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标段二、成套电解生产装置工艺设计包+4台套离子膜电解槽(2台套有效电解面积3.3m2或3.4m2离子膜电解槽和两台套2.7m2旧槽框改造的电解槽)合同公示
项目详情
合同订立信息
| 项目名称: | 电化厂生产装置提质增效设备更新项目及浙江时代锂电材料配套工程(废盐综合利用制离子膜烧碱项目)电解槽 | 项目编号: | GKZB202509291809407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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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招标人: | 浙江巨化股份有限公司电化厂 | 代理机构: | |
| 标段(包)名称: | 标段 二、成套电解生产装置工艺设计包+4台套离子膜电解槽(2台套有效电解面积3.3m2或3.4m2离子膜电解槽和两台套2.7m2旧槽框改造的电解槽) | 标段(包)编号: | GKZB2025092918094077572 |
| 中标人: | 蓝星(北京)化工机械有限公司 | 工期(天): | 150 |
| 质量承诺: | 1.未得到需方书面许可,供方不得将销售给需方的产品委托给第三方生产;否则,需方有权终止协议。2.因产品包装不符合包装规定,需方有权要求赔偿损失。3.在检验、测试和组装阶段发现供方提供的产品不符合规定要求,需方出具不合格品情况说明,供方根据需方要求及时处理,需方同时保留索赔权利。4.供方逾期供货,因供方原因迟延供货的,每迟延一天,供方应当按合同总额的 1 %支付需方违约金,最终不超过合同总金额的 20 %。供方迟延供货超过15日的,需方有权解除合同,同时需方保留进一步索赔的权利。5.如因供方原因在一年内出现三次及以上延迟供货或质量不符合约定的,需方有权解除与供方的供货合作。6.违约方应赔偿违约导致守约方产生的所有损失(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代理费、差旅费等实现债权而发生的合理费用)。7.不可抗力:一方发生了不可抗力事件不负违约责任,但必须用电话、传真等将事件及时通知对方,并应在事件发生后14天内将有关机构出具的不可抗力事件确实存在的证明文件提交对方;如果不可抗力事件之影响超过30天,双方应协商合同变更、继续履行或者终止履行的事宜。8.性能保证及性能违约按技术协议第6章执行。 | 合同价款(元): | 36962000 |
| 项目负责人: | 王曙光 | 签约时间: | 2025-12-04 |
| 合同期限(年): | 1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