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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泉州中侨制氧厂合作运营招商项目公告

项目详情

泉州中侨制氧厂合作运营招商项目发布日期:2026-07-15
来自:泉州市产权交易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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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公告
1111MicrosoftInternetExplorer402DocumentNotSpecified7.8 磅Normal0项目招商公告受泉州中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粮油公司(以下简称“委托方”)委托,泉州市产权交易中心(以下简称“本中心”)对泉州中侨制氧厂合作运营招商项目(以下简称“本项目”)进行公开招商。委托方拟通过公开招商,择优引入运营合作方。
一、项目基本情况介绍
(一)招商合作项目名称:泉州中侨制氧厂合作运营招商项目。
(二)项目概况
中侨制氧厂位于泉州市丰泽区忠堡路3号,建筑面积2456.56平方米,占地面积5656.4㎡。
二、项目招商模式
在“产权不变、土地性质不变、业主不变、所有权和经营权相分离”的原则下,中侨集团通过公开招商,采用综合评议法方式择优选定中选合作方,由中侨集团或中侨集团指定的单位提供现状资产,中选合作方作为实际经营方,拥有该资产的经营权,独立负责项目改造、运营及承担经营风险、自主投入、自负盈亏,并向委托方支付资产使用费,委托方不参与项目的改造和经营管理。
三、主要合作内容
(一)招商业态:以文旅+为指导业态,包括但不限于:改造为文化产业园、特色街区、潮玩空间、夜经济与市集、运动与文化体验、智慧文旅、特色民宿等。
(二)合同期限:5年(含改造期)。
(三)改造期:6个月(自移交之日之日起算),改造期不计资产使用费。中选方提前解除合同的,有义务支付享受的包括改造期相应的资产使用费,应支付的相应资产使用费按提前解除时合同未履行期限与合同时限的比例予以返还,如:本次期限为5年(即60个月),合同解除时未履行的时限为15个月,应无偿返还的相应资产使用费为中选方享受的相应资产使用费的15/60,不足整月的按天数计算(每月按30日计算)。
(四)首年资产使用费由意向方进行报价,报价不得低于人民币34400元/月。前两年的费用不变,第三个年度月资产使用费比第二个年度同期递增5%,第
四、五个年度月资产使用费与第三个年度相同。
上述有关资产使用费条款为强制性前置条件,若中选方在申请、评议或签约阶段或合同履行期间拒绝接受上述条款,委托方有权取消其申请资格或经营资格并解除经营协议,且不承担任何违约责任。
意向方向本中心递交合作申请文件,即视为对该地块和房屋现状及可经营(使用)用途已经充分知悉,能按照政府相关职能部门要求进行报批,并充分预见到后续经营中所产生的后果且独立承担由此引起的一切责任,对承受该后果已经有充分的准备。
四、退出机制
(一)擅自变更核心内容
中选合作方未经委托方书面同意,擅自改变约定的经营业态,委托方有权要求中选方方限期整改。若整改不到位或造成委托方损失的,委托方有权单方面终止本项目,并要求中选方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二)安全事故责任
因中选合作方运营管理不善(如改造管理不到位、设备操作不当、活动组织疏漏、安全管理缺失等)导致安全事故,造成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的,由中选合作方承担全部法律责任及经济赔偿责任。情节严重的,委托方有权立即终止本项目,并追究其违约责任。
(三)触发熔断机制
在项目实施期内,若中选方出现以下任一情形,即视为触发熔断机制,委托方有权单方面终止本项目,并要求中选合作方承担违约责任,中选方对此不持异议:
1.未经委托方单位书面同意,将场地私自整体转租、转借或交由第三方运营;
2.提供虚假材料、隐瞒重要信息,或在实施过程中存在重大失信行为;
3.被行政机关处罚、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或发生重大负面舆情,严重影响项目形象;
4.因下列不可抗力因素导致合同无法履行的,不属于双方违约,任何一方均有权提前解除或终止合同,且互不追究违约责任:
(1)地震、台风、疫情等自然灾害;
(2)政府依法强制征用拆迁、市政建设需要搬迁、土地被收储和企业改制等情形。
①上述第
(一)项约定的不可抗力情形发生后,提出因该情形提前解除或终止合同的一方,应于不可抗力情形结束后15日内书面告知对方,并提交发生不可抗力情形所在地有关权威部门出具的合法有效证明。不提供该合法有效证明的,不适用免责条款。
②上述第
(二)项约定的不可抗力情形发生后,委托方应提前书面通知中选方,中选方应在委托方通知的期限内或政府规定的期限内将标的按本合同约定移交给委托方。若政府有对装饰装修物、改扩、增添的附属设备设施进行补偿,按照政府有关要求及标准执行,其中因中选方未按时搬迁、移交导致征迁部门依法强制拆迁的,有关拆迁补偿全部归委托方。由此所造成的损失由各方自行承担。
③因上述原因而终止合同的,委托方的资产使用费按照实际使用时间计算(不足整月的按天数计算)。
五、意向合作方资格要求及审查办法
(一)本项目意向合作方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合法存续的法人单位;
2、具有与本项目投资相适应的融资和运作管理能力、商业信誉及财务状况良好(提交承诺书);
3、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报名;
4、失信被执行人(自然人、法人)不得参与本项目的竞价。
(二)本项目由评议委员会对意向合作方的资格进行审查。意向合作方须对所提交相关材料的真实性、合规性、完整性、有效性负责。
六、公开招商文件的获取
(一)凡有意参加本项目公开招商的意向合作方,请于2026年07月15日至2026年07月28日(上午9时00分至12时00分、下午13时00分至17时00分,节假日除外)至本中心办公地点领取《公开招商文件》(项目编号为QZZC20260088)。
(二)领取《公开招商文件》的意向合作方、合作申请方及合作方应严格保密获知的本项目的相关信息和资料,并仅为参与本项目招商活动或履行合作协议的目的而使用。严禁非授权透露、使用、复制本项目的相关信息和资料。
七、遴选方法
本项目采用综合评议的办法,择优确定合作方。由评议委员会按照《公开招商文件》约定的规则和程序,确定合作方并出具评议报告。
八、交易保证金
(一)交易保证金的汇达截止时间:2026年07月28日17时00分。
(二)交易保证金的金额:人民币10万元整。
(三)交易保证金的缴交方式:可选择银行柜台、网银转账、手机银行缴交交易保证金。交易保证金的汇款人名称应与意向合作方名称一致,用途请注明“交易保证金”字样。意向合作方授权他人办理报名手续的,须以银行转账的方式缴纳交易保证金。
(四)交易保证金账户:
开户名称:泉州市产权交易中心有限公司
开户银行:兴业银行泉州丰泽支行
开户账号:152690100100256264105375
九、公告时间
(一)公告时间:2026年07月15日至2026年07月28日。
(二)看样及审慎调查时间:2026年07月15日至2026年07月28日(上午8时00分至12时00分、下午14时30分至17时30分,节假日除外);
联系人:刘先生  联系电话:13850746795
(三)意向合作方应根据需求联系看样联系人前往项目现场踏勘和审慎调查,不论意向合作方是否进行现场踏勘和审慎调查,一经递交合作申请文件,则视为对本次招商项目的相关情况已有充分了解,意向合作方不得以未充分了解招商项目相关情况等作为其不履行承诺的理由。
公告期内,合作申请方若对本项目有疑问的,可书面向委托方申请了解本项目相关情况,但委托方并不义务必须答复或者提供任何本项目的相关信息和资料。
十、合作申请文件的递交
(一)合作申请文件递交时间:2026年07月29日9时00分至10时00分。递交地点:泉州市丰泽区海星街100号东海大厦A幢4楼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开标室。
(二)合作申请方的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应在上述时间内到达递交地点,负责递交合作申请文件并填写《合作申请文件递交登记表》,本中心将在收取《合作申请文件递交登记表》时对合作申请方进行编号,并将经双方共同确认的合作申请方编号明确于《合作申请文件递交登记表》中(一式贰份,本中心、合作申请方各执壹份)。在递交合作申请文件的同时,合作申请方应向本中心提交不需要密封的以下资料:主体资格证明材料(复印件加盖公章,营业执照或登记证书等)、招商活动授权委托书原件(如未委托他人无需提供)、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身份证(复印件加盖公章)及交易保证金的交款凭证(复印件加盖公章)。未在上述时间内递交合作申请文件的或者未按招商文件要求密封完好合作申请文件的或者未按文件规定缴纳交易保证金的或者未向本中心提交上述不需密封资料的合作申请方,其合作申请文件将不予接收并立即退回给该合作申请方。
备注:上述复印件需加盖合作申请方单位公章,否则合作申请文件不予接收。
(三)在递交合作申请文件时间截止之前,合作申请方可以要求修改或撤回已提交的合作申请文件,截止之后合作申请方不得要求撤回已提交的合作申请文件。
(四)合作申请文件有效期为递交合作申请文件截止日起90个日历日。在此期限内,所有合作申请文件均保持有效。若合作申请方成为中选合作方,与委托方签订正式合作协议,则其提交的合作申请文件持续有效。

一、评议会
(一)评议会时间: 2026年07月29日10时00分开始评议。
(二)评议会地点:泉州市丰泽区海星街100号东海大厦A幢4楼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评标区。
(三)在评议过程中,合作申请方须准备好与合作申请有关的证明资料原件随时备查;如有必要,评议委员会将要求合作申请方在1小时内到达评议地点提交原件验证。在规定时间内不能提交原件的,评议委员会有权(但不义务)对有疑议的有关证明资料复印件作出不利于合作申请方的认定。
(四)评议会如只有一个满足资格要求的合作申请方参与,且其最终得分大于或等于70分的,评议委员会可确定该合作申请方为中选合作方。
(五)评议委员会根据评议实际情况做好评议会情况记录并向委托方提交评议报告。
(六)评议委员会经评议,认为所有合作申请文件都不符合招商文件要求的,可以予以否决所有。评议委员会决定否决所有合作申请文件的,应当在评议报告中说明具体理由。

二、评议结束后的相关程序
(一)本中心在本项目评议结束后根据委托方盖章确认的评议结果在本中心网站(www.qzcq0595.com)发布评议结果公告(公告内容为合作申请方的综合得分排序、合作申请方编号及综合得分)。
(二)中选通知书发放:本中心根据委托方盖章确认的评议结果向中选合作方发出《中选通知书》并将该通知抄送给委托方。
(三)交易服务费的支付:中选合作方应在收到中选结果通知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向本中心支付交易服务费。
(四)签订合作协议:中选合作方应当在收到《中选通知书》起5个工作日内与委托方签订相关合作协议。如遇不可抗力或特殊情况,经委托方书面同意可适当延期。招商文件(包括正式发出的澄清、修改等文件)和合作方提交合作申请文件中被委托方接受的内容均构成合作协议的组成部分。委托方应在合作协议签订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出具《协议签订完毕函》。
(五)出具《交易凭证》及公告招商结果:本中心在收到委托方出具的《协议签订完毕函》当日出具《交易凭证》,并在本中心网站(www.qzcq0595.com)发布招商结果公告。

三、交易费用
(一)合作申请方为参加此次公开招商活动(包括但不限于:准备合作申请文件、审慎调查、递交合作申请文件等)所发生的费用一概自理。无论发生何种情形(包括但不限于委托方和本中心终止招商程序的情形),委托方和本中心均无义务或责任对合作申请方花费的上述费用予以补偿或赔偿。
(二)确定中选合作方后,本中心以泉州中侨制氧厂合作运营招商项目5年资产使用费总额,按照泉州市产权交易中心产权交易收费标准(附件7)向合作方收取交易服务费。
(三)中选合作方未按要求向本中心支付交易服务费的,本中心将直接从其缴纳的交易保证金中扣除交易服务费。

四、其他提示事项
(一)本项目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企业国有资产交易操作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并遵循等价有偿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组织交易。
(二)项目详情详见第二章 招商合作项目主要内容。
(三)各意向合作方及合作申请方必须自觉遵守招商活动规则,不得干扰招商活动的各项工作,更不能有操纵、垄断、恶意串通等违法行为,一经发现有违反本招商文件和申请合作承诺的行为,委托方和本中心有权即刻取消其合作申请资格、终止招商程序或宣布评议无效,其交易保证金不予退还,同时委托方和本中心保留通过法律途径进一步索赔的权利。
(四)委托方保留在向合作方发出中选通知之前的任何时候拒绝接受所有合作申请或终止招商程序的权利。除退还交易保证金[但不包括本《公开招商文件》规定的不予退还交易保证金的情况]外,委托方和本中心不对受此影响的任何合作申请方承担任何责任。
(五)招商文件及其涉及的整个过程的解释权归委托方。
(六)在本项目合作方产生前发生争议时,当事人可以向本中心申请调解;调解不成的,当事人可依法向本中心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争议涉及本中心时,当事人可以向本中心的监管机构申请调解,也可以依法向本中心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五、发布公告的媒体
本项目公告在泉州市产权交易中心网站(www.qzcq0595.com)上发布。

六、本中心办公地点及联系方式
办公地点:泉州市丰泽区海星街100号东海大厦A幢450室。
邮编:362000  
传真:0595-22189023
联系人:吴先生  
联系电话:0595-22189025、0595-22189091
联系邮箱:whr@qzcq0595.com

七、接受投诉部门
泉州市产权交易中心综合部
联系电话:0595-22591811
 
泉州市产权交易中心有限公司
2026年07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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