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110000D033010011513北京市昌平区小汤山镇西官庄村村南90.06亩场院出租
项目详情
全市统一项目编号 S110000D033010011513 交易程序类型 常规交易程序
项目编码 2026-CP/04-0171 挂牌金额 875,083.00元 挂牌日期 2026-07-16 截止日期 2026-07-22
基本信息
权属信息
拟出让信息
挂牌及公告
信息发布期满后无意向受让方
挂牌期满,一个以上受让方交易方式
交易保证金设定
交易条件
受让方资格条件
其它需要披露的内容
交易所联系方式
项目编码 2026-CP/04-0171 挂牌金额 875,083.00元 挂牌日期 2026-07-16 截止日期 2026-07-22
基本信息
| 标的名称 | 北京市昌平区小汤山镇西官庄村村南90.06亩场院出租 | ||||
| 项目编码 | 2026-CP/04-0171 | ||||
| 不动产权证证号 | | 占地面积(平方米) | 60040.0 | ||
| 房屋使用现状 | 闲置 | 房屋用途 | | ||
| 细分类别 | 场院 | 附属设施 | 无 | ||
| 坐落(地址) | 北京市昌平区小汤山镇西官庄村村南 | ||||
权属信息
| 是否存在他项权利人 | 否 | 他项权利人 | |
| 他项权利内容 | | 相关权利人是否放弃优先权 | |
| 是否存在影响标的的交易的情形 | 否 | 影响标的的交易的其他情形 | |
拟出让信息
| 拟出让期限(起始日) | | 拟出让期限(终止日) | |
| 拟出让期限(年) | 四年零七个月 | 拟出让用途 | 利用现状为建设用地用于短期建设公益性场地类、长远谋划建设类方式利用,耕地用于种植农作物,林地用于种植树木,草地用于种植草地 |
| 拟出让方式 | 出租 |
挂牌及公告
| 是否挂牌 | 是 | 披露方式 | 北京农村产权交易网站及北京市公共资源交易服务平台 |
| 挂牌日期 | 2026-07-16 | 截止日期 | 2026-07-22 |
| 挂牌总金额(元) | 875,083.00 | 首次项目信息发布公告期 | 5个工作日 |
信息发布期满后无意向受让方
| 信息发布类型 | 延长信息发布 | 延牌周期(工作日) | 5 |
| 延牌次数 | |
挂牌期满,一个以上受让方交易方式
| 方式 | 网络竞价(多次报价) | 其他方式描述 | |
交易保证金设定
| 交纳金额(元) | 20,000.00 | 交纳期限(工作日) | 不得晚于信息发布期结束后五个工作日 |
| 交纳方式 | 电汇 | 处置方法 | 扣取交易服务费后退回 |
| 处置方法说明 | 出让方与受让方约定交易保证金不作为合同价款的,农交所在产权交易合同审核通过后五个工作日内,扣取交易服务费后将交易保证金余额退回。 | 其他 | |
| 北京农交所保证金账户信息 | 账户名称:北京登记结算有限公司 开户行:北京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商务中心区支行 开户行简称:北京农村商业银行商务中心区支行 账号:0114020103000019183 行号:402100001192 备注:按照北京市金融工作局对北京市交易场所交易资金监管要求,北京农村产权交易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农交所”)交易保证金及合同价款接受北京登记结算有限公司规范监管。北京登记结算有限公司由北京市金融局批复成立,为北京市各类交易场所提供交易资金统一结算、客户资金存管等服务。 | ||
交易条件
| 公告价格(元) | 875,083.00 | 合同价款支付方式 | 分期支付 | 合同价款结算方式 | 场外结算 |
| 与出让相关其他条件 | 拟租期限:自合同签订之日起至2030年12月31日,土地租金为每年每亩2120元,年租金为190927.2元。 | ||||
受让方资格条件
| 受让方资格条件 | 受让方在报名前须取得加盖双方公章(自然人签字)的《现场踏勘确认书》,并作为报名受让的先决条件,一并提交农交所。 | ||||
其它需要披露的内容
| 其它需要披露的内容 | 1、租赁用途:利用现状为建设用地用于短期建设公益性场地类、长远谋划建设类方式利用,耕地用于种植农作物,林地用于种植树木,草地用于种植草地; 2、土地现状:工业用地、乔木林地、城镇村道路用地、其他林地、其他草地、旱地、水浇地、水工建筑用地、农村道路; 分区规划:城镇建设用地、生态混合区、林草保护区、永久基本农田、水域保护区 3、四至:东至:空地;西至:村界;南至:村界;北至:白浪河; 4、整体出租,不单租,禁止新增违法建设,具体签订时间以实际签订日期为准; 5、临时用地的使用需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意向受让方需履行使用临时用地的申报相关审批手续,如因审批手续无法办理或不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导致合同无法履行,由受让方承担相关责任;受让方在土地的使用过程中,应当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土地,不得转让、出租、抵押临时用地,且在到期后,受让方须将临时用地恢复原状; 6、规划实施后,基本农田的使用必须符合《基本农田保护条例》要求,杜绝基本农田“非粮化”“非农化”。 | ||||
交易所联系方式
| 联系人 | 沈思睿 | 联系电话 | 1870159165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