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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东方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关于文国春等四宗地不动产首次登记历史遗留问题补办用地手...

项目详情

东方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关于文国春等四宗地不动产首次登记历史遗留问题补办用地手续的公告
我局正在受理文国春、符执贤、文小儒申请不动产首次登记历史遗留问题补办用地手续,宗地情况如下:
1995年12月3日新街镇人民政府将示范路第一施工队场地面积44.8平方米宗地转让给文国春用作建房地基,新街镇人民政府出具《土地转让证》,该宗地现位于东方市八所镇东海路农科路北五巷1-6号。
2025年6月10日文国春向我局申请不动产首次登记,该宗地四至:东至巷道,南至邢孔海,西至李美梅,北至林秀海,坐标为:J1(X:2112987.324、Y:463566.310),J2(X:2112984.061、Y:463580.019),J3(X:2112980.981、Y:463579.285),J4(X:2112984.284、Y:463565.439)。
一九九五年十二月三十日张三松、张三友、张忠发三人将位于干水塘面积76平方米宗地转让给符执贤,经实测该宗地面积为74.25平方米,现位于东方市八所镇福民南路西八巷30号。
2025年6月20日符执贤向我局申请不动产首次登记,该宗地四至:东至小巷,南至道路,西至小巷,北至符执贤,坐标为:J1(X:2113430.391、Y:464095.023),J2(X:2113430.570、Y:464114.944),J3(X:2113430.120、Y:464114.979),J4(X:2113426.755、Y:464115.233),J5(X:2113426.746、Y:464095.352),J6(X:2113429.941、Y:464095.065)。
一九八三年五月十日符兴安、张祥生、张任华、张之友将位于干水塘旱地面积244平方米宗地转让给符执贤和文来相(已逝), 其子女符玉彪 、符家君、符玉琼、符金江、符金三均自愿放弃该宗地土地权益,宗地现位于东方市八所镇福民南路西八巷30号。
2025年6月20日符执贤向我局申请不动产首次登记,该宗地四至:东至小巷,南至符执贤,西至小巷,北至刘利学、文其英,坐标为:J1(X:2113442.427、Y:464093.939),J2(X:2113442.892、Y:464114.006),J3(X:2113436.737、Y:464114.478),J4(X:2113433.009、Y:464114.760),J5(X:2113430.570、Y:464114.944),J6(X:2113430.391、Y:464095.023),J7(X:2113432.615、Y:464094.814)、J8(X:2113436.292、Y:464094.468)。
1984年6月20日翁啟贵向大砖坡大队购买位于杨贡坡第六行第二十四幢面积240平方米宗地为盖房地基永久使用,大砖坡大队为翁啟贵出具《购买地基证书》及《收据》。
1998年3月30日翁其贵(翁啟贵)将该宗地转让给符开理,并将大砖坡大队出具的《购买地基证书》姓名由翁啟贵涂改为符开理并加盖了八所镇大占坡村的公章,经海南省东方市公安局四更边防派出所核实符开理已逝,并出具《户口注销证明》,其子女符质、符镇、符姐均声明放弃继承,该宗地现位于东方市八所镇琼西路东36巷47号。
2025年5月9日其配偶文小儒向我局申请不动产首次登记,该宗地四至:东至王昌慧,南至巷道,西至吉庆传,北至小巷,坐标为:J1(X:2115071.096、Y:464762.699),J2(X:2115065.181、Y:464773.140),J3(X:2115047.780、Y:464763.281),J4(X:2115053.695、Y:464752.840)。
本公告期限为发布本公告之日起30日。凡对该宗地权属有异议者,需在公告期内以书面形式反馈至东方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地址:东方市二环南路 4 号,电话:0898-25585295)。逾期未提出异议,我局将为文国春、符执贤(两宗地)、文小儒办理该宗地首次登记补办用地手续。
东方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026年7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