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采购单位:中国能源建设集团东北电力第二工程有限公司
采购项目编号:DDEGS-HW-NMDY-025-2026-002
公告发布时间:2026-07-17 14:26:00
采购项目名称:东电二公司内蒙古东源科技项目原煤仓料位计及输煤皮带保护元件采购
签收登记截止:2026-07-20 1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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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正文
郑重声明:本信息仅在中国能建电子采购平台及中国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上公布,其他任何网站的转载均为非法。
第一章 采购公告
中国能源建设集团东北电力第二工程有限公司现就 内蒙古东源科技有限公司2×350MW低热值煤自备电厂项目 所需的原煤仓料位计及输煤皮带保护元件进行采购。具有提供标的物能力的供应商,可通过中国能建电子采购平台(网址:https://ec.ceec.net.cn)进行报名,参与投标。
1采购概况
(1)项目概况:内蒙古东源科技有限公司2×350MW低热值煤自备电厂项目
(2)项目地址:内蒙古东源科技有限公司2×350MW低热值煤自备电厂项目
(3)采购范围:原煤仓料位计及输煤皮带保护元件
(4)交货日期:按照项目施工进度供货
(5)质量要求:以采购文件规定的质量要求为准。采购文件未明确的,优先适用国家标准;无国家标准的,适用部颁标准;无国家和部颁标准的,参照行业惯例或经采购人认可的企业标准执行。
2资格要求
(1)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商务、技术及相关服务等能力;
(2)投标人必须具备该类货物销售经营的能力,具备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税率为 13 %;
(3)境外项目的企业须符合项目所在国的相关要求;
3采购文件获取
满足条件的投标人,登录电子采购平台https://ec.ceec.net.cn/下载采购文件。下载通知将以短信或电子邮件方式由电子采购平台发送至投标联系人手机或邮箱,请注意查收。
4投标保证金
投标保证金的金额:人民币0万元整
4.1投标保证金的缴纳形式:
4.1.1电汇
(1)投标保证金收款单位:中国能源建设集团东北电力第二工程有限公司
(2)开户银行:招行大连分行五一广场支行
(3)开户账号:1249 0458 7010 608
(4)汇款
备注:内蒙古东源科技有限公司2×350MW低热值煤自备电厂项目项目投标保证金)
投标人须在投标截止时间前将保证金汇至指定账户,并将汇款凭证扫描件(截图)上传至电子采购平台。拒绝个人汇款,个人汇款投标无效。
4.1.2采用保函(保险)等非现金担保方式的,需在开标前将原件提交给采购人,并将扫描件(截图)上传至电子采购平台。
4.1.3中国能源建设集团下属企业参与本公司投标的,无需缴纳投标保证金。
5采购人联系方式
联系人:李亚川 电话:13610914006 电子邮箱:996365496@qq.com
6. 付款方式
6.1 本合同使用货币种类为人民币。
6.2 付款方式:银行电汇、银行承兑汇票或信用证和反保理等。
6.3 合同设备款的支付(1:6:2:1),按机组按批次支付相对应的设备款:
6.3.1 合同签订后,买方书面通知卖方开具单台机组履约保函或者履约保证金,买方收
到卖方提交的如下单据后30日内按买方排产函的批次支付合同价格10%的预付款。
1)金额为单台机组每批次合同价格 0 %的财务收据(正本一份,复印件四份);
2)由银行开具的金额为单台机组合同价格 10 %的履约保函或履约保证金,履约保函或履约保证金有效期至项目最后一台机组的验收试验验收合格后30日;
6.3.2 卖方按交货顺序在规定的时间内将该批次合同包含的全部设备运到交货地点,买方在一个月内验明卖方提交的下列单据及清点该批次合同设备无误后,支付该批次设备合同价格的 60 %作为到货款。
1)该批次设备价格 60 %的财务收据(正本一份,复印件四份)。
2)卖方出具的该批次设备出厂质量检验合格证明(正本一份,副本二份)、装箱清单 。
3)开具金额为该批次设备合同金额 100 %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税率为13%)。
4)买方开具的到货验收单。
6.3.3 机组经168小时满负荷考核后,若其间出现问题,则经卖方处理并经买方验收合格后,买方收到卖方提交的如下单据后30日内支付该批设备合同总价的 20 %作为完工款。
1)该批设备价格 20 %的财务收据(正本一份,复印件四份)。
6.3.4剩余合同价格的10%作为设备质量保证金,待合同设备保证期满没有质量问题,买方收到卖方开具的财务收据一个月内,买方在一个月内支付给卖方合同价格的10%。
6.4 付款时间以买方汇款、提交银行承兑汇票或信用证和反保理等的日期为实际支付日期。
6.5如果卖方向买方支付损坏赔偿费、现场加工及代采购费、违约金时,卖方应在接到买方的书面索赔通知后一个月内,将款项支付给买方。如逾期不交,买方有权在本合同项下的下一期应支付给卖方的款项中将这部分索赔金额及其利息扣除或在履约保函(保证金)中扣除。
6.6 卖方商业发票价值应与相应货物的实际价值相符,如有明显不符,买方有权拒付货款。
6.7合同设备的质量保证期自项目验收试验合格起24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