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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合肥高新区NW2-1地块厂房项目施工答疑澄清2

项目详情

合肥高新区NW2-1地块厂房项目施工答疑澄清2
项目编号:2026AFGGZ50656
 
各投标单位:
合肥高新区NW2-1地块厂房项目施工(项目编号:2026AFGGZ50656)答疑澄清如下:
1.提问:
(1)招标文件第110页“14.2竣工结算审核”中“发包人完成竣工付款的期限:执行高新区有关规定”,请明确高新区规定的具体文件的文件号及内容(明确内容及竣工付款期限)。
(2)招标文件要求业绩提供“中标查询网址及查询截图,或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网站公布的施工许可证办理查询截图,或信用评价体系查询截图。无法提供以上截图的,应当提供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证明材料。”我单位提供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施工许可证扫描件是否作为上述材料予以认可?
答:
(1)详见招标文件第四章合同条款及格式-第三节专用合同条款-专用合同条款数据表12.4.1条相关约定。
(2)认可。
2.提问:业绩证明材料中要求提供“中标查询网址及查询截图,或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网站公布的施工许可证办理查询截图,或信用评价体系查询截图。无法提供以上截图的,应当提供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证明材料。”请问我司提供施工许可证扫描件是否予以认可?
答:认可。
3.提问:未见地勘报告,是否可以提供。
答:详见答疑澄清1发布的图纸文件“施工图汇总【2026-7-6】”。
4.提问:招标文件详细评审标准中企业实力部分,
(1)省建筑业协会颁发的“AAA级信用企业”是否认可?
(2)中国施工企业管理协会颁发的“AAA企业信用企业”是否认可?
答:
(1)认可。
(2)认可。
5.提问:贵单位提供的招投标资料中未见地勘报告,是否可以提供。
答:详见答疑澄清1发布的图纸文件“施工图汇总【2026-7-6】”。
6.提问:在投标文件格式“联合体协议书”、“投标保函示范文本”、“招标人参考的材料品牌响应表”、“需评审人工和主要材料一览表”等中,除了招标项目名称外还需填写标段名称,招标文件未提供。请明确标段名称。
答:投标文件格式“联合体协议书”中“……(招标项目名称)   标段(以下简称本工程)……”的“  标段”,投标人可不填写或填写“/”均可。“投标保函示范文本”中的“……参加编号为        (标段编号)的   (标段名称)投标……”,投标人应填写为“……参加编号为2026AFGGZ50656(标段编号)的合肥高新区NW2-1地块厂房项目施工(标段名称)投标……”。“招标人参考的材料品牌响应表”和“需评审人工和主要材料一览表”中的“招标项目标段名称:  ”,投标人应填写为“招标项目标段名称:合肥高新区NW2-1地块厂房项目施工”。
7.提问:
(1)在投标文件格式“联合体协议书”、“投标保函示范文本”、“招标人参考的材料品牌响应表”、“需评审人工和主要材料一览表”等中,除了招标项目名称外还需填写标段名称。招标文件未提供标段名称,是否与招标项目名称相同?请明确填写内容。
(2)项目整体土方量图纸与清单量不一致(如下图),是否以清单为准?

 
(3)请问报价文件是否将招标文件第231-235页即报价文件封面、目录、投标函、工程量清单报价书、投标报价说明传到平台中的第一个报价文件模块?TB文件传到平台中的第二个工程量清单模块?招标文件第251-254页即报价文件其他资料传到平台中的第三个报价文件其他资料模块中?如下图所示:
 
答:
(1)详见本次答疑澄清第6条。
(2)土方图纸中标注的挖方量和填方量是该地块交付前的数据,项目交付施工时是按照十字格右下角的设计高程交付,工程量清单也是按照十字格右下角的设计高程计算,土方工程量以清单为准。
(3)招标文件中报价文件封面及“
一、投标函”“
二、工程量清单报价书”传至平台中的第一个报价文件模块;TB文件传至平台中的第二个工程量清单模块;招标文件中报价文件“
三、报价文件其他材料”传至平台中的第三个报价文件其他资料模块。
注:此次答疑澄清作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具有同等效力。答疑澄清与招标文件不同之处,按本次答疑澄清内容执行。
 
招标人:合肥君胜科技服务有限公司
地址:安徽省合肥市高新区望江西路800号
联系人:庄工
电话:0551-65393630
招标代理机构:合肥高新公共资源交易有限公司
地址:合肥市高新区创新大道2760号
项目负责人(联系人):谢秀姿
电话:0551-65865033
2026年7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