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2.4 (3) | 投标报价评分标准 | 偏差率 | 30 | 有效投标报价等于评标基准价的得满分,其他有效投标报价与评标基准价相比,每高1%扣 / (不少于0.5)分。 有效投标报价等于评标基准价的得满分,其他有效投标报价与评标基准价相比,每高1%扣 0.5 (不少于0.5)分,每低1%扣 0.25 (不少于0.25)分。 注:中间值采用插入法计算,小数点后保留两位。每低1%所扣分值不得高于每高1%所扣分值。 / 。 (招标人可根据《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改革创新促进招标投标市场规范健康发展的意见》(川办规〔2025〕8号)第(二十)条和《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 财库〔2020〕46号) 第九条规定,增加相应评分奖励内容。) |
| 2.2.4 (4) | 其他因素评分标准 | 仪器设备 | 具有:1、水准仪1台;2、混凝土回弹仪1台;3、游标卡尺2把;4、卷尺5把;全部满足得5分。注:以上设备1、水准仪和2、混凝土回弹仪投标人须在招标公告发布前持有,并提供校准证书和设备购买发票;3、游标卡尺2把和4、卷尺5把书面承诺进场前全新购置;否则不予计分。 | 5分 |
| 2.2.4 (3) | 投标报价评分标准 | 偏差率 | 35 | 有效投标报价等于评标基准价的得满分,其他有效投标报价与评标基准价相比,每高1%扣 / (不少于0.5)分。 有效投标报价等于评标基准价的得满分,其他有效投标报价与评标基准价相比,每高1%扣 0.5 (不少于0.5)分,每低1%扣 0.25 (不少于0.25)分。 注:中间值采用插入法计算,小数点后保留两位。每低1%所扣分值不得高于每高1%所扣分值。 / 。 (招标人可根据《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改革创新促进招标投标市场规范健康发展的意见》(川办规〔2025〕8号)第(二十)条和《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 财库〔2020〕46号) 第九条规定,增加相应评分奖励内容。) |
| 2.2.4 (4) | 其他因素评分标准 | / | / | / |
| 2.2.4 (3) | 投标报价评分标准 | 偏差率 | 30 | 有效投标报价等于评标基准价的得满分,其他有效投标报价与评标基准价相比,每高1%扣 / (不少于0.5)分。 有效投标报价等于评标基准价的得满分,其他有效投标报价与评标基准价相比,每高1%扣 0.5 (不少于0.5)分,每低1%扣 0.25 (不少于0.25)分。 注:中间值采用插入法计算,小数点后保留两位。每低1%所扣分值不得高于每高1%所扣分值。 / 。 (招标人可根据《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改革创新促进招标投标市场规范健康发展的意见》(川办规〔2025〕8号)第(二十)条和《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 财库〔2020〕46号) 第九条规定,增加相应评分奖励内容。) |
| 2.2.4 (4) | 其他因素评分标准 | 仪器设备 | 具有:1、水准仪1台;2、混凝土回弹仪1台;3、游标卡尺2把;4、卷尺5把;全部满足得5分。注:以上设备1、水准仪和2、混凝土回弹仪投标人须在招标公告发布前持有,并提供校准证书和设备购买发票;3、游标卡尺2把和4、卷尺5把书面承诺进场前全新购置;否则不予计分。 | 5分 |
| 2.2.4 (3) | 投标报价评分标准 | 偏差率 | 35 | 有效投标报价等于评标基准价的得满分,其他有效投标报价与评标基准价相比,每高1%扣 / (不少于0.5)分。 有效投标报价等于评标基准价的得满分,其他有效投标报价与评标基准价相比,每高1%扣 0.5 (不少于0.5)分,每低1%扣 0.25 (不少于0.25)分。 注:中间值采用插入法计算,小数点后保留两位。每低1%所扣分值不得高于每高1%所扣分值。 / 。 (招标人可根据《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改革创新促进招标投标市场规范健康发展的意见》(川办规〔2025〕8号)第(二十)条和《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 财库〔2020〕46号) 第九条规定,增加相应评分奖励内容。) |
| 2.2.4 (4) | 其他因素评分标准 | / | / | / |
| 2.2.4 (3) | 投标报价评分标准 | 偏差率 | 30 | 有效投标报价等于评标基准价的得满分,其他有效投标报价与评标基准价相比,每高1%扣 / (不少于0.5)分。 有效投标报价等于评标基准价的得满分,其他有效投标报价与评标基准价相比,每高1%扣 0.5 (不少于0.5)分,每低1%扣 0.25 (不少于0.25)分。 注:中间值采用插入法计算,小数点后保留两位。每低1%所扣分值不得高于每高1%所扣分值。 / 。 (招标人可根据《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改革创新促进招标投标市场规范健康发展的意见》(川办规〔2025〕8号)第(二十)条和《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 财库〔2020〕46号) 第九条规定,增加相应评分奖励内容。) |
| 2.2.4 (4) | 其他因素评分标准 | 仪器设备 | 具有:1、水准仪1台;2、混凝土回弹仪1台;3、游标卡尺2把;4、卷尺5把;全部满足得5分。注:以上设备1、水准仪和2、混凝土回弹仪投标人须在招标公告发布前持有,并提供校准证书和设备购买发票;3、游标卡尺2把和4、卷尺5把书面承诺进场前全新购置;否则不予计分。 | 5分 |
| 2.2.4 (3) | 投标报价评分标准 | 偏差率 | 35 | 有效投标报价等于评标基准价的得满分,其他有效投标报价与评标基准价相比,每高1%扣 / (不少于0.5)分。 有效投标报价等于评标基准价的得满分,其他有效投标报价与评标基准价相比,每高1%扣 0.5 (不少于0.5)分,每低1%扣 0.25 (不少于0.25)分。 注:中间值采用插入法计算,小数点后保留两位。每低1%所扣分值不得高于每高1%所扣分值。 / 。 (招标人可根据《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改革创新促进招标投标市场规范健康发展的意见》(川办规〔2025〕8号)第(二十)条和《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 财库〔2020〕46号) 第九条规定,增加相应评分奖励内容。) |
| 2.2.4 (4) | 其他因素评分标准 |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