点公开开启。
5.2开启程序
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5.3递交响应文件的供应商不足的情形
递交响应文件的供应商数量不足三家(成交供应商为一家时)或低于供应商须知前表规定的数量(成交供应商为多家时)时,采购人可视情况继续或终止竞价采购。
6.评审
6.1评审小组
6.1.1评审由采购人组建的评审小组负责。
6.1.2评审小组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
(1)供应商主要负责人或供应商主要负责人的近亲属;
(2)与供应商有经济利益关系或其他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公评审的。
6.1.3评审小组组建后,评审小组成员共同推选或由采购人指定评审小组组长,评审小组组长负责组织谈判及评审工作。
6.1.4在评审过程中,评审小组成员对需要同认定的事项存在争议的,将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作出结论。持不同意见的评审小组成员应当在评审报告上签署不同意见及理由,否则视为同意评审报告。
6.2评审
6.2.1评审小组按照第三章“评审办法”规定的评审标准和程序对响应文件进行评审和比较。
6.2.2评审完成后,评审小组应当向采购人提交书面评审报告和候选成交供应商名单。评审小组推荐候选成交供应商的数量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7.合同授予
7.1候选成交供应商履约能力核查
采购人可对候选成交供应商的相关证明材料原件进行核验或组织现场考察,以确认候选成交供应商的生产经营、财务等实际状况与响应文件是否一致及是否存在其他可能影响供应商履约能力的情况,核查结果将作为采购人选择确定预成交供应商的依据之一。采购人发现供应在的报价为异常低价,有可能影响合同履行的,可要求候选成交供应商作澄清或说明,并提供必要的证明材料。必要时,采购人可聘请专家对价格进行核查。履约能力和价格核查的结果将作为采购人选择确定到预成交供应商的根据之一。
7.2确定预成交供应商
采购人将根据评审报告及核查结果(如有),对候选成交供应商综合评估后从中选择确定预成交供应商。
7.3预成交结果公示
预成交供应商选定后,采购人将按照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公示媒介和公示期限进行公示,公示信息包括如下内容:
(1)所有候选成交供应商名称、响应价格;
(2)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其他内容。
7.4发出成交通知书
公示期结束后,在本章第3.3款规定的响应文件有效期内,采购人以书面形式向预成交供应商发出成交通知书。
7.5发布成交公告
在发出成交通知书的同时,采购人发布成交公告。
7.6签订合同
7.6.1采购人和成交供应商应当在成交通知书规定的期限内,根据采购文件和成交供应商的响应文件订立书面合同。成交供应商无正当理由拒绝签订合同,在签订合同时向采购人提出附加条件,或者不按照采购文件要求提交履约证金的,采购人取消其成交资格,其响应保证金不予退还;给采购人造成的损失超过响应保证金数额的,成交供应商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后赔偿。
7.6.2发出成交通知书后,采购人无正当理由拒绝签订合同。
7.7特殊情形处理
因供应商对预成交结果提出异议、成交供立商无正当理由拒绝签订合同。
8.异议
8.l提出异议
供应商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可以对预成交结果提出异议。异议应在预成交结果公示期间通过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异议渠道提出,并提交异议函和必要的证明材料。异议函包括但不限于下列内容:
(1)异议人名称、地址、邮政编码、联系人及联系电话;
(2)具体、明确的异议事项、事实依据及与异议事项相关的请求。
异议函应由异议人的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公章。
8.2异议处理
采购人将针对异议事项进行核查,经过核查,发现异议人对相关问题理解有误的,应做出解释;发现采购活动中确实存在错误或不当于为的,应及时予以改正或补救。
异议人与采购人对异议事项无法达成一致,异议人可向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的行业组织或专业咨询机构申请调解或进行反映。
采购人认为异议不成立或不影响采购结果的,可以继续进行采购活动。
9.纪律要求
9.1对采购人的纪律要求
采购人不得泄露竞价采购活动中应当保密的情况和资料,不得与供应商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其他人合法权益。
9.2对供应高的纪律要求
供应商不得相互串通或者与采购人串通,不得向采购人或者评审小组成员行贿谋取成交,不得以他人名义参加竞价采购活动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成交;供应商不得以任何方式干扰、影响评审工作。
9.3对评审小组成员的纪律要求
评审小组不得接受他人的财务或其他好处,不得向他人采购人透漏对响应文件的评审和比较、候选成交供应商的推荐情况以及评审有关的其他情况。在谈判活动中,评审小组成员应当客观、公正地履行职责,遵守职业道德,不得擅离职守,影响评审工作正常运行,不得使用第三章“评审办法”没有规定的评审因素和标准进行评审。
9.4对与竞价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的纪律要求
与询比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不得受他人的物或者其他好处,不得向他人透露对响应文件的评申和比较,候选成交供应商的推荐情况以及询比有关的其他情况。在询比活动中,与询比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不得擅离取守,影响流判工作正常进行。
10.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
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附件一:开启记录表
开启记录表
开启时间: 年 月 日 时 分

序号
供应商
响应报价
工期/交货期/服务期
质量标准
响应保证金缴纳
备注



































记录人:
年 月 日
附件二:问题澄清通知
问题澄清通知
(编号: )
(供应商名称):
评审小组对你方的响应文件进行了仔细的审查,现需你方对下列问题以书面形式予以澄清、说明和补正:
1.
2.
......
请将上述问题的澄清、说明和补正 年 月 日时递交至(详细地址)或发电子邮箱至 (电子邮箱地址)。采用电子邮件方式的应在 年 月 日时前将原件递交至
(详细地址)。
评审小组组长: (签字)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 (盖公章)
年 月 日

附件三:问题的澄清
问题的澄清
(编号: )
评审小组:
问题澄清通知(编号: )已收悉,现澄清、说明和补正如下:
1.
2.
......
上述问题澄清、说明和补正,构成我方响应文件的组成部分。
供应商: (盖公章)

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 (签字)
年 月 日

附件四:成交通知书
成交通知书
(成交供应商名称):
你方所递交的 (项目名称)的响应文件已被我方接受,被确定为成交供应商。
成交价: 。
成交份额: (如有)。
请你方在本通知书后的 日内到 (指定地点)与我方签订采购合同,并按采购文件第二章“供应商须知” 第7.6款规定向我方提交履约保证金。
特此通知。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 (盖公章)
年 月 日


附件五:确认通知
确认通知
(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名称):
你方于 年 月 日发出的 (项目名称)采购文件的澄清修改的通知,我方于 年 月 日收
特此确认。
供应商: (盖公章)
年 月 日
第三章 评审办法评审办法前附表

一、评审办法
(一)初步评审
进行符合性审查,判定竞标是否为无效和存在实质性偏离。(以下内容仅供参考,需根据项目性质进行调整)

序号
评价项目
1
供应商法人代表授权具有有效性
2
响应文件有效期符合采购文件要求
3
投标人信誉查询满足采购文件要求
4
具有有效的营业执照,及相关监管机构(如中国银保监会)颁发的证明保险公司具备从事保险业务所需条件和能力的重要文件。
5
响应文件签字盖章符合采购文件要求
6
保险的方案及报价的合理性
经谈判补充资料后,若有一项不满足以上条件,则按否决竞标处理。
(二)报价规则:
评审小组对满足采购文件实质性要求的响应文件,按照本章规定的报价规则确定供应商最终报价,根据报价情况由低到高的顺序推荐候选成交供应商。
特殊情形处理:
如评审小组认为供应商的价格明显不合理或供应商竞争不充分或供应商均未通过初步评审或其他不宜继续采购情形的,评审小组应当终止评审。
第四章 合同条款及格式
四川鑫源矿业有限责任公司

合同编号:
合同 书
合同名称:四川鑫源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与《2026年度环境污染责任险合同》
甲 方:四川鑫源矿业有限责任公司
乙 方:
签订日期: 2026年 月 日
签订地点: 鑫源办公楼
四川鑫源矿业有限责任公司
2026年度环境污染责任险
甲方(投保人):四川鑫源矿业有限责任公司
乙方(保险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兹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一致,就甲方环境污染责任险事宜达成如下共识,本合同作为保单的有效补充部分以资共同遵守:
一、协议组成
1. 保险协议书(含附件);2. 保险方案;3. 保险条款。上述文件构成本协议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若各文件内容存在不一致、冲突或歧义,应按上述顺序解释,以排序在前的文件为准。当保险方案、保险条款中的内容与保险协议书不一致时,以保险协议书为准。
二、保险险种
环境污染责任保险
三、费用及支付方式:
(一)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签约合同总含税价为0.00元(人民币),大写:贰万贰仟元整 。
(二)本合同保险条款和保险范围不因最终合同金额增减而发
生变更,按照原合同条款执行。
四、保险期限
2026年 月 日0时起至2027年 月 日24时止。
五、甲已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向乙方提供被保险人单位的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税务登记证等信息。
2、负责向乙方提供被保险人单位的投保信息并在投保单上确认盖章。
3、在保单有效期内,发生在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保险事故,有权向乙方提出保险索赔。
1、在发生险情时,尽可能地保护好现场并进行必要的施救和拍照取证,通知乙方;
2、在乙方提供服务过程中给予必要的协助,并提供属于甲方持有且为理赔所合理必要的索赔资料等。乙方不得以甲方未提供非属甲方持有或非必要资料为由,拒绝或拖延履行其合同义务。
(二)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乙方负责按照《保险法》《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全生产责任保险条款》费率规定以及保险监督部门相关规定,做好理赔服务,并为客户建立档案。
2、做好甲方安全生产责任险的保险服务。
3、乙方(受托方)必须提供合法、真实、有效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如因乙方发票问题导致甲方无法抵扣或受到税务处罚,一切经济损失和法律责任由乙方承担。
4、事故发生后,乙方须在接到报案后2小时内响应,与甲方协商到达现场查勘时间;
5、理赔资料齐全后,赔付金额在 10万元以内的,须在 7个工作日内完成赔付;赔付金额在 10万元以上的,须在 10个工作日内完成赔付;
六、保密条款
自本协议生效之日起,甲乙双方不得将本协议涉及的所有有形、无形的信息及资料(包括但不限于各方的往来书面文字文件、电子邮件及信息、软盘资料等)泄露给其他人员,未经对方许可,双方均不得擅自翻印、散发对方的任何文件和资料,不得以任何方式泄露知悉的对方的经营情况。
七、违约责任
1、由于本合同一方当事人的过错,造成本合同不能履行或者不能完全履行的,由有过错一方依法承担违约责任。
2、如属本合同的双方当事人的过错,造成本合同不能履行或者不能完全履行的,则根据双方当事人过错的实际情况,由双方当事人分别承担各自应负的违约责任。
3、若发生违约情况,违约方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后,除非守约方同意终止本合同的,本合同仍需继续履行。
八、争议解决
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甲乙双方应本着友好协商的原则,尽可能协商解决,双方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可依法向甲方所在地的人民法院起诉。
九、其他
1、如甲方增加参保人员,保险公司按实际已起保保险期限对应的短期费率比例乘以年费率计收保险费。甲方一次性支付保费,并将保费转入到乙方指定的保费收入账户。乙方出具安全生产责任保险批单、团体意外险批单,并开具6%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2、未尽事宜,由双方另行协商达成补充协议,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3、本协议一式陆份,甲方持肆份,乙方持贰份,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同时具有法律效力。
(以下无正文,仅供签章)
(此页无正文,仅供签章)

甲方:四川鑫源矿业有限责任公司
乙方:
法定代表人(签章):
法定代表人(签章):
经办人:
经办人:
地址:白玉县麻邛乡呷村鑫源公司办公楼
地址:
邮政编码:627150
邮政编码:
电话:0836-6123888
电话:

传真:/

传真:/
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甘孜州分行
开户银行:
银行账号:571001040002039
银行账号:
纳税识别号:91513300709152167E
纳税识别号:
签订日期:2026年 月 日
签订日期:2026年 月 日

第二部分 保险方案
一、承保方案:
保险金额:100万元
保险费:22000元
二、保险责任
法律费用累计责任限额:20万元
每次事故每人人身伤亡责任限额:5万元
每人财产损失责任限额:20万元
每人医疗费用责任限额:0.5万元
每次事故第三者责任限额:50万元
每次事故清污费用责任限额:10万元
三、特别约定
1、本保单累计责任限额( 100 )万元,每次事故责任限额( 50 )万元,每次事故财产损失责任限额( 60 )万元,每人人身伤亡责任限额( 5 )万元,每人医疗费用责任限额( 0.5 )万元,每人财产损失责任限额( 20 )万元。
2、本保单清污费用累计责任限额( 30 )万元,每次事故清污费用责任限额( 10 )万元,每次事故清污费用免赔率( 10 )%,每次事故清污费用免赔额( 10000 )元,两者以高者为准。
3、每次事故医疗费用绝对免赔为( 100 )元或核定损失金额的( 10 )%,两者以高者为准;每次事故财产损失免赔为( 1000 )元或核定损失金额的( 10 )%,两者以高者为准。
4、本保单的承保区域为被保险人地址及排污专线管道外围1公里范围内的区域,被保险人具体地址为四川省( 甘孜 )市(州)( 白玉 )县(区)( 麻邛乡呷村 )路( )号。
5、医疗费按照当地(地市级以上)劳动、社保行政部门公布的城镇职工医疗保险的范围及标准赔付。
6、本保单不承担任何性质的精神损害赔偿责任。
7、伤残评定标准适用《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标准》。
8、发生保险事故时,被保险人应在48小时内拨打95518报案,如超出48小时报案,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保险人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赔偿责任。
9、经双方协商一致,在保险期间或本保险合同载明的追溯期内,出险时,如果引发保险事故的排放污染物对应的排放污染物许可证是无效的或不能提供,保险人不承担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任何经济赔偿责任。
10、被保险人索赔时必须提供第三者受害方的书面赔偿请求。“第三者”是指除保险人和被保险人及其代表、雇员以外的第三方。
11、被保险人从事业务活动过程中因业务的需要所进行的经常性排污行为所导致的渐进性污染属于本保单除外责任。
12、水体、大气、土壤等自然资源的损失以及其他生态损害属于本保单除外责任。



第三部分
保险条款
环境污染责任保险条款
总 则
第一条 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保险凭证以及批单组成。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 凡依法设立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均可作为本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
保险责任
第三条 第三者责任
在保险期间或保险单载明的追溯期内,被保险人在保险单载明的生产经营场所内依法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时,由于突发意外事故导致污染物释放、散布、泄漏、溢出或逸出,经发生地县级以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机构依法认定为环境污染事故,造成保险单载明的承保区域内的第三者遭受人身伤亡或直接财产损失,由第三者在保险期间内首次向被保险人提出损害赔偿请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法律)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约定负责赔偿。
第四条 清污费用
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环境污染事故后,经保险人书面同意,根据环境保护法律规定要求对第三者所属场所内的污染物进行处置所支出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以下简称“清污费用”),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约定也负责赔偿。
第五条 紧急应对费用
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环境污染事故,并对公众健康、财产或公共环境形成实质的、紧迫的威胁时,被保险人为控制污染物进一步扩散采取的紧急行动,在36小时之内所支出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以下简称“紧急应对费用”),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约定也负责赔偿。
第六条 法律费用
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因保险事故而被提起仲裁或者诉讼的,对应由被保险人支付的仲裁或诉讼费用,以及事先经保险人书面同意支付的其他必要的、合理的费用(以下简称“法律费用”),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约定也负责赔偿。
责任免除
第七条 环境污染事故发生时被保险人具有下列情形的,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被保险人的生产经营场所未按要求通过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或通过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或未经消防安全管理部门验收合格;
(二)被保险人未按要求取得《排污许可证》、《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等相关证件。
第八条 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其工作人员的故意行为或重大过失行为;
(二)战争、敌对行动、军事行为、武装冲突、罢工、骚乱、暴动、恐怖活动;
(三)核辐射、核爆炸、核污染及其他放射性污染,光电、噪音、电磁辐射、微生物质污染;
(四)行政行为或司法行为;
(五)自然灾害;
(六)酸雨;
(七)硅、石棉、转基因物质及其制品;
(八)渐进性污染;
(九)被保险人的排污行为;
(十)在生产经营场所以外使用、操作、维护或装卸交通工具;
(十一)地下储罐;
(十二)井喷。
第九条 下列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也不负责赔偿:
(一)被保险人或其工作人员的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
(二)被保险人生产经营场所内的清污费用;
(三)自然资源损失或生态损害,但针对自然资源的清污费用不在此限;
(四)船舶上的油或其他有害物质的排放或泄漏,或由于存在这种威胁而导致的任何损失、费用、责任;
(五)投保人、被保险人在投保前已经知道或可以合理预见的损害赔偿请求;
(六)追溯期开始前发生的环境污染事故;
(七)被保险人应该承担的合同责任,但无合同存在时仍然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法律责任不在此限;
(八)任何间接损失;
(九)精神损害赔偿,但由法院判决支持的不在此限;
(十)罚款、罚金及惩罚性赔偿;
(十一)免赔额或依据免赔率计算的免赔额。
责任限额与免赔额(率)
第十条 除另有约定外,责任限额包括每次事故责任限额、每次事故人身伤亡责任限额、每人人身伤亡责任限额、每次事故财产损失责任限额、每次事故清污费用责任限额、每次事故紧急应对费用责任限额、每次事故法律费用责任限额、累计责任限额。
各项责任限额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单中载明。
第十一条 每次事故财产损失免赔额(率)和每次事故清污费用免赔额(率)等免赔额(率)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在签订保险合同时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单中载明。
保险期间和追溯期
第十二条 除另有约定外,保险期间为一年,以保险单载明的起讫时间为准。
追溯期由保险合同双方约定,并在保险单中载明。
保险人义务
第十三条 本保险合同成立后,保险人应当及时向投保人签发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
第十四条 保险人依本保险条款第十八条取得的合同解除权,自保险人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三十日不行使而消灭。
保险人在保险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五条 保险事故发生后,投保人、被保险人提供的有关索赔的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保险人应当及时一次性通知投保人、被保险人补充提供。
第十六条 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的赔偿请求后,应当及时就是否属于保险责任作出核定,并将核定结果通知被保险人。情形复杂的,保险人在收到被保险人的赔偿请求后三十日内未能核定保险责任的,保险人与被保险人根据实际情形商议合理期间,保险人在商定的期间内作出核定结果并通知被保险人。对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被保险人达成有关赔偿金额的协议后十日内,履行赔偿义务。
保险人依照前款的规定作出核定后,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应当自作出核定之日起三日内向被保险人发出拒绝赔偿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第十七条 保险人自收到赔偿保险金的请求和有关证明、资料之日起六十日内,对其赔偿保险金的数额不能确定的,应当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支付;保险人最终确定赔偿的数额后,应当支付相应的差额。
投保人、被保险人义务
第十八条 投保人应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如实回答保险人就生产因素、环保设施、厂址环境敏感性、环境风险管理和事故管理机制、既往事故记录、现有保险保障等有关情况提出的询问,并如实填写投保单。
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
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保险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人对于保险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
第十九条 如未约定分期交付保险费的,投保人应当在保险合同成立时交清保险费。
第二十条 被保险人应严格遵守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等有关主管部门制定的法律法规、规章等规范性文件,建立环境保护责任制度,加强安全管理,采取合理的预防措施,尽力避免或减少环境污染事故的发生。
保险人可以对被保险人遵守前款约定的情况进行检查,向投保人、被保险人提出消除不安全因素和隐患的书面建议,投保人、被保险人应该认真付诸实施。
投保人、被保险人未按照约定履行上述安全义务的,保险人有权要求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
第二十一条 在保险期间内,如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的,被保险人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及时通知保险人,保险人可以按照合同约定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
被保险人未履行前款约定的通知义务的,因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而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
第二十二条 发生可能引起本保险项下索赔的损害事故,被保险人应该:
(一)尽力采取必要、合理的措施,防止或减少损失,否则,对因此扩大的损失,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二)及时通知保险人,并书面说明事故发生的原因、经过和损失情况;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保险人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赔偿责任,但保险人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的除外;
(三)保护事故现场,允许并且协助保险人进行事故调查;对于拒绝或者妨碍保险人进行事故调查导致无法确定事故原因或核实损失情况的,保险人对无法确定或核实的部分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三条 被保险人收到第三者的损害赔偿请求时,应在三十日内通知保险人。未经保险人书面同意,被保险人对第三者作出的任何承诺、拒绝、出价、约定、付款或赔偿,保险人不受其约束。对于被保险人自行承诺或支付的赔偿金额,保险人有权重新核定,不属于本保险责任范围或超出应赔偿限额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在处理索赔过程中,保险人有权自行处理由其承担最终赔偿责任的任何索赔案件,被保险人有义务向保险人提供其所能提供的资料和协助。
第二十四条 被保险人获悉可能发生诉讼、仲裁时,应立即以书面形式通知保险人;接到法院传票或其他法律文书后,应将其副本及时送交保险人。保险人有权以被保险人的名义处理有关诉讼或仲裁事宜,被保险人应提供有关文件,并给予必要的协助。
对因未及时提供上述通知或必要协助引起或扩大的损失,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五条 被保险人请求赔偿时,应向保险人提交下列索赔文件:
(一)保险单正本;
(二)第三者提出损害赔偿请求的书面证明;
(三)索赔申请书;
(四)所在地县级以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机构出具的事故调查结论或其他事故证明材料;
(五)造成第三者人身伤害的,二级(含)以上医疗机构或保险人认可的其他医疗机构出具的诊疗费用清单;造成死亡或残疾的,由上述医疗机构或司法机关出具的残疾鉴定诊断书或死亡证明;
(六)财产损失、清污费用或紧急应对费用的清单、票据或其他证明资料;
(七)被保险人与第三者所签订的赔偿协议书或和解书,经判决或仲裁的,应提供判决文书或仲裁裁决文书;
(八)投保人、被保险人所能提供的其他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证明和资料。
被保险人未履行前款约定的索赔材料提供义务,导致保险人无法核实损失情况的,保险人对无法核实部分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六条 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应由有关责任方负责赔偿的,被保险人应行使或保留向该责任方请求赔偿的权利。
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人未履行赔偿义务之前,被保险人放弃对有关责任方请求赔偿的权利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保险人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后,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有关责任方请求赔偿的权利,被保险人未经保险人同意放弃对有关责任方请求赔偿的权利的,该行为无效。
在保险人向有关责任方行使代位请求赔偿权利时,被保险人应当向保险人提供必要的文件和其所知道的有关情况。
由于被保险人的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使保险人不能行使代位请求赔偿的权利的,保险人可以扣减或者要求返还相应的赔偿金额。
赔偿处理
第二十七条 保险人的赔偿以下列方式之一确定的被保险人的赔偿责任为基础:
(一)被保险人和向其提出损害赔偿请求的第三者协商并经保险人书面确认;
(二)仲裁机构裁决;
(三)人民法院判决;
(四)保险人认可的其他方式。
第二十八条 发生本保险条款第三条、第四条项下的经济赔偿责任和清污费用,保险人按以下方式计算赔偿:
(一)对于第三者财产损失、清污费用,保险人将扣除免赔额或依据免赔率计算的免赔额后,依据本条第
(二)项计算赔偿;
(二)对于每次事故造成的第三者人身伤亡、财产损失以及清污费用,保险人在每次事故责任限额内计算赔偿;其中,对于第三者人身伤亡的赔偿金额,不超过每次事故人身伤亡责任限额;对于每名第三者人身伤亡的赔偿金额,不超过每人人身伤亡责任限额;对于第三者财产损失的赔偿金额,不超过每次事故财产损失责任限额;对于清污费用的赔偿金额,不超过每次事故清污费用责任限额。
第二十九条 发生本保险条款第五条、第六条项下的紧急应对费用和法律费用,保险人在依据第二十八条计算的赔偿金额以外,按照以下方式计算赔偿:
(一)对于每次事故紧急应对费用的赔偿金额,不超过每次事故紧急应对费用责任限额;
(二)对于每次事故法律费用的赔偿金额,不超过每次事故法律费用责任限额。
第三十条 针对保险期间或追溯期内发生的一次或多次保险事故,保险人的赔偿金额不超过累计责任限额。
第三十一条 发生保险事故时,如果被保险人的损失能够从其他相同保障的保险项下也获得赔偿,本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责任限额与所有有关保险合同的责任限额总和的比例承担赔偿责任。其他保险人应承担的赔偿金额,本保险人不负责垫付。
被保险人在请求赔偿时应当如实向保险人说明与本保险合同保险责任有关的其他保险合同的情况。对未如实说明导致保险人多支付保险金的,保险人有权向被保险人追回多支付的部分。
争议处理
第三十二条 合同争议解决方式由当事人在保险合同中约定的下列两种方式中选择一种:
(一)因履行本保险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保险单载明的仲裁委员会仲裁;
(二)因履行本保险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三十三条 与本保险合同有关的以及履行本保险合同产生的一切争议处理,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法律)。
其他事项
第三十四条 保险责任开始前,投保人要求解除保险合同的,应当向保险人支付相当于保险费5%的退保手续费,保险人应当退还剩余部分保险费;保险人要求解除保险合同的,不得向投保人收取手续费并应退还已收取的保险费。
保险责任开始后,投保人要求解除保险合同的,自通知保险人之日起,保险合同解除,保险人按照保险责任开始之日起至合同解除之日止期间与保险期间的日比例计收保险费,并退还剩余部分保险费;保险人也可提前十五日向投保人发出解约通知书解除保险合同,并按保险责任开始之日起至合同解除之日止期间与保险期间的日比例计收保险费,并退还剩余部分保险费。
第三十五条 本保险合同约定与《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等法律规定相悖之处,以法律规定为准。本保险合同未尽事宜,以法律规定为准。
释义
第三十六条 本保险合同涉及下列术语时,适用下列释义:
(一)突发意外事故:指突发的、非本意的、不可预见的事故。
(二)每次事故:指性质相同、紧密相关或连续发生的一系列环境污染事件。
(三)污染物:指被列入国家现行的《危险货物品名表》、《危险化学品名录》、《国家危险废物名录》和《剧毒化学品目录》中的剧毒、强腐蚀性、强刺激性、致癌、致畸的物质,以及国家有关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及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中所列的污染物。
(四)承保区域:指生产经营场所及其外围约定区域,该区域限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包含港、澳、台地区),具体范围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单中载明。
(五)清污费用:指为排除环境污染损害而发生的调查、检验、检测、清除、处置、中和等费用。
(六)自然资源损失:指由政府管理、托管、从属或以其他方式控制的鱼类、野生生物、生物群、土地、空气、水、地下水、饮用水源及其他类似资源的损伤或其遭受的损坏、损毁或损失。
(七)生态损害:指以人类生存和发展所必须依赖的生态环境为侵犯对象,并造成其物理、化学、生物性能的任何重大退化的危害后果。
(八)微生物质:指个体难以用肉眼观察的一切微小生物,包括细菌、病毒、真菌以及一些小型原生动物等在内的一大类生物群体。
(九)酸雨:指pH值小于5.6的雨雪或其他方式形成的大气降水(雾、霜),可分为“湿沉降”与“干沉降”两大类,前者是指所有气状污染物或粒状污染物,随着雨、雪、雾、雹等降水形态落到地面,后者是指在不下雨的日子,从空中降下来的落尘所带的酸性物质。
(十)自然灾害:包括地震及其次生灾害、雷电、暴雨、洪水、暴风、龙卷风、风暴潮、冰雹、台风、飓风、海啸、沙尘暴、暴雪、冰凌、突发性滑坡、崩塌、泥石流、地面突然下陷下沉及其他人力不可抗拒的破坏力强大的自然现象。
(十一)渐进性污染:指因污染物排放或泄漏,经过缓慢的过程逐渐积累扩张形成的环境污染损害。
(十二)地下储罐:指一个或一组储罐,包括其连接管道的总体积中至少10%位于地表以下,包括地下和地上的罐体部分、连接管道、附属设施以及存储于罐体内的物质。
(十三)追溯期:指自本保险合同保险期间开始向前追溯约定的时间期间,投保人连续向同一保险人投保,追溯期可以连续计算。
附件:相关保险条款
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
安全生产责任保险(2022版)条款
(注册号:C00002630912022053011533)
总则
第一条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保险凭证以及批单组成。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依法成立,并取得相关领域生产/经营许可证,依法从事生产、经营的企事业单位及其他组织,均可作为本保险合同的投保人及被保险人。
保险责任
第三条从业人员保障
在保险期限内,被保险人在保险单载明的地点范围内依法从事生产、经营、储存等活动过程中,发生生产安全事故造成从业人员的人身伤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法律)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根据本保险合同的约定予以赔偿。
第四条第三者保障
在保险期限内,被保险人在保险单载明的地点范围内依法从事生产、经营、储存等活动过程中,发生生产安全事故造成第三者的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法律)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根据本保险合同的约定予以赔偿。
第五条救援费用保障
发生保险事故后,被保险人或当地政府在组织事故抢险救援过程中,因征用事故发生企业以外的专业救援队伍及设备所发生的,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费用,保险人根据本保险合同的约定予以赔偿。
第六条调查勘验费用保障
保险事故发生后,当地政府为查明事故原因及相关责任而聘请具备相应资质的专业机构(部门)进行检验(检测)、勘查(勘探)、评估(评价),并出具具备相应法定效力的报告所发生的费用,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部分,保险人根据本保险合同的约定予以赔偿。
第七条法律费用保障
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因保险事故而被提起仲裁或者诉讼的,对应由被保险人支付的仲裁或诉讼费用以及事先经保险人书面同意支付的其他必要的、合理的费用(以下简称“法律费用”),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约定负责赔偿。
责任免除
第八条出现下列任一情形时,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被保险人被政府有关部门或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产整顿期间擅自从事生产发生的事故,或被政府有关部门关闭后擅自恢复生产发生的事故;
(二)被保险人从事与本保险合同载明的经营范围不符的任何活动发生的事故;
(三)被保险人未取得合法生产经营资格或从事不符合许可证规定的经营范围活动的;
(四)被保险人的从业人员无国家有关部门核发的有效操作资格证而使用各种专用机械、特种设备或特种车辆或类似设备装置的;
(五)被保险人的从业人员犯罪、吸毒、醉酒及酒后驾驶机动车的。
第九条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投保人、被保险人及其代表的故意行为;
(二)战争、敌对行动、军事行为、武装冲突、罢工、暴动、民众骚乱、恐怖活动;
(三)核辐射、核爆炸、核污染及其他放射性污染;
(四)大气污染、土地污染、水污染或其他各种污染;
(五)地震、火山爆发、海啸、雷击、洪水、暴雨、台风、龙卷风、暴风、雪灾、雹灾、冰凌、泥石流、崖崩、地崩、突发性滑坡、地面突然下陷等自然灾害,但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不在此限;
(六)行政行为或司法行为;
(七)应由机动车辆保险产品承保的第三者责任;
(八)各种职业病、疾病、中暑、猝死等非意外事故;
(九)被保险人的从业人员自残、自杀。
第十条下列任何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被保险人应该承担的合同责任,但无合同存在时仍然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不在此限;
(二)投保人、被保险人在投保之前已经知道或可以合理预见的索赔情况;
(三)被保险人或其代表、从业人员所有的或由其保管或控制的财产的损失;以及被保险人或其代表、从业人员因经营或职责需要一直使用或占用的任何物品、土地、房屋或其他建筑的损失;
(四)间接损失;
(五)工伤保险或其他保险已经报销支付的医疗费用;
(六)精神损害赔偿,但法院依法判决的不在此限;
(七)罚款、罚金及惩罚性罚款;
(八)未经有关监管部门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固定场所或设备发生火灾、爆炸事故造成的损失;
(九)本保险合同中载明的免赔额或按照免赔率计算的免赔额。
赔偿限额与免赔额(率)
第十一条赔偿限额包括累计赔偿限额、每次事故赔偿限额、每次事故人身伤亡赔偿限额、每次事故财产损失赔偿限额、每次事故救援费用赔偿限额、每次事故调查勘验费用赔偿限额、每次事故法律费用赔偿限额、从业人员每人伤亡赔偿限额、从业人员每人医疗费用赔偿限额、第三者每人伤亡赔偿限额以及其他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协商确定的赔偿限额,由投保人和保险人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合同中载明。每次事故救援费用赔偿限额、每次事故调查勘验费用赔偿限额、每次事故法律费用赔偿限额含在保险单每次事故赔偿限额内。
第十二条每次事故免赔额(率)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在签订保险合同时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合同中载明。
保险期间
第十三条除另有约定外,保险期间为一年,以保险单载明的起讫时间为准。
保险费
第十四条投保人应该按照合同约定向保险人缴纳保险费。
保险人义务
第十五条本保险合同成立后,保险人应当及时向投保人签发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
第十六条保险人依据第二十条所取得的保险合同解除权,自保险人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三十日不行使而消灭。
保险人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七条保险人按照第二十七条的约定,认为被保险人提供的有关索赔的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应当及时一次性通知投保人、被保险人补充提供。
第十八条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的赔偿保险金的请求后,应当及时作出是否属于保险责任的核定;情形复杂的,应当在三十日内作出核定。但保险责任的核定必须依赖于特定证明、鉴定、判决、裁定或其他证据材料的,保险人应在被保险人提供或自行取得上述证据材料起三十日内作出核定。本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保险人应当将核定结果通知被保险人;对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被保险人达成赔偿保险金的协议后十日内,履行赔偿保险金义务。本保险合同对赔偿保险金的期限有约定的,保险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赔偿保险金的义务。保险人依照前款的规定作出核定后,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应当自作出核定之日起三日内向被保险人发出拒绝赔偿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第十九条保险人自收到赔偿保险金的请求和有关证明、资料之日起六十日内,对其赔偿保险金的数额不能确定的,应当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支付;保险人最终确定赔偿的数额后,应当支付相应的差额。
投保人、被保险人义务
第二十条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
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
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
第二十一条除另有约定外,投保人应在保险合同成立时一次性支付保险费。投保人未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支付保险费的,保险合同不生效。
第二十二条被保险人应严格遵守有关安全生产和职业病防治的法律法规以及国家政府有关部门制定的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及规定,日常作业严格执行安全规程和其他相关标准,加强安全管理和安全教育培训,增强危险源的辨识和管理,及时排查安全隐患,预防保险事故发生,尽力避免或减少责任事故的发生,并不得超范围经营。
被保险人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或规定,编制灾害预防和处理计划及其他相关的应急救援预案,建立健全事故应急救援组织,定期组织救灾演习。
保险人向投保人、被保险人提出的消除不安全因素和隐患的书面建议,投保人、被保险人应该认真付诸实施。
投保人、被保险人未按照约定履行上述安全义务的,保险人有权要求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
第二十三条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的,被保险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及时通知保险人,保险人可以按照合同约定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
被保险人未履行前款约定的通知义务的,因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而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
第二十四条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应该:
(一)尽力采取必要、合理的措施,防止或减少损失,否则,对因此扩大的损失,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二)立即通知保险人,同时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积极协助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和保险人进行查勘或事故调查。通知保险人时,应书面说明事故发生的原因、经过和损失情况;
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或导致政府相关部门和保险人无法对事故原因、经过、损失程度进行合理查勘或事故调查的,保险人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赔偿责任,但保险人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的除外;
(三)保护事故现场,允许并且协助保险人进行事故调查。对于拒绝或者妨碍保险人进行事故调查导致无法确定事故原因或核实损失情况的,保险人对无法确定或核实的部分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五条被保险人收到受害人的损害赔偿请求时,应立即通知保险人。未经保险人书面同意,被保险人对受害人及其代理人作出的任何承诺、拒绝、出价、约定、付款或赔偿,保险人不受其约束。对于被保险人自行承诺或支付的赔偿金额,保险人有权重新核定,不属于本保险责任范围或超出应赔偿限额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在处理索赔过程中,保险人有权自行处理由其承担最终赔偿责任的任何索赔案件,被保险人有义务向保险人提供其所能提供的资料和协助。
第二十六条被保险人获悉可能发生诉讼、仲裁时,应立即以书面形式通知保险人;接到法院传票或其他法律文书后,应将其副本及时送交保险人。保险人有权以被保险人的名义处理有关诉讼或仲裁事宜,被保险人应提供有关文件,并给予必要的协助。
对因未及时提供上述通知或必要协助导致扩大的损失,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七条被保险人请求赔偿时,应向保险人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一)保险单正本;
(二)被保险人或其代表填具的索赔申请书;
(三)从业人员或第三者向被保险人提出索赔的资料;
(四)县级及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出具的事故证明;
(五)伤亡人员名单;
(六)从业人员或第三者伤残的,应当提供具备相关法律法规要求的伤残鉴定资格的医疗机构出具的伤残程度证明;从业人员或第三者死亡的,公安机关或医疗机构出具的死亡证明书;
(七)医疗费用:二级以上(含)或保险人认可的医疗机构出具的附有病理检查、化验检查及其他医疗仪器检查报告的医疗诊断证明、病历及医疗、医药费原始单据、结算明细表;
(八)用工合同或劳资关系证明;
(九)被保险人与从业人员或第三者所签订的赔偿协议书或和解书;经判决或仲裁的,应提供判决文书或仲裁裁决文书;
(十)第三者财产损失清单;
(十一)救援费用、事故鉴定费用和法律服务费用的相关凭证;
(十二)投保人、被保险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被保险人未履行前款约定的索赔材料提供义务,导致保险人无法核实损失情况的,保险人对无法核实部分不承担赔偿责任。
赔偿处理
第二十八条保险人的赔偿以下列方式之一确定的被保险人的赔偿责任为基础:
(一)被保险人和向其提出损害赔偿请求的受害人协商并经保险人确认;
(二)仲裁机构裁决;
(三)人民法院判决;
(四)保险人认可的其他方式。
第二十九条发生本保险责任范围内的生产安全事故,造成被保险人从业人员人身伤亡或第三者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的,对被保险人依法应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在本保险合同约定的赔偿限额内,依下列方式进行赔偿:
(一)死亡赔偿金: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规定的死亡赔偿标准确定,最高以保险合同约定的每人伤亡赔偿限额为限;
(二)残疾赔偿金:由保险人认可的伤残鉴定机构鉴定残疾程度,在按本条款所附《伤残等级赔偿比例表》(附录)规定的残疾程度对应的百分比例乘以每人伤亡赔偿限额所得的数额内予以赔偿,其中,从业人员残疾鉴定依据《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GB/T16180-2014),第三者残疾鉴定依据《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和司法部于2016年4月18日联合发布)标准;
(三)医疗费用:在保险责任范围内,被保险人对从业人员或第三者依法应承担的符合国家基本医疗保险报销范围的、合理且必要的下列医疗费用,保险人扣除每次事故每人医疗费用免赔额或按照免赔率计算的免赔额后在每人医疗费用赔偿限额内据实赔偿,且在每人赔偿限额以内计算赔偿:
1.挂号费、治疗费、检查费、手术费、药费;
2.住院期间的床位费、伙食费、陪护费、取暖费、空调费;
3.救护车使用费、就(转)诊交通费;
4.安装普通的假肢、假牙、假眼和残疾用具费用。
除紧急抢救外,受伤人员均应在二级以上(含)医院或保险人认可的医疗机构就诊;
(四)每个受害者不能因同一保险事故同时申请伤残赔偿金和死亡赔偿金。如果保险人已经赔付了伤残赔偿金,在计算死亡赔偿金额时,需扣除已经赔付的伤残赔偿金。
(五)第三者财产损失:在保险责任范围内,被保险人对第三者依法应承担的财产损失赔偿责任,保险人按照受损财产的修复金额/重置价值计算的赔偿金额乘以被保险人在事故中承担的责任比例,在扣除每次事故免赔额或按照免赔率计算的免赔额后在每次事故财产损失赔偿限额内据实赔付。
第三十条保险人对每次事故的各项赔偿金额之和不超过保险合同约定的每次事故赔偿限额,其中:对于本条款第五条承担的赔偿金额不超过每次事故救援费用赔偿限额,对于本条款第六条承担的赔偿金额不超过每次事故调查勘验费用赔偿限额,对于本条款第七条承担的赔偿金额不超过每次事故法律费用赔偿限额。
在保险期间内,保险人对多次事故承担的总的赔偿金额不超过保险合同约定的累计赔偿限额。
第三十一条被保险人给从业人员或第三者造成损害,被保险人未向该从业人员或第三者赔偿的,保险人不负责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
第三十二条如果投保人以列明从业人员名单的方式投保,保险人根据投保人在投保时提供的或者在保险期间被保险人提供的经保险人书面确认的从业人员名册进行赔偿,对不在名册中的从业人员,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如果投保人以非列明从业人员名单的方式投保,当出险时实际从业人员人数超过投保人数时,保险人按投保人数与实际从业人员人数的比例计算赔偿。
第三十三条保险人根据不同情况,按照以下两种方式支付赔款:
(一)被保险人已经支付赔款给从业人员或第三者的,保险人对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赔偿责任按照本合同约定进行赔偿;
(二)被保险人及其代表在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逃逸的,或者在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未在规定时间内主动承担责任,支付抢险、救灾及善后处理费用的,从业人员或第三者可以直接向保险人提出索赔,保险人按本合同约定的赔付标准将赔款支付给从业人员或第三者。
第三十四条发生保险事故时,如果被保险人的损失在有相同保障的其他保险项下也能够获得赔偿,则本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赔偿限额与其他保险合同及本保险合同的赔偿限额总和的比例承担赔偿责任。
其他保险人应承担的赔偿金额,本保险人不负责垫付。若被保险人未如实告知导致保险人多支付赔偿金的,保险人有权向被保险人追回多支付的部分。
第三十五条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应由有关责任方负责赔偿的,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有关责任方请求赔偿的权利,被保险人应当向保险人提供必要的文件和所知道的有关情况。
被保险人已经从有关责任方取得赔偿的,保险人赔偿保险金时,可以相应扣减被保险人已从有关责任方取得的赔偿金额。
保险事故发生后,在保险人未赔偿保险金之前,被保险人放弃对有关责任方请求赔偿权利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保险人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后,被保险人未经保险人同意放弃对有关责任方请求赔偿权利的,该行为无效;由于被保险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致使保险人不能行使代位请求赔偿的权利的,保险人可以扣减或者要求返还相应的保险金。
第三十六条保险人受理报案、进行现场查勘、核损定价、参与案件诉讼、向被保险人提供建议等行为,均不构成保险人对赔偿责任的承诺。
第三十七条被保险人向保险人请求赔偿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两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争议处理和法律适用
第三十八条因履行本保险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保险单载明的仲裁机构仲裁;保险单未载明仲裁机构且争议发生后未达成仲裁协议的,依法向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起诉。
第三十九条本保险合同的争议处理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法律)。
其他事项
第四十条投保人可随时书面申请解除本保险合同,本保险合同自保险人收到投保人的书面申请之日的二十四时起终止。
保险责任开始前,投保人要求解除保险合同的,应当向保险人支付相当于保险费5%的退保手续费,保险人应当退还剩余部分保险费;保险人要求解除保险合同的,不得向投保人收取手续费并应退还已收取的保险费。
保险责任开始后,投保人要求解除保险合同的,自投保人解除保险合同的通知到达保险人之日起,保险合同解除,保险人按保险责任开始之日起至合同解除之日止期间与保险期间的日比例计收保险费后,退还剩余部分保险费;保险人也可提前十五日向投保人发出解约通知书解除本保险合同,并按保险责任开始之日起至合同解除之日止期间与保险期间的日比例计收保险费后,退还剩余部分保险费。
发生保险事故且保险人已承担赔偿责任后,保险合同解除的,保险人应当将累计责任限额扣除累计已赔偿金额后剩余部分对应的保险费,扣除自保险责任开始之日起至合同解除之日止应收的部分后,退还投保人。
第四十一条本保险合同约定与《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等法律规定相悖之处,以法律规定为准。本保险合同未尽事宜,以法律规定为准。
释义
第四十二条除另有约定外,本合同中的下列词语具有如下含义:
生产安全事故:指属于《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管辖的、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造成人身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的生产安全事故。
从业人员:指在被保险人单位工作,取得工资或其他形式的劳动报酬的全部人员。包括在岗职工、再就业的离退休人员以及在各单位中工作的外方人员和港澳台方人员、兼职人员、借用的外单位人员和第二职业者。不包括离开本单位仍保留劳动关系的职工。
第三者:指除保险人、被保险人及其从业人员以外的其他企业或个人。
自然灾害:指雷击、暴风、暴雨、洪水、暴雪、冰雹、沙尘暴、冰凌、泥石流、崖崩、突发性滑坡、火山爆发、地面突然塌陷、地震、海啸及其他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自然现象。
惩罚性赔款:指法院判决的、以赔偿性赔款之外被保险人应当支付给受害方的赔款,其目的一般是为了惩罚和警告被保险人的恶意行为或不作为。
每次事故:指由一次生产安全事故或是同一事件引起的一系列生产安全事故。因同一起火灾、爆炸、渗漏等事故造成多人伤亡,导致多人同时或先后向被保险人索赔的,也视为一次保险事故。
附录:伤残等级赔偿比例表

伤残等级
赔偿计算基础
赔偿比例
一级伤残
每人伤亡赔偿限额
100%
二级伤残
每人伤亡赔偿限额
80%
三级伤残
每人伤亡赔偿限额
65%
四级伤残
每人伤亡赔偿限额
55%
五级伤残
每人伤亡赔偿限额
45%
六级伤残
每人伤亡赔偿限额
25%
七级伤残
每人伤亡赔偿限额
15%
八级伤残
每人伤亡赔偿限额
10%
九级伤残
每人伤亡赔偿限额
4%
十级伤残
每人伤亡赔偿限额
1%



注册号:C000026323120220513855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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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A版)条款
总则
第一条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批单等组成。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凡年龄在16周岁至65周岁、身体健康、能正常工作或正常生活的自然人均可作为被保险人。
经保险人同意,并出具保险单或批单,被保险人身体健康的配偶(最低法定结婚年龄至65周岁)、子女(指6个月至18周岁的子女,在全日制学校就读可放宽至23周岁)和父母(最低法定结婚年龄至65周岁)可作为本保险合同的连带被保险人。
上述被保险人获得被保资格的日期为保险单所载的保险期间起始日或批单所载生效日,以两者间较晚的时间为准。
在保险期间内,发生下列情况的,被保险人将自动丧失或终止被保资格,保险人对该被保险人所承担的保险责任随即终止:
(一)若某一被保险人因非保险事故身故的,则自其身故之日起该被保险人的被保资格丧失,未发生保险金给付的,保险人将退还该被保险人项下的未满期净保费;
(二)被保险人不再是投保团体中的成员,该被保险人(及其投保的配偶、子女或父母)被保资格将于其不再是该投保团体中的成员之日24时自动丧失;未发生保险金给付的,保险人将退还该被保险人(及其投保的配偶、子女或父母)项下的未满期净保费。
第三条对被保险人有保险利益的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均可作为投保人,投保人数不低于3人。
第四条本保险合同的受益人包括:
(一)意外身故保险金受益人
订立本保险合同时,被保险人或投保人可指定一人或数人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为数人时,应确定其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未确定受益份额的,各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按照相等份额享有受益权。投保人指定受益人时须经被保险人同意。
被保险人死亡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保险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规定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
1、没有指定受益人,或者受益人指定不明无法确定的;
2、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死亡,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3、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者放弃受益权,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受益人与被保险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且不能确定死亡先后顺序的,推定受益人死亡在先。
投保人为与其有劳动关系的劳动者投保人身保险,不得指定被保险人及其近亲属以外的人为受益人。
被保险人或投保人可以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但需书面通知保险人,由保险人在本保险合同上批注。
投保人指定或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的,应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被保险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应由其监护人指定或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
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身故、伤残的,或者故意杀害被保险人未遂的,该受益人丧失受益权。
(二)意外伤残保险金受益人
除另有约定外,本保险合同的意外伤残保险金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
保险责任
第五条在本合同的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导致身故、伤残的,保险人依照下列约定给付保险金,且给付各项保险金之和不超过该被保险人的保险金额。
(一)意外身故保险责任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该事故身故的,保险人按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且自该事故发生日起下落不明,后经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保险人按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但若被保险人被宣告死亡后生还的,保险金受领人应于知道或应当知道被保险人生还后30日内退还保险人给付的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身故前保险人已给付本条第
(二)款约定的意外伤残保险金的,身故保险金应扣除已给付的保险金。
(二)意外伤残保险责任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该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该事故造成《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及代码》(标准编号为JR/T0083-2013,以下简称《伤残评定行业标准》)所列伤残之一的,保险人根据《伤残评定行业标准》中伤残等级对应的给付比例乘以保险金额给付伤残保险金(即与人身保险伤残程度等级相对应的保险金给付比例分为十档,伤残程度第一级对应的保险金给付比例为100%,伤残程度第十级对应的保险金给付比例为10%,每级相差10%。下同)。如第180日治疗仍未结束的,按当日的身体情况进行伤残鉴定,并据此给付伤残保险金。
1、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伤害事故导致两处或两处以上伤残时,如几处伤残等级不同,保险人仅给付其中给付比例最高一项的伤残保险金;如两处或两处以上伤残等级相同,保险人在原评定基础上晋升一级给付伤残保险金,最高晋升至第一级。同一部位和性质的伤残,仅按一处伤残进行评定。
2、被保险人如在本次意外伤害事故之前已有伤残,保险人按合并后的伤残程度在《伤残评定行业标准》中所对应的给付比例给付伤残保险金,但应扣除原有伤残程度在《伤残评定行业标准》所对应的伤残保险金。
责任免除
第六条因下列原因造成被保险人身故、伤残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一)投保人的故意行为;
(二)被保险人自致伤害或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三)因被保险人挑衅或故意行为而导致的打斗、被袭击、被谋杀或殴斗;
(四)被保险人妊娠(包括宫外孕)、流产(但因遭受意外伤害所致不在此限)、堕胎、安胎、分娩、疾病、药物过敏、食物中毒;
(五)被保险人接受包括美容、整容、整容手术在内的任何医疗行为而造成的意外;
(六)被保险人未遵医嘱服用、涂用、注射药物;
(七)各类疾病,以及高原反应、中暑、猝死;
(八)非因意外伤害导致的细菌或病毒感染;
(九)任何生物、化学、原子能武器,原子能或核能装置所造成的爆炸、灼伤、污染或辐射;
(十)恐怖袭击。
第七条被保险人在下列期间遭受伤害导致身故、伤残的,保险人也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一)战争、军事行动、暴动或武装叛乱期间;
(二)被保险人醉酒或受毒品、管制药物的影响期间;
(三)被保险人酒后驾车、无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交通工具期间;
(四)被保险人存在精神和行为障碍(以世界卫生组织颁布的《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ICD-10)》为准)期间;
(五)被保险人从事高风险运动或活动期间;
(六)被保险人置身于任何飞机或热气球、滑翔器等航空装置(以乘客身份搭乘民用或商业航班者不在此限)期间;
(七)被保险人作为职业运动员或专业运动员参加训练或比赛期间;
(八)被保险人作为军人(含特种兵)在训练或执行公务期间;
(九)被保险人从事犯罪活动期间或被依法采取刑事强制措施或服刑期间;
(十)被保险人从事或参与恐怖主义活动、邪教组织活动;
(十一)被保险人患艾滋病(AIDS)或感染艾滋病毒(HIV呈阳性)期间。
保险金额和保险费
第八条每一被保险人的保险金额是保险人承担给付该被保险人保险金责任的最高限额。保险金额由投保人、保险人双方约定,并在保险单中载明。
为未成年子女投保的人身保险,在被保险人成年之前,被保险人身故给付的保险金总和不得超过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限额,身故给付的保险金额总和约定也不得超过前述限额。
若本保险合同设有一次事故赔偿限额的,保险人对一次事故的保险金给付不超过保险合同所约定的一次事故赔偿限额。如果按保险合同约定应给付的各被保险人的保险金总和超过一次事故赔偿限额的,则将按比例降低对每位被保险人的保险金给付直至保险金给付总额不超过一次事故赔偿限额。
保险期间
第九条本保险合同保险期间以保险人和投保人协商确定,以保险单载明的起讫时间为准。
保险人义务
第十条订立保险合同时,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的,保险人向投保人提供的投保单应当附格式条款,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保险合同的内容。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第十一条本保险合同成立后,保险人应当及时向投保人签发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
第十二条保险人依据第
十七、十八条所取得的保险合同解除权,自保险人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三十日不行使而消灭。自保险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二年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保险人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第十三条保险人按照第二十三条的约定,认为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提供的有关索赔的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应当及时一次性通知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补充提供。
第十四条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的赔偿保险金的请求后,应当及时作出是否属于保险责任的核定;情形复杂的,应当在三十日内作出核定。但保险责任的核定必须依赖于特定证明、鉴定、判决、裁定或其他证据材料的,保险人应在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提供或自行取得上述证据材料起三十日内做出核定。本保险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保险人应当将核定结果通知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对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达成给付保险金的协议后十日内,履行赔偿保险金义务。保险合同对给付保险金的期限有约定的,保险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保险人依照前款约定作出核定后,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应当自作出核定之日起三日内向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发出拒绝给付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第十五条保险人自收到给付保险金的请求和有关证明、资料之日起六十日内,对其赔偿保险金的的数额不能确定的,应当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支付;保险人最终确定给付的数额后,应当支付相应的差额。
投保人、被保险人义务
第十六条除另有约定外,投保人应当在保险合同成立时交清保险费。保险费未按约定及时足额交付前,本保险合同不生效。
第十七条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就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
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本保险合同。
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
第十八条投保人申请投保时,应按被保险人的周岁年龄填写。
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并且其真实年龄不符合本保险合同约定投保年龄限制的,保险人有权解除本保险合同,并向投保人退还未满期净保费。对于本保险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第十九条被保险人变更职业或工种时,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应在10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保险人。
被保险人所变更的职业或工种依照保险人职业分类在拒保范围内的,保险人在接到通知后有权解除本保险合同,并按照接到通知之日退还原职业或工种所对应的未满期净保费。被保险人所变更的职业或工种依照保险人职业分类危险程度增加但仍可承保或在拒保范围内但保险人认定可以继续承保的,保险人自接到通知后,自职业变更之日起,增收变更前后职业或工种对应的未满期保险费差额;被保险人所变更的职业或工种依照保险人职业分类危险程度降低的,保险人自接到通知后,自职业变更之日起,退还变更前后职业或工种对应的未满期净保费差额。
被保险人所变更的职业或工种,依照保险人职业分类其危险性增加,且未依本条约定通知保险人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按其原交保险费比新职业或工种所对应的保险费的比例计算并给付保险金。被保险人所变更的职业或工种依照保险人职业分类在拒保范围内,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第二十条投保人住所或通讯地址变更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保险人。投保人未通知的,保险人按本保险合同所载的最后住所或通讯地址发送的有关通知,均视为已发送给投保人。
第二十一条在保险期间内,投保人因其人员变动,需增加、减少被保险人时,应以书面形式向保险人提出申请。保险人同意后出具批单,并在本保险合同中批注。
被保险人人数增加时,保险人在审核同意后,于收到申请之日的次日零时开始承担保险责任,并按约定增收未满期净保费。
被保险人人数减少时,保险人在审核同意后,于收到申请之日的次日零时起,对减少的被保险人终止保险责任(如减少的被保险人属于已离职的,保险人对其所负的保险责任自其离职之日起终止),并按约定退还该被保险人项下的未满期净保费,但减少的被保险人本人或其保险金申请人已领取过任何保险金的,保险人不退还未满期净保费。减少后的被保险人人数不足其在职人员75%或人数低于3人时,保险人有权解除本保险合同,并按约定退还未满期净保费。
第二十二条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保险金受益人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应当在48小时内或经保险人书面同意延长的期限内通知保险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保险人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但保险人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的除外。
上述约定,不包括因不可抗力而导致的迟延。
保险金申请与给付
第二十三条保险金申请人请求赔偿时,应向保险人提供以下证明和资料。保险金申请人因特殊原因不能提供以下材料的,应提供其他合法有效的材料。保险金申请人未能提供有关材料,导致保险人无法核实的,保险人对无法核实部分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一)意外身故保险金申请
1、保险金申请人填具的索赔申请书;
2、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正本;
3、保险金申请人的身份证明;
4、公安部门或司法部门、二级以上(含二级)医院或保险人认可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被保险人死亡证明或验尸报告。若被保险人为宣告死亡,保险金申请人应提供人民法院出具的宣告死亡证明文件;
5、被保险人的户籍注销证明;
6、保险金申请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二)意外伤残保险金申请
1、保险金申请人填具的索赔申请书;
2、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正本;
3、被保险人身份证明;
4、司法鉴定机构根据《伤残评定行业标准》出具的被保险人身体伤残程度评定书;
5、保险金申请人所能提供的其他与本项申请相关的材料。
(三)被保险人继承人作为索赔申请人索赔时,需提供公证机构出具的证明其具备继承权及所享份额等事宜的公证文件;
第二十四条保险金申请人向保险人请求给付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争议处理和法律适用
第二十五条因履行本保险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保险单载明的仲裁机构仲裁;保险单未载明仲裁机构或者争议发生后未达成仲裁协议的,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二十六条与本保险合同有关的以及履行本保险合同产生的一切争议处理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法律)。
其他事项
第二十七条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经投保人和保险人协商同意后,可变更本合同的有关内容。变更本合同时,投保人应填写变更合同申请书,经保险人审核同意,并在本合同的保险单或其它保险凭证上加以批注,或由投保人和保险人订立变更的书面协议后生效。
第二十八条在本保险合同成立后,投保人可以书面形式通知保险人解除合同,但保险人已根据本保险合同约定给付保险金的除外。
投保人解除本保险合同时,应提供下列证明文件和资料:
(一)保险合同解除申请书;
(二)保险单原件;
(三)保险费交付凭证;
(四)投保人身份证明。
(五)保险人需要的其它有关文件和资料。
投保人要求解除本保险合同,自保险人接到保险合同解除申请书之时起,本保险合同的效力终止。保险人收到上述证明文件和资料之日起30日内退还保险单的未满期净保费。
第二十九条在本保险合同有效期内,被保险人配偶因离异等原因不再符合本条款“配偶”定义,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应以书面形式通知保险人,保险人对该被保险人所负保险责任自其资格丧失次日零时起终止,并扣除手续费后退还该被保险人的未满期净保费。
第三十条本保险合同涉及的外币与人民币的汇率,以结算当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外汇汇率为准。
释义
1、周岁:以法定身份证明文件中记载的出生日期为基础计算的实足年龄。
2、团体:指国家机关、院校、企事业单位、行业组织、职业工会等中国境内的合法团体,但不包括因购买保险而组织的任何团体。
3、保险人:指与投保人签订本保险合同的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
4、配偶:指事故发生时与被保险人存有合法婚姻关系的夫或妻。
5、子女:指事故发生时,被保险人的出生180天后并已出院的亲生子女、有抚养关系的继子女及合法收养的子女。
6、意外伤害:指以外来的、突发的、非本意的和非疾病的客观事件为直接且单独的原因致使身体受到的伤害。
7、保险事故:指本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
8、猝死:指表面健康的人因潜在疾病、机能障碍或其他原因在出现症状后24小时内发生的非暴力性突然死亡。
9、醉酒:每100毫升血液中酒精含量达到和超过80毫克即为醉酒。
10、酒后驾车:指经检测或鉴定,发生事故时车辆驾驶人员每百毫升血液中的酒精含量达到或超过一定的标准,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认定为饮酒后驾驶或醉酒后驾驶。
11、无有效驾驶证:被保险人存在下列情形之一者:
(1)无驾驶证或驾驶证有效期已届满;
(2)驾驶的机动车与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不符;
(3)实习期内驾驶公共汽车、营运客车或者载有爆炸物品、易燃易爆化学物品、剧毒或者放射性等危险物品的机动车,实习期内驾驶的机动车牵引挂车;
(4)持未按规定审验的驾驶证,以及在暂扣、扣留、吊销、注销驾驶证期间驾驶机动车;
(5)使用各种专用机械车、特种车的人员无国家有关部门核发的有效操作证,驾驶营业性客车的驾驶人无国家有关部门核发的有效资格证书;
(6)依照法律法规或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有关规定不允许驾驶机动车的其他情况下驾车。
12、无有效行驶证:指下列情形之一:
(1)机动车被依法注销登记的;
(2)无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核发的行驶证、号牌,或临时号牌或临时移动证的机动交通工具;
(3)未在规定检验期限内进行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或检验未通过的机动交通工具。未依法按时进行或通过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
13、高风险运动:指比一般常规性的运动风险等级更高、更容易发生人身伤害的运动,在进行此类运动前需有充分的心理准备和行动上的准备,必须具备一般人不具备的相关知识和技能或者必须在接受专业人士提供的培训或训练之后方能掌握。被保险人进行此类运动时须具备相关防护措施或设施,以避免发生损失或减轻损失,包括但不限于潜水、滑水、滑雪、滑冰、驾驶或乘坐滑翔翼、滑翔伞、跳伞、攀岩运动、探险活动、武术比赛、摔跤比赛、柔道、空手道、跆拳道、马术、拳击、特技表演、驾驶卡丁车、赛马、赛车、各种车辆表演、蹦极。
潜水:指以辅助呼吸器材在江、河、湖、海、水库、运河等水域进行的水下运动。
攀岩运动:指以攀登悬崖、楼宇外墙、人造悬崖、冰崖、冰山等运动。
探险活动:指明知在某种特定的自然条件下有失去生命或使身体受到伤害的危险,而故意使自己置身其中的行为,如江河漂流、徒步穿越沙漠或人迹罕至的原始森林等活动。
武术比赛:指两人或两人以上对抗性柔道、空手道、跆拳道、散打、拳击等各种拳术及各种使用器械的对抗性比赛。
特技:指从事马术、杂技、驯兽等特殊技能。
搏击:指两人或两人以上徒手或使用器械进行武术、柔道、空手道、跆拳道、摔跤、拳击、泰拳等对抗性运动。
14、热气球运动:指乘热气球升空飞行的体育活动。
15、艾滋病(AIDS)或艾滋病病毒(HIV):艾滋病病毒指人类免疫缺陷病毒,英文缩写为HIV。艾滋病指人类免疫缺陷病毒引起的获得性免疫缺陷综合征,英文缩写为AIDS。
在人体血液或其它样本中检测到艾滋病病毒或其抗体呈阳性,没有出现临床症状或体征的,为感染艾滋病病毒;如果同时出现了明显临床症状或体征的,为患艾滋病。
16、未满期净保费:未满期净保费==净保费×[[1-(保险单已经过天数/保险期间天数)]。经过天数不足一天的按一天计算。
17、保险金申请人:指受益人或被保险人的继承人或依法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其他自然人。
18、不可抗力: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注册号:C00002632522019073105092
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
附加意外伤害医疗保险(2019版)条款
总则
第一条本附加险合同可附加于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相关人身保险合同(以下简称“主险合同”),投保人申请投保本附加险合同,经保险人同意而订立。凡涉及本附加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本附加险合同作为主险合同的组成部分,主险合同效力终止,本附加险合同效力亦同时终止;主险合同无效,本附加险合同亦无效。
本附加险合同与主险合同相抵触之处,以本附加险合同为准;本附加险合同未约定事项,以主险合同为准。
第二条除另有约定外,本附加险合同保险金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
保险责任
第三条在本附加险合同的保险期限内,被保险人遭受主险合同约定的意外伤害事故,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180天内因该事故导致伤害而经认可的医疗机构进行必要的治疗,保险人按下列约定给付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
(一)按照当地社保医疗保险主管部门规定可报销的、必要的、合理的医疗费用,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给付保险金。
(二)针对以下两种情况,投保人和保险人分别约定免赔额和给付比例,并在保险单中载明:
有社保:被保险人享有社会医疗保险或公费医疗保障,且在申请理赔时已经从社会医疗保险或公费医疗保障中获得医疗费用补偿;
无社保:被保险人申请理赔时未享有社会医疗保险或公费医疗保障,或没有从社会医疗保险或公费医疗保障中获得医疗费用补偿。
上述医疗保险责任,被保险人如果已从其他途径获得补偿,则保险人只承担合理医疗费用剩余部分的保险责任。
(三)保险期间届满被保险人治疗仍未结束的,保险人所负保险责任期限最长可至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第180日止。但累计给付金额达到本附加险合同对应的保险金额时,保险人对该被保险人在本附加险合同项下的保险责任终止。
(四)保险人对每一被保险人所负给付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的责任以本附加险合同所载每一被保险人的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额为限,一次或累计给付的保险金达到其本附加险合同项下该被保险人的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额时,保险人对该被保险人在本附加险合同下的保险责任终止。
责任免除
第四条因下列原因直接或间接导致被保险人发生医疗费用支出的,保险人不承担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给付责任:
(一)被保险人身患疾病所支付的费用;
(二)投保人的故意行为;
(三)因被保险人挑衅或故意行为而导致的打斗、被袭击或被谋杀;
(四)被保险人健康护理(含体检、健康体检、疗养、特别护理或静养)等非治疗性的行为及无客观病征证明其不健康及以捐献身体器官为目的的医疗行为;
(五)被保险人妊娠、流产、堕胎、分娩、不孕症、避孕或绝育手术、变性手术、人体试验和人工生殖,及由此而引起的并发症;
(六)被保险人药物过敏、中暑,或未遵医嘱私自服用、涂用、注射药物;
(七)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八)恐怖袭击、战争军事行动、暴乱;
(九)被保险人犯罪或拒捕;
(十)被保险人未取得对应的特种作业证书进行特种作业操作。特种作业的相关定义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发布的最新《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办法》为准。
第五条被保险人在下列期间遭受意外伤害导致医疗费用支出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一)战争、军事行动、暴动或武装叛乱期间;
(二)被保险人醉酒或毒品、管制药物的影响期间;
(三)被保险人酒后驾车、无有效行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期间。
第六条下列费用,保险人不负给付保险金责任:
(一)保险单签发地社会医疗保险或其他公费医疗管理部门规定的自费项目和药品费用;
(二)因椎间盘膨出或突出造成被保险人支持的医疗费用;
(三)被保险人发生的护理(陪住)费、取暖费、交通费、误工费、空调费、膳食费、特需服务费、营养性药品、营养费、康复费、辅助器具费、整容费、美容费、修复手术费、牙齿整形费、牙齿修复费、镶牙费、丧葬费;
(四)用于矫形、整容、美容、心理咨询、器官移植、角膜屈光成形手术或修复、安装及购买残疾用具(如轮椅、假肢、助听器、假眼、假牙、配镜等)的费用;
(五)被保险人在家自设病床治疗;
(六)被保险人在非认可的医疗机构治疗发生的医疗费用或保险单签发地社会医疗保险主管部门规定的自费项目;
(七)主险合同中列明的“责任免除”情形导致的医疗费用;
(八)其它在保险单或保险凭证中载明的责任免除事项及免赔额、免赔率。
保险期间
第七条本保险合同保险期间以保险人和投保人协商确定,以保险单载明的起讫时间为准。除另有约定外,本合同的保险期间不得超过一年。
保险金额与保险费
第八条本附加险合同保险金额由投保人和保险人在投保时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
投保人应该按照本附加险合同约定向保险人交纳保险费。
保险事故通知
第九条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保险金受益人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应于被保险人入院之日起48小时内或经保险人书面同意延长的期限内通知保险人。
被保险人应在认可的医疗机构就诊,若因急诊未在认可的医疗机构就诊的,应在48小时内或经保险人书面同意延长的期限内通知保险人,并根据病情及时转入认可的医疗机构。
若确需转入非认可的医疗机构就诊的,应向保险人提出书面申请,保险人在接到申请后三日内给予答复,对于保险人同意在非认可的医疗机构就诊的,对被保险人在非认可的医疗机构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按本附加险合同的规定给付保险金。
保险金申请与给付
第十条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保险金申请人请求赔偿时,应向保险人提供以下证明和资料。保险金申请人因特殊原因不能提供以下材料的,应提供其他合法有效的材料。保险金申请人未能提供有关材料,导致保险人无法核实的,保险人对无法核实部分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一)保险金申请人填具的索赔申请书;
(二)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正本;
(三)被保险人身份证明;
(四)认可的医疗机构出具的附有病理检查、化验检查及其他医疗仪器检查报告的医疗诊断证明、病历及医疗、医药费原始单据、结算明细表与处方正本;
(五)保险金申请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释义
认可的医疗机构:在中国境内(不包括香港、澳门、台湾)是指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门评审确定的二级或以上的公立医院或投保人与保险人协商共同指定的医院或医疗机构。意外伤害急救不受此限,但经急救情况稳定后,须根据病情及时转入前述指定或认可的医疗机构治疗。在中国境外(包括港、澳、台)是指保险人认可的根据所在国家法律规定合法成立、运营并符合以下标准的医疗机构:
1) 主要运营目的是以住院病人形式提供接待患病、受伤的人并为其提供医疗护理和治疗;
2) 在一名或若干医生的指导下为病人治疗,其中最少有一名合法执业资格的驻院医生驻诊;
3) 维持足够妥善的设备为病人提供医学诊断和治疗,并于机构内或由其管理的地方提供进行各种手术的设备;
4) 有合法执业的护士提供和指导二十四小时的全职护理服务。
本附加险合同中所指医院不包括以下或类似的医疗机构:
1) 精神病院;
2) 老人院、疗养院、戒毒中心和戒酒中心;
3) 健康中心或天然治疗所、疗养或康复院。
住院:指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经医生根据临床诊断,必须入住医院之正式病房进行治疗,正式办理入院手续且连续住院二十四小时以上,但不包括入住门诊观察室、家庭病床、其它挂床住院及不合理的住院。如被保险人因非医疗目的自行离开病房12小时(含)以上,视为自动出院。
挂床住院指被保险人住院过程中一日内未接受与入院诊断相关的检查和治疗,或一日内住院不满二十四小时,遵医嘱到外院接受临时诊疗的除外。
合理医疗费用: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治疗的,保险人承担的医疗费用按保险单签发地相同治疗的平均水平折算。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治疗的,指符合保险单签发地政府基本医疗保险报销范围的、合理且必要的医疗费用。
公费医疗:是国家为保障国家工作人员身体健康而实行的一项社会保障制度。国家通过医疗卫生部门向享受人员提供制度规定范围内的免费医疗预防。
社会医疗保险:本保险合同所称的社会医疗保险包括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医疗救助等政府举办的基本医疗保障项目。
本附加险合同的未解释名词,均以主险的名词解释为准。
合同编号:【 】
西部矿业集团有限公司
廉 政 合 同


西部矿业集团有限公司纪委(监察专员办公室)印制
廉 政 合 同
甲方:四川鑫源矿业有限责任公司
乙方:
为进一步推进公司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维护正常的市场经营秩序,预防和减少物资采购、设备采购、工程项目建设等经济业务往来中的违纪违法行为和职务犯罪,确保双方利益不受侵害,经协商约定,自愿签订廉政合同。
第一条 甲乙双方共同的权利和义务
(一)严格遵守党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党风廉政建设各项规定。
(二)严格执行双方签订业务合同的各项规定,自觉按合同办事。
(三)除法律认定的商业秘密和合同文件另有规定之外,双方的业务活动应坚持公开、公正、公平、诚信的原则,严禁损害国家和集体利益,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规章管理制度。
(四)甲乙合作期间应对有关工作人员开展廉政宣传教育,公布举报电话,监督并协助查处违纪违法行为。
发现对方在业务活动中有违反本合同行为的,有及时提醒对方纠正的权利和义务。
情节严重的,有向其上级有关部门举报、建议给予处理并要求告知处理结果的权利。
第二条 甲方义务
(一)甲方及其工作人员不得索要或接受乙方的礼金、有价证券和贵重物品等,不得在乙方报销任何应由甲方或个人支付的费用。
(二)甲方工作人员不得参加乙方安排的任何宴请和娱乐活动,不得接收和使用乙方提供的通讯工具和高档办公用品及工作用途之外的交通工具。
(三)甲方工作人员不得要求或者接受乙方为其装修住房、参加婚丧嫁娶活动、安排配偶子女工作以及外出旅游等提供方便。
(四)甲方工作人员的配偶、子女不得从事与甲方业务范围有关的材料设备供应、工程分包、劳务等经济活动。
(五)甲方及其工作人员不得以任何理由扩大采购数量,降低采购质量,或向乙方推荐分包单位。
(六)甲方相关纪检机构应认真受理信访举报,并设置专门举报电话,接受乙方和其他单位、个人对甲方在履行合同中违反廉政规定行为的投诉,广泛接受职工群众和社会的监督。
第三条 乙方义务
(一)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向甲方及其工作人员行贿或馈赠礼金、有价证券、贵重礼品、土特产、香烟、电子红包等。
(二)乙方不得以任何名义为甲方及其工作人员报销应由甲方或个人支付的任何费用。
(三)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安排甲方工作人员参加宴请及娱乐活动。
(四)乙方不得为甲方单位和个人购置或提供通讯工具、高档办公用品及工作用途之外的交通工具。
(五)乙方工作人员不得为甲方人员装修住房、参加婚丧嫁娶活动、安排配偶子女工作以及外出旅游等提供方便。
第四条 违约责任
(一)经查实甲方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合同第
一、第二条的,按管理权限,依据有关规定对相关人员给予组织处理、党纪或政务处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给乙方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予以赔偿。
(二)经查实乙方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合同第
一、三条的,根据情节,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支付行贿或其他违纪违法行为涉及金额的十倍作为违约赔偿金,或要求乙方赔偿甲方在业务合同项下遭受的损失。
情节严重的,甲方有权解除同乙方的一切业务合同。情节恶劣的,甲方上级公司西部矿业集团有限公司有权在其管辖范围内解除同乙方的一切业务合同,取消乙方的合格供应商资格。
第五条 本合同双方应配合有关部门对合同履行情况进行检查或抽查。
第六条 本合同与业务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经甲乙双方签字盖单位公章后立即生效。
发生争议时,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按照业务合同约定的司法管辖方式解决。
第七条 本合同一式三份,甲方执两份(甲方财务部门一份,与业务合同共同存档一份),乙方执一份。
第八条 甲方举报电话:0386-6636133
乙方举报电话:
甲方单位:(签字盖章) 乙方单位:(签字盖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第五章 响应文件格式(项目名称)

响应文件
供应商: (盖公章)
年 月 日
第一部分 商务文件格式及内容
(一)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二)授权委托书




(一)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响应人名称:
姓名: 性别: 年龄: 职务: 系 (响应人名称)的法定代表人。
特此证明。
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注:本身份证明需由响应人加盖单位公章。
响应人: (盖单位章)
年 月 日
(二)法人授权委托书
本人 (姓名)系 (响应人名称)的法定代表人,现委托 (姓名)为我方代理人。代理人根据授权,以我方名义签署、澄清、说明、补正、递交、撤回、修改 (项目名称) 项目响应文件、签订合同和处理有关事宜,其法律后果由我方承担。
授权有效期: 日历天。 (不得少于响应文件有效期90日历天)。
代理人无转委托权,特此委托。
响应人: (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 (签字)
身份证号码:
委托代理人: (签字)
身份证号码:
年  月  日
附:授权代理人身份证正反面复印件



第二部分 技术文件格式及内容
一、响应人基本情况;
(一)响应人基本情况

响应人名称

注册地址

邮政编码

联系方式
联系人

电 话

传 真

网 址

法定代表人
姓名

电话

项目负责人
姓名

电话

营业执照号

员工总人数:
注册资本

成立日期

基本账户开户银行

基本账户银行账号

经营范围

响应人关联企业情况(包括但不限于与响应人法定代表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

备注

附:营业执照副本(三证合一)、开户许可证等材料的复印件,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网页查询结果截图以及其他相关资质证件。
第三部分 价格文件格式及内容
一、报价一览表
二、备品备件报价明细
三、其他内容
一、报价一览表
2026年度环责险询价表
询价人:四川鑫源矿业有限责任公司
询价项目名称:2026年度环责险合同

名称
环境污染责任
法律费用累计责任限额
每次事故财
产损失免赔额
每次事故每人人身伤亡责任限额
每次事故每人医疗费用免赔额
每次事故责任限额
每人财产损失责任限额
每人医疗费用责任限额
每次事故第三者责任限额
每次事故清污费用责任限额
每次事故清污费用免赔额
每次事故清污费用免赔率
每次事故每人医疗费用免赔率
每次事故财产损失免赔率
保额(元)














保费合计:

备注:
1、报价人所报价格包含现场勘查、税金6%、交通及会务费等与本合同业务相关的一切费用;

报价单位(盖章): 联系人及电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