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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碳中和政府采购建筑浙江杭州市滨江区长河街道滨盛路1880、1882号房屋5年租赁权
发布时间:2026-07-17内容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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或 拨打咨询热线:400-000-2365 一、出租申请与承诺
我方拟出租持有的房屋,并通过杭州产权交易所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称“杭交所”)(或杭州市数字化产权交易平台)公开披露房屋出租信息和组织交易活动,依照公开、公平、公正、诚信的原则作如下承诺:1、本次所出租房屋权属清晰,我方对该房屋拥有完全的处置权。2、本次房屋出租是我方真实意愿表示,相关行为已履行了相应程序,经过有效的内部决策,并获得相应批准。3、我方所提交的房屋出租申请及附件材料真实、完整、准确、合法、有效,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我方同意杭交所按上述材料内容发布披露信息,并对披露内容和上述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合法性、有效性承担法律责任。4、我方已充分了解并承诺在房屋出租过程中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杭交所相关交易规则及规定,按照有关要求履行我方义务。5、我方如选择网络竞价、在线报价或在线报价(数字化交易平台)方式实施房屋出租,表明我方已了解并认可《杭州产权交易所网络竞价实施办法》、《杭州产权交易所O2O交易指引》或《杭州市数字化产权交易平台交易规则》等内容和规定。系统因不可抗力、软硬件故障、非法入侵、恶意攻击等原因而导致系统异常、竞(报)价活动中断的,我方授权杭交所视情况组织继续报价或重新报价。(采用网络竞价、在线报价或在线报价(数字化交易平台)时适用)6、我方承诺,出租房屋已取得相关权利人同意,除本申请书披露外,不存在其他优先权人或侵犯第三方权益的情形。7、我方承诺按照杭交所收费办法及相关交易文件的约定及时、足额支付相关费用,不因与承租方任何争议或合同解除、终止等任何原因拒绝、拖延、减少交纳或主张退还相关费用。我方保证遵守以上承诺,如违反上述承诺或有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给交易相关方及杭交所造成损失的,我方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及赔偿责任。
| 标的名称
| 杭州市滨江区长河街道滨盛路1880、1882号房屋5年租赁权
| 标的编号
| HJS2026ZL0996-3
| 信息披露起始日期
| 2026-07-17
| 信息披露结束日期
| 2026-07-23
| 出租底价
| 632000 元/年
| 房屋所在地区
| 浙江省,杭州市
| 标的是否存在抵押情况
| 否
| 权利人是否有意向行使优先承租权
| 是
| 联系人
| 潘先生、叶小姐
| 联系电话
| 0571-86892327、0571-85085594
| 联系地址
| 杭州市上城区泛海国际A27楼
出租房屋基本情况
| 出租房屋基本情况
| 房屋名称
| 杭州市滨江区长河街道滨盛路1880、1882号房屋
| 坐落位置
| 长河街道滨盛路1880、1882号
| 不动产登记号/房产证号
| 杭房权证高新移字第12126571号
| 房屋建筑面积(平方米)
| 434.34
| 房屋用途
| 非住宅
| 不动产分类
| 其他用房
| 其它权力情况
| 无
| 使用现状
| 出租
| 是否存在优先承租权
| 是
| 其他披露事项
|
1、本次租赁房屋位于杭州市滨江区长河街道滨盛路1880、1882号,房屋租赁面积434.34平方米,系不动产权证证载建筑面积,若本次租赁房屋的实际面积与上述明示的租赁面积有差异的,以实际面积为准,面积误差不调整租金、履约保证金及交易服务费。
2、租赁房屋质量、位置、招租面积及水、电容量等以实际为准,租赁房屋的装修部分不以展示现状为准,交付按移交时现状进行,不保证装修、装饰物的完好。
3、目前该房屋由原承租人使用,原承租人享有同等条件下优先承租权。原承租人应按照杭交所公开交易的要求办理报名和报价手续,若其未按照公开交易的要求办理报名和报价手续的,视为其自动放弃本次公开交易的同等条件的优先承租权。
出租条件与承租方资格条件
| 出租条件
| 出租底价
| 632000元/年
| 出租面积(㎡)
| 434.34
| 租赁期
| 5年
| 起租日
| 以实际交付时间为准
| 免租期
| 1个月
| 租金支付要求
| 一年一付 先付后用
| 租金调整方式
| 租赁期内,从第三年开始,租金在上一年租金的基础上递增5%至租赁期结束。
| 履约保证金支付要求
| 首年1个月租金
| 水电气物业费等费用的约定
| 详见《物业租赁合同》
| 出租用途要求
| 符合国家法律、法规、政策的要求。
| 是否允许装修改造
| 详见《物业租赁合同》
| 与出租相关的其他条件
|
1、本项目按标的现状进行竞价,意向承租方应当详细阅读本项目信息披露内容,对标的认真进行现场踏勘。意向承租方提交承租申请材料并且交纳交易保证金后,即视为已详细阅读并完全认可本项目信息披露内容以及已完成对标的的现场踏勘,表明已认可并自愿接受标的现状及瑕疵,且自愿承担一切交易风险。2、意向承租方须书面承诺:
(1)同意在被确定为承租方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携带报名时上传的主体资格证明等相关文件原件至杭交所完成现场确认和签署《成交通知书》、《物业租赁合同》等相关合同文件,并在《成交通知书》、《物业租赁合同》等相关合同文件签署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杭交所指定账户一次性支付交首期租金、履约保证金和交易服务费等交易资金(以到账时间为准)。
(2)同意杭交所经出租方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将承租方已交纳的首期租金、履约保证金全部划转至出租方指定账户。
(3)承租方应在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允许的范围内进行经营及办公。
(4)租赁期内,未经出租方书面同意,承租方不得以任何形式转租、转借承租房屋。
(5)出租方与承租方的权利义务详见《物业租赁合同》样本。4、房屋交付:租赁房屋的交付由出租方负责与承租方进行,承租方付清首期租金、履约保证金和交易服务费等交易资金后,由出租方向承租方交付租赁房屋,具体如下:
(1)若原承租人获得出租标的的,签订《成交通知书》、《物业租赁合同》并付清首期租金、履约保证金和交易服务费等交易资金,即视作出租方已完成出租标的的交付。若原承租人未获得出租标的的,因租赁房屋的原承租人的清退时间难以确定,出租方不承诺具体交付时间。承租方应同意等待租赁房屋的清退,直至出租方实际交付止,同时,不提出任何附加条件或修改已签订的《物业租赁合同》。实际交付时,由承租方和出租方补签移交确认书,明确租期起始时间,以实际交付房屋之日起算租赁期限。承租方在不违反法律、法规的情况下自愿清退租赁房屋的原承租人的,出租方给予协助。在租赁房屋的清退过程中,承租方提出的任何附加条件或需要修改已签订的《物业租赁合同》时,出租方不予支持。
(2)如承租方逾期付款,出租方有权延期交房,但租期不作顺延。
(3)交付按移交时现状进行,不保证装修、装饰物的完好。5、本项目承租方须按以下标准交纳交易服务费:
(1)出租标的有二个及以上意向承租方报名且成交的,承租方支付按首年一个月租金计的交易服务费;
(2)出租标的只有一位意向承租方且成交的,承租方支付按首年半个月租金计的交易服务费。
| 承租方资格条件
| 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法人、非法人组织或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 踏勘安排
| 展示时间
| 信息披露期间
| 展示地点
| 标的物所在地
| 联系人
| 赵经理
| 联系电话
| 13675811206
| 交易保证金设定
| 交纳交易保证金
| 是
| 交纳金额
| 158000 元
| 交纳时间
| 信息披露截止日16:00时前交纳(以到账时间为准)
| 处置方式
|
1、若非出租方原因,出现以下任一情况时,意向承租方交纳的保证金不予退还,先用于补偿杭交所的各项服务费,剩余部分作为对出租方的经济补偿金,保证金不足以补偿的,相关方有权按照实际损失继续追诉:
(1)意向承租方提交承租申请材料并交纳交易保证金后单方撤回承租申请的;
(2)产生符合条件的意向承租方后,各意向承租方在竞价期间均不报价的;
(3)在被确定为承租方后未按约定签署《物业租赁合同》的或未按约定支付首期租金、履约保证金和交易服务费的;
(4)意向承租方未履行书面承诺事项的;
(5)存在其他违反交易规则情形的。2、《物业租赁合同》等交易合同签署当日,承租方交纳的交易保证金依次冲抵交易服务费、履约保证金和首期租金;其他意向承租方未被确定为承租方且不涉及保证金扣除情形的,其所交纳的交易保证金在确定承租方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无息返还(以划出时间为准)。
信息披露期
| 信息披露期
| 披露之日起5个工作日
| 信息披露期满,如未征集到意向承租方
| 信息披露终结
竞价方式
| 竞价方式
| 在线报价
| 在线报价
| 自由报价期
| 信息披露截止次工作日9时至15时
| 延时报价周期
| 5分钟
| 是否专场
| 否
| 加价幅度
| 6000元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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