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宜宾兴文县2026年财政转移支付高标准农田新建项目公告
项目详情
项目信息
招标项目名称
兴文县2026年财政转移支付高标准农田新建项目
招标项目编号
XWCSL2026060001
标段名称
兴文县2026年财政转移支付高标准农田新建项目施工
标段编号
XWCSL2026060001001
项目业主
兴文县发展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项目业主联系电话
08317922086
招标人
兴文县发展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招标联系人
杨老师
招标联系电话
13990984868
招标代理机构
中科标禾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代理联系人
马兰
代理联系电话
15892349775
开标地点
市交易中心三开标室
(二)
开标时间
2026-07-09 09:00:00
投标最高限价(元/%)
84481106.04
公示期
2026-07-14至2026-07-16
中标候选人项目管理机构主要人员
中标候选人类似业绩
除中标候选人之外的其他投标人评审情况
其他需公示的内容
无
接收异议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接收异议联系人
马女士
接收异议联方式
02886618391
监督部门信息
项目审批部门
宜宾市农业农村局
联系电话
08315166815
行业主管部门
宜宾市农业农村局
联系电话
08315166815
异议投诉事项
1.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评标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在中标候选人公示期间提出。招标人应当自收到异议之日起3日内作出答复;作出答复前,应当暂停招标投标活动。
2.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评标结果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10日内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投诉。投诉前应当先向招标人提出异议,异议答复期间不计算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内。投诉书应当符合《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规定。
3.投诉人就同一事项向两个以上有权受理的行政监督部门投诉的,由最先收到投诉的行政监督部门负责处理。
4.应先提出异议没有提出异议,超过投诉时效等不符合受理条件的投诉,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不予受理;投诉人故意捏造事实、伪造证明材料或者以非法手段取得证明材料进行投诉,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附件:
盖章-评标结果公示(3).pdf
招标项目名称
兴文县2026年财政转移支付高标准农田新建项目
招标项目编号
XWCSL2026060001
标段名称
兴文县2026年财政转移支付高标准农田新建项目施工
标段编号
XWCSL2026060001001
项目业主
兴文县发展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项目业主联系电话
08317922086
招标人
兴文县发展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招标联系人
杨老师
招标联系电话
13990984868
招标代理机构
中科标禾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代理联系人
马兰
代理联系电话
15892349775
开标地点
市交易中心三开标室
(二)
开标时间
2026-07-09 09:00:00
投标最高限价(元/%)
84481106.04
公示期
2026-07-14至2026-07-16
中标候选人项目管理机构主要人员
中标候选人类似业绩
除中标候选人之外的其他投标人评审情况
其他需公示的内容
无
接收异议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接收异议联系人
马女士
接收异议联方式
02886618391
监督部门信息
项目审批部门
宜宾市农业农村局
联系电话
08315166815
行业主管部门
宜宾市农业农村局
联系电话
08315166815
异议投诉事项
1.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评标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在中标候选人公示期间提出。招标人应当自收到异议之日起3日内作出答复;作出答复前,应当暂停招标投标活动。
2.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评标结果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10日内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投诉。投诉前应当先向招标人提出异议,异议答复期间不计算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内。投诉书应当符合《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规定。
3.投诉人就同一事项向两个以上有权受理的行政监督部门投诉的,由最先收到投诉的行政监督部门负责处理。
4.应先提出异议没有提出异议,超过投诉时效等不符合受理条件的投诉,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不予受理;投诉人故意捏造事实、伪造证明材料或者以非法手段取得证明材料进行投诉,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附件:盖章-评标结果公示(3).pdf