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宜宾2026年南溪区刘家镇龙滩河片高标准农田改造提升项目(财政转移支付项目)和2026年南溪区仙临镇高标准农田新建项目(财政转移支付项目)施工标段公告
项目详情
项目信息
招标项目名称
2026年南溪区刘家镇龙滩河片高标准农田改造提升项目(财政转移支付项目)和2026年南溪区仙临镇高标准农田新建项目(财政转移支付项目)施工标段
招标项目编号
NNXSL2026060001
标段名称
2026年南溪区刘家镇龙滩河片高标准农田改造提升项目(财政转移支付项目)和2026年南溪区仙临镇高标准农田新建项目(财政转移支付项目)施工标段
标段编号
NNXSL2026060001001
项目业主
宜宾耕兴农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
项目业主联系电话
18161073751
招标人
宜宾耕兴农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
招标联系人
张先生
招标联系电话
18161073751
招标代理机构
建融建设管理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代理联系人
李先生
代理联系电话
15928682146
开标地点
市交易中心三开标室
(一)
开标时间
2026-07-02 09:00:00
投标最高限价(元/%)
46363457.33
公示期
2026-07-16至2026-07-20
中标候选人项目管理机构主要人员
中标候选人类似业绩
除中标候选人之外的其他投标人评审情况
其他需公示的内容
无
接收异议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接收异议联系人
张先生
接收异议联方式
18161073751
监督部门信息
项目审批部门
南溪区发展和改革局
联系电话
08313322308
行业主管部门
宜宾市南溪区农业农村局
联系电话
08313322261
异议投诉事项
1.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评标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在中标候选人公示期间提出。招标人应当自收到异议之日起3日内作出答复;作出答复前,应当暂停招标投标活动。
2.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评标结果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10日内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投诉。投诉前应当先向招标人提出异议,异议答复期间不计算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内。投诉书应当符合《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规定。
3.投诉人就同一事项向两个以上有权受理的行政监督部门投诉的,由最先收到投诉的行政监督部门负责处理。
4.应先提出异议没有提出异议,超过投诉时效等不符合受理条件的投诉,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不予受理;投诉人故意捏造事实、伪造证明材料或者以非法手段取得证明材料进行投诉,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附件:
评标复核报告.pdf
评标结果公示(盖章).pdf
招标项目名称
2026年南溪区刘家镇龙滩河片高标准农田改造提升项目(财政转移支付项目)和2026年南溪区仙临镇高标准农田新建项目(财政转移支付项目)施工标段
招标项目编号
NNXSL2026060001
标段名称
2026年南溪区刘家镇龙滩河片高标准农田改造提升项目(财政转移支付项目)和2026年南溪区仙临镇高标准农田新建项目(财政转移支付项目)施工标段
标段编号
NNXSL2026060001001
项目业主
宜宾耕兴农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
项目业主联系电话
18161073751
招标人
宜宾耕兴农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
招标联系人
张先生
招标联系电话
18161073751
招标代理机构
建融建设管理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代理联系人
李先生
代理联系电话
15928682146
开标地点
市交易中心三开标室
(一)
开标时间
2026-07-02 09:00:00
投标最高限价(元/%)
46363457.33
公示期
2026-07-16至2026-07-20
中标候选人项目管理机构主要人员
中标候选人类似业绩
除中标候选人之外的其他投标人评审情况
其他需公示的内容
无
接收异议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接收异议联系人
张先生
接收异议联方式
18161073751
监督部门信息
项目审批部门
南溪区发展和改革局
联系电话
08313322308
行业主管部门
宜宾市南溪区农业农村局
联系电话
08313322261
异议投诉事项
1.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评标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在中标候选人公示期间提出。招标人应当自收到异议之日起3日内作出答复;作出答复前,应当暂停招标投标活动。
2.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评标结果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10日内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投诉。投诉前应当先向招标人提出异议,异议答复期间不计算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内。投诉书应当符合《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规定。
3.投诉人就同一事项向两个以上有权受理的行政监督部门投诉的,由最先收到投诉的行政监督部门负责处理。
4.应先提出异议没有提出异议,超过投诉时效等不符合受理条件的投诉,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不予受理;投诉人故意捏造事实、伪造证明材料或者以非法手段取得证明材料进行投诉,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附件:评标复核报告.pdf
评标结果公示(盖章).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